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视域下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研究
2015-03-11张静王溪连林慧
张静 王溪 连林慧
摘 要: 有效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是创新社会管理、营造公民安居乐业的和谐氛围、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之必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路径选择是:重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处理机制、责任落实机制;重构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法律机制;构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引导推广机制、全面培育规划机制以及有效监督机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创新思维是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系统研究;调动社区精英监督社区社会的组织建设与管理以及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创新理解社区社会组织“非营利”性质以及社区社会组织与经济组织的融合等。
关键词: 社会管理; 社会组织; 群众自治组织; 社区建设
中图分类号: C912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3411/j.cnki.sxsx.2015.01.009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组织被称为社会之间组织,在西方国家则被称为非营利组织(NPO)或非政府组织(NGO)。在我国曾称为社会团体,简称团体,现阶段称社会组织或非政府组织。近年来,世界各国的社会组织取得了长足发展,包括基金会、慈善团体、学会、研究会、促进会等,这些组织在社会福利、教育培训、医疗保健、社区服务、卫生环境、文化艺术、宗教服务等领域发挥着重大作用,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参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1] 这为我们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指明了方向。鉴于社区是我国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已成为现阶段社会的基本载体。因此,笔者将以西安市社区社会组织为基本分析对象,探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构建机制及其他措施建议。
一、社会组织及社区社会组织的基本释义
社区社会组织属于社会组织的一个主要类别,因本课题旨在探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故在探讨社区社会组织的本质之前,有必要分析社会组织的基本界定。
(一)社会组织的基本界定
在我国,社会组织是官方使用的最新概念。1998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界定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1999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民间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双重管理体制,民间组织的称谓又成为官方称谓;2004年,国务院出台《基金管理条例》,基金会从社会团体中分离出来成为民间组织中的独立类型,从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成为我国相互独立的三种民间组织类型。党的十六大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了社会组织的概念。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管理,对之推出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将社会组织放到了围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高度进行系统论述,为名称繁多的社会组织相关称呼奠定了统一基础。党的十八大回顾总结了30多年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总结了党的十七大以来的工作,对社会组织有了更加明确的定位。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要“形成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指明了今后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要朝着现代企业的模式发展,即应拥有完善的内部治理机构,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充满活力、高效运作;要“强化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服务民生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这些对政府职责的论述,阐发了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不是依附关系,政府与社会组织应成为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政府应成为服务集成商。政府的职责是要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为社会组织搭建平台,帮助社会组织加强自我能力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组织的一系列论述,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关于社会组织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新的历史时期的继承、深化和发展。社会组织、政府及市场必将形成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社会管理格局。
尽管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了社会组织的概念,党的十七大明确统一了“社会组织”的涵盖范围,概括了过去的非营利组织(NPO)、非政府组织(NGO)、第三部门、公益团体、慈善组合或民间组织等称谓,党的十八大使社会组织的定位更加明确,但都没有明确给出社会组织的定义。
目前可考察的定义有9个之多。(1)非营利组织(NPO)。属于非政府且非商业的组织。汪大海主编的《社区管理》中认为,非营利组织涵盖有“邻里组织”、“社区组织”、 “公益团体”、“私人自愿组织”、“慈善组织”、“独立部门”、第三部门、基金会、非政府及非商业性的组织。[2] (2)非政府组织(NGO)。世界银行编有《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原则》,其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是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一部分的协会、社团、基金会、非盈利公司、慈善信托等,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使赚取利润,也不得将此利润分配。(3)第三部门。来源于美国的三元模式,政府部门-营利部门-第三部门。美国学者莱斯特.塞拉蒙认为,有别于政府和营利部门的就是第三部门。(4)独立部门。是由一些服务社会的专业性团体和非政府组织所组成的团体。这些团体虽然由政府和企业所支持,但其特性与贡献却是独立的。(5)慈善组织。是为弱势者提供慈善服务的机构,其宗旨是开展慈善活动。(6)志愿组织。是由一些志趣相同的人组成,并以自愿人员为主的团体。[2](7)社会团体。我国相关法律解释为,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3] (8)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3] (9)基金会。基金会就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3] 综上所述,关于社会组织的解释可谓见仁见智,但大多认为,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福利事业的中介机构。
在考察了理论研究者和实践者的诸多认识后,综合对现实社会组织的调查,笔者认为,社会组织是区别于政府部门、经济组织的其他社会组织,该组织由具有共同爱好和兴趣的社会成员所组成,以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改善民生和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以实现会员愿望为目的,以自愿自觉为表现形式,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该组织的特质是: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自觉自愿参与的,不是政府强制隶属于政府机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其决策层不是由政府官员或其他经济组织控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并不排除可以营利,该营利主要用于维持自我生存和发展并改善民生;宗旨是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改善民生和开展慈善活动;目的是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
(二)社区社会组织的内涵
目前国内对社会组织没有一个统一的、普遍认可的定义,故对社区社会组织也没有一致的统一概念。有学者认为,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立足于社区,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自我管理,在社区内自主活动,有一定的活动目标,以实现社区、居民的和谐发展为宗旨的民间组织。[4] 还有学者认为,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组织或个人在社区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5] 陕民办发[2010]139号文件指出,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活动的范围原则上只限于本社区(社区间交流、比赛活动除外),活动内容和方式必须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逐步把社区社会组织纳入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管理轨道。西安市社区民间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指出:“社区民间组织,是指在社区内开展自愿者服务、公益服务和从事文化体育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4]
笔者认为,社区社会组织是以本社区居民为主要成员,以满足本社区成员的多种需求为目的,由居民自发成立的群众性组织,其基本要素主要有:组织成员主要是本社区的居民;活动范围一般在本社区区域内;组织由居民自愿组建;组织成员自由进出,组织结构松散。
二、西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西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在数量规模、活动领域和服务内容上均呈快速增长之势。据西安市民政部门统计,截至2012年底,在市级民政部门实际登记的社会组织1068家(社会团体447家,民办非企业单位621个),在各区县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2537家,城乡社区备案的社会组织2173家,全市社会组织合计已达5778家。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每年以5%左右速度增长,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2.5家。西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水平和全国相比较相对迟缓,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2家/万人,但发展速度较快。尤其是2012-2014年,中央财政每年拨款2亿元支持西安市社会组织的发展,而社区社会组织是中央财政重点支持的四大领域之一。因此,西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非常迅速,预计以后每年还会以10%的速度增长,覆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教育、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等各个领域。[6]
(二)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个案分析——以西安市碑林区为例
为了充分了解社区社会组织在和谐社区及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准确把脉社区社会组织的现状及发展需求,我们对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街道环南路社区社会组织的调研信息做一分析。
1. 社区概况。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街道环南路社区成立于2000年10月,位于和平门外雁塔路东侧,辖区住户6003户,常住人口19000人,驻地单位7家,居民小区3个,设16个家委会。
2. 调研概况。该项调研是在碑林区“社区社会工作室”试点的基础上开展的社区社会组织现状调查,基于前期的调研和了解,该次调查以定性研究方法为主,引入“6W1H”询问理论(“6W1H”指需要什么组织—what,谁需要—who、为何需要—why,在什么时间—when、什么地点需要—where、谁来组建—which、如何组建—how),采取深度访谈法,配合使用问卷调查法。访问对象涉及家委会主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退休办主任、熟悉辖区情况的工作人员、组织活动的参与者等,本次调查共作了22个访谈。调查内容涉及社会组织现状、规模、居民满意度、发展需求、发展建议等。
3. 调查结果。通过访谈得知,本社区共有社区社会组织10个,其中合唱团2个,民乐团1个,京剧团1个,管弦乐团1个,乒乓球协会1个,书法协会1个,象棋协会1个,舞蹈协会1个,跳棋协会1个。可以看出,该社区社会组织以文体组织为主。
4. 调研总结。经过对访谈资料分析,该社区社会组织的优点有:(1)组织形成出于自愿,有些组织凝聚力强,自觉性较高;(2)组织成员自身素质高,服务意识强,有社会责任感;(3)组织的社会资源相对丰富,成员中有老干部、老教师,知识面广,社交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强,对组织稳定发展有吸引和维护作用。
该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也有许多不足之处:(1)对社区社会组织认识不足,在社区中还有好多类似于社会组织的团体,但因对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不甚清楚,依然属于游离于社会组织行列之外的闲散组织;(2)社区社会组织结构失衡。该社区的社会组织主要以文体娱乐型为主,社区服务相关的社会组织及自愿者组织不甚活跃;在访谈中有95.5%的人支持自愿者活动,有的本身就是慈善协会或自愿者组织的一员,但社区并没有形成规模的志愿者组织。(3)现有组织以老年人为主,年轻人较少,且活动场地在一定程度上也较难保证;(4)组织力有所欠缺,在访谈中,有87%的人表示组织活动通知就去,13%人表示有时间就去,访谈者中大多希望有活动就通知他们。
(三)西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上面的个案分析上已经能够看出社区社会组织的存在问题,课题组还随机抽取走访调研了西安市各区县的十多个居民社区。对各访谈情况进行梳理,发现西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 政府与社区社会组织关系定位依然不很明确。调研中发现,西安市政府与社区社会组在社区公共服务方面依然存在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缺位表现为应由政府提供的社区公共服务没有到位,例如西安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缺乏,满足不了社会需要,已经成为较为突出的社区公共服务缺失问题。越位表现为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政府仍然在行使(如对社会组织的经营政府管得太多),政府在社区公共服务职能的范围未得到合理的界定,做了一些自己做不了、做不好和不该做的事情,挤占了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错位则表现为政府在社区公共服务中的垄断格局尚未彻底打破,民间资本进入社区公共服务领域仍存在着许多隐性的壁垒。政府在社区公共服务领域的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导致一些本该由社区社会组织进驻的领域,社区社会组织却找不到自己合适的位置。
2. 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不够。调查中感到,西安市政府在社区社会组织鼓励、支持、扶持方面的举措和成功经验还不多,对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力度较小、覆盖面较窄,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对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性缺乏正确认识,社区工作人员薪资不高、工作不稳定,造成许多专业人员不愿意到社区就业。大部分社区负责人都是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成员兼任或者任命。(2)对社会组织缺乏正确的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有何作用,在社区服务中怎样定位,如何借助社区社会组织力量改善民生、完善服务,政府相关部门缺乏认识和了解。(3)政府向社区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机制不够健全。2008年,西安市虽然已经出台了《关于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及成果的操作方法》,但尚在低层次水平上徘徊,没有形成一套制度化、规范化、长效性的制度机制。
3. 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结构不平衡。主要体现为区域不平衡、社区内社会组织类型不平衡以及年龄结构不平衡。西安市不同城区、不同社区之间存在着历史背景、基础设施、经济条件、居民素质等差异,导致社区社会组织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现象。从社区社会组织分布领域看,文体类和教育培训类社区社会组织较多,而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较少,公益类、维权类社区生活组织更少;从年龄结构来看,社会组织以老年人为主,年轻人较少。社区社会组织分布存在某些类型数量相对过剩和某些类型数量相对不足并存的现象,不能完全适应社区居民的需要。普遍来看,社区社会组织在教育培训、文体活动这两大领域发展作为迅速,在实践中很多社区更愿意发展这两类社区组织,而公益慈善类和权益维护类组织是当前西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弱项。西安市政府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主要表现在养老服务机构和民办幼儿园两大方面,政府财政为其发展壮大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而对其他社区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非常有限。
4. 社区社会组织活动经费严重不足。经费问题是困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社区社会组织的经费来源一般包括政府拨款、收取会费、组织自身收入、企业捐赠和社会捐赠五种方式。从调研情况来看,除官办社会组织外,居民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没有专门的经费来源。官办社会组织经费主要靠政府拨款,经费相对比较充裕;居民自愿组成的社区社会组织接受政府拨款非常少,主要依靠收取会费和和少许经营收入。经费问题阻碍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
5. 缺乏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目前社区社会组织缺乏自身、政府和社会的有力监督。据课题组调查,西安市社区社会组织仅有为数较少的几家组织中设置了专门的监督员职位,主要监督组织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及日常开支等,但尚未形成规范和统一的问责与绩效评估体系;社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乏力,要求社会组织向公众公开信息的相关法律欠缺,公众监督的主要渠道是上访、举报、发微博、微信等。监督机制的不健全,致使社会组织不当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
三、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路径选择
根据目前现状和存在问题,要克服社会组织之不足,使社会组织在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选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有效机制,对于其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路径选择的理论依据
1. 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现代化社会组织体制”的论断。如前所述,“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社会组织的新提法,表明我党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理念和定位有了新取向。这个新取向一方面意味着要重新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要重新确认政府和社会组织各自的责任,另一方面还涉及重构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等一系列问题,这种新取向成为我们构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机制的基本指导原则。
2. 陕民办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陕民办发[2013]24号《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力争3-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政社分开、责权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构建服务到位、监管有效、多方参与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格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7]
3. 西安市民办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西安市民政局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西安市实际,提出了西安市社会组织发展的总目标及一系列指导意见。将总体目标设定为“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初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构建服务到位、监管有效、多方参与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格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7]
(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路径选择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陕西省政府、西安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 重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我们认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应建立在政府在对待社会组织问题上“去行政化”基础上,就是要建立服务型政府,是政府从“行政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型,从全能政府向有效政府转型,从直接控制者向调节者、中介人、裁判员和服务集成商转型,要努力使政府与社会组织结成合作伙伴关系,如图1所示:
2. 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责任落实机制。责任落实机制依然属于政府角色转变的问题。“把权力关在笼子里”,政府向社会组织放权,是责任落实机制的原初动力。政府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切实管好,这不仅能把政府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更能激发社会力量和市场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笔者认为,应该首先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职责,哪些是政府擅长的、管得了且管得好的,哪些是管不了、不好管、管不好的,进而根据政府和社会组织各自的优势,将政府管不了、不好管、管不好的公共事务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接,将政府过去的直接管理转向扶持引导,以为社区社会组织成长创造活动平台和发展空间。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落实机制,就是要从根本上切实解决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社区公共服务方面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
3. 重构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法律机制。这需要政府下决心简化社会组织登记的程序,降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门槛,并切实使社会组织向现代企业一样,真正实现社会组织的自治。在此方面,西安市政府出台的市民发〔2013〕326号文件指出:“大力培育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注册登记;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委员会备案。”这为社会组织规范发展落实指明了方向。
4. 构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引导推广机制。社会组织是承载和对接政府转移职能的重要力量,加大扶持培育社会组织的力度,已成为政府迫切的职能所在。由于国家以前对社社会组织的立法不健全,外部的监督机制不完善,部分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不足,内部管理混乱,有的甚至违背非营利性、公益性原则而追求经济效益,降低服务质量,忽视社会效益与社会责任,导致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大大降低,进而使社会动员能力下降,难以吸引社区居民长期参与,难以吸引专业人才的参与,降低了有效发挥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鉴于此,政府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和督促社会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尽可能多地引导和组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以提高社会对社会组织的认可度,同时要加大社会组织培训力度,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的服务意识和创新精神。
5. 构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全面规划扶持机制。如前所述,西安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不平衡,而社区社会组织及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社区居民素质等因素有关,但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政府的重视程度和扶持力度。一般而言,政府的重视程度和培育力度,能促使社会组织的区域平衡、种类平衡与结构平衡。一要建立长效调研机制,动态监控,形成常态;二要结合各社区几个组织的不同特征,在调研的基础上,规划出具有各个区域特色的不同组织类型,分类组建,逐步完善,要有计划、有目标;三要积极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组织活动,以达到组织内部的性别、年龄、职业、知识等结构平衡。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总体规划、分类指导和分类管理,将把社区社会组织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
四、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创新思考
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管理,涉及到的因素不计其数,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上,还有下列问题值得创新思考。
(一)对社会组织的系统研究
在对社区社会组织研究中,笔者发现,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研究依然处于表层,很多研究仅仅限于经验的简单介绍,个别的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有所探讨,但研究停留于就事论事或地区个案描述上,缺乏系统全面的考查和理论分析框架,在对政策的研究上,只研究了国家和地方出台了哪些政策,但法律法规之间的上下对接关系,同层次上的相互协调关系,缺乏纵横比较性研究;在对社区组织类型的研究上,也只研究了目前存在哪些社会组织,社区居民需要哪些社会组织、需要多少个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政府分离出来的职能需要怎样的社会组织来承接等需求现状,并未量化性地深入研究。故须加大研究力度,以寻求社会组织建设、发展及管理的基本规律,以形成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社区之间良性互动、耦合共进的发展态势。
(二)社会精英监督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管理
关于社会精英,有许多不同的见解,有人认为,社会精英是那些在群体交往实践中,能够调动更多社会资源,并获得权威性价值分配的少部分人;也有人认为,社会精英是群众基础好,具备很强的管理能力和较高的综合素质的人。在考察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和综合社区管理实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社会精英在社区管理中属于社区精英,是指居住在社区,关心社区发展、在社会中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能够调动一定的社会资源服务于社区的人。社区精英来自社会各个层级,属于社会的中坚,对社会的治理结构比较了解,社区稳定、和谐与其利益切身相关;社区社会组织不仅符合社区精英的利益,也保全了最大多数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凡是社会组织活动活跃的社区,大多离退休干部参与较多,这些人有较为丰富的社会资源和组织协调能力,也可以被看作是社会精英的一部分。这就提供了一种参考,应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精英在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管理中作用,调动社会精英的能量监督社会组织良性建设,促使社区良性发展,对最终实现社区发展战略目标具有促进作用。
(三)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培育
国内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北京市关于社会组织的相关文件中。北京市《关于构建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暂行办法》中指出:枢纽型社会组织是由负责社会建设的有关部门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8] 但笔者认为,只要是在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的组织都可以视为枢纽型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是各类社会组织的向心力所在,对于各类社会组织具有凝聚作用,有一定的感召力。此类组织是民心所向,不必政府职能部门认可。在社会组织的建设上,政府应着力培育枢纽型社会组织,使之成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增加正能量。
(四)创新理解社会组织“非营利”性质
社会组织常被理解为只服务不盈利,也可以理解为可以盈利,但盈利部分用于组织自身发展或者还之于社区中的弱势群体。这种理解使我们想到了日本松下公司的价值观——“赚钱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当这一价值观受到质疑时,松下对企业价值观的解释使人们感到了赚钱正是企业的责任所在。解释如下:“日本今天的繁荣,自然是本国的公司获得相当大利益的结果,如果大部分公司都不赚钱,日本就变成一个贫穷的国家了……而为了社会的全体繁荣,赚钱也是我们的重大责任和义务。我们从社会取得天下的资金,集天下的人才,用天下的资源,如果没有任何的成果展现,不但愧对社会,社会也不会原谅你。”[9] 以此推理,社会组织如果不赚钱,其服务成本从何而来,服务质量如何提高,自身生存如何保障,仅靠政府资助和企业捐助是无法长期维持的,用社区之资源而无法为社区提供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也不会原谅。鉴于此,笔者认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非盈利性质,应创新理解和分类管理,即可根据服务类型和对象的不同,采取部分有偿服务,这些有偿服务,可以改善社会组织资金匮乏的局面,使社会组织在资金上具有自主性从而形成更高的自治性,也正是这些有偿服务,维持了组织的生存,为提高服务质量奠定一定的物质基础。
(五)社区社会组织与经济组织的融合
在社区,除了社会组织外,还存在一定量的经济组织,如物业服务公司、小型超市、理发店、美容服务店、社区蔬菜果品店等等。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也是社区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毫无联系的真空实体,事实上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业务和其他方面的交叉性。他们作为社区的一员,均有义务为社区的发展奉献力量。因此,政府应设法使各组织之间形成一种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有机协调统一体。充分调动这些组织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特别是应充分发挥自己专业所长服务于社区。如社区内的物业公司,活跃业主的文化生活本身就是其职责之一,在当今物业小区与社区愈来愈合二为一的今天,活跃社区文化就理所当然地落在了物业公司的肩上,社区卫生、社区绿化以及对社区居民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也是物业公司不可推卸的责任,社区的理发店、美容机构、社区医疗机构等,均可“以己之长,服务社区”。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经济组织的融合,将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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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山庆;校对:党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