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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法院登报道歉”具标本意义

2015-03-07张枫逸

大众标准化 2015年10期
关键词:赔偿法首例受害人

● 张枫逸



首例“法院登报道歉”具标本意义

● 张枫逸

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据了解,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然而,一直以来在国家赔偿案件中,“重经济赔偿,轻赔礼道歉”的现象十分普遍,更别提以登报这样正式的方式向受害人道歉。

前不久媒体报道,东莞小伙蒋小兵(化名)去年因为冤案被关押了21天。事后,国家赔偿很快到位,道歉却久等不来。甚至,当其母亲上门要求警方赔礼道歉,为儿子恢复名誉时,“一位副局长从头到尾都没有一句道歉和安抚的话,态度很凶”。而在备受关注的呼格案、念斌案中,相关法院也仅仅是到当事人家中登门道歉。这样的道歉形式,实际效果显然有限,不足以“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国家赔偿法》实施近3年来,才出现首例法院登报道歉的做法,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值得反思。一方面,受害人普遍缺乏维权意识和勇气,不敢向公权部门主张权益。有内部人士坦言:“尽管《国家赔偿法》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当事人固执地要一句道歉。对于不少当事人而言,能重获自由就已经谢天谢地了。”同时,一些部门自恃高高在上,不愿放低身价向公众道歉,或是觉得赔偿认定书已经做出了过错认定,赔偿金也给了,就没必要专门赔礼道歉。

从某种意义上讲,赔礼道歉比经济赔偿更重要。国家机关在人们心中是正义的化身,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虽然冤案得到了纠正,当事人也领到了赔偿金,但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造成的负面影响,却不会轻易消除。在公众“先入为主”的思维下,许多当事人在无罪释放后,还会遭受不明就里的人们在背后指指点点。只有有关部门主动认错,赔礼道歉,才能抚慰受害者的精神创伤,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重新融入工作和社会,赢得周围人们的信任和关怀。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出现差错并不可怕,只要勇于面对。对于有关部门来说,登报道歉非但不是丢面子的事情,还能向人们展示有责任、有担当的一面,更好地树立司法权威。而道歉本身也是一个自我反省、自我加压的过程。在公众雪亮眼睛的监督下,相信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能认真总结教训,审慎用权,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

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此前邱超等19人申请国家赔偿时,就曾向安徽高院提出过登报致歉的要求,法院最终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首例“法院登报道歉”具有标本意义,邱超等19人主动维权的精神,值得其他蒙冤者学习。这不仅是维护个体权益,也有利于推动司法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变被动为主动,从“要我道歉”向“我要道歉”过渡,积极主动承担责任,还当事人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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