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囚徒走不出困境——三人博弈理论及其应用
2015-03-17韩自强
韩自强
(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广东湛江524088)
如何让囚徒走不出困境——三人博弈理论及其应用
韩自强
(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广东湛江524088)
以囚徒困境为代表二人博弈模型在学术界已经被广泛研究并加以应用。囚徒困境理论往往容易形成一种简单化和两极化的固定思维模式。囚徒困境的二人博弈模型实际上是三人博弈模型的简化。而三人博弈模型在现实生活中比二人博弈模型更加贴近现实,更具有解释力。分析三人博弈模型的结构及其理论意义,并以刑事诉讼法为例对三人博弈模型的应用进行探讨很有必要。
二人博弈;囚徒困境;三人博弈;刑事诉讼法
一、三人博弈模型和三人博弈困境
以囚徒困境为典型的简单二人博弈模型已为我国法学界所熟知并成为不少学者分析和理解诸多社会问题的有用工具。然而在博弈论中,二人博弈只是博弈论的基本模型。三人博弈以及多人博弈模型博弈论诞生之初就受到了其创始人的关注[1],其理论应用也十分广泛,但在我国法学界却鲜有人讨论。而实际上从三人博弈的分析中却能给我们提供很多二人博弈无法看到的东西。本文将从美国著名哲学家罗伯特·诺奇克(Robert Nozick)提出的三人博弈模型入手来展示三人博弈与二人博弈的不同之处以及这种理论可能给我们带来的新的理论上的启示。
诺奇克提出的三人博弈模型如下:假如现在有A,B,C三人要分10美元,他们中的任何人可以提出任何分配规则,只要这个规则在分配结束的时间到来之前得到了多数人,也就是两个人或者所有人的同意就可以。分配将会怎样进行[2]?
这个问题初看起来很简单。也许最简单的分配方案就是三人均分,但是,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博弈者很快就会发现:如果某两个博弈者达成协议,他们的结盟就可以独享这10美元的收益,而被排斥在结盟之外的博弈者将一无所得,这样的分配方案收益大大高于三人均分的收益,更加符合任何两个结盟者的利益。这样,博弈者A和B或许就会达成同盟,提出AB各得5美元,C一无所有的分配方案。但是C很快发现自己的利益被A和B的同盟剥夺了,他会去破坏A和B的联盟,他可以向B提出自己只要4美元,而给B 6美元的结盟方案,虽然C自己少拿了2美元,但他至少可以得到比一无所有好得多的结果。B发现在和C的同盟中自己可以得到更多,他将会放弃和A的同盟转而和C结成同盟。为了对付C的破坏,A可以提出更高的价格,比如说自己只要3美元而给B 7美元,B发现这个报价更优惠,可能又回心转意,投回A的怀抱。为了不使自己一无所获,C进一步报价自己2美元,B 8美元,A报价自己1美元,B 9美元,……
当A的报价低到自己只要1美分而给可能的同盟者B高达9.99美元时(或许更早),A发现或许B不是个很好的结盟伙伴,自己和B的结盟太吃亏了,他或许会转而向C提出结盟的建议,由A和C组成同盟,每人分5美元,B一无所得。B发现A和C结成了同盟,自己很可能一无所有,他将会重复C的竞价策略,开始破坏A和C的同盟,他转而向A或C提出竞价,A或者C发现自己可能分的更多,受到诱惑的其中之一又开始脱离联盟,剩下的人只好又开始新一轮的竞价……
这样,在最后限定的时间到来之时,谁都没法知道最后的分配结果是怎样的。即使有两方达成了协议,谁也没法保证被排斥在结盟之外的一方会不会在最后一秒钟喊出自己只要1美分,而把剩余的9.99美元给自己的结盟伙伴的超低价,更不能保证自己的结盟伙伴在如此高的收益面前不背叛自己。(结盟者当然也可以喊出自己一分钱不要,所有钱全部给自己的结盟者的报价。但这个报价与没有结盟时的结果没有区别,结盟不结盟在这个报价下已经失去了区别而变得无意义。)这样,我们从这个游戏中可以推断出以下结论:如果想要形成结盟,结盟者在该结盟中所获得的收益不能高于与其结盟的盟友所获得的收益[3],否则结盟者就会有背叛收益较低的结盟转投收益较高的结盟的动力。但即使结盟收益相等,由于有竞争者,或者说“拆台者”的存在,形成哪一个结盟是无法确定的。
那么,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有没有可能达成三个人均分的可能性呢?毫无疑问,对于每一个博弈者来说,与一无所有的结局相比,得到约3.3的收益是一个好得多的结局。但是,首先,这会降低每一个博弈者可能的最大收益(由5降到约3.3),更重要的是和一个人结成同盟要考虑到一个结盟者背叛的可能性,和两个对手结盟则要考虑两个结盟者背叛的可能性。在没有其他手段确保结盟者会信守承诺的情况下,约束两个人比一个人更难,预期收益可能更低,更加不理智。因此,在没有成本的情况下,博弈者只能一轮一轮地继续着谈判,只有让这个讨价还价的过程无限进行下去自己潜在的亏损才不会变成实际的亏损。虽然我们知道存在着两个人结盟的可能,但我们无法确认会形成的是怎样的同盟。正如诺依曼和摩根斯坦在《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中所言:根本没有联盟形成的情况是不合理的,但具体哪一个联盟形成则依赖其他条件[4]。
这样,我们看到了一种不同于二人博弈的三人博弈过程。博弈中的每一个人不仅仅要和可能的同盟者博弈,还要和“拆台者”进行博弈。这是一个没有那样均衡那样稳定的博弈。虽然每一个人都知道每一个人获得最大收益的可能来源于他和其他另外一个人的结盟,但和谁结盟却是无法确定的。和所有竞争者均分收益固然是一个次优的策略,但无法保证其他两个竞争对手也会选择同样的次优策略,自己的次优策略很可能变成一个危险的劣策略。最后的结果是形成了一个谁也无法预测的结局。这也是另外一个社会两难的例子——三人社会两难[5]。
和二人囚徒困境博弈相比,三人博弈模型中的合作似乎更难出现。因为博弈者不仅仅要考虑结盟者背叛的可能,还要考虑拆台者破坏的可能。拆台者的出现抬高了自己出价的价码。使自己处于腹背受敌的境地。虽然博弈者都知道任何两个人或者多人联盟都会使参与者获得更多收益,但如何形成那个可能的联盟?而这个不稳定的联盟又有什么意义?
二、三人博弈模型的理论寓意——如何让真正的囚徒走不出困境?
博弈论的目的并不在于思想游戏,而在于从理性人的博弈中找到理解现实世界的方法,洞察人类行为背后的理性根源。经典的囚徒困境博弈可以作为实际生活中许多现象的一个抽象概括。在囚徒困境作为博弈论的经典例子被法律经济学家们引入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后,许多学者已经习惯于用囚徒困境的博弈分析来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进行解读。而没有注意到三人博弈的不稳定结构同样具有解读这些法律现象背后的理性动机的能力。
应用三人博弈模型的关键在于理解:三人博弈模型实际上是二人博弈模型的扩展,或者说,二人博弈模型是三人博弈模型的简化。我们早已习惯性地把囚徒困境当作一个典型的二人博弈模型,但是,我们仔细想想就会明白,这是因为我们省略掉了另外一个参与博弈的主体——国家。而我们之所以省略掉这样的主体是因为我们认定国家是居于强大的优势地位的,不可收买的,并且不可能与两个囚徒发生互动的第三方。但认真一想我们就会发现,在囚徒困境的特定语境中,囚徒们之所以都选择坦白不正是考虑到另一个囚徒可能被第三人国家收买吗?整个博弈的过程实际上是两个囚徒和国家之间的三方博弈。但由于相对个人而言,我们习惯性的以为国家是如此之强大,以至于我们直接把国家当成了外在于囚徒们的制度约束条件而忽略了囚徒和国家博弈的可能。
然而,国家虽然强大,但在局部的环境中却由于信息的劣势而处在被动之中。即使身在牢房之中,两个小小的囚徒无法改变法律,但却可以利用自己的局部信息优势使国家难以获得必要的信息来逃脱国家的法律制裁。只要两个囚徒能贯彻他们之间的攻守同盟,国家在本身的制度约束之下不一定能在两个配合默契的囚徒面前占什么便宜。这样,当我们跳出囚徒困境的思想束缚再仔细审视这一困境,我们将会发现,囚徒困境完全可以改写成囚徒A,B和国家三人博弈的模型。而且这个三人博弈模型同样可以给我们以理论——尤其是现实生活中的刑事理论上的启示。
在这个三人模型的囚徒困境中,囚徒A,B和国家虽然在力量方面是极其不平等的,但在局部范围内,在信息的掌握方面,囚徒A,B却处在优势地位,只要囚徒A和B合作,那么他们就可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反过来,国家的问题是怎样打破A和B的结盟,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样,从国家的角度出发问题就转变成了:怎样让囚徒们永远走不出囚徒困境。或者至少,降低囚徒们走出困境的可能性。在现实中,这个问题也有它的现实意义,那就是对于有可能形成合作并走出囚徒困境的犯罪,比如团伙进行的盗窃、抢夺或者黑社会性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团体犯罪等案件怎样让囚徒们无法形成同盟?对于作为维护国家秩序和解决社会争议的社会机构国家来说,这才是最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根本问题,社会学家们要思考的是“怎样走出囚徒困境”以形成社会合作的抽象理论问题,而刑事政策的专家们需要研究的则是“怎样让囚徒走不出困境”的现实问题。
囚徒困境合作难以出现原因就在于博弈是一次性的。在一次性博弈的情况下,由于不会再有合作的机会,因此博弈各方都会采用最大化自己利益的短期行为。所以,通过改变博弈条件,将一次博弈改为多次博弈,理性的博弈者就有可能选择放弃短期行为而进行合作[6]。这一结论不仅得到了理论上的证明,也得到了实验和社会生活经验的证实[7]。通过对二人囚徒困境理论模型的分析[8],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点出了促进人类合作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即:使得未来相对于现在更重要些;改变博弈者可能结果的收益值;以及教给对策者那些促进合作的准则、事实和技能[9]。
而对于承担着打击犯罪任务的国家来说,并不是每一种合作都值得鼓励,国家所需要的合作是在市场上的个体间合法的合作。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合作则是应该被打击的对象。而为了不让犯罪嫌疑人之间形成合作,国家所需要做的是反其道而行之破坏这种合作。而国家破坏囚徒们的同盟的最好办法是制造一次性博弈的格局。在国家和囚徒们进行一次性博弈的格局中,由于国家掌握了强大的报复的实力,并具有较高的信誉(其刑罚执行的条件由法律确定,由相应的社会机构监督具有很高的确定性等),还能够提供其他博弈者无法提供的结盟补偿(如减轻刑罚等),一般情况下,与国家结盟获得的利益比和其他博弈者结盟所获得的利益要大,与其结盟毫无疑问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利可图的理性选择,理性的囚徒们此时绝大多数情况下将会选择与国家的合作。由于大部分的犯罪基本都形成了一次性博弈的格局(人的生命的有限性和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很难有形成长期合作的机会),从而在整体上降低了囚徒之间合作的可能性。在这些巨大优势面前,由于囚徒们一般没有获得结盟回报或者报复背叛者的机会,而这种惩罚性的报复对于形成合作的信任的形成是至关重要的[10],因此任何囚徒间结盟的考虑都将面临难以超越的障碍。国家因而得以在大多数现实生活中的“囚徒困境”中都会占得先机。对于大多数普通的真实刑事案件而言,巧妙的利用囚徒困境并适当地调整策略,利用国家所具有的信息优势和赏罚资源优势就足以形成有利于国家的同盟而降低囚徒们形成结盟走出困境的可能。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真正进行的与团伙犯罪进行的博弈更类似于三人博弈模型而不是二人博弈模型。面对团伙犯罪,形成博弈格局是国家和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两两博弈。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在面对国家时,不仅仅在和国家进行博弈考虑是否进行合作的问题,犯罪嫌疑人之间同样也存在着是否背叛与合作的问题。这样,如果能够套用三人博弈模型,就可以把这个过程看得更加清晰。博弈论的解释也就更加准确到位。同时,我们可以发现,三人博弈模型不仅仅局限于团伙犯罪的问题。它同样可以扩展并适用于对普通刑事案件的解释,对于大多数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博弈的三方是国家,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三人博弈的模型也同样可以拓展,而且其结论同样有效。在简单的刑事案件中,如果不出现特别的情况,就会出现一个自然的结盟:国家和受害人的结盟,受害人由于其受害者的身份可以被视为被犯罪嫌疑人背叛的结盟者,他有着最强烈的报复的愿望,而国家在大多数情况下则是有着强大力量和可信度的天然结盟对象,而国家为了实现社会秩序和维护自己的权威也需要和受害人的合作,现在的格局就成了国家和受害人结盟以对付犯罪嫌疑人。结盟的力量存在与否对于国家来说有时候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没有受害人的帮助,国家甚至很难完成案件侦破工作。正是有了结盟者的帮助,国家的意志(也基本是受害者的意志,但两者不一定完全一致,如下文的强奸案)得以顺利实现。而从三人博弈的角度来说,所谓法律规避的问题实质只不过是在三人博弈的较量过程中国家竞价失败被排除在结盟之外而已。
这样,在引入三人博弈模型之后,整个博弈的过程就将沿着三人博弈的逻辑展开。
首先,在三人博弈模型中,国家的策略就是以最小的价格购买可能形成的犯罪嫌疑人中的一个(或一部分)的结盟。由于国家手中握有刑罚权,并且一般情况下刑罚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受处罚后收益大大超过其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结盟的收益,国家一般会处于“出价较高者”的优势地位。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充分应用自己在惩罚权上的优势对嫌疑人采取的分化瓦解的策略实际上就是结盟竞价策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是我国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等部门在长期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这些法律条文并没有使用经济学或者博弈论的术语,但这些机关部门在实践中的经验告诉他们,要让犯罪嫌疑人讲真话,必须要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讲真话比讲假话好,与国家合作比不和国家合作好。这个摆事实讲道理的过程其实就是国家的出价过程,其目的在于形成收益不同的结盟,使被收买者在和国家形成的利益结盟中获得(或者误以为获得)更大利益,从而破坏犯罪嫌疑原先形成的结盟。
而达到这个目的的辅助策略就在于首先让嫌疑人无法形成有效的信息交流,防止拆台者(其他疑犯)因情势所迫疯狂出价而破坏国家的结盟竞价。这个时候嫌疑人想要形成有效结盟唯一能凭借的就只能是对以前的结盟的确信。而国家对嫌疑人进行的严格的信息交流的限制实际上使国家处于垄断竞价信息的地位。这时候只有国家知道其他犯罪嫌疑人为了保证不让国家获得信息的出价。在国家的强大压力下,犯罪嫌疑人无法判断以前的结盟是否已经瓦解,自己是否已经被出卖从而处于劣势。这样,国家就在和囚徒的博弈中形成了信息优势,或者准确地说成了唯一的现场竞价者。在不能确认犯罪嫌疑人之间以前的结盟是否还有效的情况下,与国家合作提供信息看起来成为了唯一的选择。因此,从根本上来说,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实际上不仅仅为了防止社会危害,这一防范措施还具有摧毁对犯罪嫌疑人之间结盟关系确信的作用。
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实践中,为了形成信息优势,对于团伙犯罪,法律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而言规定了严格得多的信息交流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第十二条则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些比普通犯罪严格得多的规定其主要目的就在于防止串供,最大限度地阻断犯罪嫌疑人的结盟信息交流并进而阻止其结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的案件,贪污受贿等可能形成结盟的案件往往采取分开关押的办法。而审讯嫌疑人时巧妙地“透露”其他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招供的信息以造成疑犯的心理压力也是经常使用的技巧。
其次,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以及自首、立功等法律规定可以看作是国家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结盟的竞价,是国家以自己能出得起的最高价格破坏犯罪嫌疑人的同盟,而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同盟。国家与犯罪嫌疑人进行结盟以打击犯罪这个说法听起来有点奇怪,但在三人博弈的背景中就不难理解。
对自首和立功的规定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犯罪嫌疑人与国家合作而得到的收益。即如果犯罪嫌疑人与国家合作,犯罪嫌疑人得到奖励(比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合作,国家将会对其进行报复(比如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同时,另外一个被排斥的犯罪嫌疑人知道一旦国家竞价成功的话,国家将获得更多信息,从而将形成不利于自己的结盟。这个被排斥的犯罪嫌疑人也有足够的动力来破坏国家和这个可能与国家合作的犯罪嫌疑人同盟。他也会出足够高的价格来争取结盟,但很遗憾,国家隔断了他们之间的信息传递并拥有信息垄断地位,他的出价另一个犯罪嫌疑人无法知道。这时候我们通过三人博弈模型来理解这个过程就可以更明白地看清楚这是三方在竞争一个可能的合作者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不一定能成功地破坏囚徒们原来的同盟。虽然国家隔断了囚徒们的信息交流,但国家无法防范囚徒们事先约定好的同盟的形成。其次,国家的竞价不一定能和另一个囚徒的出价竞争。在长期形成了信任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另一个囚徒的出价具有同样高的可信度,而国家的出价又小于另一个囚徒的出价,或者说,与国家合作的收益无法大于与另一个囚徒可能的结盟的收益,国家就很有可能竞价失败。事实上国家并不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具有最高可信度和能够提供最大利益的结盟伙伴,由于个人偏好的不同,国家的惩罚威胁也不一定会成为有力的威胁。假如两个囚徒是一对夫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一定能和夫妻间的相互信任抗衡。这时国家就很难应用自己的优势打破这个同盟。而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甚至根本无法出价,我们可以以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提到的那个发生在农村的私了的强奸案为例[11]。案件是:一个农村姑娘和村里的男青年约会时被男青年强奸,双方家人经协商后同意由男方给女方家赔偿,两人结婚。女方放弃告发。在这个案件中,博弈的三方是国家,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国家的竞价是用刑法来惩罚犯罪嫌疑人来换取受害者提供信息(结盟),但这种补偿却无法满足受害人的需求(强奸伤害的是女性在婚姻市场上的价值),而犯罪嫌疑人是唯一能满足受害人要求的出价者(可与之结婚)。而受害人则凭借了国家可能的惩罚逼迫犯罪嫌疑人和自己结盟。而双方结盟后由于利益的关联并借助信息的优势排斥了国家的插手。在这个三人博弈者过程中,国家由于支付能力的不足而落败。这是囚徒结盟反过来同样可以击败国家权力的一个小小例子。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需要相应的社会环境导致女方在婚姻市场上的价值受到损坏并无法补救。缺乏这个条件的话一般情况下仍然是国家会获得信息从而与受害者进行结盟。
另一方面,如果想要赢得结盟者,与国家竞争的另一个结盟者的竞价必须同样具有相当的确定性。虽然囚徒们无法继续交流信息,但如果环境向囚徒传递了另一个比国家的出价更具有吸引力的确定信息,国家就很难破坏结盟者的同盟。在意大利黑手党兴盛的时期,警方虽然抓获了一些犯罪嫌疑人,但很多时候却无法获得有用的信息。原因在于关押黑手党的一所监狱的墙上写着“缄口活百年,开口入地狱”,这句话每天被看守擦掉,每天又神秘地被人写上[12]。这句话的作用在于它向可能的背叛者传达了一个极其有力的信息。黑手党的惩罚和国家的惩罚一样可信。在这种条件下,毫无疑问,相对于国家的出价而言,黑手党的开价更高而且具有同样的可信度。国家的结盟竞价很可能被击败。假想一下,如果一个黑手党党徒与国家合作的收益仅仅是少判一两年,而黑手党的出价是背叛者必死。在确信黑手党的威胁并不仅仅是口头恐吓之后,犯罪嫌疑人会如何选择?这种情况下,小恩小惠恐怕就不足以对囚徒同盟形成有效的破坏,国家也必须要有足够高的出价才能破坏如此坚固的同盟。从三人博弈模型的角度看来,自首,立功,减轻或者加重处罚,减刑,证人保护,特赦,特别批准的监外执行等等策略构成了国家的支付集。虽然国家在多数情况下可以以自己的高信誉以较低的价格买到囚徒们的结盟(这是国家利用自己的信誉优势和其他人无法参与竞价的信息优势“压价”的结果)。但正如货币不是万能的一样,国家也不可能无限制地竞价。因此,国家不可能阻止所有的囚徒走出困境。国家只能在不损害自己权威的前提下,尽量增加自己的支付储备以应付可能的竞价需要。但是,根本没有联盟形成的情况是不合理的,但具体哪一个联盟形成则依赖其他条件[13]。真实的社会现实背后有着理性的力量,国家并不必然会获胜。
三、走出二元囚徒困境的束缚
囚徒困境是法学界最常用的博弈论模型,但并不是唯一的模型。我国的法理学界也往往习惯于用一种二元对立的囚徒困境模式来观察和思考我们的现实问题。在中国法理学的思考范式中存在着大量的国家与市民社会,民间法与国家法,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等二元对立划分。这些分类的方法对于我们理解重要的理论争议问题是很有帮助的,这种思维方式有助我们发现并确定问题的大致所在。但是抽象概念的存在是以抹杀概念所指实体间的诸多差异为代价的。当我们大致地把一些事物归入一类而把另外一些事物归入另一类时,我们忽视了这些事物本身的许多特征。这种二分法在应用到社会现实中时往往会把问题简单化了。当我们仅仅把诉讼视作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博弈时,我们往往忽略了公民之中的分歧与冲突,忘记了可以利用或者借助这些博弈以更小的代价实现秩序的可能。当我们把这些抹去的差异凸显出来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他们之间如此错综复杂的关系。而这些看似复杂的关系构成了一个脉络,其间蕴含着很多可以通向目的的道路。这些道路的存在提醒我们存在着其他的观察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可能性。而无论网络被简化成二元或者三元结构,在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中,结盟和合作是永远不变的主题。我并不否认二元博弈结构在许多方面,例如公法理论构建方面卓有成效的建树,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用公法视野下的国家/社会二元对立模式来解决,对于很多中观或者微观层次的问题,三元甚至多元博弈模型可能比二元的囚徒困境模型更贴近现实,更有解释力。
三人博弈模型的最大启示在于提示我们在一个多方博弈的格局中寻找可能的结盟力量以寻求利益的最大化并有可能走出囚徒困境。这一点对于一个国家的社会秩序建构有着很大的启发意义。它提醒我们存在着与更多社会主体协作以建立法治秩序的可能。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界对中国法治本土资源问题的反思只是以不同的方式不断地表述了这个主题。如果说,囚徒困境是一个有助于发现问题的模型的话,三人博弈模型则指出了为了达到法治的可以加以利用的社会力量的问题。与二人博弈往往制造对立不同,三人博弈秩序的生成内在地就蕴含着多元社会力量的合作与应用的可能,三人博弈模型实际上是从逻辑上验证了法律多元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其结论的拓展无疑对于我们走出法治思维的囚徒困境可以提供不少有用的帮助。
[1][3][4][13][美]冯·诺依曼,摩根斯坦.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上)[M].北京:三联出版社,2004.第五章,345,342,342.
[2][美]罗伯特·诺奇克.苏格拉底的困惑[M].郭建玲,陈郁华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123.
[5][美]罗杰·A·麦凯恩.博弈论战略分析入门[M].原毅军,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58.
[6][8][9][美]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合作的进化[M].吴坚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190-253,89.
[7][美]罗伯特·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0]桑本谦.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一个经济学的进路[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2.
[1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43.
[12]李文田.黑手党[M].北京:三联书店,1987.7-11.
Triad Game Theory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Han Ziqiang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Zhanjiang,Guangdong 524088)
Prisoner's Dilemma is the classic model in the Game Theory.But it is not the only Game model in the Game Theory.Three-person group model or triad model is another model which is a powerful tool to explain a lot of pheromone of real life.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meanings and application of triad model to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Prisoner's Dilemma;triad model;Criminal Procedure Law
D909
A
2095-3275(2015)02-0140-06
2014-12-31
韩自强(1967— ),男,湖北孝感人,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法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