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015-03-17邸乘光
文/邸乘光
责任编辑 李冬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郑重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根本原则、重大任务和具体部署,科学描绘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是迈向法治中国的重要里程碑。其重大历史贡献之一,就是明确提出并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指明了目标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第一部分即开宗明义地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且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1]这就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纳入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概念最早见于2009年1月。此后,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问题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实践的重大热点。法学界和法律界深入解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命题,全面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科学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我国著名法学家张文显在《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撰文《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求是》2013年第6期发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我们党的正式文件中明确提出和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虽属首次,但《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且强调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这表明,经过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已经形成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道路问题至关重要。道路指引方向,道路凝聚力量,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引领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以下简称“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的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确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并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就在走什么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释放了明确的信号、指明了正确方向,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
其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和确立,不仅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现在之所以能有今天这样伟大的成就和光明的前景,归根结底,是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持续探索,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单一的而是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道路等,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它的形成和确立,不仅将通过有力地推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法治中国目标,以服从和服务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且还将以法治的内容和形式具体服务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以建设富强中国、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建设民主中国、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建设文明中国、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道路以建设和谐中国、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道路以建设美丽中国,从而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进程中艰辛探索的重要成果和基本经验。它植根中国社会,符合现实国情,反映人民意愿,顺应时代潮流,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本质要求和客观规律,具有其特定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时明确提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1]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2]
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性质、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了是否坚持党的领导,直接关系国家的命运、人民的命运、社会主义的命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定》的说明”都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根本的保证。”[1]“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2]“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1]“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1]
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就其基本内容而言,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项具体制度的法律规范和重要保障。
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我们党通过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先后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方式;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和新要求,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我们党领导人民立足中国法治建设实际,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精华,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在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艰辛探索的理论成果和经验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展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形态。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长期法治建设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植根中国大地、反映人民意愿、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指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进方向。实践证明:在当代中国,只有这条道路而没有别的道路能够解决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能够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因此,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是通过党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实现的。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是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也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二是必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1]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法规体系是法治体系存在的前提和运行的基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是法治体系的生命。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是治国理政的铁律,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和体系,离不开一些基本的条件和保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建立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三是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基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身就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而形成的;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样也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基本原则。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根本的是要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坚持社会主义的制度性质和根本方向。同时,还应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背景等相适应。国情不同,法治体系亦不同。当然,我们也需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总之,是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为根本遵循,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1]确保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走偏、不“掉道”。
四是必须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和根本要求。当然,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也要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原则要求。[1]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最根本的是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这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坚持“四法”、“三统一”和“四善于”,即“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1]
总之,道路问题关系全局、决定成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既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也是我们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得出的根本结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旗帜鲜明地向国内外宣示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就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向全社会释放了“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对于进一步“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认识和行动”具有重要意义。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