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案形成的认知科学原理
——以“赵作海”案为视角
2015-02-25沙季超
沙季超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刑事冤案形成的认知科学原理
——以“赵作海”案为视角
沙季超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认知科学告诉我们,人们会夸大某些信息的重要性而贬低其他信息的重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在证据与事实之间构筑一条桥梁,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人的信息加工能力有限,存在主观和臆断的可能性,因此容易导致法官的审判出现偏差,这也是造成许多冤案背后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防范机制,避免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偏差,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冤案;认知科学;认知心理学;信息加工
一、认知科学与刑事司法活动
认知科学是20世纪开始兴起的一门研究学科,在其短短数十年的发展历史中,认知科学对心理工作原理的揭示获得了惊人的扩展和深入。认知科学的理论奠基人美国著名心理学家福多(Fu dor)在评价认知科学时是这样阐述的:“根据我的观点,认知心理学是中心学科。然后是精神科学,也许还有人类学的某些部分以及与此类似的领域。”[1]
较早将心理学引入到法学研究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现实主义法学派认为规则往往是模糊的,事实也是不确定的,要重点关注司法行为中的个人因素和偶然因素。正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所指出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各种各样的判决,都是带着一个或明或暗的既有结论出发的。一个人通常以这一结论为出发点,然后努力寻找能够证明这一结论的依据。”[2]这显然对我们具有积极的启发作用。笔者认为,现实主义法学派的最大贡献就在于挑战了法官作为纯粹理性智者的传统,将法官从“神”的地位拉回了凡间。
同样的,传统经济学是以“理性经济人”作为其理论基础,而近年来兴起的行为经济学则对这一理论基础提出了挑战。行为经济学家们发现,人是理智和情感的混合体,正是由于投资者非理性的个体异质行为才导致了经济运行中的不确定性,这也是爆发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卡尼曼(Kahneman)和特维斯基(Tversky)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出发,开始研究在不确定条件下的人为判断和决策。他们通过实验展示了人的决策是如何异于标准经济理论预测的结果。我们把行为经济学的核心见解即人会做出非理性的行为吸收到司法裁判中来,把法官的司法裁判看作与经济决策相类似的行为,就会发现法官也并不完美,往往也会受到情感、冲动甚至偏见的影响做出不确定性的司法决策。那么,发生冤案似乎也就不那么难以理解了。
二、法官的认知过程及其偏差
在刑事司法这个特殊的语境中,法官断然不可能成为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笔下的虚构人物“赫拉克利斯”。从古希腊开始,人们就认为自己是理性的,但是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科学家们经过长期的研究发现,人类在认知过程中会尽力寻找捷径,实际上是“认知的吝啬鬼”①根据美国心理学家Fiskehe和Taylor的研究表明,人们总是在竭力节省认知能量,这是人类的认知本能,因为这样做可以很好地利用有限的认知资源来加工无穷无尽的信息。但是在此过程中我们容易产生错误和偏差。。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人类的理性并没有我们想象中那样靠得住。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转换思路,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对法官如何思考进行深入观察与分析。法官作为人类的一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裁判行为,其本质是一种独特的认知心理活动,也就是法官对案情信息加工处理和解决案件的认知过程。
因此,我们要探究冤案发生的机制,就需要考察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如何认知案件的事实并做出判断,到底有哪些因素会导致法官的认知出现偏差。笔者以赵作海案为分析样本,以认知心理学为分析工具,展开进一步的剖析。
(一)信息加工理论的影响
认知心理学认为,由于人们的知觉对信息加工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人们总是试图把复杂问题简单化。①认知心理学认为,人们常用以下几种方式实现这个目标:(1)通过忽略一部分信息以减少我们的认知负担;(2)过度使用某些信息以避免寻找更多的信息;(3)接受一个不尽完美的选择,并认为这已经足够好。同时,信息加工可以分为自下而上的加工和自上而下的加工。自下而上的加工指先对较小的知觉单元进行分析,然后再转向较大的知觉单元,进而达到对感觉刺激的解释。自上而下的加工则是由知觉对象的一般知识开始的加工,由此形成期望或者对知觉对象的假设,这种期望或者假设制约着加工的所有阶段或水平,从而调整特征觉察器直到引导对细节的注意等。[3]
在赵作海案中,法官接收到的证据信息是有疑点的,首先是尸检的DNA报告未能确定死者的身份,其次警方也未能找到案件的作案工具,再次死者的身高与赵振晌有显著的差距,最后是赵作海主张自己受到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在这个过程中,信息加工理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赵作海案中,法官接收到的主要信息刺激是“尸体的身份就是赵振晌”,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期望或者说假设就会是“尸体的身份就是赵振晌”,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减轻自己的认知负担,以避免寻找更多的信息,自然也就制约了法官去发现证据中存在问题的能力与水平。同样,我们可以看出,法官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信息加工,因为自下而上的信息加工所要负担的工作任务太重,甚至令人无法承担。最终,法官过度信任了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实质上也就是说认可了公安机关不尽完美的判断,尽管在逻辑和事实上根本无法达到令人确信的地步。英国认知心理学家格拉斯(Glass)就曾经指出:“如果过度依赖甚至单靠自上而下的加工,那么对事物的认识只能产生幻觉。”[4]毫无疑问,在赵作海案中,格拉斯的理论得到了验证。公安机关直接将赵作海作为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并进行了审讯,检察机关也将赵作海作为被告人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也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缓。赵作海案承办检察官赵磊事后曾经回忆道:“当时他也感觉公安机关的证据较弱……检察院的起诉书也不长,庭审时间只有半小时就结束了。”[5]美国认知心理学家奈塞尔(Nasser)认为:“作用于人的所有信息并非都具有意义,也并非都被人所接受,只有那些与人原先具有的图式②所谓图式,是人脑中已有的知识经验的网络。认知心理学认为,图式一旦形成,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并决定着人做信息选择时相应的内容和倾向偏好;图式一旦被启动,就会像程序一样被严格执行下去。有关系的信息或者那些适合进入人的相关图式中的信息,才对人具有意义,因此,图式决定了接受哪些信息。”[4]在赵作海案中,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认知图式都是“赵作海是杀人犯”,在这种情况下,复杂问题就被简单化了,图式决定了法官接受了“赵作海是杀人犯”信息,而“赵作海有可能是被冤枉的”这些信息就会被法官忽略掉了,这样我们就能够理解为什么法官做出了有罪判决。
(二)直觉加工机制的影响
卡尼曼(Kahneman)将认知心理学提出的人类认识的双重加工理论,即“经验—直觉”系统(卡尼曼将之称作为系统1)、“理性—分析”系统(卡尼曼将之称作为系统2)作为分析经济学现象的工具,着重研究了个体依据自身的直觉和经验如何做出判断和决策,并因此获得了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根据卡尼曼的理论,我们可以把系统1看作是一种无须经过逐步的逻辑推理方式,也就是说,这是一种自发的、自我证明式的人类认知方式,往往不需要意识的参与,人们就能够做出判断或者决策。而系统2,相当于一种“深思熟虑”的信息处理模式,需要个人认真思考,再做出判断或者决策。
我们可以发现,法官对证据的认知处理对冤案的发生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赵作海案中,法官认知的逻辑其实很简单也很直观,根据当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表明,赵作海和赵振晌因为与同村一妇女均有私情,因此发生争斗,赵振晌持刀追打赵作海,之后赵振晌失踪。一年后,发现一具没有头颅和四肢的尸体,村民和赵振晌的亲属都认为这是赵振晌的尸体。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理所当然地将这些片段整合组成一个连贯的因果关系,并对赵作海犯下了被指控的杀人罪行深信不疑。在此情况下,作为一名法官,当面对有利于赵作海的证据时,就会置之不理。
同样的,这也可以用认知心理学中的首因效应来解释。首因效应是指对他人进行认知和评价时,往往会对最先得到的信息更为重视。研究表明,这种根据有限的信息和个人主观因素得出的第一印象,并非总是正确的,但总是最鲜明、最牢固的,它往往容易使人先入为主、自以为是。[6]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方的起诉材料都会在被告方辩护意见之前进入法官的视野,因此,首因效应基本不可避免。如果公诉方提供的材料能有效调动法官的认知、经验或记忆,就会造成法官不由自主地对某个具体案件贴上标签,使得法官不愿意调动更多的认知资源从大量的信息中筛选出对赵作海有利的信息,再做出判断。简单地说,法官锚定赵作海犯下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以后,其他证据就会以法官锚定后的事实为准进行解释,这自然对证明赵作海无罪是极其不利的。
(三)注意分配理论的影响
认知心理学认为信息加工程度与人的注意力有着密切关系,并强调人的心理活动的主动性。英国著名心理学家布劳德本特(Broadbent)提出的“注意力过滤器”模型,对注意力研究产生了极为重大的影响。布劳德本特认为由于外界提供的信息远远超出人的神经中枢加工能力,因此需要通过“过滤器”予以调节,选择一部分信息进入高级分析阶段并被识别和贮存,其余的信息经过短期记忆后则迅速衰退。一些研究者形象地将注意力比作聚光灯,认为处于注意力聚光灯下的信息得到了最精细的加工,而处于注意力边缘的信息得到的加工就比较初级。当注意力长时间停留在一个信息项目上时,其他信息就得不到加工。
在赵作海案中,由于遭受到刑讯逼供,赵作海在1个多月的时间内9次做出有罪供述。[7]在法院开庭过程中,赵作海和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事实,并主张有罪供述是在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下被迫做出的。但遗憾的是,法院最终采信了公安机关提供的未予刑讯逼供的证明材料。当前,我国法院系统面临着“诉讼爆炸”态势,法官面对着案件信息量的膨胀,存在着被过量信息“淹没”的风险。根据注意分配理论的原理,由于人的心理能量是有限的,一个任务消耗的能量越多,余下的可供其他加工使用的认知资源就越少。[8]正如笔者在前面所说的,进入法官视野的首先是检察机关的起诉材料,也就是说法官首先面对的材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已经处理过的材料,这些材料不仅被格式化了,而且是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判断所进行的格式化,即注意力集中在赵作海的“犯罪事实”。那么对于法官来说,这不仅便利了其对信息的加工,同时也对法官后续的认知活动发展起着深刻认知参照。也就是说,法官在庭审之前,通过对案件卷宗材料的审查,已经基本完成了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定,而法庭审理中的举证、质证环节反而成了走过场。
三、纠正法官认知偏差的路径
毫无疑问,认知心理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认识冤案发生的全新角度。在上文中笔者也表述了作为认知行动者的法官,如何由于一系列心理机制的作用而得出了错误的判断。接下来,笔者根据认知心理学的有关理论,提出以下几个纠偏方法。
(一)提升法官的法治素养
在笔者眼中,对法官的认知判断联系最紧密、影响最大的,是“无罪推定”的法治理念。无罪推定简单地说就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而这一要求不仅仅针对的是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更重要的这是对法官提出的“绝对要求”,原因就在于,当法官做出自己的最后判断前,他不仅了解到了办案机关的观点,同时也了解到了辩方提出的疑点,这就使得法官处于一个认知不和谐的境地中。此时,“无罪推定”的派生标准“疑罪从无”就为法官提供了一个解决认知不和谐的路径,使得法官能从倾向于认为被告有罪的认知过程中“脱身”,认真地对待案件中的疑点,因此极有可能使得法官修正自己之前的有罪判断。这样一来,就能够救下赵作海这类除了“疑罪从无”之外根本无法获得无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可以倒逼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高自己的办案质量,进而减少冤案的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判决书说理
实际上,法官之所以有资格定纷止争,是因为他们能够向当事人提供判决的理由。但是,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法官通过判决书说理,对判决的结果进行司法论证,可以有效防止认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某种偏差,确保裁判权可以得到独立正当的行使。认知心理学认为,人们并不是以一种方式来进行认知操作的,由于认知能力、认知风格、专长,以及伴随着衰老和性别的不同,都会产生个体的认知差异。[8]为此,有必要自觉通过理性的方法来深度监控以尽可能防止偏差的发生,判决书说理恰巧是一道良方。具体来说,判决书说理是一种“出声思考”,把法官进行各种实际认知活动思考时的想法出声的报告出来,来达到对判决结果进行精密检验的目的。正如荷兰法学家菲特丽斯指出的那样:“法官的立场体现在裁决中,他必须充分证立该裁决以使当事人、其他法官乃至整个法律界所接受。”[9]
(三)确立“审判中心”主义模式
近年来,我国冤案频发,屡屡见诸报端,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针对性地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直以来,我国刑事案件的司法流程可以简述为从公安局到检察院最后到法院的一条流水作业线,认定某人是否有罪决定权实际上在侦查机关,而法院仅仅履行了一个有罪判决的包装。这与认知心理学的经典实验“看不见的大猩猩”所揭示出的人类认知方面存在误区的结论不谋而合。同样,正如注意力分配理论所指出的,由于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的注意力一般会集中在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上,进而造成对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的忽视。因此,树立“审判中心”主义模式的最大优点,就在于使得法官尽可能免受侦查机关所提供证据的“干扰”,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规则认定案件事实,防止侦查机关的“破案”最终成为案件的“决定性”环节。
结 语
最近,媒体集中报道了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甘肃陈琴琴案和广东徐辉案,这三起案件的当事人陈琴琴、徐辉已被无罪释放,呼格吉勒图案也已经完成了国家赔偿程序。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能够发现这几起案件与赵作海案一样,进入审判时疑点颇多,但是法官最后都做出了有罪判决。本文从认知科学尤其是认知心理学的理论出发,对冤案的发生提出了自己新的见解,希望能对我国下一阶段的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1]张淑华,朱启文,等.认知科学基础[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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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乐安国,韩振华.认知心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1.
[5]简光洲.赵作海案冤案是如何“制造”出来的?[J].社会观察,2010,(6).
[6]吴俊杰,霍静萍.社会认知偏差对管理活动的影响[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7,(1).
[7]吕萍.错案频发的制度分析——以赵作海案为样板[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10,(3).
[8]Kathleen M.Galotti.认知心理学[M].吴国宏,等译.陕西: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9]伊芙琳·T.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M].张其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The Principle to the Crim inal Injustice Formation of Cognitive Science——From the Perspective of“Zhao Zuohai”Case
SHA Ji-chao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200042,China)
Cognitive science tells us that people tend to exaggerate the importance of certain information while belittling thatof other information.The judge,who needs to build a bridge between evidence and facts,is likely to be subjective and arbitrary and thus deviate in the trial of cases due to his limited information processing ability.It is also themain cause that brings about many judicial injustices.Therefore,it is of important research value how to establish a set of effective preventionmechanisms to avoid the deviation in the judicial trial.
injustice;cognitive science;cognitive psychology;information processing
D924
A
1006-723X(2015)04-0056-04
〔责任编辑:黎 玫〕
沙季超,男,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律方法、法社会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