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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与物两个维度看依法治国理念

2015-03-17

关键词:规律性人民依法治国

汪 璐

( 南京政治学院 14队,江苏 南京 210003)



从人与物两个维度看依法治国理念

汪璐

( 南京政治学院14队,江苏 南京 210003)

摘要:“法”的观念古已有之,无论是溯源中国的思想历史,还是探寻人类实践活动,都可以看出,“法”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的。从物的维度而言,法治根植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而又反作用于生产。中国共产党人正是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在历史性的自我扬弃中,推动依法治国的跨越性发展。从人的维度而言,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依法治国不同于以往的任何社会形态下的依法治国,它是真正为人民的公正平等提供了保障,并指向人的终极关怀,实现了主观和客观、人的维度和物的维度、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关键词:法治;依法治国;规律性;目的性;人民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依法治国,既是合乎规律的意向性追求,又是指向人性的终极关怀,它反映了物的维度和人的维度的对立统一。从物的维度看,它探求了法的本质之真,顺应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从人的维度来看,法治作为人的维度的外化,在于通过法的公平与自由寻求法的价值之善,并最终服务于人的解放。实然法的真实与应然法对人性关照的统一构成了人们理想的生活形态。

社会主义阶段实施的依法治国,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利益,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其基础就是人类自身的存在方式——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的要求。人类作为自在自为的存在,法治的进程,既是对社会的发展规律的遵守,又实现着自己的目的,体现了人类历史性活动中主观和客观、人的维度与物的维度的统一。当社会发展到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时,法律和国家都消亡了,这时法律已经内化为人们高尚的思想情操,生活规则靠人们自觉维护了, 而不再需要暴力和服从,法治达到了应然和实然的统一,并因完成了历史使命而归于消亡。

1物的维度——依法治国的合规律性

法律的出现,有个历史的过程,法律在人类社会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也有个历史过程。

1.1中国古代法的思想和文化

就中国而言,中华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法的观念。中国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人治、德治、礼治、法治各种思想长期整合,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人、德、礼、法相结合的治国模式。尽管“德治”与“人治”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但是,依法治国的思想和实践,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传统中仍然是源远流长,并不断完善,形成了有法必依、奉公守法、秉公执法的传统的法的思想和美德。

管仲较早提出了“法”这一概念,他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他认为“法”就是维度,就是规矩。他主张:“威不两错,法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明确地提出了“以法治国”的观点。法家早期的代表人物之一慎到说:“定赏分财必由法”,主张用法律确定与保护私有财产权。秦国的商鞅主张“缘法而治”, “法者国之权衡也” “明法者强,慢法者弱”;他提出了“定分、立禁、立官、立君”,把法律的起源与财产所有制联系起来。韩非则强调立法,以法为本,将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定为“法”。韩非认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由此可见,中国古代早已出现了“法”的思想,并对“法”的界定、起源与作用进行了有益探索。中国古代不仅在思想认识上对“法”重视,在实践上对法治也有着历史的延续。例如,汉承秦制,并在具体的法律问题上做了调整。从汉初的强调“约法省禁”,到汉中叶以后的“外儒内法”,在实践上发展了法制思想,初步奠定了法治体系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征。唐代对法治理念的最突出实践表现在法律制定上,从唐高祖李渊颁行《武德律》到唐太宗李世民颁行《贞观律》,再到唐高宗颁行《永徽律》,使唐代法律不断修订与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做到了终唐之世“唯太祖、太宗之法谨守而存”。(《唐书·刑法志》)

但从本质上说,中国古代法律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是辅助性的国家治理手段,是奴隶主、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阶级压迫的工具,权贵豪强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去践踏法律,使人民群众含冤负屈、控告无门。因此,那时的法律对于广大被统治的人民来说是不公正的。在那种情况下,廉吏清官们的秉公执法、为民做主的精神显得尤为可贵,这种精神在不断传承中逐步形成了中华文化中优良的治国美德,推动了政治文明的发展。

1.2国外古代的法的思想和文化

就世界历史发展规律而言,法的思想也古已有之。赫拉克利特就倡导“一个城邦国家要用法律武装起来”。[1]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也曾提出自己的“法治”观点,他在回答人治与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的问题时,肯定了“法”的关键性地位,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2],并进一步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一是对已成立的法律的“普遍顺从”,二是大家所遵循的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2]。托马斯则主张人要服从法律以保持社会秩序,但他将亚里士多德的“法”的观念加上了神学的色彩,认为人类的法规依据是自然律,是成文法的自然律,而成文法一方面来自上帝向人类宣布的神律,一方面来自人的信仰与理性。

现代法制源于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它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理论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虽然他们的观点有别,但在倡导法律、反对专制统治方面不谋而合。比如,洛克提出:“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和被接受的法律来进行统治。”[3 ],“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 3 ]孟德斯鸠强烈抨击封建专制,他指出封建专制条件下“法律就是君主一时的意志,因此,专制国家是无所谓法律的。”[4]他主张任何人的权力只受“法律力量”的支配,法律的尊严要受到保护,并要体现民意,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卢梭指出,法律不应是君主个人的意志,而是社会“公意”的体现,并揭露了君主总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滥用法律的特权,“法律一旦被统治者这样滥用,马上成为强者攻击的武器,成为反对弱者的盾牌。”[5]因此,他主张 “尊重法律就是第一条重要的法律”。资产阶级学者们就是在严厉批判封建主义的宗法思想以及神权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和“人民主权思想”两个法哲学的基本理论,进而创建了适应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资本主义社会法制体系,从而建立起了资本主义的现代法制社会,将社会生活全面纳入了法治的轨道,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更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1.3依法治国思想在我国的发展

而作为人类文明的发展成果和国际社会共识的法治思想,在我国的发展既道路曲折又根植于我国的法律实践。在中国依法治国理念不仅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而且也是对人类法律文化的极大丰富。中共历史上,中国共产党人在扬弃中不断对依法治国理念进行丰富和发展。

2008年2月2日中国政府在首次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中指出:“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能,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因此,法治并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品,法治思想也并不是资产阶级思想家的附属物,社会主义可以进行法治,马克思主义也可以包含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治思想除阶级性因素外,包含了作为人类文明发展成果和国际社会共识的法治思想因素;并且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法制观所包含的内容会随着人们认识的加深而不断地丰富和完整。

历史唯物主义坚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仅制约着法律的孕育和发展,而且最终决定着法律的实施程度。马克思、恩格斯正确阐述了法的起源和本质,认为法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是社会分裂为阶级的产物。“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6]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只能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7]“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总和。”[7]马克思的话实际上道明了如何看待法律的进路,法的关系不能仅从其本身的规范或存在的法律形式来理解,也不能仅从理性的、抽象的精神来理解,而应该找到其根源,即社会的物质生活关系。当然,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并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经济关系,影响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我国共产党人结合中国具体的实际,探索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

新民主主义时期,毛泽东就写了《商鞅徙木立信论》,讨论了“良法”和法的作用,还涉及了民与法的关系。新中国成立后,毛主席重视法的作用。对于宪法,他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8]并将此观念付诸实践,于1954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但随着1957年“反右斗争”的扩大化,我国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宪法、法律的权威被严重削弱。“文化大革命”则彻底重创了新中国的法治建设。直到具有伟大历史转折意义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加快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次会议之后,我国立法工作很快开展起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的成功经验,考虑全国人民的意愿,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确立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论。党的十五大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正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更是被写入了我国宪法。到2010年,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依法治国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十八届四中全会则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依法治国注入了新活力;习近平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多次发表讲话,强调“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些重要决定与论述,明确界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深刻揭示了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是我们在新的历史征途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根本指针。依法治国在我国的曲折渐进,再次印证了马克思主义否定之否定的观点。

不论是从世界发展史上看,还是从中国古代的思想传承上看;无论是从人类实践活动看,还是从具体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历程上看,现阶段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并不是臆造出的新的理念,而是根据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的,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实际的成果。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弘扬中华法文化优良传统;也要坚持洋为中用、与时俱进,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

2人的维度——依法治国的合目的性

“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9]因此,法律除了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外,其自身还隐藏着一种自由、平等的价值,代表着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因此,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和情感,让民众从内心去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会真正发挥作用,进而实现对人类终极价值的关怀。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历史的创造者,我国共产党人更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人民当家做主。人具有主观能动性,能在既定的客观条件下,有效实现价值追求及其具体目标。因此,我国的治国方略必然要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人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实现法治的合目的性。所以,我国提出的依法治国应始终将人的解放作为总目标,不但要把中国民众从人治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而且要坚决维护民众的权利,通过法律保障实现自由平等。依法治国的根本意义在于使中国由封建社会发展到市民社会,再过渡到民主社会,最终走向共产主义社会,以真正实现人的解放。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平等是指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落后的生产力为人类提供社会自由、平等的广度和深度都非常有限,由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不平等的,因而,其法律必然是不平等的法律、特权的法律。那时法仅仅被看作是刑罚和禁令,是一种强大的束缚。从韩非子的“法者……帝王之具也”,到《淮南子》中所说的“法制礼仪者,治人之具也”,再到梁启超所说的“法者,天下之所共也”,法在他们眼中是“定分止争”、“禁奸止暴”的工具,不指向任何权利和自由,更没有公民权利的概念。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律对老百姓而言,是义务,是纳税,是徭役,是“大刑侍候”,大多数人在法律的名义下失语,法治最终沦为政治统治的工具。纵有“刑无等级”、“法不阿贵”这样贵贱平等的思想以及包公这样的清官,百姓对诉讼、打官司仍感到畏惧与恐怖。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敲响了人类的觉醒之钟,使人类文明进入新时期。“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相比,是在自由、平等、民主、文明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一步”[10]但其根源于私有制经济关系上的政治法律关系,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品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要求,更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剥削阶级的利益。因此,即使是良法,也不能完全体现公民的意志,更不可能充分体现和维护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合理关系,反而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符合人性的生活规则,压制了人的生存价值。“在这些国家里,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销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的不平等范围内的平等,简单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平等。”[7]“不仅如此,整个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都和君主政体是一样地虚伪,一样地浸透着神学,在法律上也是一样的不公正。”[11]只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才第一次实现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从而也为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平等提供了保障。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律自由与资本主义标榜的法律自由相比较,有着本质的不同。两者产生的基础、实施的主体与内容都是不同的,更关键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了物的维度和人的维度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私有制,消灭了阶级,实现了社会经济条件的人人平等,这就决定了反映社会经济条件的社会主义法律必然以自由平等为根本追求。

资产阶级社会中的人的概念,是抽象意义和形式上的人,并基于此提出了所谓的普世价值。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人,才是真实存在的人,是进行历史性实践活动的人,是社会关系中的人,因而才能被视为社会主体,这时人的的权利与利益才被充分保障,并通过法治最终实现人类的自由与平等。

应该充分认识到,我们不能为了法律而法律,让法律成为一个冷冰冰的文字。相反,我们要将人的生活的目的性融入法律,充分进行人性关怀,从而达到法律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将对人类生命与尊严的信仰作为永恒不变的哲学精神,体现在实践中,就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就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及对世界和谐的渴望,并真正地实现人类的解放。

现阶段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体现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同时我们要认识到,法治是一个内涵不断丰富的历史性的动态过程,永远公平无缪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建构一般性的,永恒的法律理论、法律规范的努力,显然是西方现代性理念的表现。正如庞德所说,他们追求的是:“制定出永远指引人们前进的哲学、政治和法律‘计划表’”。[ 12]这种努力显然是不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是坚持价值至上的错误,实际上否定了目的的有限性和曲折性。值得重视的是,法治是一个人文传承的过程。从外在的规定到内化的自觉,既是对法治精神的深入践行,也是文明进步的又一体现。“对过去来说,法律是文明的一种产物;对现在来说,法律是维系文明的一种工具;对未来来说,法律是增进文明的一种工具。”[13]只有在正确认识法治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对立统一,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地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古希腊罗马哲学[M].上海:三联书店,1957.

[2][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英]洛克.政府论( 下) [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2.

[5][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6][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9][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0][苏]列宁.列宁专题文集(论资本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1][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12][美]庞德.普通法的精神[M].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13][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ON THE IDEA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FROM HUMAN AND MATERIAL DIMENSIONS

WANG Lu

(Team14ofNanjingPoliticalCollege,Nanjing210003,China)

Abstract:The concept of “law” existed as early as in ancient times.Tracing back to the history of the Chinese thought or exploring the practical activities of human beings,it can be seen that “law” develops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civilization.In terms of material dimensions,the rule of law is rooted in a certain social and economic basis but in turn imposes impact on production.It’s is on the basis of understanding the objective laws that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promotes a leap forward development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throughout its history,developing what is positive and discarding what is negative.In terms of human dimension,the rule of law under the socialist system is different from that under any other social forms in that it provides a guarantee for the people′s justice and equality,shows ultimate concern for the people,achieves not only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unity,the unity between human and material dimensions,but also the unity between regularity and purpose.

Key Words:rule of law;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regularity;purpose;people

中图分类号:D90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751(2015)04-0051-05

作者简介:汪璐(1991-),女,河南郑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收稿日期:201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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