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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救赎反思
——从“洞穴奇案”谈起

2015-03-18房清侠冯文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奇案功利主义正义

房清侠 冯文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

正义的救赎反思
——从“洞穴奇案”谈起

房清侠1冯文杰2
(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在学界盛传的一个旷世疑难案件,即“洞穴奇案”中存在的复杂情形使得无论是有罪判决或是无罪判决甚至是拒绝裁判皆有值得诟病之处,以至于“望案兴叹”。在价值多元化的社会试图以一种理论来统一所有人的正义观念不仅违背现实也不合常理,而融合正义论与功利主义思想各自的优势则是走向正义救赎的必由之路,即基于程序正义选择下的功利主义是解决此类疑难案例的最优选择。

自然法;功利主义;正义论;程序功利主义

在正义理论发展过程中,凸显出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人类的正义观总是与特定的历史情境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是否特定的时代只能推崇一个看似特妨碍我们对最完善的正义的追求。历史法学派因其对传统的偏执而被批判过于保守;自然法学派因其承认必为众人所遵循的永恒道德法则而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诸如自由、财产、生命等权利的不可剥夺性,但自然法学派所谓的理性依归,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显得有些虚空,“理性”的衡量标准似乎是一个不可证实的伪命题,并且理性运用的结果并不一定是合理的。“当我们说一个人是‘理性的’时候,是指我们不知他的目的,而只知道他是理智的追求其目的;当我们说一个人是‘合理的’时候,是指我们知道他愿用能共同推理的原则指导其行为,并考虑行为对他人的影响”[1]。“问题”的解决思路都绕不开正义的弯子,换句话说,问题的解决最让人满意的做法便是实现正义。功利主义以其契合人类本性的追求,即生存与发展,在正义的救赎之路上显得颇具实用价值,也促发了实证主义在现代法理学中的井喷式发展,但其固有缺陷便是忽略了最大利益实现的正当程序正义。正义论思想在承认自由平等的基础上注重“差异原则”的社会伦理性,显得较为契合多方的正义观念,但其将自身理论与功利主义作一不可调和的状态显得情绪化。在各种正义思想火花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激烈碰撞之时,根据一种理论来解释当下的正义困境显得较为不妥,“拿来主义”的精神在这里便有了用武之地。徘徊于正义的两端,期待以我们构思的程序功利主义作为对正义的救赎,给“洞穴奇案”以服众而又合理的判决。

一、问题的提出

4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进入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探险时,突然发生山崩,5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由于5名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探险协会也知道他们留下的探险洞穴位置,营救紧张进行,已经牺牲了十几名救援者的生命,水尽粮绝;他们身上有一个袖珍的无线设备,可以接受信号,医学专家说他们活不了10天,而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营救成功至少还需要10天。但是吃掉一个人,却可以再活10天。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1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4人。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4人却执意坚持,威特莫尔表示希望再等一个星期,一名被告替他投掷骰子,同时要求他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结果恰好是威特莫尔被抽中。维特莫尔很不幸地被另外4个人吃掉了。作为法官如何对该案进行符合正义的判决便是我们思考的问题[2]。特鲁派尼、基恩等6位法官认定四名被告有罪,有罪理由大多集中于生命价值绝对保护、尊重立法原文、实现刑法的威慑目的以及承诺的撤销;福斯特、汉迪等6位法官则认定他们无罪,无罪理由大多集中于“自然状态”的处境、紧急避险的行使以及更多生命的保护结果;而唐丁及邦德法官则选择回避,其回避理由则是在正义与不正义之间的徘徊不定。诸多法官的观点既不乏实证主义的执着,也有自然法与功利主义思想的闪现。但在我们看来,《洞穴奇案》一书中法官的判决理由均无法打通正义梳理的任督二脉,虽然有些法官对本案判决的结果为笔者所赞同,但他们的理由并不全面,仍有可予补充的地方。在对这样的案例进行评析时,也许1万个人有1万个观点,恰似每个人眼中的哈姆雷特皆有不同的形象。我们试图通过梳理主要法哲学流派对“洞穴奇案”的判决理由,寻找出最佳的正义理由。但是,我们并未将自身的视野局限于该案之中,恰如理论源于实践但又高于实践的认知,我们试图通过梳理此案的正义判决理由构建一种解决类似疑难案例的一般正义观点,即程序功利主义。

二、“洞穴奇案”的正义梳理

《洞穴奇案》一书中的许多法官秉持实证主义的精神坚定以尊重立法原文的理由对四名被告进行有罪认定。但我们认为,实证主义的精神在对一般案件的解析上确实游刃有余,但面对疑难案例时,其便显得左右不是,我们便不得不诉诸诸多法哲学观点来寻求正义的实现,这也印证了司法实践中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也印证了法律与道德无法完全分开的现实性,而这恰恰也是富勒构建“洞穴奇案”的旨意所在。我们不希望“抱残守缺”,我们期待“冲出牢笼”。故此,我们在此主要梳理出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以及正义论思想对本案的判决观点,但其中也不乏各个学派观点的比较分析,从而提升出我们所秉持的程序功利主义的观点。

(一)自然法学派的正义梳理

众所周知,以洛克、卢梭等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较为全面地代表了自然法学派的主流观点。他们认为人类拥有理性思辨的能力,可以运用理性判断事物的善与恶、好与坏,相信人类社会中存在永恒不变的原则必须被遵守,诸如生命、自由、财产权利以及平等拥有的权利。人们依据契约精神将必要的权利交予一个公共机构,从而可以最大限度的保卫自己剩余的权利。毫无疑问,在“洞穴奇案”之中,威特莫尔被其他人吃掉是一个不幸的悲剧,依据契约主义的精神,每个人可以通过运用理性将自己的权利交托予一个公共机构来保护自己剩余的权利,虽然在对自身的权利应交予多少部分,在自然法学派内部有着争论,霍布斯认为应当将全部的权利交予国家,而洛克则认为应将必要的部分交予政治共同体。实质上,笔者认为我们并不能以权利交予的多少而妄下他们对于公民权利的态度,权利保护路径信仰的不同必然引发对权利路径选择的不同,其出发点皆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只不过霍布斯认为以手握实权的君主来守护公民权利更具有现实可行性,而洛克则是从公民权利的自主性来构建权利保护范式。但这个争论点并不妨碍对本案判决的认识,威特莫尔与他的4个同伴可以在生命面临严重危险的情况下,选择订立一个契约,并通过抽签的办法来选择何人应被牺牲掉,但是在实施此项契约的时刻,威特莫尔选择放弃这一方法,并提议再等一个星期做决定。但另外一个人替他投掷骰子时让其表态是否同意投掷骰子的公平性,威特莫尔的沉默加剧了本案的认定难度。

特朗派特等法官以生命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为由认定4位被告罪名成立,其高举道德尊严大于杀人自保的大旗更是凸显了自然法的浓厚道德情节。我们认为,必须抓住案件事实所显示的细节来评析被告人行为的正义与否,从自然法的宏观意义上来探讨本案如何裁决可能是不合适的,特朗派特法官以生命的价值绝对为由认定忍受不正义比实施不正义更加重要,我们认为4位被告的不正义性不是单纯的建立在生命价值绝对的基础之上,更多的源于平等机会的剥夺。邦德法官认为电池是否有电也是本案应予考虑的客观事实,他认为电池保有电量可以证实在纽卡斯国的法律拒绝了他们之后,他们也将自身置于纽卡斯国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外并作出他们5个人的新宪法以对付困境[3]。我们认为,对于无线电电池支撑的时间是否足够一个星期并不是应予关注的重点,对于此处的沉默是否可以足以征表威特莫尔的态度,才是认定本案的关键,这也与戈德法官的判决理由相契合,该法官也认为威特莫尔明白无误得收回了他的同意行为,这就表明威特莫尔并不赞同,至少并不赞同在那个时间点上以投掷骰子来决定哪一个人应当被牺牲,花费大量时间讨论抽签公平的数学问题本身即表明这项程序必须是公平的而且必须为每一个人所赞同,当另外四个人强制投掷骰子的时候也是对威特莫尔的强制,被告便需对自身的杀人行为负责[4]。对于“沉默”是否具有同意同伴投掷骰子的意思表示效果便是做出本案判决的疑难问题,从该书法官之中凸显的自然法思想观点来看,邦德法官认为被害人撤回了同意的行为,“沉默”也不代表被害人同意当时投掷骰子;福斯特法官以案发时他们处于“自然状态”为由认定他们新宪法制定的正当性,其认为“沉默”代表被害人同意当时投掷骰子。应当看到,在闪现自然法思想的法官之间也存在罪与非罪的争议,但自然法思想凸显的契约主义的精神值得我们加以深思。

(二)功利主义的正义梳理

塔利等法官以更多生命被挽救的结果以及紧急避险权利的行使为由认定四位被告无罪,海伦法官高举无目的的惩罚无意义的大旗更是凸显了功利主义的作祟。功利主义即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科学,但功利主义并不是毫无原则的讲究牺牲一个人换来多数人的生命存在,塔利法官以更多生命的挽回支持无罪判决的理由并不能令人信服,有意而为的行为恶性的认定也必将有力地支撑惩罚被告人的正义性。博登海默认为共同福利不应简单与个人欲望的满足的总和划等号,也不认为政府当局的政策决定即是共同福利[5]。的确,政府当局由于受自身理性的限制,对公共政策的把握并不总是对公民产生最大化的利益,而且必须考虑政策施行所带来的社会后果也可能将社会引向歧途,虽然边沁认为功利主义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对个人而言即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对共同体而言即是共同体利益的最大化,看似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共同体利益的最大化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但功利主义追求的最大幸福是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幸福,实质上,个人欲望的无限制满足并不会给个人利益带来最大化,相反,个人只有在不违反并与社会治理措施相协调才会带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以此理由来抨击功利主义并未触及功利主义的致命缺陷,而且简单以人数的多寡来区分利益的大小也是对边沁的误解,在边沁眼中,人数只是幸福量的参考因素,并且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边沁认为,“对一群人来说,联系其中每个人来考虑一项快乐或痛苦的值,那么它的大小将依七种情况来定,也就是前面那六种——(1)其强度;(2)其持续时间;(3)其确定性或不确定性;(4)其邻近或偏远;(5)其丰度;(6)其纯度;以及另外一种(7)其广度,即其波及的人数,或者(用另一句话)说,哪些人受其影响”[6]。从边沁的话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利益的优劣、波及范围以及持续受益时间等皆是功利主义摄含的利益计算基础。实质上,边沁在以功利原理判断行为正当性的同时也关注正当性的标准,而功利主义的正当性标准便是增大利益相关者的幸福,正当的必将符合功利原理,功利原理也将符合正当,二者是一个互为表征的关系。如果只是看到表面的四个人杀掉一个人换得表象的幸福增大,从而以为功利主义得出此项行为是正当的,那是对功利主义的极大误解。

我们无法忽略这样的事实,在本案中,利益相关者并不限于洞穴之中的5个人,营救人员甚至得知此事的国民也应当被计算在利益相关者的范围,恰恰因为他们也是本案所波及的人员范围。这对威特莫尔被杀行为正义与否的判定显得非常重要,如果单纯的以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换得四个人的生命从而得出功利主义的论调,那是极其肤浅地理解了功利主义的缘故。我们认为,应该从行为的性质来着手判断其行为的正义与否,而对行为性质的判断必须联系本案的客观实际以及涉案人员的主观心理,这便需回归到沉默是否可以表明威特莫尔同意了同伴的行为,如果认为沉默在这里可以成为一个完全有效的意思表示,那4个同伴杀死威特莫尔的行为并未触犯自然法的契约精神,也没有违反功利原理;如果认为沉默在这里不可以成为一个完全有效的意思表示,那4个同伴杀死威特莫尔的行为无疑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是违背自然法的,也是违背实证主义的,更是违背功利原理的。

我们许多人认为功利主义与自然法理论有着天然的对立,至少在本案的认定上,笔者觉得那是对于边沁的误解。对于一个群体,小到一个村落,大到一个国家,必须联系其相关地域之内的每个人来考虑快乐或者痛苦的值,如果4个同伴以强制的故意杀人手段杀害了威特莫尔,对于得知此案的人来说,莫不觉得正义已经退回到了黑暗的中世纪,对其精神上的深度折磨必将持续很久,对社会幸福总量必是深层次的毁灭性打击。假如可以毫无理由的牺牲少数人的性命来换得多数人的性命,世界必将陷入不安的恐惧之中,基于此案所造成的痛苦必将大于增加的快乐,正义的价值必须与人道主义相协调才是一个真切的正义。有学者认为他们已经处于一个独立世界,比如福斯特法官便认为他们并不在联邦法律的管辖之下[7]。但我们认为,他们已经受到外界的持续帮助,且为了救助他们已经牺牲了十几个人的宝贵性命,并且牺牲仍将继续,他们一直生活于社会的关怀之中,一直生活于他们所在的社会,只是暂时的离开了人们的可达视线,所以他们并不是处于只有5个人的社会里。值得深究的是,假如他们5个人处于5个人所在的社会里,得不到外界的援助,且无法走出山洞,他们都将必死无疑,并且善与恶在独立王国的生命消逝之中已显得没有意义,这也恰恰证实了自然法所谓的永恒法则也是需要一定的语境设计的,无意义的便是不值得深究的。

(三)正义论的正义梳理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在假托“原初状态”的环境之下探究原初人的正义选择,首先,在一个存有中等程度匮乏的社会里人们的精神以及身体能力大致相同,并且存有使人们不得不选择合作的客观环境;其次,人们有着大致相同的利益需求且各自有各自的目标生活;再次,他们虽然知道他们必须选择进入一种正义社会,但他们并不知道自身在进入的社会里处于什么地位,并且也不知道自己的善的观念且并不知道进入的社会是一个达致何种文明程度的而又不知年代的社会。在这一假托之下,罗尔斯认为正义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便是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并认为这一正义社会包含两个有着优位顺序的基本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与在地位与职务向所有人公开开放的基础上的“差异原则”[8]。应当明确的是,罗尔斯的正义论思想只是建构在一种不同于现实社会的原初社会的正义选择,旨在为现实社会的正义选择提供一个理想的模型,单纯以现实社会的不正义以及正义的实现困境去质疑其理论是不得要领的。

正义论思想依赖于直觉主义但又不同于直觉主义,其原因便在于正义论下的两个基本原则是存在优位顺序的,而直觉主义在考虑增大利益原则与公平分配原则的时候否认可以对其进行优位顺序的排列。我们认为,正义论下的两个基本原则与其所依赖而又批驳的直觉主义并没有本质区别,只是直觉主义认为无法对这些最初的原则进行排列,只能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而正义论所构造的有着优位顺序排列的两个基本原则在实际运用中也无法进行明确的排列,并且正义论体系的构建依然是在道德复杂性的面前运用了直觉主义的思维,在对功利主义的批驳中也是如此。虽然我们在判断事物的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时必然运用直觉主义的思维,但是直觉主义并不是一种最合理的思维方式,直面诸多正义理论之后再与自身的先前直觉对比,往往会改变先前的不全面的观点,这也证实了所谓的直觉主义必须抱有与时俱进的方法论方得以成为合理的观点。正义论在本案的展开,首先是判断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否自由平等地行使了他们的权利。毫无疑问,正义论思想在本案的展开也必须明确“沉默”的意思表示效果,细言之,自由平等原则的征表及判断建立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之上,“沉默”的意思效果便是追问的所在。故此,正义论思想对本案的判决梳理又不得不追溯我们先前对自然法以及功利主义对本案的正义梳理,即回到“沉默”、利益相关者以及契约主义等的判断。

三、洞穴奇案中“沉默”的反思

在正义判决的寻找中,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与正义论不约而同的指向了“沉默”的意思表示效果,换句话说,“沉默”必须为我们所正确认识,才能打开利益相关者、紧急避险等难题的枷锁,才能给以正义的判决。在涉及生命这一无法衡量的价值之时,自然法学派所认同的生命神圣的观点启示我们,难以以沉默来独立表示出来,威特莫尔的沉默并不意味着他同意4个同伴在那样的时刻逼迫他去投掷骰子,即使再等几日他们投掷骰子时,威特莫尔真的就如这次的投掷不幸被牺牲,也同样无法否认本次的投掷是一个强迫式的杀害。古典自然法学派启示每个人重新认识自身作为人的天赋权利,毫无疑问,每个人都拥有平等享受生命的权利,生命权绝不能被允许可以被提前结束,哪怕一秒钟,恰如现代刑法理论皆认为:在死刑执行的现场,执行死刑的前一分钟,父亲夺下行刑人员的枪支亲自结束了自己儿子的生命,也是故意杀人罪。毫无疑问,在功利主义看来本案中威特莫尔仍然是被不正当杀害了,此不正当是在其无法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而言的,不正当即是不符合功利主义的。对比本案中的威特莫尔假如是在明确同意而不是沉默的情况之下被杀,在功利主义看来是正当的,在自然法学派看来也应是正当的,人人拥有订立契约选择加之于其身的权利限制,这也不违反只有为了保护更大的权利才可以限制权利的自然法观念。假如在一个只有5个人的世界出现了一种危机,必须牺牲一个来换取其他人的生命,这是一个关于人类生存的危机,功利主义确实承认如果此时,任意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供其他人生存也是正当的,这里便出现了自然法学派与功利主义的严重分歧,这也为强调自由平等原则优先的正义论思想所不容。从在一个5人世界里任意牺牲一人保存另外4人也为功利主义所赞同,便可窥探功利主义的真正缺陷在于其以幸福相关者这一因素作为对幸福总量增加的限制性因素,在有些案件中并不能在完整的意义上解释行为的正义性,但这并不说明功利主义在结果上的比较优势不可以为我们所折服。

我们认为,关键是被牺牲人的理由必须正当,必须通过正当程序进行,否则,就是仅仅把人当做手段。我们并不赞同一些人所理解的康德认为永远无法将人作为手段的观点,在康德的话语中,人作为目的是一个最根本的目的,但是在保护人的手段选择上却可以将人作为手段,诸如犯罪的制定与施加于人的目的便是为了保护公民一系列的人身、财产权利。无论如何诡辩,也无法抹杀这些以预防犯罪从而保护公民利益的刑罚措施将人作为手段对待,恰如限制自由只能在保护自由的宗旨下进行,其皆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共同体利益。人人皆有自由意志,只不过有些人受精神状态、意志发展阶段等因素的限制无法充分发挥出来,自由意志的存在也恰恰证明了契约主义的可行性与正当性,而契约主义精神的运用在功利主义的约束下也将产生一个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后果,这便是我们基于“拿来主义”的精神对经久不衰的正义理论融合的结果。洞穴奇案中的5个人都尚在,有自由选择一致的方案的自由,这种方案必须符合每个人的意志,否则便是非正义的。

在对沉默的反思中我们想起了一个不得“沉默”的案件,即“电车难题”,假如一位电车司机正以每小时60英里行驶,发现在车轨的尽头有5位工人在那里施工,司机绞尽脑汁想把车停下来,但因为刹车不灵的缘故无法停下,但司机发现电轨的右边有一条侧轨,而在那条侧轨路上只有1位工人,电车的方向盘还没有失灵,司机如何选择以实现正义便是追问的所在[9]。大多数人认为司机应该选择转道救下5个人方是正义的,因为5个人的生命价值大于1个人的生命价值。笔者认为这里的价值实质上指的是综合价值,即1个人对于社会、他人以及生命本身的价值。尽管在现有的刑法理论中,可以用紧急避险解释这一现象,“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10]。但思考具体刑法理论背后蕴含的法哲学观念是理解具体理论的方法,也是本文思考的重点。在此时,并不像威特莫尔里面的还可以选择牺牲哪个人来保证程序正义,这里只有“1个人”与“5个人”的生硬选择。实质上,要厘清综合价值的诡辩,必须运用无知大幕的理论来进行前提假设,每个人都愿意进入那应该被救5个人的行列之中,因为5个人生存下来的概率大于1个人,所以救下5个人。因为救下5个人,则以后自己处于相同情景存活的概率更大些,罗尔斯为我们提供了“以人为本”下的利害选择的正义设计,即正义必须限制在公平之下。应当指出的是,司机以牺牲1个人的生命来救下其他5个人,是带着鲜血实现了一个悲壮的正义。功利主义在前已述及的5人世界里忽视正当程序的固有本性便是其致命弱点,基于平等的身份并且皆有权利提出利益要求的人们必定反对“只是为了使某些人享受较大的利益就损害另一些人的生活前景”[11]。但我们认为,罗尔斯将其自由平等原则优先考虑的设计与功利主义作一泾渭分明的对抗是不合理的,完全可以证实人们是在自由选择为他们所接受的程序设计的情况下而接受客观上实现共同体最大利益的结果。细言之,将功利主义的运用限制在程序正义的框架之下,即在威特莫尔明确同意同伴的行为之下被牺牲而保全了其他4个同伴的生命,这本身不仅符合自由平等优先的原则更符合功利主义推崇的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四、结论

正义的判断与个体价值观的形成历程关涉重大,一个人的价值观念往往决定了他对正义的判断,“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2]。正义看似简单,实则相当复杂。不同生活背景以及成长经历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一个人的正义观念,在弗洛伊德的理论之下,童年的生活更是决定了一个人的价值追求。在自然法学派的眼中,理性对行为的善与恶起着明辨的绝对标准,非正义的行为要受到正义的惩罚;在实证主义者的眼中,违法的就是非正义的,其与刑法中的“规范违反说”不谋而合;在历史法学派崇尚习惯与风俗的情节中,习惯的便是正义的;在功利主义的眼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便符合立法目的,也即是正当的;而在我们所秉持的程序功利主义者的眼中,实现正当程序下的最大功利主义便是正义的。

我们认为,在秉持程序功利主义的原则下,应当认定4位被告故意杀人的罪名成立,但特殊的案情也征表出他们的期待可能性等主观恶性轻于一般意义上的故意杀人行为,在此意义上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也是有理有据的。

对于“洞穴奇案”的思考,学界仍在探索之中。前已述及,融合功利主义与正义论各自优势的程序功利主义是在直面疑难案例中考虑诸多客观事实与主观情绪之后更为可靠的选择,这也印证了法律与道德魂牵梦绕的关系。卷帙浩繁的书籍所揭示的理论莫不是源于生活的经验与基于经验的推理,我们不能本末倒置,将理论作为宗旨,应将实实在在的生活作为探索与发现理论的依归。

[1][8][1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6.97-100.12.

[2][3][4][7][美]彼得·萨伯.洞穴奇案[M].陈福勇,张世泰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15—17,156-157,119-123,19.

[5][1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修订版).326,261.

[6][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88—89.

[9][美]迈克尔·桑德尔.公正[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16.

[10]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06.

Reflection on the Redemption of Justice —Beginning with“The Case of Speluncean Explorers”

Fang Qingxia1Feng Wenjie2
(1.Criminal Justice College,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Zheng Zhou,Henan 450046;2.Law School,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There is a hard case,namely“The case of Speluncean Explorers”,which widely disseminates in the academic circles because of its complexity.It is unreasonable whether the case is given the verdict of guilty or not,even it is refused to referee,as a result,people bemoan t34he inadequacy in the face of the case.The at tempt to unify all the concepts of justice with a theory is not only contrary to reality but also irrational in the so ciety of diverse values while the integration of the theories of justice and utilitarianism is the only way to the Redemption of Justice.In another word,utilitarianism based on the procedural justice is the optimal choice for solving such a difficult case.

Natural law;Utilitarianism;the theory of justice;procedure utilitarianism

D924

A

2095-3275(2015)01-0054-07

2014-11-25

1.房清侠(1962—),女,山东文登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2.冯文杰(1991—),男,河南项城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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