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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犯罪案件侦查措施的运用

2015-02-25石会燕

新疆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假币犯罪案件犯罪

石会燕

(新疆警察学院 侦查系,新疆 乌鲁木齐830013)

假币犯罪案件侦查措施的运用

石会燕

(新疆警察学院侦查系,新疆乌鲁木齐830013)

在近年来打击假币犯罪工作中,公安机关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审视传统假币犯罪侦查措施的运用与新时期反假币工作的要求,二者之间还有一定的不适应。公安机关应从打击假币犯罪的社会效益出发,着眼全国大局,对假币犯罪开展“多层次打击”“全方位整治”和“网上作战”相结合的工作思路,重点加强异地执法协作、控制下交付、诱惑侦查、悬赏与奖励、刑嫌调控、阵地控制、长期经营、网上作战等侦查措施的运用,以持续开展对假币犯罪的常态化打击整治。

假币犯罪;侦查措施

【doi】10.3969/j.issn.1622-1195.2015.01.06

近年来,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假币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查处难度越来越大。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法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有效遏制假币犯罪活动的蔓延已成为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假币犯罪是不同于一般经济犯罪的非典型经济犯罪,其侦办难度堪比毒品犯罪,这也是当前假币犯罪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总结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假币犯罪的侦办实践,针对假币犯罪的特点,应当明确“多层次打击”“全方位整治”和“网上作战”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强化具体侦查措施的运用,以提高假币犯罪的侦控力度。

一、异地执法协作

假币犯罪具有跨地区、甚至跨境的突出特点。原始制造地、二次加工地、运输地、贩卖地、使用地等不同犯罪地间往往相距一定距离,跨省、跨境亦不足为奇。巨大的空间跨度使得对该类案件的侦查必须要加强异地警方间的协作与配合。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5年《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公安部对异地警方间办案协作问题均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但由于该类案件自身的一些特点,警方对异地办案协作缺乏积极性,使得假币犯罪案件侦查中各自为战的情况较为突出,结果是“大鱼逮不到”“大鱼当小鱼”,最终导致打击假币行动走过场,犯罪态势得不到根本遏制。从我国现行警察体制来看,加强异地警方间假币案件办案协作的唯一途径是:公安部作为最高指挥机关在制度建设上出台若干创新性办法,如: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针对假币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趋势,建立全面、科学的假币案件信息强制上报制度;利用现有中央和地方的公安机关信息化平台,借助人民银行特有资源,建立隶属于公安系统的假币犯罪案件信息数据库,包括假币版本信息及基本案件信息录入、查询、串并案、追逃等基本功能及分析研判功能;加强对强制上报假币案件信息制度的检查与督促制度,可以赋予公安部经侦局直属总队等机构以相应的督战与检查职能;在强制上报假币案件信息制度的基础上,摸索建立相应的奖励与惩罚制度,以调动各地加强协作的积极性和可行性;通过向国家财政部门申请足够的专项资金,对各地办案机关给予充足的办案资金和奖金支持;借鉴国际流行做法,以假币案件侦办为切入点,探索建立国内刑事办案赃款分割制度等。

二、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是西方国家在毒品案件刑事执法中摸索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运输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其定义为:“通过有关执法机关的严密监视下,允许非法交运的毒品(或替代品)继续运送、经过或进出一国或数国领土,目的是识别参与犯罪毒贩的一种侦查技术。”假币犯罪与毒品犯罪在犯罪手法上存在诸多相同之处,其犯罪手段的高度隐蔽性使得公安机关有必要使用“控制下交付”这一特殊侦查手段。实施假币控制下交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注意与沿途、目的地相关公安机关,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等部门所属的专门警察机关的协作与配合;二是要注意使用标记、追踪、密搜等侦查技术,防止掉包、丢失、被盗等意外发生,避免暴露,确保随行相关人员的安全;三是要注意及时使用刑事科学技术提取包装物上的相关痕迹;四是要注意收集运输人、接货人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即明知是假币而运输),特别要注意固定嫌疑人伪造、掩饰、逃跑等行为方面的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零口供。另外,对于通过邮寄等途径运输假币的应当注意对假地址、假姓名、笔迹、交寄人特征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三、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一般是指警方针对隐蔽性强、无直接被害人、取证难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在有一定证据证明嫌疑人有实施犯罪的意图或行为的条件下,侦查人员介入其中(一般为买卖交易),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作案机会和条件,最终人赃俱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对于诱惑侦查,学者和司法机关的态度较为一致,就是犯意植入型诱惑侦查属于非法行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虽合法,但应当慎重使用。假币犯罪侦查中运用诱惑侦查措施的前提条件是首先要保证警方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用于购买假币资金的安全,可行情况下可以使用替代品。运用诱惑侦查措施时应严格防范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保障通讯通畅、接应及救援及时,防止以贩卖假币为诱饵,实施抢劫、抢夺、诈骗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四、悬赏与奖励

1996年广东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财政厅发布了《广东省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举报光盘生产线的有功人员,按每条非法光盘生产线3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此规定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媒体广为报道。广东省的上述做法,开创了我国大额度奖励举报经济犯罪行为的先河,效果极佳。据统计,1996年至2005年的十年间,我国查获非法生产线二百余个,每查获一条地下光盘生产线有关部门就奖励提供线索举报者15万元-30万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新的《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对2000年颁布的《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如:将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由10万元调整为18万元,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金额由7万元调整为12万元。上述修订对于调动有关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积极性,有力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反假货币奖励办法》中将对为侦破假币案件提供有效情况和线索的有功人员的奖励费用,均纳入相应奖励标准确定的奖金额度之内而不予单独奖励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是把对举报人的奖励权限赋予了办案单位,此举不利于对举报人的奖励。为此,公安部有必要从打击假币犯罪的大局出发,结合人民银行的规定及当前假币犯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独具公安特色的假币犯罪悬赏与奖励制度,以深入推进打击假币犯罪这场人民战争,为打击假币犯罪提供全新利器。

五、刑嫌调控

考察近年来假币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不难发现假币犯罪嫌疑人具有累犯多、有前科劣迹人员多、发展亲属参与多的特点,这与一般的经济犯罪明显不同。针对上述情况,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当特别注意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与控制。这些人员包括:曾因使用假币等相关行为被劳动教养及治安处罚人员的行踪及收入来源情况;本地户籍人员因该类犯罪行为在异地服刑及释放后的情况;有前科劣迹、无正当职业且经常前往假币重点地区人员情况;假币犯罪人在本地服刑期间的狱友情况及释放后的交往情况;经常外出、居无定所、频繁更换手机号码、伪造身份购买手机号、频繁与假币重点地区通话、汇款者情况;有直系亲属被以假币犯罪处理者情况;来自假币重点地区且无正当收入来源或隐瞒真实身份者情况;因证据不足而释放的假币犯罪嫌疑人情况;频繁与以往已判假币犯罪同案犯联络者情况;假币犯罪在逃人员及其近亲属活动情况;有印刷、制版、调色、模具制造等特长的刑满释放人员等等。

六、阵地控制

无论制造、运输、贩卖假币犯罪活动多么隐蔽,假币的踪影终将在内地广大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现身。总结近年假币制造地、贩卖地、使用地情况,对下列地点或场所的阵地控制是打击假币犯罪的重要环节:一是农畜产品销售季节的农村地区;二是远离公安派出所等处的城乡结合部的零售小店;三是集贸市场、出租车、KTV等使用现金较多的行业;四是易于出现假币的吸贩毒、赌博、卖淫嫖娼等场所;五是制造地、中转地等处的高速公路检查站、货运托运站、火车站汽车站的进站检查点;六是人员流动频繁的火车站、汽车站等;七是与易制假币材料或设备相关的纸张、油墨、印刷、防伪、制版等行业或市场;八是进行假币交易联络的虚拟网络空间(如QQ、MSN)及相应的现实空间(如网吧)等。

七、长期经营

回顾“09”行动(2009年打击假币犯罪专项行动)以来破获的诸多要案,可以发现大案要案的侦破往往是各地警方从小案入手,锲而不舍,坚持长期经营的结果。由于制造、储存、运输假币行为隐蔽环节多,使得案件在上游阶段难以被公安机关察觉,只有通过下游的贩卖、使用行为才能逐渐发现假币踪迹,为此,对于假币案件进行拨丝抽茧式的长期经营具有特殊的意义,“见好就收”式的办案方法难以实现对假币犯罪的深度打击。对于有经营价值的案件,应使用传统刑侦工作中的“留根”谋略,切忌打草惊蛇。在经营中要注重与技侦、网监、交警、社区民警等诸多方面的密切配合,对于跨区域的,要加强与异地警方间的协作,有条件发展内线的,可实施贴靠侦查,利用刑事政策和现行法律规定,对相关人员实施“拉出逆用”;决定破案时要选准时机,多点齐动,人赃并获,一网打尽。

八、网上作战

以大情报平台、SIS超级情报系统、一键通查询系统等情报研判资源为依托,开展主动发现、主动分析的假币犯罪情报研判工作模式,推动情报信息化和网上侦查的发展。强大的情报研判资源及信息平台成为新时期反假币工作的另一创新手段。网上作战的具体工作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创新打击手段,提升经侦技战水平,充分发挥“人员轨迹排查法”“警情轨迹分析法”“卡类活动轨迹锁定”等一系列技战法在侦查工作中的巨大作用;二是通过强化经侦情报基础建设,提升经侦研判能力,加强对情报研判的基层基础建设,收集积累警情、人员、车辆、通信资料等基础情报数据,建立“假币警情信息库”“已抓获假币犯罪人员信息库”等情报数据库,搭建假币情报分析的情报平台,为打击假币犯罪提供精确指导。

综上所述,侦查实践中,公安机关应根据假币犯罪的特点,综合运用以上侦查措施,才能提高侦查(办)假币犯罪案件的力度,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1]谌艳青.假币犯罪案件的特点和侦防对策[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3):49.

[2]刘丹.预防假币犯罪的制度建构[J].法庭科学,2010,(4):110.

[3]杜航.假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防范[J].辽宁警专学报,2010,(1):43.

[4]王伟.假币犯罪研究[J].公安研究,2009,(1):42.

On Investigation Measures in Combating False Currency Crimes

SHI Hui-yan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Xinjiang Police College,Urumqi,Xinjiang,830013,China)

In recent years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izations have already obtained some achievements in striking false currency crimes.Analyzing traditional strategies and new request in fighting with false currency crimes,we found some non-compliance between them.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izations should consider the social effect and general situation nationwide,set up the working approaches of combining"striking from all-levels","fighting on line"and"comprehensive management",and especially strengthen law enforcement cooperation,controlled delivery,lure investigation,bonus and reward,control on suspicions,control on spots,continuous conduct,and investigation on line.And we should strike false currency crimes continuously and regularly.

false currency crimes;investigation measures

D631,2

A

1672-1195(2015)01-0026-(03)

2014-11-20

石会燕(1977-),女,新疆昌吉人,新疆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责任编辑: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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