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关内侯的爵位继承
2015-02-28师彬彬
师彬彬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300071)
两汉爵位继承事关政治身份、社会地位、法律优待、经济权益的传递,反映了当时家庭成员之间的等级差异及政府对继承权的控制。汉代爵位继承主要涉及继承形式、继承顺序、继承人的选择三项内容,不仅是爵位制度、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汉律重点调整的一个对象。
学术界虽已关注两汉爵位继承问题并取得了丰硕成果①参见[日]牧野巽:《西汉的封建相续法》,《牧野巽论著集》第一卷《中国家族研究》(上),东京:御茶之水书房1979年版;[日]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武尚清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北京:学苑出版社2004年版;曹旅宁:《张家山汉律中的后子制度及身份继承法》,《张家山汉律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韩]尹在硕:《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反映的秦汉时期后子制和家系继承》,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刘欣宁:《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论汉初的继承制度》,台北:台湾大学出版社委员会2007年版;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王彦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版;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文史哲编辑部编:《早期中国的政治与文明》,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吕利:《律简身份法考论:秦汉初期国家秩序中的身份》,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闫晓君:《从张家山汉简看汉代继承问题》,王沛主编:《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一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曹旅宁:《秦汉魏晋法制探微》,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廖伯源:《汉代爵位制度试释(上编)》,《新亚学报》,1973年第1期(下册);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见规范继承关系的法律》,《中国历史文物》,2002年第2期;徐世虹:《张家山二年律令简所见汉代的继承法》,《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周美华:《〈二年律令〉中的“置后”与“户后”继承制度》,《东吴中文学报》,2009年第18期;尤佳、周斌、代唯酝:《东汉列侯推恩分封问题辨正——东汉侯爵继承制度研究之一》,《古代文明》,2013年第2期;李恒全:《从出土简牍看秦汉家庭继承制度》,《中国农史》,2013年第6期;尤佳:《汉晋绍封制度论考》,《中华文史论丛》,2014年第3期。,但学者大多只关注诸侯王、列侯的爵位继承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涉及的西汉初期的爵位继承法,并未全面揭示汉代爵位继承制度的发展脉络。目前学术界有关两汉关内侯爵位继承的研究相对比较薄弱,一些结论仍可商榷。本文拟在梳理史料与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挖掘法律条文背后的关内侯爵位继承的运作实态以揭示爵位制度的复杂性、继承法的变动性,相信有助于我们从爵位继承的视角探究两汉二十等爵制的演变。不足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鉴于爵位继承具有协调家庭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西汉政府制定了比较完备的身份继承法。西汉初期的爵位继承法主要集中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其法既强化了宗法伦理关系,又导致了家庭成员之间不平等地位的形成。如《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了爵位继承人的顺序、权益、身份限定、政府的置后职责及家属到政府办理置后的时效,维护了后子完整的爵位继承权。《二年律令·傅律》亦规定关内侯后子之外的儿子可以通过傅籍部分继承父亲的爵位,不仅嫡庶之别分明,而且长幼有序。
此外,西汉政府还以诏令的形式调整爵位继承法,反映了皇权对身份继承权的重视。如平帝元始元年(1)正月,“令诸侯王、公、列侯、关内侯亡子而有孙若子同产子者,皆得以为嗣。”颜师古注曰:“子同产子者,谓养昆弟之子为子者。”[1]349—350平帝时期,汉律规定关内侯的同产子、孙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嗣子①汉代,诸侯王、公、列侯、关内侯的后子亦称嗣子。并继承爵位,从而扩大了爵位继承人的选择范围。
一、后子嗣爵
秦汉时期,后子即有爵者生前选定并上报政府登记认定的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儿子。秦律中已有关于后子的内容,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载:“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2]110
置后即有爵者在生前依法选定后子作为爵位继承人和户主继承人,包括置爵后、置户后两种形式。汉律规定遗腹子可以继承父亲的爵位,如《二年律令·置后律》曰:“主死,其寡有遗腹者,须遗腹产,乃以律为置爵、户后。”[3]60西汉时期,遗腹子继承父亲爵位者较多。例如,“孝文二年,(阏氏)文侯(冯)遗以它遗腹子嗣”。[1]592另如昭帝元凤元年(前80)春,“泗水戴王前甍,以毋嗣,国除。后宫有遗腹子(刘)煖,相、内史不奏言,上闻而怜之,立煖为泗水王。”[1]225再如成帝河平元年(前 28),“安成侯王崇薨,谥曰共侯。有遗腹子奉世嗣,太后甚哀之。”[1]4018
后子嗣爵是两汉爵位继承的法定形式,后子一般为嫡子,嫡长子优先。如文帝元年(前179)正月,有司曰:“立嗣必子,所以来远矣。高帝始平天下,建诸侯,为帝者太祖。诸侯王及列侯始受国者皆亦为其国祖。子孙继嗣,世世弗绝,天下之大义也,故高帝设之以抚海内。”[4]419嫡子嗣爵是汉高帝制定的“汉法之约”,在汉代得到了贯彻。如景帝前元三年(前154),“景帝与(梁)王燕见,侍太后饮,景帝曰:‘千秋万岁之后传王。’太后喜说。窦婴在前,据地言曰:‘汉法之约,传子適孙,今帝何以得传弟,擅乱高帝约乎!’于是景帝默然无声。”[4]2090
两汉关内侯的爵位继承人一般依据父系血缘关系确定,大多在疾死置后时进行。西汉初期的法律规定关内侯疾死置后时,后子的选定以嫡子优先为原则,无嫡子时则由庶子依据母亲身份(下妻的地位高于偏妻②参见王子今:《“偏妻”“下妻”考》,《古史性别研究丛稿》,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的高低依次为后子,嫡庶之别分明。如《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疾死置后者,……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其毋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3]59西汉初期,关内侯爵位继承的法定顺序依次是嫡子、下妻子、偏妻子。西汉初期,后子的选择不仅嫡庶之别分明,而且和其年龄长幼、是否拥有爵位密切相关。如《二年律令·置后律》载:“□/先以长者、有爵者即之。”[3]60
西汉初期,有爵者到政府办理置后要有里典或里正以及同里同伍五人以上担保后子的身份合法,负责办理置后的县尉、尉史若置后有误或超过置后时限则要处以一定罚金。如《二年律令·置后律》曰:“□□□,、史各。当置后,留弗为置后过旬,尉、尉主□。……诸当拜爵后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3]61王彦辉先生认为:“置后的工作流程大体由里向乡部提供‘置后’的文字材料和担保书,经乡部统一呈报到县,再由县尉、尉史等审定和造册,爵位继承人的资格认定才最后完成。”[5]87为了减少爵位继承中的纠纷以协调家庭关系与维护社会秩序,汉律还规定了家属到政府办理置后的时效:家属必须在父母、妻子安葬完毕三十日之内,在儿子、同产、祖父母、祖父母的同产安葬完毕十五日之内到政府办理置后。如《二年律令·置后律》载:“父母及妻不幸死者已葬卅日,子、同产、大父母、大父母之同产十五日之官。”[3]60西汉初期的后子在一定时效内上报政府登记认定才可嗣爵,反映了政府对爵位继承权的重视。
为了协调有爵者的家庭关系并维护社会秩序,汉律严格限定了爵位继承人的身份。①汉律关于爵位继承人身份限制的规定来源于秦律,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军爵律》曰:“从军当以劳论其赐,未拜而死,有罪法(废)耐迁其后;及法(废)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废)耐迁者,鼠(予)赐。”(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55页。)首先,汉律规定有爵者若自杀,则剥夺其后子的爵位继承权。如《二年律令·置后律》曰:“其自贼杀,勿为置后。”[3]60另如元帝初元二年 (前 47)十二月,“(萧)望之有罪死,有司请绝其爵邑。有诏加恩,长子伋嗣为关内侯。”[1]3289此例说明汉代有爵者若因罪自杀,其子一般不能嗣爵。
其次,汉律规定有罪曾被处以耐刑以上刑罚者不得作为爵位继承人。如《二年律令·置后律》曰:“尝有罪耐以上,不得为人爵后。”[3]61《二年律令·爵律》亦载:“当拜爵及赐,未拜而有罪耐者,勿拜赐。”[3]61西汉时期,列侯后子有罪不得嗣爵者较多。例如,“孝惠七年(煑枣侯革朱)薨。嗣子有罪,不得代。”[1]616另如,“(武帝)太初元年(阴城侯刘苍)薨,嗣子有罪,不得代。”[1]445再如,“(平帝)本始元年(随桃侯赵昌乐)薨。嗣子有罪,不得代。”[1]656上述史料说明,嗣子有罪不得嗣爵在西汉得到了执行。
再次,汉律还规定了非子罪、非正罪以维护嫡子的爵位继承权。西汉时期,列侯因非子罪或非正罪而夺爵者较多。例如,“(文帝前元)五年,(涅阳)庄侯子成非子,不当为侯,国除。”[4]932另如,“(昭帝)元凤三年,(益都侯刘嘉)坐非广子,免。”[1]441再如,“(哀帝元寿二年)八月,(汝昌侯傅昌)坐非正免。”[1]712—713又如,“(平帝)元始三年,(平周侯丁满)坐非正免。”[1]711
两汉关内侯的爵位继承人一般首选嫡长子,嫡长子嗣爵者居多。若嫡长子早死或有罪,则由其他嫡子以年龄顺序嗣爵。例如,“孝宣王皇后。其先高祖时有功赐爵关内侯,自沛徙长陵,传爵至后父奉光。”[1]3969另如元帝时期,“(关内侯丙)显卒,子昌嗣爵关内侯。”[1]3149再如元帝时期,“(关内侯孔)霸薨,(长)子福嗣。福薨,子房嗣。房薨,子莽嗣。”[1]3365又如元帝初光五年(前 39),“(冯)野王嗣父爵为关内侯,免归。数年,年老,终于家。子座嗣爵,至孙坐中山太后事绝。”[1]3305关内侯冯奉世因长子冯谭早死,而以次子冯野王嗣爵。西汉关内侯若不犯罪、无后或诏令的特别规定,爵位则可世袭,呈现政治身份世袭化的倾向,反映了政府对高爵阶层的优待。
东汉关内侯的政治身份、社会地位下降,关内侯的爵位被继承者也较少。司徒冯勤、曾为帝师的太常桓荣父子因与皇帝关系密切,后子才得以嗣爵关内侯。例如,“(光武帝建武)中元元年,(关内侯冯勤)薨,……勤七子。长子宗嗣,至张掖属国都尉。”[6]911另如明帝时期,“(关内侯桓)荣卒,郁当袭爵,上书让于兄子泛,显宗不许,不得已受封”。[6]1257再如和帝永元五年(93),“(关内侯桓郁)子普嗣,传爵至曾孙。”[6]1254为了鼓励富人买爵以缓解严重的财政危机,灵帝时期允许买爵关内侯者的后代继承爵位。灵帝中平四年(187),“卖关内侯,假金印紫绶,传世,入钱五百万。”[6]40
此外,光武帝追封关内侯侯霸为则乡侯,其后代得以嗣爵列侯。建武十三年(37),“(光武帝)追封谥(关内侯侯)霸则乡哀侯,食邑二千六百户。子昱嗣。……昱后徙封于陵侯,(明帝)永平中兼太仆。昱卒,子建嗣。建卒,子昌嗣。”[6]902—903
从上述史料来看,“(汉代)赐爵则但爵其身,不能世袭。即使是特令食邑的关内侯亦如此。《汉书》《后汉书》诸赐关内侯者,无一例传后”,[7]40与史实并不相符。
二、绍封继绝
两汉列侯若犯罪或无后(一般为无嫡子),除国则比较常见。如西晋武帝时期,河内太守刘颂上疏曰:“(汉代)不崇兴灭继绝之序,故下无固国。”[8]1301西晋武帝诏书亦曰:“古者列国无嗣,取始封支庶,以绍其统,而近代更除其国。”[8]1171此诏书中,“近代”应指汉代。绍封继绝即除国列侯的子孙或亲族成员在皇帝许可时可以完全或部分继承列侯的爵位②学术界对两汉绍封制度的研究,参见尤佳:《汉晋绍封制度论考》,《中华文史论丛》,2014年第3期。,“纯粹为皇帝对列侯后裔之恩泽”[9],目的在于“褒功德,继绝统,所以重宗庙,广圣贤之路也”。[1]3150
两汉皇帝绍封一些除国列侯的后代为关内侯,成为关内侯爵位继承的重要补充形式。汉代绍封继绝并未普遍推行,只是皇权扩大统治基础的一项重要措施。两汉王朝绍封的关内侯以高帝时期功臣侯的后代居多,恩泽侯、宦者侯的后代被绍封为关内侯者极少,有助于维持各种政治集团势力的基本平衡。
哀帝元寿二年(前1)以来,西汉皇帝绍封除国列侯的后代为关内侯者规模极大。例如,“元寿二年八月,诏赐(清河侯王)吸代后爵关内侯,不言世。”[1]534—535此次诏书明确规定清河侯王吸后代的关内侯爵位只可维持一代,取消了爵位继承权。另如,“元寿二年八月,诏赐(颍阴侯灌)婴代后者谊爵关内侯。”[1]548再如平帝元始二年(2),“赐故曲周侯郦商等后玄孙郦明友等百一十三人爵关内侯,食邑各有差。”[1]353又如,“元始四年,赐(长平侯卫)青玄孙赏爵关内侯。”[1]687平帝时期,大司马王莽建议绍封诸侯王与列侯的后代为列侯和关内侯,成为他笼络人心和巩固权势的一种手段。如元始元年(1),“(王莽)建言宜立诸侯王后及高祖以来功臣子孙,大者封侯,或赐爵关内侯食邑”。[1]4048
东汉时期,皇帝绍封除国列侯的后代为关内侯可考者仅三人。例如,“桓帝延熹二年,绍封(鄛乡侯郑)众曾孙石雠为关内侯。”[6]2513和帝时期,宦官郑众因协助和帝铲除外戚窦宪集团之功而封宦者侯。另如《史记索隐》姚氏案:“《汉纪》桓帝延熹三年,追录高祖功臣李必后黄门丞李遂为晋阳关内侯也。”[4]2669
三、其他形式
两汉关内侯的爵位继承不仅包括后子嗣爵、绍封继绝两种形式,而且涉及其他三种类型,有助于保障爵位传承的稳定性、持续性。
首先,西汉初期,关内侯后子之外的儿子可通过傅籍的方式部分继承父亲的爵位①李恒全先生认为西汉初期,关内侯后子之外的其他儿子可以通过傅籍的方式由政府赋予部分爵位,并非继承父亲的爵位。参见李恒全:《出土简牍看秦汉家庭继承制度》,《中国农史》,2013年第6期,第76页。,既维护了高爵者的利益并鼓励其后代立功以保持社会活力,又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傅籍简称傅,指成年男子到政府登记在册并开始承担徭役、兵役。汉代傅籍者在承担徭役的同时,开始按等级获得爵位、田宅、实物、减免刑罚等特权。②参见臧知非:《秦汉“傅籍”制度与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中心》,《人文杂志》,2005年第1期,第112页。如《二年律令·傅律》规定:“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当士(仕)为上造以上者,以適(嫡)子;毋適(嫡)子,以扁(偏)妻子、蘖子,皆先以长者若次其父所以,所以未傅,须其傅,各以其傅时父定爵士(仕)之。父前死者,以死时爵。”[3]58西汉初期,关内侯后子(首选嫡长子)之外的儿子通过傅籍的方式部分继承父亲的爵位时,嫡子优先,无嫡子时则由庶子继承爵位,不仅嫡庶之别分明,而且长幼有序;后子之外,其中的两个儿子可继承不更爵位,其他儿子则继承簪袅爵位,这是爵位继承权的一种扩展,既反映了西汉初期关内侯拥有较高的政治地位、社会身份,又体现了政府对有爵者的优待。
西汉初期,关内侯后子之外的儿子通过傅籍部分继承父亲爵位的时间较晚,缩短了为政府承担徭役、兵役的年限。如《二年律令·傅律》载:“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3]58西汉初期的继承法规定关内侯的爵位不均等继承,维护了后子完全继承父亲爵位的特权并兼顾了其他儿子的部分爵位继承权,通过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等级差异以协调家庭关系,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西汉初期,有爵者后子之外的儿子若身高不满六尺二寸或先天残疾则不能通过傅籍部分继承父亲的爵位。如《二年律令·傅律》曰:“当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乌者,以为罢癃。”[3]58
其次,两汉皇帝多次赐包括关内侯后子在内的为父后者爵位,以提高后子的政治身份、社会地位,成为爵位继承权的一种延伸。文帝以来,西汉政府多次赐包括关内侯后子在内的为父后者一级爵位,有时还赐列侯嗣子爵五大夫,大多在春季或夏季立皇太子或皇太子行冠礼之时。如文帝元年(前179)春正月立刘启为皇太子,“因赐天下民当代父后者爵各一级。《集解》韦昭曰:‘文帝以立子为后,不欲独飨其福,故赐天下当为父后者爵。’”[4]420另如,“(武帝元狩元年夏四月)丁卯,立皇太子。赐中二千石爵右庶长,民为父后者爵一级。”[1]174再如元帝竟宁元年(前33)春正月,“皇太子冠。赐列侯嗣子爵五大夫,天下为父后者爵一级。”[1]297—298又如成帝绥和元年(前 8)春二月诏亦曰:“其立(刘)欣为皇太子。……赐诸侯王、列侯金,天下当为父后者爵”。[1]328
光武帝建武三年(27)以来,东汉政府亦多次赐包括关内侯后子在内的为父后者二级或三级爵位,有时在春季正月和大赦天下同时进行。例如,“(建武三年春)二月己未,告祠高庙,受传国玺,赐天下长子为父后者爵,人二级。”[11]61另如,“(安帝永初)三年春正月庚子,皇帝加元服。大赦天下。赐王、主、贵人、公、卿以下金帛各有差;男子为父后,及三老、孝悌、力田爵,人二级”。[5]212再如,“(桓帝建和元年春正月)戊午,大赦天下。赐吏更劳一岁;男子爵,人二级,为父后及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级”。[6]289
再次,西汉平帝时期允许关内侯的同产子、孙子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嗣子继承爵位,但控制在父系血缘关系的范围之内,从而扩大了爵位继承人的选择范围。平帝元始元年(1)正月,“令诸侯王、公、列侯、关内侯亡子而有孙若子同产子者,皆得以为嗣。”颜师古注曰:“子同产子者,谓养昆弟之子为子者。”[1]349—350相似内容亦见于《居延新简》E.P.T5:33:“□/同 产 子 皆 得 以 为 嗣 继 统 □/□/……”[12]20,这条律文应属于西汉后期。元帝时期,已有以同产子为嗣子继承爵位的事例。如初元元年(前48)三月,“(元帝)封外祖父平恩戴侯同产弟子中常侍许嘉为平恩侯,奉戴侯后。”[1]279从上述史料来看,认为“(汉代)在制度上只承认儿子的爵位继承,疏远亲属自不必说,孙及兄弟之子也不被认可继承,他们间或也有被许可继承一事,是例外的、恩赏性的,决不是制度上的当然认许”,[13]58—59与西汉后期爵位继承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两汉关内侯的爵位继承呈现类型多样化的特征,主要反映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后子嗣爵是汉代关内侯爵位继承的法定形式,后子按嫡长子优先原则确立并上报政府登记认定后才可嗣爵。其二,西汉哀帝以来,两汉皇帝绍封一些除国列侯的后代为关内侯,成为关内侯爵位继承的重要补充方式。其三,西汉初期,关内侯后子之外的儿子可以通过傅籍的方式部分继承父亲的爵位,不仅嫡庶之别分明,而且长幼有序。其四,西汉文帝以来,两汉皇帝多次赐包括关内侯后子在内的为父后者爵位。其五,西汉平帝时期允许关内侯的同产子、孙子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嗣子继承爵位,但控制在父系血缘关系的范围之内,从而扩大了爵位继承人的选择范围。
汉代关内侯的爵位继承呈现形式多样化特征,有助于维护关内侯爵位的稳定传承,这既反映了身份继承法的变迁与爵位继承机制运行的复杂性,又体现了政府重视维护高爵阶层的权益。两汉关内侯的爵位继承权并不完整,主要取决于法律的规范和皇权的支配,部分关内侯因犯罪、无后或皇帝的命令而丧失爵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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