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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学生求职权益维护指导

2015-02-27吴泽娟

新课程研究 2015年32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维权就业指导

◆吴泽娟

浅析大学生求职权益维护指导

◆吴泽娟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保障公民劳动权利,并将这一权利保护具体化、制度化。在当前就业压力日益加大的形势下,培养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维权意识,提高其权益维护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就业指导的新课题。

大学生;求职;权益维护;就业指导

我国 《宪法》明文规定保障公民劳动权利,并将这一权利保护具体化、制度化。然而,在当前就业压力日益加大的形势下,大学生求职就业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法制不完善、学生维权意识不强等原因,择业就业权益屡屡受到侵害,进一步增大了大学生的就业难度。因此,培养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维权意识,提高其权益维护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就业指导的新课题。

一、大学生求职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表现

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根据《宪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劳动合同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各种歧视、隐瞒欺骗、侵犯隐私,等等。

1.就业歧视——侵犯平等就业权

这一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性别歧视,只招男性或对女性就业设置要求过高;生理歧视,对身高、相貌、体重甚至身体部位提出过分要求;健康歧视,如身体残疾、乙肝等病毒携带者;经验歧视,需要有多少年从业经验要求;学历歧视,人才高消费,追求高学历;户籍歧视,排斥、歧视外来人口。

2.弄虚作假——侵犯知情权

在择业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夸大或隐瞒实际情况,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休假制度、福利待遇等弄虚作假。毕业生往往受虚假广告诱惑,花大量的时间参加招聘,最后方知上当受骗,错过参加其他招聘会的良机。特别是一些非法传销组织诱骗和坑害毕业生,控制人身自由,骗取钱财,严重伤害大学毕业生身心健康。

3.非法获取——侵犯利益

在择业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收取报名费、录取押金、各种培训费、服装费,等等。还有的非法获得、传播或利用毕业生的个人隐私,甚至扣留学生身份证等重要证件要挟学生服从。

4.试用不规范

按照有关规定,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应该跟毕业生签订试用期合同,支付试用期工资,购买保险。但有的单位试用期过长,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把试用期变成了 “剥削期”,不支付或克扣工资。《劳动法》规定了试用期的最大原则,即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5.劳动合同陷阱

按照规定劳动合同必备7种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任何省略不填或虚假填报都是欺诈。合同应该注明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违约金规定,其上限应该是12个月工资的总和。但现实中往往出现用人单位霸王条款,只对毕业生有各种限制规定,而对用人单位则没有任何约束,导致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毕业生权益受到侵害。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出现侵权行为的原因分析

1.大学生就业市场成为买方市场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再加上前几年大学扩招规模,高校毕业生人数急剧递增,每年都在号称 “就业最难年”。就业人数不断增多,而且结构性人才矛盾突出,市场出现供过于求的现状,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成为口号,劳动市场成为买方市场,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吹毛求疵,提高招聘条件。

2.大学生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有 《劳动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高等教育法》等众多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就其内部来看,尚不能形成对聘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保障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法律合同没有统一的强制要求,比如:最低工资标准,最长工作时间,各种保险公积金(有的五险一金、有的四险一金、甚至有的仅三险一金)等,都没有有效执行,对有的单位无故不缴保险费也没有严格执行处罚。大学生实习期间维权更是无法可依,实习问题属于法律管理的 “真空地带”,对学生校外实习的管理缺乏可操作性。

3.有的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感不强

全球经济危机导致竞争激烈,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压力加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择手段克扣工资压缩支出。追求最大利益的短视行为,把大学毕业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不提供应有的保障和福利待遇,既损害了学生利益,同时也丢失了企业诚信,极大地伤害了社会道德规范。

4.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法律意识欠缺

目前高校开设的法律课程很少,只有公共课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其中涉及劳动法、合同法等内容更是少之又少,学生很难通过那一点课堂教学培养足够的法律意识。由于应有的就业法律知识不够,许多学生不认真仔细研读就业协议以及劳动合同,盲目签订协议和合同,一旦发生争执,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交涉中处于劣势,而且没有掌握足够充分的法律法规,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主动寻求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懂得及时投诉维权,有的甚至根本意识不到自己被侵权了,自我保护能力差。

三、开展大学生就业维权指导的途径和举措

保护大学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一方面国家要加强立法、严格执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净化就业环境,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另一方面,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和就业指导,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1.加强就业指导,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目前,许多高校都开设了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课,但是内容更多涉及认识自我、认识工作世界、决策行动以及简历制作、笔试、面试等求职技巧,而有关法律维权方面的知识涉及太少。学校就业指导课程要有意识地增加求职维权部分的内容,而且要从大一就开始进行指导,长期积累,培养法律意识。引领学生解读 《宪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劳动合同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条文,使学生全面详细掌握自己的合法权益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了解就业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掌握权益受损后进行维权的途径和渠道。

2.提高学生的契约意识,引导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许多学生不能区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没有明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详尽地明确双方责权利。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契约,要求双方互相尊重,平等对待,信守承诺。在就业指导中倡导 “遵守契约、尊重诚信”,提高学生对就业协议和合同法律重要性的认识,不随意毁约。任何一方如有违反,都应该给对方赔偿。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进一步理解其法律含义,明白哪些权利可以维护,哪些义务必须履行,既规避了不必要的就业风险,又提高了学生的诚信和法律意识。

3.拓宽学生维权教育途径,在实践中提高维权意识

学校 “法律基础”课和就业指导对于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有启发和引导作用,学生真正领悟和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还需要开辟第二课堂,通过实践锻炼,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可以开展 “走向职场”指导系列活动,在大二、大三学生中进行诸如 “时间管理”“情绪管理”“人际交往”等系列团体辅导,大三暑假可以带领学生开展校友访谈、走访企业,进行模拟招聘、案例分析、模拟仲裁的活动,这些寓教于乐的活动既能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又能让学生在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中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就业网站,开展就业维权咨询服务,给学生实时指导和帮助,使学生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提高维权意识。

4.加强求职过程指导,维护学生就业权益

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勇敢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怕因为就业难,担心失去费尽千辛万苦找到的工作而对用人单位的不合法行为忍气吞声。在求职过程中对学生全程关注,实时指导,引导注意收集相关证据,遇到侵权问题能够积极主张权利,通过向学校反映,由学校出面调解,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举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将维权意识转化成维权行为,据理力争,既能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又能净化就业市场环境。

保护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有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健全,关系到大学生成长成才,与大学生身心健康息息相关,需要政府、学校、社会和学生积极关注和参与。在学生就业指导中注重培养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让学生充分了解和掌握方针政策,适应就业形势。关注学生求职过程,指导学生有效应对求职过程中遭遇的侵权行为,提高就业成功率,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1]季学军.加强就业维权教育,增强权益保护意识[J].文教资料, 2008,(31):173-175.

[2]侯斌.对增强高校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思考[J].新西部(理论版),2012,(3):144.

[3]营文中.再论大学生就业中的劳动权益保护[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9,(4):33-36.

(编辑:秦俊嫄)

吴泽娟,武汉大学药学院党委副书记。

G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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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0568(2015)32-0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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