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制度改革如何求实创新?
2015-03-12李克军
李克军
根据中央2014年下发的《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既是解决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治本措施,也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管干部原则必须坚定不移,但具体方式应当与时俱进
根据2000年和2009年中央办公厅两次颁布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2014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党管干部的主要内容应该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制度,即制定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条例、规定;支持和领导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保证和监督已经颁布的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营造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和风清气正的“吏制”环境。党委要统揽全局,而不能事无巨细、包揽一切。
坚持党管干部、民主推选、依法选任的“三统一”原则,已经明确提出多年,但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具体途径和措施,还在艰难的探索之中。
近年来,中央以及省级组织部门一直在积极探索,试图建立约束县委书记权力的机制。2010年年底,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县委书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同时,媒体也在大力宣传“自我限权”的典型。譬如,河北省大名县委书记王晓桦一上任,就用两个月的时间,连续制定了《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规范》《全委会票决制》等10项新制度;江苏省睢宁县委书记王天琦主持制定了一份权力清单,给自己立了多项规矩。
笔者钦佩他们的改革精神和自律意识,但对“自我限权”思路能走多远感到担忧。这里有个非常简单的逻辑——如果县委书记大公无私、睿智豁达,又没有外在力量迫使他滥用权力,他自然会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自觉将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如此,限制他的权力还有多大的必要性呢?如果情况恰好相反,县委书记心存私念、擅权独断,那么,就需要一种能超过他个人能量、不良外力的制度来“强制”他按规矩办事。也就是说,“自我限权”存在明显的悖论,是不合政治学、管理学逻辑的制度设计。
“自我限权”的先行者王天琦有一段话发人深省:“如果‘一把手不想动、不愿动或者不真动,那在现有政治管理体制下,县委权力的公开透明,特别是‘一把手权力的公开透明就很难推行。即便有所举动,也容易沦为作秀表演。”
可见,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如何真正把干部选任工作纳入民主法治轨道,是一个重大而艰巨的课题。
笔者认为,发展民主是干部制度改革的时代主题,而竞争性选举则是民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体现。发展民主,必须注重细节的研究和改进,在提高选举的竞争性和真实度上下功夫。
积极探索用人方式,
建立科学可行的竞争性选举制度
笔者认为,搞好竞争性选举,应首先从地方党代表选举和党委会的选举做起,同步或逐步扩展到人大代表、“一府两院”主要官员的选举。
应允许和支持社会团体及党员、公民推荐候选人和自荐,特别是应该鼓励党代表、人大代表根据民意联名提出候选人。各种渠道提出的候选人,地位应该平等,如果提出的候选人过多,可以通过预选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应适当扩大候选人的差额比例,条件成熟时,对政府正职也应实行差额选举。
应把实际存在的幕后竞争引到“台面”上来。各类候选人都应堂堂正正地表明参选意愿。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参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发表竞选演说。党代会、人代会召开之前和会议期间,应安排相对宽裕的时间酝酿候选人。应在具体选举办法上保证选举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填写选票。
应鼓励和支持一些地方“乡官直选”的试验。在相关法规没有修订之前,可以采取先进行候选人“海选”,再通过党代会、人代会正式选举的办法,把基层官员的选择权交给民众。时机成熟时,再通过立法,建立县乡两级官员的直接选举制度。
应严格控制党政领导干部的届中调整,以体现对党代会、人代会选举结果的尊重。
实行干部分类管理,
把选举制和任命制区别开来
早在1983年,中央组织部就提出对干部“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和“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1984年,中央确定了下管一级(过去是下管两级)的干部管理体制。2005年,《公务员法》将“分类管理”确定为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就领导干部选拔而言,目前最为紧迫的是把选举和任命区别开来。
民主选举的范围应少而精。包括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和法检两院主要负责人的选举,必须严格依照党章和国法进行,充分体现民主性、公开性、竞争性,并实行严格的任期制。党委应在候选人推荐、考核、确定、差额选举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掌控,努力做到两个保证:保证党员和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选举严格照章依法进行;保证选举产生的官员在行动上与党的纲领路线政策保持一致。其中,书记、人大主任、政府及法检两院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推荐、考核,并经党委集体讨论后提名;其他由党组织提名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由本级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组织推荐、考核,党委集体讨论后提名;其他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人大常委会人事部门联合推荐、考核,人大常委会集体讨论后提名。
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包括政府副职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法检两院的副职、法职人员,均由人大常委会任命;政府各部门的副职、国有企业及公益事业单位负责人,由政府任命。初始提名及任前考核,可按照党管干部和管人管事相统一的原则,分别由政府党组、人大党组负责。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违背干部管理法规或存在其他明显错误的任命,及时予以纠正。在改革的过渡时期,政府副职和少数重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人大人事部门共同酝酿考核,按现行干部管理办法,经党委讨论后向人大常委会推荐,在时机成熟时再实行分类管理。
此外,应在部分党政工作部门内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
干部选任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改革,虽然不是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但在铲除权力寻租土壤、遏制跑官要官歪风、营造健康从政环境等方面,将会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