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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模拟到数字网络再到云计算:著作权保护基本模式之变迁

2015-03-17李富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计算环境著作权人

李富民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从模拟到数字网络再到云计算:著作权保护基本模式之变迁

李富民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著作权制度的演进史,就是传播技术不断发展与进步的历史。当传播技术发展导致作品传播和利用的基本形态发生根本性变化时,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模式也会随之改变,并导致著作权制度的革命性变革。自著作权制度产生以来,传播技术发展经历了模拟复制与传播技术、数字网络技术以及云计算技术三大发展历程,作品的传播与利用形态随之经过了从模拟环境下的以中间人为核心的线性传播,到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万人出版者的网状传播,再到云计算环境下的以云服务提供者为中心的集中供电式传播三种基本形态,随之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模式也经历了中间人控制模式、终端控制模式与集中控制模式的演变过程。

著作权保护模式;模拟;数字网络;云计算

一、引言

和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一样,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具有模糊性[1],“不可能像一片土地那样被人看到,或者可能在地图上得到精确描绘。”[2]尽管著作权具有一定的自然权利属性,它的存在也的确具有酬劳作者的考量,但著作权更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它的存在更是为了促进科学的进步。著作权客体的模糊性和权利性质的复杂性使得著作权制度具有很强的人为特征,著作权的许多制度正是人为设计的产物。不仅如此,由于技术的发展不仅可能会改变改变作品传播的途径和方式,改变作品传播的速度、质量、成本,甚至会改变作品的创造过程与形态,著作权制度也总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而演变的,体现出很强的发展性。以著作权内容制度为例,尽管图书读者的阅读、视听作品租借人的观看、作品展览时参观人的参观等和复制、向公众传播等行为一样均属于作品的利用行为,但著作权制度却仅仅将复制和向公众传播规定为著作权的内容,其他作品行为则处于著作权的效力之外,著作权内容的设定体现出非常强的人为特征。而当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作品的传播和利用的时候,著作权的权利类型日益丰富,权利的内涵也渐渐改变。在广播、电视等出现之前,由于作品只有附载于有体物即载体之上才能传播给社会公众,当时著作权制度就设定了以复制为主的著作权内容。在广播、电视等出现之后,作品不再仅仅附载在载体上而是同样可以通过播放等无形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于是著作权制度便增加了向公众传播权的著作权内容,著作权内容演变成复制权和向公众传播权的二元结构。不仅如此,私人复制设备的普及与推广使得原本对著作权人利益影响不大的私人复制渐渐地从合理使用行为变成为侵犯著作权行为,复制权的内涵悄然改变。

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模式是著作权人保护其权利并实现其利益的根本方式,是著作权制度的核心与精髓,它不仅决定了著作权制度的整体构造,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程度,影响着著作权制度的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作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与精髓,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模式不仅是理解和把握著作权制度的关键,也是设计和构造著作权制度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和著作权制度的具体制度一样,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模式会随着传播技术的演变而发展。但由于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模式是著作权制度的基础,它也成为著作权制度中最为稳定的内容,一般并不随具体传播技术的发展而改变,只有当传播技术发展导致作品传播和利用的基本形态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改变。而当传播技术发展导致作品传播和利用的基本形态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模式也会随之改变,并导致著作权制度的革命性变革。自著作权制度产生以来,作品的传播与利用形态经过了模拟复制传播到数字网络传播再到云计算传播等三种基本形态,随之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模式也经历了中间人控制模式、终端控制模式与集中控制模式的演变过程,本文梳理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模式的演变过程,以把握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模式演变的规律。

二、模拟环境下的中间人控制模式

“版权是印刷技术之子”,印刷技术催生了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模拟复制与传播技术的普及掀起了著作权制度的第二次浪潮。在数字网络时代来临之前的模拟环境下,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扩张尽管不断受到传播技术带来的或大或小的挑战,但这些挑战并未对著作权制度产生颠覆性的冲击,模拟环境下的著作权制度依然在传统保护模式下保持正常运转。本文首先梳理模拟环境下的复制与传播技术、模拟环境下的作品传播、模拟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回顾过去,以反思当下,展望未来。

(一)模拟复制与传播技术

著作权被形象地赋予了“印刷出版之子”[3]、“现代传播技术的副产品”[4]等称号,这充分显示了著作权与印刷术、传播技术的密切联系。正如学者所言,“一是随着印刷术的出现,作品的载体——图书的生产成本降低且可以成为商品,从而为印刷商(或作者)带来收益;二是大量的复制和传播,是著作权中其他经济权利产生的基础,从而产生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需求。”[5]前数字传播技术时代可以大致分为机械传播技术和模拟传播技术,机械传播技术主要应用于印刷领域,模拟传播技术主要应用于电子媒介领域。因相对精确的无限制的数字传播而言,机械复制与模拟传播技术下的作品复制与传播均存在一定差异的模拟性,本部分将印刷领域的机械复制与电子领域的模拟传播统一归入模拟复制与传播的范畴。

在印刷术发明以前的手稿时代,文字的复制和传播只能依靠手工抄写,耗费的时间长与投入的成本高,而且所能完成的数量非常有限。同时,当时教育文化的普及度较低,有能力进行文字作品阅读的人群并不广泛。所以,囿于技术条件和文化环境限制,作者在手稿时代并不需要为作品的非法复制与传播问题所困扰。

然而,印刷术的发明改变了这一切,“版权制度的保护对象是作品,但这一制度并没有因为人类创作出第一部作品而产生,而是在印刷术得以广泛应用之后才逐渐发展建立起来的。”[6]虽然中国是印刷术的发明地,但印刷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则是在欧洲,这主要归功于古登堡对活字印刷术的改进做出的重大贡献,例如对铸字材料的革新、对油墨的革新、对印压方法的革新等,特别是借助机械进行印刷极大地推动了印刷技术的普及,机械化印刷得到迅速发展。印刷术带来的是复制成本的大大降低与复制效率的大大提高,打破了原有的作者与社会公众的平衡的利益关系,更便宜的复制文本的广泛传播引发了更多的利益冲突,如何控制作品的复制与传播成为印刷术带来的难题。

从传播技术的角度来看,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以电能的开发和利用为标志的第二次技术革命的发展,模拟传播技术引发了社会文化生活的大变革。从历史的纵向维度来看,模拟传播技术从时空性能的飞跃和声像展示能力的出现两大方面推动了人类传播能力的进步。从时空性能来看,雕刻在岩石上的文字可以穿越千年传达其信息,却难以穿越空间。印刷纸张则因方便携带可以传播到遥远的地方,但难以长时间保存。以电磁波为传播载体的模拟传播技术则同时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拥有极强的时空穿透能力。从声像展示能力来看,模拟传播技术出现之前的信息传播载体主要是文字,文字的展现能力相对抽象,而模拟声像技术的“立体再现”能力恰好满足了人类对信息还原的需求[7]。

然而,在承认模拟复制与传播技术带来了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印刷领域的机械复制还是电子媒介领域的模拟传播,模拟复制与传播技术共同的缺点在于,抗干扰能力弱而导致传播的质量不断下降。模拟信号在沿着线路的传输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外界和传播系统内部的各种干扰,杂质与信号混合后难以分开,从而导致传播质量不断下降,以至于无法继续复制与传播。

(二)模拟环境下的作品传播:以中间人为核心的线性传播

在模拟环境下,广播、电视等媒介出现之前,作品必须附载于一定的载体上才能进一步传播给社会公众,而作品载体的制作往往由诸如印刷厂、出版商等中间机构集中进行。广播、电视出现之后,尽管作品不必再依赖于有形的载体而通过播放等无形方式进行传播,但这种无形传播方式需要依赖于成本高昂的设备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中间传播机构。因此,模拟环境下的作品传播主要以“中间人”为核心。同时,模拟环境下的作品传播的最大特点是复制件质量次于原件,随着复制与传播的增多,复制件的质量就会逐渐降低,以至于无法继续复制与传播。在这种完全受原件限制的模拟复制与传播技术之下,作品的传播不仅是线性的,还受到原件传播范围的限制。概言之,模拟环境下的作品传播总体上是以中间人为核心的线性传播形态。

一方面,模拟环境下的作品传播离不开“中间人”。一开始,模拟环境下的作品离不开有形的载体,广播、电视等媒介出现之前的作品的传播依赖于载体的流通,而由于复制技术尚未普及与发达,分散的个人无法进行成本低廉的复制,复制作品主要由拥有价格高昂的复制设备的印刷厂、出版商等中间机构集中进行。显然,作品的传播无法离开这些中间机构。而随着广播、电视等技术的出现,作品无需再依附于载体而进行无形传播,作品似乎可以逃离控制着作品载体制作的中间机构而广泛传播了。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因为作品的无形传播所需要的设备以及成本并非个人可以承担,只有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集中的传播机构才有能力掌握这些技术与拥有这些设备。因此,此时作品的无形传播依然必须依赖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中间传播机构而进行,模拟环境下的作品传播始终不能离开“中间人”。

另一方面,模拟环境下的作品传播的速度、质量、成本均受到一定的制约,依附于载体的作品传播基本上是线性的。要么需要依附于载体,要么受制于中间机构的控制,作品传播的速度和规模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作品传播并不能任由个人随心所欲。而且,因为载体的制作需要花费物质资源,模拟环境下的作品传播必然需要较高的成本。更重要的是,在模拟环境下,随着复制的次数不断增加,复制件的质量会逐步降低,以至于无法继续复制。载体在消费上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社会公众个人范围内对作品载体的利用受到诸如交往空间、利用时间等各个方面的客观限制,再加上模拟技术本身的限制,模拟环境下的作品传播基本上是线性的。

(三)模拟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中间人控制模式

在模拟环境下,作品的以中间人为核心的线性传播形态意味着,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控制作品传播的中间人而获取著作权收益、实现其著作权,也就是说,模拟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可概括为“中间人控制模式”。

在录音机、录像机、复印机等私人复制设备出现之前,复制技术尚未普及,作品载体的复制成本相对较高,分散的个人几乎不可能进行经济的成本低廉的复制,作品载体的制作与发行往往依赖于印刷厂、出版商等中间机构集中进行。此时,著作权人只需控制这些中间复制机构就可以实施其著作权、获取收益。而随着广播、电视等新技术的出现,载体不再是作品进一步传播的必需,作品可以直接通过播放等无形的方式进行传播,但同样因为技术与成本的限制,控制作品的无形传播的主体依然集中在少数中间机构当中,如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于是,著作权人仍然可以像以往一样通过控制这些中间传播机构而实施其著作权。

总之,在数字网络技术之前的模拟技术时代,因为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是集中进行的,著作权人并不需要控制作为终端用户的个人使用者对作品的利用行为,个人使用者也不必直接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用,著作权人只需控制中间的集中复制或传播主体,便可经济并高效地控制作品的利用,从而有效实现其著作权收益。这种通过控制传播主体的中间人控制模式较好地平衡了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不仅为著作权人提供了一定的激励,也没有对终端的个人用户过多地干预,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率。而虽然私人复制设备的普及使得个人能够进行作品的复制与传播,但由于个人传播能力的限制和复制作品质量的不断下降,私人复制设备并不能对中间人控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产生根本上的冲击,中间人控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在模拟技术环境下依然在有效地发挥作用。

三、数字网络技术的出现与著作权保护的终端控制模式

如果说模拟环境下的录音机、录像机和复印机等私人复制设备的出现对著作权制度产生的冲击尚非致命的话,那么数字网络技术给著作权制度带来的冲击可以说是毁灭性的。数字网络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一切,根本性地变革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模式,这“对管理知识产权的传统方式是一种挑战。某些观察家甚至开始质疑现行的知识产权模式在数字世界中是否还可以或者说应该生存下去。”[8]“20世纪的转换革命(Transforming Revolutions)之一就是发明了能够以数字形式获取文字、声音和图像的技术。数字革命预示着,它既会给著作权法造成新的紧张,也会带来新的机会。”[9]可见,数字网络技术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颠覆性的影响。本部分将分析数字网络传播技术、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与著作权保护模式,以更好地理解仍充满争议的数字网络时代下的著作权制度,并予以思考。

(一)数字网络传播技术

数字技术源于1945年美国人莫克莱和埃克特发明的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埃尼阿克”,此时的计算机数字技术并未得到广泛应用。1971年,英特尔公司开发出世界上第一个微处理器——“英特尔4004芯片”,次年继续推出8008微处理器芯片,1974年,8080微处理芯片问世,至此,个人电脑新时代拉开序幕。计算机技术的单独发展也许并未能充分展示数字技术的优势与潜力,真正给人类社会带来颠覆性影响的,无疑是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的结合。1969年,美国国防部为了解决电脑之间的信息交流障碍而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电脑网络——“阿帕网”,随后该网络的节点规模不断扩大,互联网的重心从军用转向了更普及的民用。1991年万维网在互联网上应用,这真正开启了互联网的新的发展阶段,个人通过浏览器在电脑上任意浏览网页的数字网络时代真正到来。

一般认为,数字技术是指基于0和1的二进制信息处理技术,其主要融合了信息通信技术、微电子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是一种多领域技术类别相互协作与紧密配合的庞大的技术系统。其基本原理是,数字技术通过将文字、图像、声音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识别的二进制数字编码,然后再利用计算机硬件、软件、外部转换设备以及通信网络等设备对信息进行运算、加工、存储、传送以及还原。对此,美国1995年公布的关于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研究报告对人类数字技术的未来进行了展望:“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明天,将不仅是这些独立运作的通信系统;它将统一整合这些系统,使之成为一个高速的、交互的、宽带化的数字通信系统。”[10]而随着网络的发展与普及,数字和网络技术已经改变了整个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数字网络技术已经完全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我们正享受着数字网络时代带来的巨大便利。

数字网络技术改变了一切,与传统的模拟技术相比,数字网络技术下作品的复制与传播质量非常高,而且几乎不需要成本,加上其速度之快与规模之大,都是传统模拟技术所望尘莫及的。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就是目前在互联网上占据统治地位的P2P文件共享,其具有海量的用户、分散的资源和极强的传播能力等特征。一方面,P2P文件共享软件可以把文件分割成很多个小部分而进行传播,这不仅可以实现任何大小的文件的快速传播,而且可以从不同的来源下载某一个文件。另一方面,P2P文件共享广泛集合了与网络相连的所有P2P用户的信息资源,基于这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共享思想,一个已经完成下载任务的P2P用户马上就可以成为与原初的上传者完全相同的上传者,于是,文件共享的P2P用户越多,下载速度就会越快。至此,数字网络技术带来的广泛影响已经渗透入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都是传统模拟技术所难以比拟的。

(二)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万人出版者的网状传播

数字网络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其拥有着精确的超强的复制与传播能力,不仅导致作品的传播“从来几乎由信息业独占的信息制作、发送能力,现在向人民大众开放,‘万人出版者的时代'已经到来,”[11]而且作品传播的质量、速度以及规模都是模拟技术下的作品传播所不可比拟的。借助于数字网络技术,每个人都可以是出版者,不仅如此,数字复制下的复制件质量与原件的质量完全没有差别,可以进行无限制的复制。于是,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已然演变成了万人出版者的网状传播形态。

相对于模拟技术时代的成本高而质量低的机械复制或者模拟复制,数字技术赋予了作品新的复制与传播形态:数字化的作品能够质量更好、更简单地被复制,作品的传播变得更为便利,数字压缩技术则降低了作品传输时间,减少了对存储空间的容量要求[12]。首先,数字技术的变革性在于其可以将信息转化为0和1的二进制形式,然后再对这种二进制信息进行后续的转化处理,信息的存储方式由此发生着本质上的变化。其次,数字技术使作品摆脱了依附于有形载体的限制,只需通过计算机设备与数字化技术即可实现对作品的高质量大规模复制与传播。再次,存储介质也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而不断进步,光碟、FLASH记忆卡、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不断推陈出新,每个人都可以拥有超强的复制和存储工具,个人借助于这些存储介质可以方便地对作品进行保存与进一步传播。

作品在完成数字化复制与传播之后,并非止于单独的运行,更具颠覆性影响的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使得作品在数字化后进一步向交互式传播的网状方向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中叶,当个人电脑软件可以把声音数字化并可以复制数字化的声音文件时,娱乐业最初并不怎么担心。在当时,采取这些数字化作品的方法生成的文件的容量是很大的,一首四分钟歌曲的文件的大小几乎就超过了一个电脑硬盘的容量。即便是1992年当互联网被引入的时候,文件巨大的容量也使得相互交换变得不可能。”[13]然而,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作品的传播与交换发生了本质性的变革。一方面,互联网的带宽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数字压缩技术使得数字化作品的容量不断缩小,互联网由此逐渐成为各种作品文件传播与交流的平台。

可见,数字技术使得作品可以高速、大规模、高质量地被复制,网络技术使得作品得以高速度传播。例如,当一个人购买了一本书、一张唱片或者一部电影之后,他可以直接将这些数字化的文件上传至互联网,借助于强大的互联网平台,广泛的下载和复制作品文件的行为便自然地在社会公众中发生了,“作品的利用从拥有复制件转变成直接体验作品的内容。”至此,数字与网络技术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作品的复制与传播形态。

(三)数字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终端控制模式

在数字网络技术下的“万人出版者时代”,在作品的复制质量高、传播速度快以及规模大的形态下,传统模拟环境下的中间人控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已经完全崩溃。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作品的万人出版者的网状传播形态意味着,著作权人不可能继续通过控制中间机构来实施其著作权,而应该通过控制终端用户的行为来实现其权益,著作权保护模式将转变成为一种渗透至个人用户的终端控制模式。

数字网络技术带来了作品复制与传播方式的根本性改变,这导致几百年来积淀的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关系的各种著作权制度面临崩溃。在新的数字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利用从拥有复制件转变为直接体验作品的内容,”每个人都可能既是作品的使用者,也是作品的出版者。“我们正处于资本主义的一个新时期。其基本准则不再是市场上财产所有权的买入和卖出,而是有提供者和用户的网络环境下对服务的‘接触',在新的环境下,市场正在为网络让步,所有权正稳定地被‘接触'所取代。”[14]至此,模拟环境下较好地维护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中间人控制的经典保护模式已经无法继续发挥作用。“接触”成为了数字网络时代作品传播的基本特征,于是著作权人开始创设各种技术保护措施,将传统的中间控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变为一种渗透着私人力量的终端控制模式。

作为数字网络时代下终端控制模式的最突出的形式,技术保护措施在现行的著作权保护中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著作权人感到无法有效控制数字网络时代下的作品复制与传播,各种技术保护措施便开始涌现,如加密技术、水印技术等,数字权利管理系统通过软件和硬件方面的结合更将技术保护措施的功效发挥到了极致。现行的著作权制度之下,各种不同以往的著作权保护形式出现,例如,主要的电子数据库通过采用加密技术来控制个人用户的接触和复制,苹果电脑公司与世界五大唱片公司合作推出了以技术保护措施为基础的iTunes在线音乐商店,理论界则表达出应当基于技术保护措施构建控制作品接触的“接触权”的学术建议[15]。可见,无论是著作权人已经采用的技术保护措施、iTunes在线音乐商店,或者是“接触权”的主张,其共同之处在于,都体现了数字网络时代下控制个人用户的终端控制性,终端控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正在数字网络时代下有效地运行并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毋庸置疑,这种终端控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中间人保护模式在数字网络技术面前的无力,体现了其完全倾向于著作权人的利益考量。以Napster公司和Glokster公司被迫关门的命运为例,这充分显示了数字网络时代下终端控制模式的强大力量。Napster公司是一家免费为人们提供音乐文件共享服务的公司,其文件共享服务无疑严重影响了唱片公司的经济利益,于是,美国唱片业协会先后针对Napster公司和Glokster公司提起了诉讼。然而,与前所述的20年前的索尼案中索尼美国公司的命运不同,Napster公司和Glokster公司并不能够因其提供的文件共享服务具有“非侵权用途”而免受法律处罚,最后以关门告终。对比可以发现,Napster公司和Glokster公司与索尼公司遭受了不同的判决命运,这恰恰是数字网络技术与模拟技术的根本性不同所致。Napster公司和Glokster公司所提供的强大的文件共享服务极大地促进了作品在个人的传播,这对著作权人的利益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而索尼公司的录像机之类的模拟传播设备带来的影响则是有限的。因此,法院在此作出了不同的利益倾向决定。

总之,由于数字网络技术的出现,作品的复制与传播形态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原本的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平衡关系被打破,模拟环境下的中间人控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数字网络时代的需求,取而代之的是终端控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然而,终端控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因处处体现着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倾向,以至于对作品的保护演化成了封闭式的控制状态。终端控制模式之下,终端用户对作品的使用行为将受到著作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等终端控制手段的严密控制,社会公众可能因此难以接触作品,“思想表现二分”、“合理使用”等著作权法上的利益平衡规则可能丧失其发挥作用的余地。需要反思的是,终端控制模式给数字网络时代带来了严重的主体间利益失衡的新难题,如何妥善处理数字网络时代下著作权领域的各种矛盾,实现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是数字网络时代仍待解决的问题。

四、云计算技术的出现与著作权保护的集中控制模式

技术发展的步伐永未停歇,数字网络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冲击与挑战尚未来得及全面应对,云计算又预示着新的一场技术盛宴的来临。作为一种新的信息技术,云计算不仅“将改变整个信息产业的格局,也将深刻地改变人类的工作方式和公司的运营模式,”[16]“带来人类生活、生产方式和商业模式的根本性改变。”[17]虽然云计算的发展目前尚不成熟,但云计算时代的到来是难以阻挡的。只有充分分析云计算传播技术、云计算环境下的作品传播、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才可能科学规划云计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模式,进而展望著作权制度的未来。

(一)云计算传播技术

作为一种新的计算机技术,云计算是随着处理器、虚拟化、分布式存储、宽带互联网和自动化管理等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其掀起了继个人计算机变革、互联网变革之后的第三次IT浪潮。云计算是一种可以随时随地、按需方便地访问且在最少管理工作或服务提供商干预的情况下,进行快速提供和发布的可配置的计算机资源(如网络、服务器、存储器、应用和服务)共享池的模式。云计算具有按需自助服务、广泛的网络访问、资源池、快速灵活、计量付费服务等基本特征,有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三种服务模式。形象而言,云计算把个人用户的数据和程序从个人电脑转移至“云端”,让用户体验像用电和用水的公共服务一样,通过互联网获取各种资源和服务。显然,这种新的信息技术变革将带来革命性的变化,通过解放终端而改变人们使用互联网传播信息的方式。于是,用户只需根据需求获取资源和服务,而无需关心这些资源和服务是由谁提供的。

云计算环境下的新型信息传播模式被称为“云传播”,可以预见,云传播将“构建一种全新的人类社会信息系统。”[18]作为云计算环境下人们传递和分享信息的一种机制,云传播意味着以下三个层面的内涵:首先,云计算推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相互交织融合而成“互联云”,云传播的本质在于信息在“互联云”上的流动过程;其次,用户仅仅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获取资源和服务而不需关心由谁提供,并且在使用完之后可以直接再次释放资源;最后,人们之间传递和共享的资源范围从原有的“信息资源内容”扩展为包括硬件基础设施、软件资源和服务在内的广义上的信息资源。由此,在云传播模式下,可以说,每个人都可以拥有一台由计算机网络联结而成的无边无际的超级计算机。

云传播具有移动传播、实时传播、“全信息”内容传播、个性化传播、自动化传播和智能化传播等变革性特征。作为一种新型的人类信息传播模式,云传播模式下的作品的传播与利用也必将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形态和特点。其中,云传播模式下作品的传播与利用主要与云计算的软件即服务的交付模式相关,更直接地说,这就是一种软件即服务的作品传播与利用模式。“软件即服务是一种通过互联网提供软件的交付模式,其通常的做法是,软件厂商将应用软件统一部署在自己的服务器上,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向软件厂商提出定制申请,申请完毕后根据所定制的软件多少、时间的长短支付费用给软件厂商,收费后软件厂商将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服务[19]。基于软件即服务的模式,用户不再需要买软件安装光盘,也不需要下载软件,而仅仅需要坐在电脑面前,输入账号密码就可以轻松享用所需的软件功能。而且,在软件即服务的模式之下,用户也不再需要进行软件的更新和维护,这些更新和维护工作全部交由软件厂商统一进行。云计算的软件即服务模式对计算机软件的利用方式和商业模式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导致软件的商业模式由“商品供需模式”转变成了“服务供需模式”,“颠覆了传统软件的固有的经营模式。”[20]

(二)云计算环境下的作品传播:以云服务提供者为中心的集中供电式传播

在新的人类信息传播模式——云传播模式之下,各类信息资源的存储、维护管理、传播和共享方式均将发生颠覆性变化,一种全新的人类社会信息系统将得以构建。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本质上就是一种信息,因此,云计算环境下的作品传播与利用也必然会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新形态和新特征。

如前所述的云传播的本质在于信息在“互联云”上的流动过程,“相对于传统的计算资源服务模式,‘云'服务就像是从单台发电机模式转向电网集中供电的模式,……意味着计算能力也可以作为一种公共资源进行流通,就像煤气、水、电一样,取用方便,费用低廉。”这种云计算服务模式充分表明云计算是“集中化管理”的。从作品传播的角度而言,云计算环境下的作品传播实际上就是以云服务提供者为中心的集中供电式传播。以集中供电式传播为核心,结合云计算特别是软件即服务模式的特征,云计算环境下的作品传播与利用具体表现为以下特点:

第一,作品的非复制使用和多租户利用。在云计算环境下,作品的非复制使用意味着无需下载或复制便可直接在线使用,如用户使用计算机程序不再需要购买光盘和安装光盘或者下载软件,因为这些程序都已经被软件厂商部署于云中进行统一维护和更新。再如,对于图书、电影和电视等作品而言,用户进行图书的阅读、电影或视频的观看也都是通过浏览器在线进行而无需下载。作品的多租户利用则意味着“多个租户可以共享、运行在同一套硬件平台之上的的单个应用软件”,也就是说,如果世界上只有一个“云”,仅需安装一份软件就可以满足全世界多租户的需求。推而广之,软件的这种多租户技术亦可适用于一切作品的传播与利用,以亚马逊公司的Kindle阅读服务模式为例,用户的所有Kindle图书存储在云端,用户可以随时随地使用可与互联网连接的设备进行阅读。这意味着,云计算环境下的图书只需在云中复制一份数字化的版本即可供所有用户进行阅读。

第二,用户的实在化。传统网络具有高度虚拟的特征,正如这句话所言,“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但在云计算环境下,按需有偿服务将成为云计算时代的基本商业模式,无论硬件基础设备还是软件服务的获取都是有偿按需的。那么,有偿按需服务必然涉及金钱的支付,用户必须通过实在的而不可能是虚拟的信用卡等网上交易凭证进行支付。因此,云计算环境下的云服务用户将变得更加实在化。当然,用户的姓名、身份、形象等信息依然可以是虚拟的,但有偿按需的金钱支付使得云中的虚拟用户和现实中的真实用户建立了直接的联系,云计算环境中的虚拟用户由此日益实在化。

第三,作品传播的集中化。云计算环境下的作品传播实际上就是以云服务提供者为中心的集中供电式传播,这也是云计算环境下最突出的作品传播形态,并将对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产生至为关键的影响。传统互联网环境下,当作品传播之后,因为不再受到载体的限制,每个接收者均有可能成为和初始的传播者一样的新的传播者,此时,互联网上的作品传播是分散的网状。但云计算环境下的作品传播则走向了集中化的路径,云计算“通过整合、管理、调配分布在网络各处的计算资源,以统一的界面同时向大量用户提供服务。借助云计算,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在瞬息之间,处理数以千万计甚至亿计的信息,实现和超级计算机同样强大的效能,同时,用户可以按需计量地使用这些服务,从而实现让计算成为一种公用设施来按需而用的梦想”[21],“‘云'服务就像是从单台发电机模式转向电网集中供电的模式”。可见,这种“集中化管理”的服务模式意味着,云计算环境下的作品传播是围绕云服务提供者为中心进行的集中供电式传播,这似乎又恢复到了网络时代到来之前的集中传播模式。

(三)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模式:集中控制模式

从模拟环境下的“中间人控制模式”到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终端控制模式”,著作权保护模式随着作品的传播和利用形态而演变,那么,在云计算环境下,作品以云服务提供者为中心展现出集中供电式的传播形态,作品传播的集中化必然决定了著作权保护将走向集中控制的模式。这意味着,在云计算时代,作品的传播重新走向了集中,云服务提供者成为了作品传播的新的中间人,于是,著作权人可通过该集中传播机构即云服务提供者来实施其著作权,实现其著作权的收益。著作权保护的集中控制模式恰恰是对云计算时代的技术呼应,“不仅数字网络技术带来的著作权制度的危机面临着解决的大好机遇,而且著作权实施也可能变得更为容易。”[22]

首先,云计算环境下的集中控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将使数字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制度危机面临解决的大好机遇。这里需要厘清的是,虽然在传统的数字网络环境下也存在着互联网中间人,但互联网中间人和云服务提供者在作品传播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第一,二者在各自的技术环境中的地位截然不同。在数字网络环境下,P2P文件共享在作品的传播中处于主导地位,作品分散在海量的P2P用户的个人电脑之中,因此P2P用户成为了作品传播的主要主体,而大部分互联网中间人并非作品传播的主要主体。在云计算环境下,涵括硬件、软件等各种作品的信息资源都集中在云端而不再分散存储于各个用户的个人电脑中,云服务提供者于是成了作品传播的主要主体,而分散的用户不再是作品传播的主要主体。第二,二者在作品传播中发挥的作用大不相同。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互联网中间人虽然具有实施著作权的技术能力,但他们大多既不直接传播作品也不直接从作品的传播中获益,积极实施著作权反而可能导致因影响其客户的利益而不利于其增加收益,因此,互联网中间人因缺乏激励而往往并不积极实施著作权。相反,在云计算环境下,所有信息资源集中于云中,云服务提供者由此成为作品的主要传播主体,用户按需使用付费的商业模式必然成为云服务提供者获取利益的巨大驱动力,直接从作品的传播中获取收益将驱使云服务提供者积极实施著作权。概言之,云计算时代下,云服务提供者在作品传播中处于主导的地位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云服务提供者这一集中传播机构实施著作权将更容易实现著作权制度的良好运转,这种集中控制模式也使得数字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制度危机可能得以解决。

其次,云计算环境下的集中控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将为著作权的利益实现提供极大的便利。传统网络环境下的网络用户往往是分散的,通过一台台计算机在特定的IP地址和互联网相连而传播作品,作品传播行为和网络用户中间还隔着难以计数的计算机和IP地址。而在云计算环境下,一方面,作品传播的主要主体已经从分散的网络用户变成了集中的云服务提供者,另一方面,云服务提供者和云用户之间的关系是实在化的和直接的。云用户通过在云服务提供者注册的账户而接受云服务,这与云用户接受云服务的设备和地址无关。无论云用户使用何种设备或者在何处接受云服务,接受云服务的主体依然是该注册账户的云用户,云服务提供者就可以直接从云用户的作品利用行为中收取相应的费用,最后转付给著作权人。因此,云服务提供者对云用户的作品利用行为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并为著作权人实现其利益。不仅如此,云计算的强大的计算能力可以准确地计量云用户使用作品的具体情况,从而更精确地计算出作品的使用费用。可见,云计算环境下的集中控制模式与其强大的计算能力为著作权人实现其利益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

再次,云计算环境下的集中控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将使云计算时代的著作权实施效果更佳。作品传播的集中化、云计算强大的计算能力以及作品使用的智能化不仅将有效控制非法的作品传播,而且可以有效地激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从而使著作权的实施更有效。第一,不同于传统网络环境下的作品等信息资源的分散分布和传播,云服务提供者成为集中的传播主体,可以更直接地控制云用户的作品利用行为,非法的作品传播行为将变得更加困难。著作权人也可以直接通过云服务提供者向云用户收取使用费,从而使作品的传播与利用更可控与更加规范化。第二,云计算强大的计算能力使其可以精确地计算作品在云中的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情况向云用户收取使用费。按照此商业模式,每一作品的市场价值基本完全取决于其实际使用情况,作品被使用越多,著作权人的收益就越多。因此,优秀的有市场价值的作品就更容易脱颖而出,如此精确有效的计算模式可以更好地激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涌现。第三,云计算环境下的作品使用是智能化的,因此,云计算可以更准确地记录云用户的作品使用偏好,向云用户自动推荐符合其使用偏好的作品。而且,因为云用户的作品偏好是多种多样的,各式各样的作品因此能够获得属于自己的应有收益,这也是对著作权人的合理回馈,更符合利益平衡的价值理念。

五、代结语:著作权制度的未来模式

“从印刷机到数字点播机,每当著作权遭遇某种新技术时,都向立法者提出了一个全新的选择:扩张著作权从而使作者和出版商能够获得作品在市场上的全部价值;或者,抑制著作权,人们在此情况下就能免费使用作品的复制件。”[23]著作权制度的演进史,就是传播技术不断发展与进步的历史。当新的传播技术出现,作品传播和利用的基本形态往往随之变化,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模式也会随之改变,并导致著作权制度的革命性变革。自著作权制度产生以来,传播技术发展经历了模拟复制与传播技术、数字网络技术以及云计算技术三大发展历程,作品的传播与利用形态随之经过了从模拟环境下的以中间人为核心的线性传播,到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万人出版者的网状传播,再到云计算环境下的以云服务提供者为中心的集中供电式传播三种基本形态,随之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模式也经历了中间人控制模式、终端控制模式与集中控制模式的演变过程。

技术仍在不断发展与进步,仍在给著作权制度提出新的挑战与难题。我们无法预估下一个技术将会是什么,也无法预估其将会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什么新的难题。然而,可以肯定的是,设计著作权制度的未来模式,关键在于著作权制度一般原理所揭示的——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并随技术的发展动态地维持这种平衡,以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创新,以践行著作权法推动社会科技文化进步的立法理念与立法精神。

正如郑成思先生所言,“版权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就在不断接受并适应着新技术带来的挑战。这种对新技术很强的变通性和适应性,正是版权制度在以往面对摄影技术、录音技术和卫星技术时所屡次表现出来的气概,也正是版权制度几百年来长盛不衰并稳步发展的生命力所在。”[24]从模拟复制传播时代到数字网络时代,再迈入云计算时代,著作权制度经受着一次次的技术挑战。未来又将迈入何种新时代,著作权制度的未来模式又将如何?我们无法预知未来,也无法设计出一种万能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我们所需做的,就是紧紧围绕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充分考量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合理和利益平衡。我们为之努力,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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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analog to digital net then to cloud calculation,Transition of basic patter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Li Fumin
(Law school,central south Unervisty,Changsha,hunan 410083)

The evolutional history of copyright regim is history of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spread technology.The basic patter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regim would change corrdingly,when development of transition technology leads to fondemental change on basic pattern of transition and usage of works.It will lead to evolutionary change of copyright regim.Since copyright regim appears,development of transition tecchnology experiences three stages,analog copy and transition technology,digital net technology and cloud caculation technology.Then the pattern of copyrights transition and usage corrdingly experienced three basic pattern,that is linear transition cored on human under anolog environment,net transition and digital net environment transited by uncountable publishers,centralized power-supplied transition cored as cloud service supplier under cloud caculation environment.At the same time,the basic patter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experienced evolution course intermediary-control pattern,terminal-control pattern and central-control pattern. Key words:patter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anolog,digital net,cloud caculation

D923.9

A

2095-3275(2015)02-0155-10

2014-12-05

2014年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级重大课题。

李富民(1972— ),男,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副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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