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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视域下的家庭伦理观及其现代启示

2015-02-25田伟松

学术探索 2015年4期
关键词:黑格尔伦理人格

田伟松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黑格尔法哲学视域下的家庭伦理观及其现代启示

田伟松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对黑格尔而言,伦理是人作为主体与现存世界相统一的理念,它作为法的伦理学区别于其他伦理学。家庭是最直接的伦理,它以两性结合为自然基础。家庭成立的标志是婚姻,人格的合一是爱的统一体建立的关键。成长中的家庭以夫妻和子女为成员,他们各具有特殊的伦理性格;夫妻之间、子女之间、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爱是不同的,它们形成三重层次的伦理关系。家庭作为独立的伦理实体具有特殊的伦理规定及规律,因而它既有别于家族又与国家社会生活相区分。黑格尔的理性家庭观对我们如何看待家庭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黑格尔;家庭;伦理;实体;法;爱

黑格尔的伦理以实体性伦理著称,“黑格尔伦理学的一个基本成就就是使伦理学回到伦理实体本身。”[1](P109)而他建立的法哲学正是以伦理的实体性为基础。他认为以单子式个人为出发点来建构伦理只能达到无精神性的伦理,它只能是一种机械的组合。相反,只有从实体性出发,才能达到单一性与普遍性的统一,才能使伦理具有精神性。在这一理论前提下,黑格尔认为现世生活具有客观的伦理秩序,不同的伦理层次以及各种伦理规定性,这些对人而言都是必然的东西,他称之为法(最高意义上的法)。法在伦理中获得它的实效。人就是在法的精神中生活的人,也就是说人是社会性的人,伦理性的人,而不是单个的人。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个体,这同样是黑格尔伦理思想的前提;但理性个体的现实性却在于他们在生活中具有的伦理关系,而伦理就是建立在人与人关系基础上的伦理。人与人关系的方方面面不是人为制定的,而是全部由生活本身所决定,或者说被法、伦理实体所决定。这样生活内容本身成为伦理的绝对的出发点;伦理实体、法在先,伦理个人在后,这是黑格尔致思的逻辑次序。黑格尔的伦理就是对生活本身的法的探讨,这个法是必然的东西,也是神圣的东西。

因此黑格尔的伦理学是探讨法的伦理学,法具有不同的层次,它规定着不同的生活内容。这些伦理内容是固定的,它是内在意义上的“规章制度”,并因此支配显现着的伦理生活。黑格尔把伦理分为三个范围,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每一范围具有不同的法,这是由伦理实体的性质决定的。这三个范围的划分也意味着每一个理性个体所具有的三重身份,家庭成员、市民和公民;人的实现就在于此。而每一种身份的缺失都是人自由的缺失。因此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三个范围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本文只探讨黑格尔思想中的家庭这一伦理实体,探讨家庭的法、必然规定和内在秩序。从内容上来看,黑格尔的家庭伦理思想有这样几个重要的方面:婚姻作为法的意义上爱的统一是一个家庭之为家庭的根本;家庭成员的伦理关系是家庭伦理的主要内容;而家庭共同体的独立性质使得家庭与家族以及公共领域区别开。

一、家庭的成立:婚姻

家庭是伦理的初始环节,因为它在开始只涉及两个人,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2](P173)也就是说家庭是建立在两性结合的基础上。个体在众多种发生关系的最直接自然的方式就是两性结合。但就人与动物的区别而言,两性趋向一种稳定的结合,也就是说在自然结合之外还有伦理上的意蕴。异性双方本身就意味着单独一方的不完整状态,需要与异性结合才能成就自身。两性之间的性别差异意味着两者的分离状态,也因此意味着结合的必然性,只有结合才形成更高层次的统一体。柏拉图在《会饮篇》中所讲的神话就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人原先是男女合为一体的阴阳人,身体的一切部分都加倍。“最初的人是球形的,有着圆圆的背和两侧,有四条胳膊和四条腿。”[3](P227)它们在尘世被剖开了,它们需要找到和自己一模一样的另一半,以便再次结合起来。圣经上也有类似的表达:夏娃是亚当的妻子;而且夏娃是亚当身上的一根肋骨,是亚当的骨中骨,肉中肉。耶稣也曾教训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结合,二人成为一体。因此,男女结合不只是生物性上的肉体结合和传宗接代,更重要的是他们具有归属为一的伦理倾向,其原动力就是爱。

两性之爱引向婚姻,家庭于是建立起来。婚姻的规定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2](P177)由于家庭以伦理性的爱为规定性,它作为伦理精神就具有直接的或自然的特点。伦理的爱是精神性的统一,它区别于性别上结合的外在统一。就此出发黑格尔批判了以往哲学家的婚姻观。首先,黑格尔指出,把婚姻仅仅看作是一种性爱关系或只是把婚姻建立在性的本能冲动之上是最浅薄、谬误的观点。实际上当事人双方的爱“有一种高尚的品质,因为它不只停留在性欲上”。[4](P332)因为婚姻具有远远多于生物性状关系的伦理内容规定。其次,把婚姻仅仅看作建立在爱的感觉基础上同样也不正确,因为一方面,出于一见钟情的结合还是缺乏审慎考虑的结合,它全然建立在直观和瞬间印象的基础上,缺乏对人格的准确把握;另一方面,即使出于人格上的爱慕而把婚姻与爱的感觉这种不确定的因素相提并论,也只是对婚姻的一种主观片面的看法。第三,婚姻也不是民事契约关系,因为这种观念意味着个人成了任意订约的对象,双方成为互相利用的关系,而且双方都是保持独立的人格。通过以上三种批判,黑格尔提出伦理的爱其本质是双方人格上的统一。婚姻从主观方面看具有偶然性,或者处于当事人之外他人的安排,或者出于当事人之间的爱慕;但从客观方面来看婚姻是双方自愿结合成一个人,两个单个的人过渡到伦理统一体,这一点超越了婚姻的偶然性。

伦理的爱其实质是人格统一,但由于它是爱就毕竟还具有感觉的形式。“作为家庭的精神是感受着的精神。”[5](P331)这是婚姻作为自然形式的伦理所具有的特点。黑格尔认为,这种伦理意义上的爱不是肉体冲动上的激情,而是作为伦理意识,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在其中婚姻的双方意识到这种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肉体上的激情只是纯粹自然的内容,即使在家庭伦理中也是出于次要的环节,是偶然和易消逝的。伦理上的爱是精神的纽带,是信任和恩爱,是实体性质的;肉体上的性却是激情、本能冲动,在伦理性的婚姻中是受支配者。黑格尔认为爱是我与对方的统一的意识。自我意识到自己一个人是孤单的、残缺不全的人;我需要在对方中找到自己,并获得对方的承认,而对方也是如此。因此在爱中,我不是作为独立的人,而是作为在我与对方的统一体中的成员。婚姻本质上是一夫一妻制,这并不是出于男女人口比例的考虑,而是出于伦理上爱的统一的规定。在婚姻的关系上个人舍去自身的人格,通过爱在自身之外去寻求对自身人格的承认,对方是自己,自己是对方,因此爱是单一排他的。只有相互委身于对方,才能产生爱的真挚,才是婚姻关系的真理性所在。

以上是从婚姻的理念方面来讲,除此之外黑格尔还从婚姻的现实性因素进行了以下三点思考。第一点是生理学的看法,他认为婚姻是双方自由的伦理行动促成的,这就意味着双方各具有无限独特的人格,两方越具有差异性就越顺应自然的感觉,也就越适合生殖力的强盛。出于此种考虑,黑格尔反对血亲之间通婚;他甚至认为结婚之前双方应该避免拥有共同的生活。这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合理性。第二,黑格尔认为婚礼具有神圣的意义,婚礼宣告了婚姻的缔结,它不能只是看作外在不相干的仪式或民事命令。因为婚礼仪式的符号,即语言,蕴含着精神性的力量,促成了婚姻的实体性完成。第三,婚姻“应该”是不可以离异的。婚姻包含有感觉的环节,因此不是稳定的,因此允许离异的概率。但离异必须是在极为必要的情况下发生,不能出于任性和随意,否则家庭的法就会荡然无存。离异只有在比如通奸等完全导致婚姻隔阂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概言之,离婚出于人格的疏离和作为统一的爱的破裂。

二、家庭的主体:夫妻与子女

家庭的成员就是夫妻和他们的子女,他们构成家庭的主体。黑格尔对各个成员的伦理性格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给予了深刻的论述。夫妻由于性别上的原因在爱的统一体中各自保持着明显的差异性,通过这种差异二人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子女在家庭中还是未成年人,具有不成熟的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三重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兄弟姐妹的关系。

夫妻作为男人和女人具有不同的伦理性情,两者在差异中保持爱的统一。黑格尔对两者之间的差异性给予了细致的区分。从精神方面说,男性表现为自主的个人独立性和自由普遍的知识和意志;而女性则是以单一、感觉的方式来进行整体的认知和希冀。男性的实体性生活是在国家和事业中;因此他驰骛于外并从他的分解中争取自身的统一。女性的实体性生活就是在家庭中,她的伦理情绪是守家礼。从教养的层面上来讲,男性需要思想上的成熟和能力上的提升,需要严格的训练和努力,他只有按照普遍物的要求达到普遍性的理想境界,才能在例如科学、艺术、哲学等事业上有所建树。如果说男性近似于动物的话,那么女性就代表植物,即静观地舒展,在模糊的感觉形式下的一致性。因此女性是通过表象或实际生活来获得知识和教育的,她完全是凭借主观性和意见行事。黑格尔总结道,“女性的伦理跟男性的伦理不同,其差别就在于:女性,按其规定来说,是为个别性的,是涉及快感的,但她又始终保有直接的普遍性,并对欲求的个别性保有外来物的地位;与此相反,在男性那里,这两个方面(个别与普遍)是互相分离的。”[6](P117)我们看到黑格尔对家庭中男女差异的认识是建立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的;男性的伦理性格决定他的优势在外,女性的伦理性格决定她的优势在内,两者在家庭中和谐作用着形成爱的统一体。

子女在家庭中是作为尚未独立出来的未成年人。他们还缺乏生活上自理独立的能力,在心智上未达到成熟,在性格上还没有完成塑造,因此往往受到本性迷乱和任性的左右。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意志还是恣意专断的,是随其偏好、自然本性而出的。因此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负有教育和抚养的义务(相反子女也有进行照顾家庭之类的服务的义务)。在教育方面,父母需要把普遍性的东西内化到子女的意志和认识中去。父母在教育子女的方式上不是秉持公正原则进行,而是从主观上、道德上出发进行;这原因就在于子女还尚未达到独立的意志。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的成长是在一种感觉的形式下完成的,因此家庭的环境就是子女被父母所爱和对父母的信任;子女对父母的伦理表现形式就是服从,父母以感觉的、直接的形式向他们灌输伦理原则。子女在这种服从中超脱了自然直接性而成长为独立和自由的人格。

家庭成员在伦理实体中是通过爱被维系在一起。由于成员之间的不同关系,就形成爱的不同层次。首先是夫妻之爱;两者爱的统一方式是“一个意识承认自己即在另一个意识之中的直接的自我认识和对这种相互承认的认识”,[6](P15)这样夫妻的爱还是情绪上的,还只是精神的意象,还不是现实的精神本身,还未达到客观化。只有在子女身上,夫妻这种爱的统一才达到客观的实现。爱的统一扩展丰富了,它不仅有夫妻双方的爱,而且还有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爱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爱。父母对子女的爱是亲子之爱和慈爱,他们看着子女成长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体,并因自己的爱成为客观的现实而感到欣慰。子女对父母的爱是感动,他们亲历父母爱和生命的付出;他们在成长过程中见证父母逐渐消逝而怀有感恩。以上两种爱的关系还是不平衡的,相互在不对等中过渡到对方。到了兄弟姐妹之间的爱,就达到了一种平静的状态,他们的个体独立性成为现实的。姐妹将如她们母亲那样成为家庭的守护者;兄弟则准备作为自由的公民向社会过渡。

三、家庭的领地:独立王国

在黑格尔看来,家庭是一个独立的王国,它有自己的规律和法则。从家庭成员来看,它涉及两代人,父母与子女,每一成员单独来看都不能算作具有完全独立性的人。夫妻双方是结合在一起的一个人;子女在家庭中还是被抚养教育的未成年人,还没有获得成熟独立的人。这样来看,只有家庭全体才是一个完整的人。家庭在运动过程中,婚姻以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建立起家庭的领地,子女作为新成员的加入是这一个人的自身的充实,也意味着家庭走向成熟和解体。家庭这种自身的运动,从自然观点来看是一代接一代人的更替,从家庭伦理精神上说是自身实现其存在的完成方式。家庭同样可以看作是培养独立人的基地;一旦子女成年,就从中脱离出来成为迈向社会的公民,并另建属于自己的家庭。因此每一个家庭在内在意义上是一个人,它是自我封闭着的孤岛。

家庭这个独立王国是一个伦理上爱的王国。家庭成员在其中以爱的感觉形式生活着,互相之间没有意识上的冲突;每个人都不是作为独自不相干的个体,而是在爱的氛围中融为一体。血缘关系是自然的纽带,在这基础上爱把他们连接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爱是使家庭在国家社会中保持伦理意义上独立的关键。在国家中社会成员作为独立的公民通过法律精神而不是爱的精神来维系着。社会也弘扬着基督之爱,它作为普遍意义上的宗教理念,是普世之爱。黑格尔在早期神学研究阶段就已提出这种爱的理念,“这种爱为想象力加以实体化,就是神。”[7](P494)但是很明显这和家庭伦理爱的观念是两种根本不同的东西。家庭伦理的爱是完全局限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因此家庭就作为一个现实的环节成为在国家中保持独立的领地。柏拉图理想国之所以不能成立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他否认了家庭的必要性,认为家庭是与国家完全对抗着的东西。家庭在家族中同样保持着独立,在其中各个家庭相互之间都是独立体。虽然说家族是家庭在血缘关系上的扩大化,但家族与家庭的区别在于家族不再具有这种伦理意义上的爱,因此对家族各成员起到维系作用的只是平静的血缘情感。

家庭是具有独立财产的王国。财产属于家庭,不是属于家族,这是因为家庭的财产与婚姻的缔结有本质的联系,这样由婚姻建立的家庭在财产方面就与家族保持了疏远的关系。家庭的财产是公共的,它不是每个家庭成员各自占有一定的份额,而是按需所用。这使财产真正成为伦理性的东西,因为它与家庭成员爱的统一相一致。没有任何家庭成员占有特殊的东西,那种做法只会是家庭成员的一种任性的表现,只会破坏家庭伦理的实体性本质。国家中的公共财产当然也属各个家庭成员所有,但他们只有作为社会成员的伦理身份去共同占有和使用,这与他们对家庭财产的独自占有及使用有截然不同的区别。

因此家庭在各方面处处表现为一种独立的王国。家庭生活是一种与国家社会生活完全不同的两种生活。人在社会中是作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公民之间是平等独立的人,他们共同实现着精神的事业,由此社会生活的伦理内容生动地显现着,黑格尔称它为白日的法律和人的法律。人在社会中是真正自由的人,在那里他实现自己普遍的本质,而精神就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大放异彩,是光明的伦理。家庭是个体从充满生机的国家生活中撤回来的休憩之所,个人在家庭中达到的是“简单的普遍性的宁静”,是“完满的单一的形态”。家庭是一个特异的王国,它拥有简单的范围,安然的生活内容,封闭着的领域以及特殊的规律。相比于国家作为白日的规律,家庭是黑夜的规律,因为它是“作为无意识的、尚属内在的概念”,而专属家庭的人是死了的人,而投入于国家生活中的人才是活的人。“一个人只有作为公民才是现实的和有实体的,所以如果他不是一个公民而是属于家庭的,他就仅只是一个非现实的无实体的阴影。”[6](P11)个体在家庭中得以保存,是为了再次“复活”走到国家生活中去;在家庭中精神是沉寂的,因为家庭不是精神活动的场所。黑夜的法律也被黑格尔称为“阴间的或地下的王国”的法律。因为它直接来说涉及死亡问题,死亡是个体在国家的实体性生活中的终结,个体重新返回于家庭,家庭对个体给予安葬,这使得死亡不是自然事件而是复归于家庭的精神事件。家庭是人出生的地方也是死亡的地方,是古老的神灵和冥界的王国。

四、黑格尔家庭观的现代启示

黑格尔家庭观念一个十分关键的思想特点就是对于理性个体的弘扬,家庭中每一个成员都是理性的人,即使子女也潜在地是理性个体。黑格尔就是在这一基础上建立他的家庭伦理思想,这一理性基础同时也是他全部伦理思想的基础。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人格,这样各个成员之间都是互相尊重的关系。“在谈到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时,黑格尔一律用的是Piett,没有差等”。[8](P4)Piett这个词就有超越自然情感的对人格的尊重之意。夫妻之间互相尊重,两者的爱是对等的关系;父母对子女也有尊重,他们把子女看待为朝向独立个体方向发展的人;子女对父母的尊重则是在服从和信任中对父母人格的尊崇;至于兄弟姐妹之间就更是没有差别的平等关系。黑格尔对个体理性的强调,表达了伦理是人格之间的关系这样内在的认识。从家庭到国家,从小家到大家,每一个体的人格都具有绝对的尊严,这也是全部伦理思想的本质基础,否认人格就是取消伦理。黑格尔这一观念对于当今中国的家庭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果夫妻一方完全地沉没到对方的人格中去就会丧失掉人格自我,如果一方不把对方当人看待就会使得家庭名存实亡,人格上的尊重是家庭和谐成长的绝对前提,只有在这一前提下家庭才能获得伦理上爱的统一。

家庭作为爱的伦理就是以爱来维系人格关系的伦理,这种爱不是泛泛意义上的亲情,而是由婚姻而产生的爱的统一,夫妻双方是一个整体,子女是夫妻双方爱的客观化。所以黑格尔家庭伦理的爱主要侧重于从上到下(从夫妻到子女)的伦理一体化阐释,夫妇子女各有不同的伦理身份,但他们统归于婚姻的架构,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开始,以下一代家庭的建立告终。这样黑格尔的家庭观就是围绕夫妻之爱这一核心来展开的,一个家庭只涉及夫妇子女两代人。从家庭的独立性来讲,黑格尔的这一判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当今中国的家庭也逐步显露出家庭独立的特征,这对家庭生活来讲是文明的进化。但黑格尔也因此同时忽视了几代人关系中孝悌的重要性,在黑格尔看来,一个家庭在家族中是独立体,因此它在一切方面与家族保持着疏远的距离。黑格尔的家庭观没有涉及三代人,他认为独立出来的家庭与上一代家庭之间不是家庭伦理的内容。如此一来黑格尔就着重于家庭之间的独立性和分离性,这是他理性精神的再次体现。但事实上,家庭之间的连续性也是值得重视的,“家庭的圈子可以扩大到子孙及他们共同的活着的长辈(或男或女)。”[9](P136)我们中国至今还在继承着的孝悌观念就是家庭连续性方面最集中的体现。换种方式说,黑格尔侧重家庭的伦理,中国侧重家族的伦理;因此这也是西方注重个体独立性,中国传统注重血族亲情的表现;一个重理,一个重情。因此,当今中国家庭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需要取长补短。

黑格尔家庭伦理观的理论特点是仔细剖析伦理内容的不同规定性,而个体就需要顺应这些规定性,以使这些规定性的伦理意义彰显出来。譬如夫妻双方伦理性格上的差异就决定了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主导地位,而男性就需要在事业上多有建树,这是不可颠覆的趋势。因此即使当今女性在社会上开始发挥作用,我们也需要考量这种伦理责任上的差别。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如果只养不教就会影响子女以后的独立性;教育需要以爱的感性方式进行,威慑的方式只会对子女不成熟的性格造成扭曲,同时也会破坏家庭中爱的伦理气氛。婚姻爱的统一意味着财产的共同使用,如果夫妻双方各自保持财产上的独立就会破坏家庭的实体性统一。诸如此类,黑格尔对家庭伦理规定性的详尽描述对我们具体理解家庭具有重要的价值。

黑格尔展示了家庭伦理生活与社会生活的明显差别,两者遵循不同的规律,这是黑格尔极其深刻的把握。但是他忽略了社会发展给家庭带来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所说,“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家庭”。[10](P477)当今时代处处显示了社会生活对家庭生活的支配性,它决定着家庭生活的习惯和生活的方式,逐渐把家庭的诸多生活要素引向社会。因此家庭愈发显得被社会生活所渗透,这也是值得反思的事情。

[1]邓安庆.家庭伦理在中西伦理学中的不同地位[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6,(6).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3]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二卷)[M].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4]黑格尔.美学(第二卷)[M].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5]黑格尔.精神哲学[M].杨祖陶,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6]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7]黑格尔.黑格尔早期神学著作[M].贺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8]邓晓芒.黑格尔的家庭观和中国家庭观之比较[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9]侯成亚,张桂权,张文达.张颐论黑格尔[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0.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Fam ily Ethical View in the Perspective of Hegel s Philosophy of Right and Its M odern Enlightenment

TIANWei-song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ety,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130012,Jilin,China)

For Hegel,Ethics is a unified idea of the human as subjectivity and the existing world.As ethics of right,it differs from others.Family is themost directethics,with the sexes combined as its base,marriage as its sign and the unity ofboth per sonalities as its key.The love between themembers of a growing family,between the husband and wife,between the son and daughter and between the parents and children is all different,and forms three levels of ethical relationship.Therefore,fam ily as a separate entitywith specialethical rules and law distinguishes itself from the clan,the country and the society.Hegel s rational view of family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on how modern people see family.

family;ethics;entity;right;love

F516.35

:A

1006-723X(2015)04-0007-05

〔责任编辑:李 官〕

田伟松,男,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2012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德国古典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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