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说“沉疴”好困惑
2015-03-12薛万博
薛万博
今年2月上旬, 2014年中央第三轮巡视反馈工作全部结束。此轮巡视反馈的13份“问题清单”显示,被巡视单位在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比较普遍,11家单位存在此类问题。其中,“带病提拔”问题尤为突出。
在十八大之后中央巡视组进行的五轮巡视中,“带病提拔”一直是巡视情况反馈时出现的一个高频词。而被巡视单位反映出的问题,不过是诸多地方和部门此类现象的一个缩影而已。
“顽症”的样本特征
客观地说,“带病提拔”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老问题。有研究者发现,在近年来落马的腐败官员中,被“带病提拔”所占的比重非常之高。
2013年,中央党校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田国良在一份题为《省部级干部腐败案例研究》的科研报告中,通过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司法机关处理的103个副省部级(或“享受副省部级待遇” )以上官员的腐败案剖析发现,63%的案主是在腐败行为发生之后获得提拔的,约有48%的案主在担任副省部级职务前就开始了犯罪。这些受到司法追究的腐败官员,在罪名上除了常见的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外,还有鲜见的爆炸罪、重婚罪、叛逃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中,一人多罪的有28例。这份样本涉及的腐败官员,广泛分布在全国许多要害部门的重要职位上,除西藏自治区未有涉及外,涵盖了其余31个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官员15名、地方党政机关官员75名、国企和大型金融企业高管人员13名。
《南方周末》根据媒体报道所做的一项统计显示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约两年时间里,至少有18名副厅级以上官员是在提拔任职半年内落马的。在上述18名落马官员中,有13人的落马原因已公开——主要涉嫌受贿,部分官员存在滥用职权、与他人通奸等问题。
另有媒体在梳理近10年来落马的省部级以上官员的贪腐经历后发现,“带病提拔”已与贪腐数额巨大、持续时间长、家庭腐败、包养情妇等问题一道,成为一些官员腐败的共性特征。
“带病提拔”现象最为典型的特征是,一些“带病”官员从首次“伸手”到行为败露被查处,贪腐行为的持续时间很长,学界将这段时间称之为贪官的“潜伏期”。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吉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的“潜伏期”长达16年。在这16年间,田学仁收受贿赂的金额随着职务的升迁而不断攀升。
有研究数据佐证了上述观点——2012年12月,在第二届中国廉政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上,香港教育学院社科学系博士生刘九龙提交了一份关于“带病提拔”现象的论文。通过对43个省部级落马官员案例的分析,刘九龙得出结论:“这些落马官员发生初次腐败行为的平均年龄为47.48岁,被‘带病提拔的省部级官员,其平均经济腐败时间在10年左右,绝大多数是在5年到15年之间。”
在中国,厅局级以上官员属于高级干部序列,其绝对数量相对较小。而数量相对庞大的处级、科级官员群体,目前还鲜见“带病提拔”方面的专项统计分析。不过有时政观察人士分析,处级、科级官员群体以及国企中高层管理人员,实际存在“带病提拔”问题的绝对数字会明显高于高级干部群体。除了腐败的“潜伏期”会相对较短,低级别官员的其他特征应该与腐败高官样本研究所揭示的情况大同小异。由于这一层级的“带病提拔”问题更为常见,也自然加剧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与不满。
“带病提拔”的危害猛于虎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毛泽东同志的这句经典论断深刻揭示了干部选任工作的重要性。无数事实表明,如果一个地方或部门在用人上出了问题,“带病”干部屡屡被提拔,势必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政治生态环境以及党风政风民风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最为直观的是,屡见不鲜的“带病提拔”现象,引发广大群众对干部队伍的信任危机。
在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采访时,全国政协常委、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决策咨询委员会主任阿什老轨一针见血地指出:“‘带病提拔动摇党的执政根基!”他认为,“用‘带病的干部,是对党的肌体的直接伤害。而群众看在眼里,会逐渐对选人用人乃至党的事业失去信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带病提拔”现象打击了那些虽然符合条件却得不到提拔人员的积极性,对干部选拔制度的公信力造成破坏,使得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晋升等相关制度受到严重冲击。“最大的危害是破坏法治。官员的提拔任职都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如果官员选拔的具体条件得不到遵守,法治的大厦就岌岌可危。”
“带病提拔”现象更为可怕之处还在于它会产生“逆淘汰”效应,在干部队伍中形成负面导向,诱导干部产生“想升官,走捷径”的投机心理——那些原本安分守己的老实人被逼无奈,也渐渐卷入不正之风,从腐败现象的抵制者转化为腐败现象的默认者,甚至成为腐败现象的追随者、推动者,从而使一个地方的社会风气变得越来越坏。
著名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认为:“‘带病提拔的危害很显然——‘带病官员在哪个岗位上,哪个岗位就处在权力行使的危险状态。比如某个因‘买官而被提拔的市委书记,往往会心照不宣地任用存在同样问题的官员,甚至将一地官场搅得一团糟,以致出现窝案、串案。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
要害问题出在哪儿?
干部使用有着严格的组织程序,从目前执行的制度层面看,一名官员要获得提拔,起码要过五关——初始提名、组织部门考察、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常委会讨论决定、面向一定范围公示。与这五道关卡相配套的还有一系列党纪法规。
从用人程序上看,这五关涉及的相关主体都有一定的话语权,作为一种制度性保障不可谓不严密,那么,为什么还会频频出现“带病提拔”问题呢?《瞭望新闻周刊》刊发的一篇文章认为,现实中,有些“一把手”在人事任免上的“一言九鼎”,使干部选拔任用流程沦为一种摆设,负责干部考察的部门对拟任用干部的考察往往沦为走形式,造成制度“空转”。
南方某省一名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曾对媒体表示,因为在用人上“一把手”的态度至关重要,“一把手”也就经常遇到高层领导、上级主管部门等方面打招呼的情况。对一些被反映有问题的干部,即便组织部门掌握实情,也要按照“一把手”的意见执行——有些高层关系不敢得罪,不是可能影响到“一把手”的前程,就是可能影响到本地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些条件明显不成熟甚至存在明显问题的干部,只得“睁一眼闭一眼”。
“问题干部‘边腐边升的原因很多,其中一条是干部选拔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不完善,导致组织考察流于形式。”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胡仙芝认为,“有问题的干部被‘带病提拔,而作为举荐者的‘伯乐却不被追究责任,这表明干部提拔有健全完善倒查机制的必要。”
近年来,中央出台一系列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法规,推动干部监督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从“带病提拔”责任追究的实践看,还处于“光打雷不下雨”的状态。
2010年4月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法规文件,明确提出对“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实行“倒查”机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是,五年来极少见到实践的例证。
《北京日报》刊发的一篇题为《贪官“带病提拔”背后》的文章指出:“我们从未吝啬对‘带病提拔受益者的处理,但对失察者甚至有意隐瞒者的责任追究制度却相对滞后,这也是造成‘带病提拔‘边腐边升现象屡见不鲜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实际工作中,“把关者”在考察时听不到真话,也是“带病提拔”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我们考察干部要走好多程序,但也未必能了解到真实情况,别说谈问题,就是缺点、不足,人们也很少谈,因而造成个别干部‘带病提拔。”河北省委组织部调研员张俊锐撰文指出,一些知情人不讲真话,确是造成对一些干部失察的一个因素。作者举例说,他到一个省辖市进行考核,一天谈了两名处级干部、六名科级干部,只有一名处级干部谈了一些问题,其他干部说的都是这好那好、“没听到什么反映”……
“带病提拔”的复杂成因远不止上述几个方面,但即便不是问题的全部,也足以管中窥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