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进入新常态
2015-03-18叶青
●叶 青
2014年5月,习近平同志在兰考提出了新常态,12月中旬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新常态的九大调整,标志着新常态经济学基本形成。笔者认为,要关注改革之新、环境之新、技术之新与速度之常、政策之常、民生之常、生态之常。新预算法不仅仅吸收了20年来财税改革的最新成果,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而且让财政监督进入了一个新常态:财政监督的范围更广、要求更高、力度更大,进一步理顺了财政与经济的关系。
财政监督的新常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对政府全部收支活动的监督。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为了落实新预算法中加大预算“四本账”的统筹力度,财政部将11 项政府基金统一划入一般公共预算。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也将逐步取消,这些领域的经费也将被地方政府统筹安排。这就扩大了财政监督的范围,布置了新的任务。
第二,监督的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收“过头税”或者“藏富于民”的问题。新预算法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这些变革的重大意义在于理顺财政与经济的关系,即经济决定财政,财政反作用于经济。
第三,对“预算公开”的监督如何到位。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作出全面规定,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因此,财政监督不仅是对财政收支内容的监督,还要对内容公开的方方面面予以监督。
第四,对经费税收公债的全面监督。斯密的财政学就是“三论”——经费论、赋税论、公债论。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套上预算监管的“紧箍咒”。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总体可控,但大多数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局部存风险隐患。按照疏堵结合和“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法律责任等多方面作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因此,财政监督要勇于承担责任。
新常态的财政监督重在创新。在当前的各类监督方式中,纪委、审计的监督效果是有目共睹的。有的地方纪委是不找到贪官决不收兵,手段多样。审计除了完成常规的审计任务,还不断创新审计方式,经常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组织数万审计人员参与大任务,如地方债、彩票、土地财政等。同时采用先进的计算机审计技术、大数据审计、云计算,尝试省以下审计机构人员统一管理等,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有效性。财政监督尽管是内部监督、自我监督,也要在组织、技术、体制机制上创新。笔者认为,不仅要有“透明钱柜”,还要有“电子钱柜”、“智慧钱柜”,要形成“云财政”,并分析财政大数据。前些年河南焦作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因为种种原因而中断。在新常态之下,看来有重新启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