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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暴力反抗”

2015-03-17何怀宏

作文周刊·高一版 2014年47期
关键词:正义感路德良知

何怀宏

我们现在对马丁·路德·金所领导的“公民抗命权”运动及其所蕴含的根本的非暴力精神已经有了一个概略的印象,下面我们试具体联系相关材料,来对一些可能容易引起误解或混淆的问题作一些说明。

第一,“公民抗命权”是一种特殊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出自“善意”“良知”或者说强烈的“正义感”的行为,至少行为者主观上是如此认为,也得到相当多的人的承认。但即便如此,它又确实仍是一种违法行为,确实违反了当时的法律、法规或政令。

第二,抗议者之所以采取这种违法行为,而不是在守法的框架下寻求问题的解决,常常是因为违法者觉得在法律的框架内已很难解决问题,或者说需要旷日持久的时间和程序,已经让人很难等待。

抗议者希望通过某些相对激烈的行动、通过像我们上面所说的“集体违法”行动来刺激多数,来唤起他们的正义感,而绝不是要把对方消灭。

第三,所以马丁·路德·金及其运动成员确实需要一种很高的精神、意志、理性和训练,其中包括相当重要的一种自我克制力和妥协精神,这并不只是作为一种斗争策略来使用,而是源自一种根本的、对人性的深刻认识,认识到人性的某些基本缺陷,认识到正义的抗议者自身也同样还有阴暗面,因而即便是对罪恶,也主要是“罪其行而不是罪其人”。

第四,从本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公民抗命权”运动要取得成功,不仅需要抗议者的相当广泛且有力的组织;需要具有卓越判断力和坚强意志的领袖;需要恰当的斗争策略,还需要具有两个很重要的外在条件:其中一个是立宪体制和法治,这意味着对手接受法律,遵循可以预知的游戏规则。

第五,在某种意义上,这一切都可以在法律的意义上来理解,基本的观念还是法律,或更准确地说,是宪政和法治:抗议者的组织得以存在、发展和壮大有赖于健全的法治;真正合格的领袖得以涌现,群众经过理性的节制和训练而得以成熟,也有赖于健全的法治;而这种运动最终能够取得成功,也同样有赖于健全的法治。而对成功的理解,斗争的直接目的也是通过民权法案,而一旦通过立法,权利也就确实能得到保障。如此艰难争取得到的法律不会是一纸空文。当然,真诚友善和心心相契并不能通过法律得到,但至少明显的侮辱可以通过法律撤除了。而“公民抗命权”本意也就是要忠于宪法精神,或者说给法律一种道德的基础,为按照某种正义感和良知来改革具体法律提供动力和契机,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恰当进行的“公民抗命权”是一种最可谅解的“违法”。当然,对一个社会来说,它最好是一种最后的诉诸手段,这里的“最后”的意思有二:一是抗争者在程序上最后才考虑采用它;二是作为手段本身它也最好是最后的,过此就将逾越非暴力的界限。

由于社会处境的不同,以上有些观念对我们可能还是相当陌生的,所以借此机会特意予以说明。

(选自《我有一个梦想》,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有删节)

读后一思

读完这篇文章,谈谈你对“非暴力反抗”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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