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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电子商务税的必要性分析以及相应对策探究

2015-03-17陶坤

关键词:税收征管税收制度

征收电子商务税的必要性分析以及相应对策探究

陶坤

(安徽财经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 蚌埠233030)

摘要:高度普及的网络生活,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在此背景下,一方面,传统的门店商务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另一方面,我国的传统税收体制也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也正因为如此,我国正面对着“电商征税,该不该”“电商征税,难不难”“电商征税,谁受益”等问题。将主要分析征收电子商务税的必要性以及征收电子商务税所带来的冲击,由此探究如何合理征税、增加财政收入、创造公平竞争平台和网络环境、提升就业率等,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税收征管;税收制度

作者简介:陶坤,在读本科,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财政系。

基金项目:安徽省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Ap01310378432)研究成果。

文章编号:1672-6758(2015)02-0062-3

中图分类号:F810.422

作者简介:杨冰清,硕士,助教,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研究方向: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

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万亿元,预计2014年交易规模将超过13.4万亿元。在这样的情况下,电子商务继续免税带来的税源流失、不公平待遇、扭曲市场等问题日益突出。同时也对就业创业问题、税务征管、税制结构等带来了巨大挑战。由此看来,对电子商务征税是一把双刃剑,在电子商务征税势在必行的前提条件下,只有权衡征收电子商务税的利弊,建立完善的电商征税机制,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解决由电商征税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以及我国税收征管现状

1.电子商务的特点。

(1)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与快捷性。电子商务彻底突破了时空的限制,网络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快速地完成需要的交易。

(2)电子商务的隐匿性与数字化。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行为实现全面电子化,交易的信息全部形成数据流保存在网络上。

(3)电子商务的流动性与虚拟性。网络商家没有固定的经营地点,流动性较大。而且交易双方的存在仅能通过IP地址体现,其真实情况无法了解。

2.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目前,电子商务已经与国民经济深度融合,广泛涉及制造业、零售业、服务业、金融业等各个行业。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onsumer,即B2C);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即B2B);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Consumer 即C2C)。

其实我国电商行业并没有按照上述三种模式进行严格划分,而呈现的是这三种电商模式相互渗透、相互掺杂的混杂局面。比如C2C状态下的网络交易可能掺杂了大量B2C模式和B2B模式的销售。虽然我国的B2B、B2C经营模式和传统交易一样都纳入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但由于电子商务的特点,给商家逃税提供了方便,税务稽核难以发现,造成大量的税源流失。而C2C经营模式,因其涉及的交易双方皆为个人,没有经过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个体卖家和部分电商在网络交易平台税收缴纳基本上为零。

电商征税本质上可以看作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以及市场化改革中税收诸多问题争议的显现。因此合理地征收电子商务税对维护税收中性,实现资源的优先配置,营造公平的电商市场竞争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征收电子商务税的必要性分析

1.征收电子商务税是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

(1)税收中性原则要求税收不能因为贸易类型不同而区别对待,造成税收歧视。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交易模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本质,因此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也是符合标准的纳税人,应该履行纳税义务。

(2)税收公平原则要求从纠正市场分配的缺陷考虑,税收公平应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按照谁受益谁征税,实现普遍征税、能力负担。电子交易作为交易形式之一,如果实行与门店交易不同的税收准则,必然会造成市场资源分配不公。

2.电商税收制度应实现“早制定,早调整”。

笔者认为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扩大以及贸易资金的大幅增加,必然会衍生构成网络贸易的诸多相关网络金融行业,致使电子商务最终形成一个类似于传统贸易的网络经济体。因此在大众消费者和经营商长期“电商免税”的思维误区下,网络购物无发票,不交税已经成为市场经济默认的潜规则。随着电子商务日趋成熟,其一旦形成与实体经济相当的规模的时候,再对其征税的难度将会越来越大,容易造成“税收惰性”:即电商不愿纳税,税务机关无力征税的局面。因此在电子商务形成一定规模之前,务必要形成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体制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

3.缺少税收制度的有效调节,造成电商市场的混乱。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超过一半的网友自称遭遇过虚假信息的欺骗。由于非注册经营和非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充斥着整个电商市场,尤其在C2C运营模式下尤为严重。由此导致的保障机制不完善,消费者维权困难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大大降低了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信任度,也严重影响了电商行业的发展。同时,消费者信息泄露情况日益严重,来自《2013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网民个人信息泄露发生的比例为13.4%。与2012年相比,这一比例上升了6.2个百分。制定电子商务税的税收制度能够实现网络资源的有效配置,规范电子商务市场,完善电商消费者权利保障机制,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电商商户的信用问题。

4.电子商务征税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的正常经济运转与国家公共事业的发展。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不同的税制结构决定了其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不同模式。发达国家是以不易产生税负转嫁的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而且,所得税的课征对象不是商品。而电子商务税收必然是以商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很显然,与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免税对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发展中国家影响很大。因此电子商务持续免税会使其他国家的商品能够轻易地占领我国的市场份额,影响我国的正常经济运转。此外,据统计目前每1000万电子交易额中就有580万为未缴税的含税商品,可见,对电子商务征税将有助于提升税收部门对国家公共事业的支持能力。

三电子商务征税对我国目前税收体制的影响

1.电子商务使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税源监控难以实施。

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国际上确定税收管辖权通常有:(1)属人原则:即按纳税人的国籍、登记注册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2)属地原则:即按照一国的领土疆域范围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由于电子商务较强的隐蔽性和流动性,使属人属地原则失效,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也不能确定交易所得来源。而且电子交易活动基本不受时空上的限制,再加上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同,可能存在着经营者利用地域差异逃税漏税的情况。

2.电子商务对传统征管模式的产生不利影响。

(1)计税依据的可信度难以保证,在传统商务中,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等书面信息进行稽核和征缴。但是电子商务中订单、交易合同、交易票据信息都是以数字化形式而存在的,这些数字化的信息很容易被修改且不易被察觉,稽查账簿的方式不再适用于核实电商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情况,征税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

(2)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关系,传统意义的商品性质由实体形态转化成数字形态,使得代扣代缴无法正常进行并造成现行税制出现了很大的税收漏洞。此外,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降低了税务人员进行实地征税的可行性。

3.电子贸易征税会提高税收征收成本,打击小微经济的积极性

电子商务征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以商品的流转额为主的,而在电商交易中,增值税占大多数,增值税最终的承担者是消费者,但它征收过程涉及的流转程序长,对于信息数字化的电子商务来说,增值税征收环节的繁杂将会大大增加税收征管的成本。中国就业促进会的调查数据显示:近年全国仅电子商务网络零售这一块产生的直接就业规模为 962.47 万人,全国个人网店带动网络创业就业人数达 600 万人。电子商务征税势必使其相对于门店商务的价格优势丧失,交易成本提高。

四对我国征收电子商务税的制度设想

1.大力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电商行业的成熟。

对于电子商务税的征收必然需要一系列配套的行业和组织机构,推动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银行的发展,使电商衍生业得到不断的完善是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关键之一。这些衍生业会为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缴提供便捷之处,降低征税成本。因此打破传统行业垄断,推进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健全网络市场机制,对于税收体制的征管将具有巨大意义。同时,用适当给予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进一步促进电商行业的发展。尤其应该对大学生创业群体,残疾人创业群体等特殊群体给予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建立电子商务税收专业队伍,培养复合型税收人才。

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必然会成为我国主要贸易方式之一,因此传统税务人才也面临着新的考验。我国应尽快完善复合型税务人才的引进机制,实现税收业务与网络技术的融合,提升现行税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同时,在高校财税专业的设置上须注意与电子商务相关专业的结合,大力培养新型税务人才,改革传统税收理念,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使他们能够实现网络信息技术和税务知识的融会贯通,实现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有效征管。

3.坚持税收中性与简便原则,完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坚持税收中性要求电商征税不能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也不能使大量税源流失,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需要公平公正,不能为权力寻租提供新的途径。坚持税收简便原则要求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充分考虑网络交易特点,明确对电子商务暂不开征新税种,充分发挥现有税收制度作用,简化申报、缴纳、稽核流程,降低征税成本。同时,修订和完善税法,充实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所包含的税制基本要素给予清晰界定,为电商征税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4.建立切实有效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缴机制。

针对电子商务的数据化和信息化,建立经营商信息库与物流追踪信息库,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全面的数据基础显得尤为必要。同时,税务机关可以考虑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接口,开发与电子贸易匹配的税收征管软件,建立电子商务信息交换与监督机制。税务机关也需要加强与工商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大银行的沟通协调,使电商税收形成全方位、多领域的信息共享与反馈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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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cessity of the Collection of E-commerce Tax an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Tao Kun

(School of Finance &Management,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Bengbu,Anhui 233030,China)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traditional stores business has been challenged unprecedentedly and the traditional tax system is also facing great challenges. "Should we impose tax on the E-commerce ", "Is it hard to impose the tax?", "Who will benefit from the collection of E-commerce tax?" The author analyzed the necessity of tax collection for E-commerce as well as the impact of the tax, and it also explore reasonable measures to increase the fiscal revenue, creating a fair competition platform and network environment and improving the employment .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solve related problems.

Key words:E-commerce tax; tax collection; tax system

Class No.:F810.422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蔡雪岚)

江永红,博士,教授,安徽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农业经济领域农村金融方向。

吴晶晶,硕士,讲师,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研究方向:财务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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