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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众舆论》出发浅谈网络公众舆论中的“公共精神”

2015-02-28金姿妏

新闻研究导刊 2015年14期
关键词:网络媒体舆论个体

金姿妏

(河海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从《公众舆论》出发浅谈网络公众舆论中的“公共精神”

金姿妏

(河海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李普曼在《公众舆论》一书中详细阐述了传统社会环境下的公众舆论样态,并从舆论主体、客体、实质三方面综合分析,得出“传统公众舆论最终沦为虚空”这一观点。随着公众舆论不断向现代化的进阶,网络媒体环境兴起为传统公众舆论从主体与客体两方面提供了有效弥合,只是,网络公众舆论的发展依旧需要秩序精神、参与精神、宽容精神所凝结成的“公共精神”在其中的不断突围,并充分发挥其涵育性作用。

《公众舆论》;网络公众舆论;公共精神;角色突围

探讨公众舆论话题,离不开李普曼《公众舆论》这本传播学经典著作。舆论是一种社会现象,凡是存在公共生活的地方,“舆论”这一概念可谓众所周知。[1]但是,社会的变迁、科技的发展、个体认知水平的提升,共同促使“公众舆论”正在从传统型不断在向现代性进阶。

一、“盲人骑瞎马”的传统公众舆论

(一)什么是舆论?什么是公众舆论?

舆论就是意见,是碎片化的观点,通常是指没有得到充分论证的不确定的判断。具体来说,舆论的主体是公众,即舆论总是公众的舆论。其次,舆论的客体总是指向现实世界中的某些具体事件。

然而,当舆论发展成为公众舆论时,就必须经过“公共精神”这一词,公共精神的产生,又离不开公共空间与公共生活的出现,由此,即可产生李普曼所定义的“公众舆论”:公众舆论就是公众意见的集中表达。

(二)传统公众舆论为何沦为虚空?

事实上,李普曼在本书中反映出的其实是对当时社会条件下公众舆论的不自信。因为舆论的主体是缺乏理性思考能力的社会大众,客体是一些难以认清其实质的模糊事件,而舆论的本质又只是一些零碎的意见表达,再加上社会外在条件,如严苛的审核制度、语言表述本身的单薄以及个体注意力和兴趣的短暂性等,最终导致当时社会环境中的公众不可能自发产生真正的公众舆论。传统公众舆论沦为虚空,最终还要从以下三方面探究其原因:

(1)舆论主体是缺乏理性思考能力的社会大众。社会大众不同于社会公众,米尔斯通过对“公众”与“大众”的比较得出:在公众当中,有许多人在表达意见和接受意见;而在大众当中,表达意见的人比接受意见的人要少得多。[2]传统社会条件下的公众,意见的表达往往是受到了巨大的限制,这也是李普曼所认为的传统公众舆论未能发挥效力的主要原因。同时,从大众个体角度出发,自我虚构与无法摆脱的成见也成了阻碍公众舆论效力发挥的主要因素:1)自我虚构,即“两个自我”观点。通常来看,现实世界的自我在拟态环境中很难生存。因此,就必须自己为自己构筑一个更加强大有力的形象。当然,具体途径也不完全相同,有的会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有的会加强自己的言语力量。并且,两个自我之间无法条分缕析,它们相互融合、极其复杂。由此就产生了在公众舆论分析中至关重要的问题:什么样的自我会卷入舆论之中?[1]面对不同的公共事件,大众会不断地虚构更多“适宜”的自我来适应事件的不断变化,自我利益则是自我虚构的出发点。由此,公众舆论失去了“公共性”这一基本特质,若再想发挥公众舆论在社会生活中的正效用,则会更加困难。2)成见:“先于理性被投入使用,是一种感知方式,它在我们所意识到的信息尚未经过我们思考之前就把某种性质强加给这些信息,这就是成见。”[1]成见系统是我们个人传统的核心,是对我们社会地位的保护。成见所构筑的是一个和谐、稳定的世界景象,是一个合乎我们需要的可能的世界。如果攻击成见,就会被看作是对我们生活的世界基本原理的攻击。成见带来的公众对于公共事件最普遍的思维方式就是“先定义、后理解”[1]:人们不会首先去看事件本身,而是先去对事件做以判断,之后,再用自己大脑中已有的类似成见去对应。正是由于成见的存在,个人就无法成为一个“理性的个体”,成见一旦形成,将会对个体的认知方式产生深刻影响,任何新信息将无法被个体认知与加工。无法理解新信息、无法发表理性观点的个体将只能凭借脑海中的刻板印象来讲述自己零碎的观念,而无法形成具有“部分一致性”的真正的公共意识与公众舆论。

(2)舆论客体是一些难以认清本质的模糊事件。真理只能被无限接近、但距离依旧存在,任何公共事件的真相亦是如此。但是,之所以在传统社会条件下,公共事件的本质更加难以被认清,则主要是信息的充分程度难以保证。“谁能在自由开放的交流中竟会越来越不了解真相呢?”这是李普曼在本书中提到的重要观点。了解事件真相最好的办法就是有充足的信息作为基础以及开放的环境作为平台,但是,在传统社会中,这两者都不充分具备。信息量的不足一方面是由于媒介本身的限制导致无法准确提供相对完整的信息供每个人思考;另一方面则与信息资源的掌控者有关。掌握信息的获取与发布不仅是一种荣耀,更是一种先天资源与后天努力共同促成的一种能力。传统社会信息只能单向流动,且仅有的信息在探究真相的过程中也会显得单薄与稀少。因此,没有充分信息作为支持,公共事件的判断就很难做到完全地接近真相,公众由此产生的意见与观点,自然很难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公众舆论。

(3)舆论本质就是零碎的意见表达。公众舆论的本质,就是公众意见的表达,但传统环境中的公众舆论呈现的是零散的碎片化特质。公众舆论的核心,在于产生“部分一致性”的观点,[3]即公众舆论离不开“公共性”作为支撑。传统公众舆论中,互相辩驳与互相妥协的色彩较为单薄,更多的是个人意见的逐个发表,缺乏在互相讨论中形成集中的共识性观点,则不能充分发挥公众舆论应有的作用。

二、网络媒体兴起对传统公众舆论的补位

但是,自20世纪第三次科技革命以来,互联网对于人类的生存环境以及交往环境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一影响的穿透力足以通过塑造崭新的网络媒体环境,从而触及公众最深层次的价值观念。具体而言,网络媒体兴起对传统公众舆论的补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真正的公共领域

什么是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指出:“公共领域是介于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一块相对独立的中间地带,公众借以自由地发表公共意见、对公共权力予以批判。”[4]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必须具备批判功能。网络空间正是这一关于公共领域界定的重要体现。

网络媒体的兴起之于公共领域发展无疑是一次新突破。李普曼认为:传统环境中共同体与共同体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即人际社交圈子是相互分隔的,这就导致人们无法通过更多有效的信息和更加自由开放的环境来使真相越辩越明。而网络媒体环境相较于传统舆论环境来说,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快捷性三大特征。开放性大大增加了公众舆论主体的范围与数量,进入意见发表空间的门槛基本不存在,网络空间中人人都有权利、也有能力针对公共事件发表自己的观点;同时,对于事实与真相的发布权也不再局限于官方“喉舌”,在多元、自由、开放的信息交流环境中,公众会越来越接近真相。交互性则意味着网络环境中的公众可以通过信息的不断交流以及辩论最终形成“部分一致性的公众舆论”。至于快捷性,则是网络媒体所独有的优势,舆论可以借助这一平台实现远距离快速传播,真正实现公众舆论的公众性。

(二)真正的公众

近百年前,李普曼看到的那些充满成见、缺乏判断力、多个自我交互重叠的个体在现代社会中从来都未曾消失,以一种特定的象征播种于人们心中公认的权威人物以及细致入微的新闻审查也依旧活跃。但是,网络媒体环境中的公众相较于传统公众来说,依旧具有极大的跨越。

首先是“公众”的范围。传统意义上的公众舆论,一方面是指有能力思考公共事件、有平台发表公共意见的部分公众观点的集合;另一方面是指经过权威人物及把关人精心挑选、制造出的同意。无论从两者中的任何一方出发,都会深刻反映出传统的“公众”概念太过狭小,甚至天生就将一部分不具有意见发表平台的人排除在外。但是,网络媒体则极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一“遗憾”。开放的网络环境完全扩大了公众的范围与数量,精英与平民都成了网络媒体的用户。其次是“公众”的能力。李普曼指出:“思想是有机体的一种功能,而大众不是有机体。”换言之,大众不能思考缘由,只能判断对错,只能在编辑好的选项里选择一个自己认为正确的,其他则划归为谬误。“乌合之众”现象至今也未曾消失,但是,网络环境的开放以及信息的纷繁复杂逐渐锻炼了每一个网络媒体环境中生存的成员的能力。不断的信息交流,不断的观点辩驳,使得公众舆论的产生将会向着更加理性化的方向迈进。

三、“公共精神”在网络公众舆论中的角色定位

网络媒体的兴起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传统公众舆论的补位,是对公众舆论在传统话语体系中那些难以避免的缺陷的一次有效弥合。但是,网络空间的发展既有可能为公众舆论的涵育带来力量,也有可能对其产生撕裂性的破坏。网络世界中的公众舆论所产生的诸多新困境。例如,公民个人情绪的非理性表达、真假信息鱼龙混杂等,究其原因,离不开对“公共精神”的思考,网络世界的公众舆论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公共精神”如何从中突围显得至关重要。

关于公共精神概念的界定,不同的角度体现了该概念的不同内涵。一部分学者认为:公共精神落实于人们愿意在公共生活或公共空间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寻找、把握参与公共事务机会的能力;一部分学者认为:公共精神在现代社会不仅意味着义务意识,更重要的是意味着公民基本的权利意识;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公共精神指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的主观认可并体现于客观行动上的遵守与执行。[5]回归到网络媒体环境中公众舆论所呼吁的“公共精神”,离不开以下三个具体要求:

(一)秩序精神

公共生活如何有效开展?最重要的原则是共同体中个体对秩序的遵守程度。现代社会中,每个人的言行举止首先反映着其对秩序的理解,进而反映出其对公共生活的认知和对何为公共的共识性判断。网络公众舆论要发挥作用,最重要的是每一个舆论主体对自我意见的准确表达,而准确表达的基础就是有秩序的表达。网络媒体环境中的秩序,不仅是指现实世界中也具备的法律、规范、习俗,同时还有一种虚拟环境中所必须具备的“内心秩序”。“内心秩序”指向人的自我约束和良心自由,网络环境若要避免无序状态、网络公众舆论若要发挥其在社会-政治进步中的作用,就必须首先培养其参与者的秩序精神,从而摆脱传统公众舆论中的非理性状态。

(二)参与精神

参与精神主要是指公民对社会事务的关心程度、参与愿望和参与信念。个人是否属于共同体的一员,首先是由是否参与共同体事务来标示的。公民的参与精神和参与意识在本质上是一种主体意识、民主意识。[6]网络环境为个体提供了充分的公共生活参与途径,参与是公众舆论的首要环节,只有参与在公共事务中,才能在与公共生活的不断交互中体验到个体与公众的亲密关系。其次,参与还意味着个体必须在参与公共生活之后能够进入到意见的公共表达平台。这是当前网络公众舆论中最缺乏的环节,即个体不愿意进行意见的表达。因为个体很容易在庞大的公共事务面前产生退缩,认为一己之力难以改变什么,但事实上,只有勇敢表达,才能体验到个体对公共生活的巨大推动力。

(三)宽容精神

宽容是现代社会多元发展的必然要求。宽容意味着理解与尊重,意味着包容与共存。在网络媒体环境中,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带来了意见发表的多元性,面对千百种不同观点的碰撞,个体首先要能够容忍别人直接反对自己的观点与原则。其次,宽容精神还表现为对人性与生俱来的缺陷的容忍,个体必须意识到:任何独立的个体在复杂的世界环境中都是脆弱的,都是需要其他人的包容与原谅的。

网络空间是一个典型的公共领域样态,足够数量且拥有公共精神的公民,是保障决策及其执行的正义性的最坚实基础。网络媒体环境中的公众舆论在极大程度上对传统社会条件中的公众舆论产生了较强的缺陷弥合的作用,但网络公众舆论中的“非理性表达”特征依然需要通过参与者“公共精神”的进一步提升来转变。这个提升不会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若要公众舆论在网络空间环境中也能发挥出对社会生活与政治决策的巨大影响力,就必须使公共精神在网络公众舆论中真正稳定下来,使公共精神充分溶解在网络公众舆论的话语体系中,并充分发挥其涵育性作用。

[1] 李普曼.公众舆论[M].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1,62,74,131

[2] 米尔斯.权力精英[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386.

[3] 郭玉锦.网络公共领域中的网络舆论与网络公众舆论[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6):3.

[4]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M].北京:三联书店,1998:125-126.

[5] 李秋涛.理析中国近十年之“公共精神”研究[J].社科纵横,2013(28):222.

[6] 刘娜,王红丽.基于公民参与网络的公共精神重建研究[J].社科纵横,2010,25(4):88.

G206.2

A

1674-8883(2015)14-0333-02

金姿妏,女,陕西西安人,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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