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正义理论视阈下社会正义问题的新进路
2015-02-25罗汉高李明华
罗汉高,李明华
(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浙江临安311300)
环境正义理论视阈下社会正义问题的新进路
罗汉高,李明华
(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浙江临安311300)
摘要: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正义,环境正义社会化理论和制度设计以自然资源的分配正义及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正义为内容。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物质需求的激增,将原本稀缺的自然资源进行社会分配显得更加困难,社会正义问题引发的矛盾愈发激烈。南北供暖问题是其中的典型案例,由于资源稀缺所导致的资源分配不均引出了问题的思考,通过取舍罗尔斯正义理论(契约论)和边沁功利主义理论的平衡点,提出利益均衡原则解决以其应对稀缺资源的社会分配问题。
关键词:正义理论;功利主义;环境正义;南北供暖;利益均衡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供暖线上的“南北供暖之战”
20世纪50年代,国家确立以秦岭、淮河为界,划定以国家补助形式的“供暖线”——“北方”地区在一定的时间内都享受集中供暖补助。环境问题导致的气候异常,对南北地区气候变化的影响异常突出。近几年,南方持续的低温环境,引发“南方是否应该享受国家福利供暖的问题”的社会资源公平分配的讨论。南北分界线本为人为的划分,并不存在一个科学合理的分界指标,正处于不南不北、寒温交接带上的城市,如上海、武汉等更是饱受“寒冷的摧残”。
供暖问题是关乎全国社会公平和民生问题的公共政策问题,理应体现出南北双方公平对待的政策。从法理学视角来看,南方是否应该享受与北方相同的国家福利是其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障的问题;从自然资源分配的角度来看,则是稀缺的自然资源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如何公正分配的问题。取暖作为人类基本的生活需求,人们抱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希望得到平等的对待,另一个是希望自己的福利能够得到不断地改善[1]。在日益多变的气候和无法得到满足的人类基本需求的情况下,资源稀缺所引发的环境问题导致的社会不公正问题确实值得深思。文章从传统的正义理论切入,探求“南北供暖”问题的社会矛盾及其深层次的本质冲突,以其找到一种合理有效的方法来缓和日益激烈的社会矛盾,实现当代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问题的分析:南北供暖问题的矛盾本质——资源分配正义之争
正如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提到的“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2]。正义作为法律的基本性格是一种价值期待,也是衡量社会资源分配的天平。正义概念的出现标志着人类社会中道德最初的起源,不论在政治、法律或伦理思想上,正义概念都居于主导地位[3]。不乏学者对如何实现正义展开激烈的辩驳,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和以契约论为焦点的罗尔斯正义理论都对“何为正义”展开了详尽的论证,并提出各自对正义的见解。但社会物质需求的无限膨胀,无论是强调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幸福原则”还是依据社会契约论所搭建的正义理论,都难以满足社会发展所引发的正义问题——资源分配正义。
社会发展依赖资源的支撑,而我国自然资源先天不足,加之长期采用以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大量消耗自然资源为特征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4],导致原本稀缺的自然资源在社会分配中更为紧张。与此同时,社会需求日益膨胀,资源消耗严重负荷,我们不得不考虑在如此紧张的状态下,传统的正义理论是否还能实现社会的公正?什么样的正义原则才能遏制资源浪费与社会发展的矛盾?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强调:“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权利’是正当的。”[5]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由于资源过度开发和科技发展的滞后,人为划定南北供暖线,为北方严寒地带的基本生存提供保证。但全球气候变异改变了传统相对合理的资源分配模式,加之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的福利待遇,南北方之间的资源分配产生了矛盾。
首先,基于平等主义的理念——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享有可以与别人享有的类似基本自由兼容的“一整套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6]。由此,社会主体在客观条件下,应当尽可能地享有基本相同的待遇。南北双方温度的差异是地理条件和气候条件所决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但人为地划分国家福利供暖的范围是社会资源分配的结果。目前,由于气候变异导致客观条件的改变,仅北方享有国家供暖的特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争议。正义理论中的平等趋向于均等,以各方享有一致的利益为目的,而南北供暖的社会现状是对平等原则的颠覆,也是社会正义问题的焦点。
其次,学界将自然资源归属于公共共有物,转化为“商品”被人为分配导致的公平问题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差别原则”,在社会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按贡献分配的同时,应考虑最少受惠者能够得到的最大利益补偿,也是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分配正义即社会通过原初状态选择的正义政策适用于分配收入、机会和各种资源,以帮助那些迫切需要社会正义帮助的人。南北方气候温差是实际存在的,由于人为划定的南北供暖线,导致南方地区成为暖气供给的最少受惠者,而北方却享受集中供暖抵御严寒的有利资源。依据社会基本成员的利益要求,以两个正义的基本原则来看,就造成了社会成员资源分配的不公平——“北方供暖如夏;南方寒冬刺骨”的现状——南北供暖需求与能源消耗的强大反差,短缺的资源与合理分配资源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
三、不同学派正义理论基础下难以调和的社会正义难题
正义是人类的思想发展史和社会发展史中举足轻重的理念,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功利主义法学派都将正义视为社会建设所应达到的目标之一。
(一)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正义理论——契约论主义
罗尔斯将正义对象定位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即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正义即公平的理论[5]。契约论作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础,为“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催生“公平的正义”社会结构。罗尔斯否认“重个人主义轻社会利益”的功利主义思想。“原初状态”旨在构建一个公平的社会状态,以保证社会共同选择获得一致同意的社会原则都是正义的。此时,“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作为社会选择的基本条件被提出,确保社会各方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做出合理评价即正义观念的构成。正义观念作为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的根本道德原则,是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等社会价值平等分配的基础。罗尔斯运用构建的正义基本理论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人们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以及与生俱来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天赋的不正义。
罗尔斯在构建正义社会制度的过程中提出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人人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项,享有一套恰如其分的平等的基本自由,这套基本自由兼容于为所有人皆享有的一套相同的基本自由[6]。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它们牵涉到的岗位和职位在公平均等机会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二是它们应当最有益于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差别原则)[7]。罗尔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根本宗旨在于尽可能地“排除”社会偶然性和“减少”自然偶然性的影响,进而为每一个公民的充分发展和完美实践提供必要的社会基础[8]。平等原则要求共同的社会个人均有独立的享受相同待遇的社会资源,同时差别原则又要求社会安排应该把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其成员的福利。两个有优先位阶的原则在不同的层面对社会正义做出了要求,保证社会弱势群体能够享受社会资源的情况做到一种公平的状态。
(二)以边沁为代表的正义理论——功利主义
以边沁、穆勒等为代表提出的功利主义学派将“功利”视为道德基础的信条、行为对错的评判标准。功利主义的论证是基于经验主义认识论的。经验主义的认识论为了追求某种绝对真理而诉诸人的天启理性的唯理论认识,具有合理性和现代性的特征[9]。“功利主义”中“正义”包含两种要素,一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准则,二是社会最低容忍度即正义感。正义有别于道德的底线,以满足人的安全需要为目标,禁止他人为或不为的侵犯个人权益,但社会正义标准无法统一,故在不同问题环境下,正义取舍的标准以社会功利为基础——功利主义理论得出——正义是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上的。
穆勒提出,一切正义的问题都可以归结于利益的问题。功利主义衡量行为对错标准的尺度,不是局限于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囊括整个社会整体的幸福。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在自我幸福度和社会幸福度取舍之间,像一个仁慈的旁观者,以不偏不倚的心态衡量利弊。功利主义要求,法律和社会的安排,应当使每个人的幸福或利益尽可能地与社会整体的利益相一致,使每一个人的内心把自己的幸福与社会整体的福利牢不可破地联系在一起。
(三)传统正义理论无法解决的难题——资源分配的正义
罗尔斯提出“正义的环境”即正义得以存在的基本条件[10]。所谓正义的环境即涵括了一种理论的探讨也包容现实的社会环境,在分配正义的问题上,罗尔斯并没有解决功利主义中追求“最大幸福原则”中个人利益至上与社会利益冲突的问题[11]。当前人们对物质需求的激增,使得原本稀缺的自然资源变得更为抓襟见肘,社会资源分配的正义问题尤为突出。由于,我国各地区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差别巨大,以致我国区域环境正义问题十分突出,东西部之间、南北之间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鸿沟。区域发展不平衡及气候变异的程度愈来愈严重,旧时人为界定的南北界限导致资源利益和社会利益明显不协调。
依据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原则确实指出南北供暖问题的不正义性,却无法解决稀缺资源如何满足社会成员需求的问题。正义理论企图基于人的理性状态达到社会权利义务的均等分配或退一步达到给予弱势群体的有利分配状态。但理想状态下的条件,是否适用原本稀缺的自然资源分配?自然资源作为一种有限的市场交易材料进入社会,并不是在“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下可以无限分配的资源,所以有限的资源突破了正义理论关于社会结构的构想。正义理论建立在无限资源条件下强调分配过程的公平,而忽略自然资源供给的有限性导致无法达到正义状态,传统的正义理论无法调和稀缺资源的供给矛盾。
亦或以功利主义理论“最大幸福原则”出发,正义的分配是多个规则、原则或行为准则的集合,并不总是一致的。南北供暖是自然环境差异所导致的社会政策福利问题,这必然牵涉社会幸福度的问题,当前北方地区依靠国家供暖,南方地区自给自足,显然导致了地区间的差异和不平等,与穆勒在“功利主义”论中论述的社会问题并无差异。但是无论是边沁还是穆勒在看到这种非正义的社会分配下,倾向于社会幸福度的考量,同时又提出正义就是对每个人的法定权利的尊重。这种矛盾的情形下要解决南北供暖的社会差异本来就是无法实现或者说难以成为现实的理论状态。
简言之,南北供暖之争的矛盾就是社会需求与资源稀缺之间的矛盾,就矛盾本质而言是有限的自然资源与社会发展需求的有效供给之间无法达到平衡。由于社会化发展程度的加快,资源市场化的现象已经不足为奇,甚至原本无偿供给的资源也开始进入市场交易。无论是罗尔斯正义理论还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所关注的是社会基本制度结构的问题,其实制约一个国家的发展更重要的因素是制度资源,而不是物质资源[12]。因此,对传统正义理论理应做出改变和变化,应强调建立一种能够使“公平、有效和富有生产力的社会合作体系能够得以持续维持、世代相继”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结构。
四、环境正义观对传统理论的冲击——解决问题的新原则
(一)资源分配正义的新进路——环境正义观
公平的“正义社会”是基于良好的环境状态,在此情形下,饮用水、无污染土壤、干净的空气与自然资源等都是无限性的存在,人们能在社会中获得保障即实现公正。因此,过去资源分配的问题并未受到过分的重视,只注重人们对于物质利益的分配是否公平。在环境危机的现代,由于资源稀缺所导致社会资源分配的客观差距并不允许人们“无私”地考虑他人幸福或在“无知之幕”下选择正确的正义,相反“如何满足各方对有限环境能源的需求”已经酝酿深刻的社会矛盾。我们反对那种无限争夺和瓜分资源的行为,为此,环境正义理念的提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世纪下半叶,国际社会资源分配和环境保护的冲突愈来愈明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供需矛盾,催生了“环境正义”观念的萌芽。环境正义以生态公平、资源分配平等为内容,强调地区、群体间环境权利与义务的承担必须公平对等[13],将可持续发展、社会公平与环境保护相融合,主张大众都应享有社会资源的公平性、永续性,以提升人民的生活素质,而且每个人、每个社会群体都有平等享用干净的土地、空气、水与其他自然环境的权利。环境正义以保护自然环境的良好状态和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出发点,在考虑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条件下,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实现有限资源的公平分配。
环境正义理念革新了传统的正义观念,与一般的正义理论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人际正义和社会正义的体现。环境正义所要解决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公平问题[14],要关注不同地区之间、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要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就需要摒弃传统正义观念中理想状态下无限资源的假设,抛弃传统正义理念中以依赖为了个人利益而选择正义原则的做法。在应对环境问题方面,传统的正义理论与环境正义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见表1。
表1 传统正义理论与环境正义理论对比
(二)利益均衡原则——解决“南北供暖之争”的第三条道路
环境正义理念的提出,是解决传统正义理论中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无法解决的资源危机困境。若人人均等地分配稀缺资源,我们面临的将是人人食不果腹的倒退社会;若我们采取差别原则,则应该向弱势群体提供足以得到福利的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可这种情况是与社会现实相违背的。环境正义观的出现是确保在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中实现分配的正义,重新寻求一条新的道路——利益均衡原则。所谓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人追逐利益的过程形成了复杂的社会关系;所谓均衡,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为了使博弈达到一种相对稳定、相对静止的状态而实现的一种社会各方利益的妥协。这里将利益均衡原则定义为“社会各方做出妥协,由国家这个社会机器实现宏观调控,以达到社会利益关系中的一种平衡状态——即在有限的自然资源条件下,假设资源总数不变,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分配状态,在不损害各方利益的情况下,使得最少受益方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实现社会的正义状态。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利益均衡常常是正义的组成部分,是正义本质的一种体现[9]。罗尔斯正义论的进路是最小值的最大化[15],而利益均衡原则所采取的进路是预期效用的集中化和资源再分配的最大化。要保证资源占有与权利分配的正义性关键需要国家宏观的调控和再次分配的合理化,要保证“取其应得”和“给其应得”。“取其应得”即作为社会工具的国家衡量地区贫富阶层,“取”过分富余;“给其应得”即在“取”的基础上,再次分配,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利益均衡原则在承认社会收支分配结构的条件下,允许收入、机会和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但是在实现社会资源分配的情况,由政府设定一条红线,以规范不同财富群体的能力支付,即不要求社会成员完全均等地享有资源也不只过分偏袒弱势群体,但同时都改善有限社会资源的分配,保证有限资源条件下社会一种公平状态。
依据利益均衡原则,我们应该这样实现“南北供暖”:改变传统由国家为北方无偿供暖的方式,考量南北双方的供暖问题,将暖气资源集中,由社会阶层富裕人群出资购买暖气资源。国家发挥支配职能,将收取的取暖费用通过合理的方式分配给南北方由于贫困无法支付取暖费用的地区,保证稀缺有限的供暖资源能够同时满足南北双方的供暖需求。在某种资源配置无法满足社会需求,为了至少改善一方的不公平待遇,又不至于先前一方情况变得更糟,而采用富裕群体帮助贫苦群体的条件下,最大化地合理分配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以满足南北对于稀缺资源供给的需求,达到一种环境正义的需求。
(三)适用利益均衡原则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
首先,利益冲突是制度产生的根源,制度的构建本质上是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的均衡,突破传统利益等同于经济利益的狭隘观念,将着眼点置于生态利益和社会利益置于考量范畴。实现社会资源的利益分配,缓和社会矛盾是利益均衡原则欲实现的目标。正如改革开放以来,“从过去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方针,现在我们应该强调共享改革的成果,由富裕人群做出带动作用,改善贫困人群的生活,实现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但是,我们要避免一边倒向贫困群众的取向,收取富人阶层的费用并不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掠夺,而是在衡量贫富双方的基础上做出的相对公正的选择。
其次,利益均衡原则并不是完全颠覆罗尔斯正义理论,而是传统正义理论的一种进化。利益均衡原则的提出是为了适应社会资源分配中悬殊的差距,充分考虑社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前提下,由国家机构宏观调控,做出合理的分配。正如,罗尔斯在构建理想的正义社会条件下,出发点都是为了营造一个能够融合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国家制度。利益均衡原则是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衍生,在注重社会成员自由权利、考量社会弱势群体的条件下,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改变旧有的、落后的社会体制,实现“公平的机会正义”,达到一种不同阶层均可享受社会利益的理想状态。
再者,利益均衡是抛弃旧有的不合理分配模式,力求在利益主体之间寻找平衡点,调整利益主体之间的内部矛盾关系,把利益冲突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保持利益体系的稳定和利益格局的平衡[16],目的在于考虑“幸福度”的增加。但这与罗尔斯所倡导的平均主义并不相同,应该按照社会各阶层主体都能接受的方式和规则实现有限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富裕阶层的消费刺激国家经济,以便于国家机构更好地服务于整体。
五、结 语
气候极端变化,引起南北供暖问题日益激化只是社会资源正义分配的一个典型。社会正义从提出至今已经是人类社会规范中的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调整范围从局限的人类社会到如今广阔的自然体系,已经产生了质的飞跃。现代环境危机催生下的环境正义吸纳传统正义理论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寻求新的出路——利益均衡,摆脱传统正义理论的窠臼。利益均衡原则为资源公平分配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在人与自然、当代人与后代人、人类个体与人类整体之间的关系中找到新的平衡点,缓解正在发生的资源危机。环境正义理念是当下环境危机中为保护整个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的重要原则,是实现整个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革新传统正义理念的重要前提,理应成为正义理论的第三条道路。
参考文献:
[1]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J].哲学研究,2011(3):107-114.
[2]周文华.法的正义价值及其实现[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03.
[3]杜建勋.环境正义——环境法学的范式转移[J].北方法学,2012,6 (6):115-126.
[4]王树义.环境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5):51-53.
[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张国清.罗尔斯难题——正义原则的误读与批评[J].中国社会科学,2013(10):22-41.
[7][英]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M].Belknap Press,2001:42.
[8]周濂.后形而上学视阈下的西方权利理论[J].中国社会科学,2012 (6):46-59,206.
[9][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10]刘卫先.环境正义新探——以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局限性和环境保护为视角[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2):312-322.
[11]杨思斌.功利主义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2]刘志云.全球化背景下罗尔斯正义理论在国际社会的适用[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46(1):25-32.
[13]张登巧.环境正义——一种新的正义观[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7(4):41-44.
[14]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5][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6]王伟光.利益论[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10.
通信作者:李明华(1961-),男,教授,主要从事社会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等方面的研究,E-mial:1521549249@qq.com.
作者简介:罗汉高(1989-),男,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方面的研究,E-mail:357192245@qq.com.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重点项目(编号:CLS(2013)B19)
收稿日期:2015-06-10
文章编号:2095- 3046(2015)04- 0027- 05 DOI:10.13265/j.cnki.jxlgdxxb.2015.04.007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