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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监管的思考

2015-03-18龚小澎

财政监督 2015年1期
关键词:违规债务监控

●龚小澎

多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在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风险可控,但部分地方“借、用、管、还”脱节情况较为突出,债务规模增长快、债务率高、偿还力弱,监管亟待加强。

一、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举债主体不统一

地方政府举债时缺乏“借、用、还”统一管理主体,以融资平台为主要载体,碎片化举债、多头举债、多级举债等问题突出,个体债务责任由地方政府整体负担,偿债较为困难,债务风险高。

(二)举债过程不规范

地方政府出于事权与财权之间的矛盾、以GDP 为主的政绩考核晋升机制等原因,举债融资的需求强烈,但缺乏合法的举债权限和渠道,使得举债方式不够规范,违规举债、违规担保等问题普遍存在,如各地政府、部门和融资平台未经批准举债;大量债务未经人大审议、未纳入预算管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以各种方式违规担保等。

(三)债务资金不安全

部分债务资金安排使用不当,资金闲置、转借挪用甚至向融资平台注资等问题时有发生;偿债资金来源单一,当土地财政难以为继时,只能借新还旧或展期。债务偿还无计划,逾期情况多发。

形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有三条:一是地方政府缺乏合法的举债权限“明渠”;二是缺乏系统完善的地方债管理体系;三是缺乏强力有效的地方债预算监管机制。

二、加强对地方债预算的监管

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专员办作为中央财政职能在地方的延伸,应发挥就地、就近优势,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实施数据联网、信息共享、过程跟踪、协同监控,建立协调机制,主动联合金融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多方力量,对地方债管理实施全方位、多角度的联动监管,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债务管理。重点是:

(一)对地方政府举债主体进行监控

监控主要涉及举债主体是否是省级人民政府;政府债务是否通过政府及财政部门举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否彻底剥离政府融资职能。

(二)对地方政府举债过程进行监控

监控地方政府举债程序是否经省人大或常委会批准;举债方式、担保承诺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对债务风险是否按要求积极防范和化解。

(三)对债务资金的使用偿还进行监控

监控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是否符合贯彻中央深化改革、平稳度过“生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阶段的大政策、大方向;监控资金使用是否安全和规范,资金偿还是否有偿债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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