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精神障碍的伪装识别
2015-03-17史晓娟
史晓娟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陕西 西安 710119)
刑事案件中精神障碍的伪装识别
史晓娟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陕西 西安 710119)
我国刑事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即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了精神病人在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受损或丧失后造成危害结果的,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则出罪或从轻、减轻处罚。这一制度有时也被心智正常的人以伪装精神障碍者的方法滥用,文章结合案例,在总结伪装的特点及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了伪装识别的方法。
伪装识别;伪装精神障碍;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从实质公正的角度,对精神障碍者实施犯罪时承担的刑事责任与心智正常的犯罪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做了区分,大多数国家在刑法中也都有精神障碍者犯罪的责任减免条款,然而人性的多面与复杂往往超出法条的定义,“制法以保护人”与“玩法以侵害人”只有一纸之隔。我国《刑法 》第十八条规定了精神病人在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受损甚至完全丧失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司法鉴定实务中,犯罪行为人滥用这一制度如果未被识别出来,将导致其出罪或被减轻罪行;相反,如果对非典型性精神症状或非典型性精神障碍(主要是指其在鉴定时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和精神检查发现中精神症状不够典型、不够充分,既难以明确诊断,但一时又难以排除诊断)未诊出,又将导致对精神障碍犯罪者和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者同等对待。
一、伪装精神障碍的含义
伪装精神障碍又称诈精神病,属于诈病的一种,是指为了逃避外界某种不利于个人的情境,摆脱某种责任或获取某种个人利益,故意模拟或夸大精神障碍或伤残的行为。
二、案例:仇某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后诈病案
根据沪司鉴中心[2012]精鉴字第10号鉴定书,送检材料记载:被鉴定人仇某,男,1992年X月X出生,汉族,住X市XX村。2012年3月19日21时许,被鉴定人仇某伙同王某等人至某区一无证网吧内,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殴打、致王轻伤。因发现被鉴定人入监一月余来精神异常,表现为目光呆滞,自言自语、头撞墙及咬人等行为异常,为确认其精神状态,2012 年5月21日承办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作精神状态鉴定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第一次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由于受精神病性症状影响,丧失了对自己的行为辨认及控制能力,故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仇某在第一次鉴定后被送至某安康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期间因为听说“要被关押一辈子”而主动交代伪装精神病。办案机关委托某市司法鉴定中心对仇某案发时及目前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重新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作案动机现实,行为当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故评定为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分析初次鉴定未识别出伪装的原因在于主要“依据”是被鉴定人的陈述、同监犯的证言、管教干部的情况反映、精神检查发现等,结果因此评定其对所涉伤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未根据案情结合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受损程度这一法学要件来考虑。
三、伪装精神障碍的种类
(一)根据伪装发生的时间,可将伪装分为事前伪装、事中伪装及事后伪装。(1)事前伪装,即犯罪前诈病,又叫预防性伪装。是在犯罪前预先造成精神障碍假象,或获得精神障碍的诊断证明,为犯罪后免责做准备。这种类型的伪装较少见,但在司法鉴定中曾发生过此类情况。(2)事时伪装,即犯罪时诈病,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伪造成精神障碍者所为的作案现场,以转移办案人员破案线索和思路,造成疾病情境的假象,以掩盖犯罪动机。这种伪装也很少见,因为大多数人都不具有精神医学知识,而且作案时通常是紧急状态,慌忙逃离。另外,大多数行为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是考虑如何销毁证据、清理现场方面的问题。(3)事后伪装,又叫犯罪后诈病,在作案后伪装成精神障碍,目的是为了逃避罪责或责任,事后伪装的情况较常见。例如本文中案例就属此类。
(二)根据伪装的表现形式,可将伪装分为伪装精神病性症状、伪装情感障碍症状、伪装神经症样症状以及伪装其他精神症状。(1)伪装精神病性症状,如伪装幻觉、妄想、语词杂乱、木僵、缄默等;(2)伪装情感障碍症状,包括伪装兴奋,言语动作增多或悲观失望,振作不能等;(3)伪装神经症样症状,可表现为肢体麻木或感觉丧失、肢体乏力或瘫痪、头痛头晕、恶心、注意力不集中、健忘、周身不适、焦虑等;(4)伪装其他精神症状,表现为各种行为障碍,如冷淡、对外界发生的事情漠不关心、不讲卫生、拒食、行为紊乱、冲动等。伪装的精神症状多种多样,持续时间长短不一,与犯罪行为人的文化水平、职业及对精神疾病的了解程度有关。
四、伪装精神障碍的特征
1.明显的伪装动机和目的。例如案例仇某交代在看到看守所发的材料中有精神病人不用负法律责任,只关几个月就可以出去后,大概是在进看守所一个星期左右萌发了装精神病的念头,正巧同监房里有一个精神病人,加上曾经看过讲精神病人的电影,就学样装病。
2.症状表现不符合任何一种疾病的临床相,躯体症状或精神症状中的幻觉、妄想及思维障碍等均不符合疾病的症状表现规律;
3.躯体或精神状况检查通常回避、不合作、造假行为或敌视态度,回答问题时,反应时间延长,对治疗不合作,暗示疗法无效;
4.病程变化不定;
5.社会功能与躯体功能的严重程度比真实疾病重,主诉比实际检查所见重;
6.有伪造病史或疾病证明,或明显夸大自身症状的证据;
7.被鉴定人一旦承认伪装,随即伪装症状消失。例如案例中的仇某,在第一次鉴定后被送至某安康医院住院治疗,亲眼目睹并了解真正的精神病人住院周期后,经权衡利弊最终向医师坦白了自己的装病事实,并从作案原因、作案经过、装病原因与经过等方面书写了长达 4 页的材料交给医生。至此,其原有“症状”全部消失。
8.人口学特征为多见于男性,至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智力障碍者极为少见。人格健全者发生伪装的几率较低,较多见于反社会性人格障碍或有犯罪前科者。
五、伪装识别的方法
通过伪装者社会功能的减退程度,作案时的智力水平因素等从整体来判断是否具有精神病态,这比了解精神症状更有意义。要调查被鉴定人作案前中后的精神状况、既往表现、既往精神状态、既往社会功能、既往家庭功能以及既往个性特征的调查,查实出生史、成长史、个人史、家族史等。
(一)定性评估法。一般是根据伪装疾病的规律和特征,总结归纳成若干个条目,根据这些条目对伪装精神疾病进行识别和判定。国外学者总结了说谎话者的言语特征:
1.修饰语:常用一些含糊词来回答问题,例如,“不一定”、“可能是这样”、 “基本上是这样”等;
2.过分省略:用一些强调词来回答问题,例如,“不”、“没有”等;
3.强调真实性:强调自己所说的是完全真实的,例如,“百分之百是真话”、“绝对没有说谎”等;
4.停顿现象:无词的声音,例如在犹豫时用“嗯”来拖延时间;
5.断断续续:说话吞吞吐吐,结舌、口吃或含糊;
6.清嗓门:发出一些声音,例如,呻吟、叹气、咕噜声等。
(二)经验评估法。 即凭借专业人员的临床经验来评估,是精神医学鉴定实践中常用的方法。由于在鉴定实务中,一种病因可导致多种临床表现,而一种临床表现又可以由多种病因引起,即使有先进的评估方法,仍需要经验性评估排除一些临床特殊情况,并对测验评估的结果进行补充、核实。经验评估法受临床经验的影响较为明显,临床经验越少,对伪装精神疾病的识别率越低。但凭借临床经验做出的判断常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判断的一致率较低,而且大多只能发现较为典型、明显的伪装。
(三)定量评估法。定量评估是指在标准情境下,用标准化的工具及检测仪对伪装行为存在与否进行量化分析,目前国内已经使用的评定量表主要有:1.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MMPI):MMPI 是目前世界上所有心理量表中含效度量表最多的心理测验工具,其中MMPI-II有很多反映伪装或夸大精神症状的效度分量表;2.简易精神症状自陈量表(malingering test):由于实施MMPI 所需时间较长,影响该测验的可行性,有的被鉴定人在做MMPI 后期测试时,有相当一些人胡乱作答,结果往往无效。因此,为了简捷明了的反映被试是否伪装精神病,提高测验的可行性,国内外均有学者编制了简短的伪装精神病的评定量表,使被测者在实施测验时既能真正感觉到是在测查其有无精神病,又能保证短时间内的认真作答,从而保证了测验的实施和完成。
(四)微表情分析技术。是指针对面部微表情、身体微动作等进行谎言识别。
1.斜身:在说谎的同时,表现出身子向前倾斜、双肘搁在膝盖上或放在桌子上,或在椅子上不断改变姿势;
2.舔唇:不停地用舌头接触口唇;
3.收紧嘴:紧闭嘴唇,好像不让任何真情透露出来;
4.饮水、吞咽:不时喝水或吞咽动作增多;
5.手、面动作:触摸脸面、鼻子(抓鼻、揉鼻)、耳朵、头发的动作增多;
6.叹气、深呼吸:能听到或看到说谎者的叹息声或深呼吸;
7.动手、耸肩:向外弹指、耸肩、心神不定的样子;
8.抓物体:手抓东西的动作增多,如:抓眼镜、笔、纸等;
9.转移视线:在与问话人对视后迅速移开视线,看其它地方,或看下方,回避问话的视线;
10.很少眨眼:在说谎时,主动眨眼的动作减少;
11.握拳、叩指:手握成拳头,看不到手指或双手合拢、手指交叉;
12.双臂交叉,类似交叉叠成一个屏障来对抗审讯者对其说谎的否定。
六:结语
综合上述,精神障碍者的伪装识别不仅是运用医学标准或说是纯粹的医学问题,显然不能脱离法学标准,即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受损或丧失。应结合全案的总体情况和具体细节,既横向比较被鉴定人在犯罪前中后的表现及精神状态,也要纵向比较被鉴定人在作案过程中和心智正常的人实施同类型犯罪的差异程度来综合判断。例如前述仇某故意伤害他人,犯罪对象特定,犯罪动机有明显的现实性,即因为感情纠纷实施的报复型犯罪,作案前有犯罪预备与犯罪策划,伤人之后还逼迫被害人写下了“欠条”。可见,其在实施行为当时的辨认能力是完整的,控制能力至少也不是完全丧失。简言之,伪装识别忌用“有病推定”的思维模式,即先入为主地围绕精神障碍的假定去寻找诊断依据,并用疾病去解释作案行为,而应遵循“无病推定”的原则,即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首先应假定为正常,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鉴定人患有精神障碍并且因此而影响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时,方可作出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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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654(2015)12-00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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