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对策与建议
2015-03-13谭文培
摘 要:湖南是中西部农业大省,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促进了"三农"金融服务。但在竞争激烈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中,湖南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都面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我们分析了湖南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风险形成的原因和特点,并以湖南村镇银行为例提出了湖南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湖南;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村镇银行;风险防范;对策建议
一、湖南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一)湖南村镇银行发展现状。2008年3月湖南省第一家村镇银行—湘乡村镇银行成立,到2013年2月湖南共设立了29家村镇银行(见表1)。村镇银行的设立为湖南农村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改善了“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环境,提升了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了湖南农村经济的发展。湖南村镇银行设立的主发起行呈现多元化格局,既有商业银行,如华融湘江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光大银行等,也有政策性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同时还包括外资银行,如汇丰银行。另外湖南村镇银行还出现了商业银行入湘批量设立的态势,如上海农商行在湖南设立了12家村镇银行,浦发银行在湖南设立了4家村镇银行。目前,29家村镇银行资本充足,不良贷款率很低,90%以上的贷款都投向了“三农”和小微企业,且均在开业的前两年就实现了盈利,运行态势良好,总体风险可控。
表一 湖南村镇银行设立情况(截止2013年2月7日)
数据来源:根据网络数据整理
(二)湖南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湖南省于2009年6月份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2009年12月8日全省首家小额贷款公司—辰溪陶朱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到2014年10月,湖南省总共成立了201家小额贷款公司,具体分布情况见图1: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湖南的放贷业务中,70%的贷款无须抵押,体现了它的优点特点:发放速度快、手续简单,最快从申请到资金到位只需要3个小时,放贷条件比银行宽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大都是信用贷款,无须任何抵押物。据省金融办统计,到2012年9月为止,全省的小额贷款公司没有一笔不良贷款,而所发放的贷款中涉农贷款约占40%。其中不少小额贷款公司立足自身特点,以主要发起人的主打产业为根本,围绕形成的产业链和上下游供货商、销售商,解决特定商户群体的融资问题,提升了产业的运转效率和产业链的完善发展。典型的例子有涟源市源方小额贷款公司,以主发起人的药材产业为主线,往上游采用“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方式,鼓励农户种植下游生产企业需要的中草药材;往下游构建销售网络,发起一批有渠道的零售商。在示范基地的带领下,不少农户都欣然加入。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现状。湖南是一个农业大省,在政策的引导下成立了许多农村资金互助社,既有政府引导的,也有村民自发的。而从2007年后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大都是政府主导,政府提供启动资金。如湖南花垣县雅酉镇排达扣村扶贫互助社,就是由省扶贫办、财政厅将花垣县确定为“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县之后,开展的互助资金的扶贫运作。三年来,该村的经济收益十分明显,入社农户能够及时取得资金投入生产,年纯收入增长稳定在7%以上。2009年数据显示,全村人均年度纯收入达2720元,比2006(2100元)年增长
29.5%。可以发现,湖南农村在发展资金互助社时选择了最需要的贫困乡镇发起,这不仅考虑到了它门槛低,“造血式扶贫”效应强,同时也符合构建多层次普惠制农村金融体系的目标。
二、湖南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主要面向“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农户、养殖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是其主要的客户群体。湖南作为中西部的农业大省,湖南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目前,湖南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尚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时由于农户分散和偏远,要准确获取客户信息难度较大,从而很难规避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所带来的信用风险。二是由于农村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农村金融保险体系的缺失所引起的经营风险的转嫁。
(二)流动性风险。湖南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在四个方面可能导致流动性的风险。第一,雖然湖南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但资本金的规模普遍较低。第二,在农村金融市场,面临着与农商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等激烈的市场竞争,加上自身网点少、技术手段落后、品牌认可度低,会导致吸收存款的能力不足,如湖南的村镇银行很少将网点设在村镇,向下延伸明显不够,大部分储蓄存款占比低于30%。湖南诸多村镇银行没有发行银行卡,尚未开通电子银行业务,跨行资金划转和银行汇票业务受到极大的制约。同时,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不能开展对公存款业务,也会导致流动性的不足,从而引发流动性风险。第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主要客户是农户、养殖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这些客户的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从而会出现集中放贷和提取存款的现象,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第四,为了满足股东对盈利的要求,可能出现过度放贷的现象,从而加剧流动性风险。
(三) 操作风险。一方面,湖南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虽然都建立了现代公司组织架构,但普遍存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或缺失,如主要高管由大股东委派,董事兼任高管的现象较普遍,从而形成“内部人”控制和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现象。另一方面,湖南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员工队伍整体素质业务水平偏低,除少数高管和部门负责人来自于原有商业银行,有较丰富的从业经验外,大部分新进员工缺乏从业经验,尤其是金融风险意识较差,不严格执行内部控制流程,容易以关系、情感代替合规操作,从而产生操作风险。第三,我国尚未建立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统一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主要采用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模型,这对于服务范围和业务对象完全不同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显然是不合适的。
三、湖南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对策—以村镇银行为例
(一)建立和完善村镇银行客户信用信息通道,创新信用担保制度,完善农村金融保险体系。村镇银行要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一是通过村委会开展农户和养殖户信用普查,建立基础信用档案;二是通过村委会开展金融知识、金融业务、业务流程、金融法律、诚信道德的宣传。尽快将村镇银行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确保村镇银行及时、准确的获取客户信息。要加快湖南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建设,试点流转土地抵押贷款,推广和扩大各种动产抵押贷款,积极开展信用好的农户和养殖户之间的信用担保贷款、农村中小企业互保联保贷款,增加保单、仓单、提单质押贷款。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保险体系,建立村镇银行风险转移机制,为村镇银行建立信用风险的避风港。
(二)加强湖南村镇银行基础能力建设,创新金融服务,提升市场竞争力。面临激烈的湖南农村金融竞争市场,村镇银行要不断的增加流动性。一方面,村镇银行自身要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将更多的服务网点建在村镇上,进一步延伸服务空间,加快技术平台建设,建设电子银行,发行银行卡,加快互联互通建设,为农户、养殖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要不断的创新金融服务,包括开发符合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简化信贷审批程序,开展“一站式”服务、上门服务、随借随还贷款服务、循环贷款服务等。另一方面,湖南省政府要确实落实财政贴息补贴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要落实村镇银行涉农贷款的奖励政策,增强村镇银行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三会一层”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风险控制,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风险意识。湖南村镇银行要切实落实“三会一层”的职权,做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权责分明,杜绝相互兼职的现象,避免“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落实贷款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强化从业人员风险意识,降低操作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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