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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工作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15-02-23王俊娥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0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工作模式

王俊娥

(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管理办公室,湖北 公安 434305)



公诉工作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王俊娥

(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管理办公室,湖北 公安 434305)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公诉部门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中间环节,一方面,要明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质;另一方面,要明确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在证据审核标准、监督职能履行、控辩对抗性方面的实质影响,提升自身诉讼能力与案件质量,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工作模式,确保案件“诉得出、判得了”。

关键词:公诉工作;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证明体系;工作模式;诉讼能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面对改革的要求,承担着主要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公诉部门,必须正确认识以审判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明确其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在现有司法环境下,积极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公诉工作模式,使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推动公诉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正确认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在学术理论界被称为“审判中心主义”,其强调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和关键作用。具体而言,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刑事审判是中心,侦查、起诉等是服务、服从于审判的。[1]公诉工作要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必须正确认识其内涵。

(一)庭审实质化

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审判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及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决定作用,各项诉讼活动必须围绕审判来开展。刑事诉讼活动包含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事实定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科处刑罚三个方面的活动,整个活动的基础在于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事实的定性及量刑活动都是建立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之上的。[2]而审判程序中最能集中体现查明犯罪事实这一活动的就是庭审,且由于庭审具有开放性与对抗性,其对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及认定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决定》也明确指出,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证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实现庭审的实质化。

(二)审前程序诉讼化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意味着否定审前程序的重要性,而是要求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起诉活动纳入到司法裁判的轨道上来,以确保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受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审前定基调”这一诉讼结果倒置的情况仍然存在,且易造成侦查权的滥用,损害公民权益,出现冤假错案。因此,实现审前程序诉讼化,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实现权力对权力的制约,也成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实现庭审实质化与审前程序诉讼化,但正确理解其实质还必须走出认识上的两个误区。第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要以审判标准来衡量一切刑事诉讼活动,其目的在于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证据的采集、确认活动符合庭审的要求,防止出现非法证据,造成冤假错案,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权,确保案件在每一个诉讼阶段都能够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第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非绝对地强化法院的审判职能,弱化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职能。侦、控、审三者之间并不是绝对的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指导作用,但也必然离不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支持。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实现,需要从证据规则、监督机制、庭审中心等方面予以落实,其对案件质量提出了新要求,也给公诉工作带来深远的影响。

(一)证据审核标准更严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实现庭审实质化,将庭审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阶段,这也就要求公诉案件中审查起诉的标准与审判标准要保持一致性,对证据审核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公诉部门对案件证据的审查主要侧重于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而随着近年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提出,对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也逐渐加强,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在非法证据排除上,就存在非法证据的概念和范围、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和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模糊不清的情况,致使公诉部门对案件证据的审核仍存在瑕疵。且随着庭审实质化,裁判的一切根据均需经过法庭公开质证,除侦查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外,证人、鉴定人也须出庭接受质询,这不仅对公诉人的质证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公诉部门的证据审查标准变得更加严格。

(二)诉讼监督职能加强

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是公诉部门的重要职能。在基层检察院中,出庭公诉与审判监督职能往往由公诉部门承担,这一方面有助于案件承办人在第一时间了解诉讼活动的进展,并对之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承办人选择性监督、监督不力的弊端。随着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公诉部门对证据、庭审质量的标准进一步提高,其工作开展也必然要进一步向前或向后延伸,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与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加强。

(三)控辩对抗性增强

庭审实质化意味着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审判阶段会更为激烈。在司法实践中,公诉部门受其公权力性质的影响,在证据收集、接触被告人、了解侦查活动等方面相较辩护方而言更有优势,在庭审中也往往占据强势地位,辩护方在庭审中维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职能并不明显,控辩对抗性不强。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和力度扩大,律师辩护从审判阶段延伸到侦查阶段,辩护方对案件信息的掌握、诉讼参与程度不断增加,控辩双方间信息不对等的差距不断缩小,诉讼活动中双方的对抗性不断增强。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公诉工作模式构建

伴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刑事诉讼程序各个环节的工作都将围绕审判来进行,这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探索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公诉工作模式也因此成为必要和可能。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公诉工作模式,公诉部门要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从证明体系、制度建设、诉讼能力等方面不断改进,使公诉主导下的刑事追诉活动适应庭审实质化、审前程序诉讼化的要求。

(一)坚持直接言词与控辩平等原则

审判活动是以庭审为基础,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证据的采信,进行裁判的过程。庭审的公开与控辩双方的对抗,要求以审判为中心的公诉工作模式必须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与控辩平等原则。

一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新《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在一些规定中仍肯定了这一原则,如坚持被告人在场原则,引入交叉询问规则,规定证人有作证义务并明确了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则等。[3]直接言词原则是对证据进行公开审查的基本方法与要求,也是最大程度地贴近当事人,还原案件事实的必要手段,其强调案件调查过程的亲历性,追求实体正义。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公诉工作模式,不仅要围绕审判这一诉讼程序,更重要的是实现司法公正,这也是诉讼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因此,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也就成为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公诉工作模式的必然要求。

二是坚持控辩平等原则。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控辩平衡的结构作为支撑。在实践中,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会见、阅卷、取证等权利做了规定,但在权利行使中仍存在一些人为障碍,不利于审判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因此,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公诉工作模式也须以控辩平等为基石,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进而充分了解案件信息,以便有效查明案件、打击犯罪,做到不枉不纵,实现审判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二)建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公诉证明体系

证据是事实的载体,也是裁判的依据。司法实践中,公诉部门的证明主要集中于对证据内容的审查,并未从证据的来源、证明的标准等方面建立系统的证据分析、证明体系,在庭审中也容易出现证据瑕疵,使案件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因此,公诉工作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建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公诉证明体系。第一,明确证据公开原则。该原则要求公诉部门应当让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知晓控诉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同时不得隐瞒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不仅要对证据内容进行审查,更要对证据来源方式进行审查,防止秘密取证,使证据从收集到出示、采信皆处于公开状态。第二,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具有证明能力的前提,庭审调查的案件事实必须基于证据的证明,这就要求公诉部门应对来源、采集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及时予以排除。第三,提升证据证明力分析的能力。公诉部门对卷宗的审查主要是对证据的审查,各项证据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对其综合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以证人证言为例,公诉部门需要从取证人、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取证程序,是否受他人影响,证人的感知与表达能力,证据本身内容是否矛盾,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等方面,对证据进行综合评定,进而对该证据的证明资格与证明力进行判断。

(三)完善公诉介入侦查与诉前会议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公诉工作模式是建立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基础上的,在司法实践中,受传统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主要侧重于“破”而非“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其取证方向与取证类型存在片面性和非法取证的可能。这一方面要求公诉部门加强对侦查工作的引导,防止出现证据瑕疵;另一方面要求公诉部门完善诉前会议制度,及时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沟通,为庭审做好准备。

一是完善公诉介入侦查制度。这要求公诉部门加强对侦查机关取证的引导,建立侦诉联络机制,尤其是加强对重大案件的侦查引导。一方面,在证据收集上,侦查机关要注重证据的全面性,除主要定罪证据外,还要收集量刑证据,例如,犯罪动机、悔罪情况、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认定情况等;另一方面,在证据能力上,侦查机关要注重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收集程序、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把关,防止关键性证据丢失,影响证明效果。

二是完善诉前会议制度。诉前会议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在决定提起公诉前,针对证据合法性、全面性等特定事项,召集侦查人员、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平等进行交流沟通、解惑释疑,就相关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达成意见的一种审查起诉机制。[4]在司法实践中,公诉部门往往直接接触侦查机关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很少在侦、辩、诉三方之间建立联系。通过诉前会议,公诉人能够使侦辩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沟通,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排除非法证据,又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控辩平等原则。

(四)提升出庭公诉与诉讼监督能力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除了进行控辩双方的质询,阐述证据间的逻辑,表达观点外,还需要对诉讼程序进行监督,保障诉讼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公诉工作模式,要求公诉人提升出庭公诉与诉讼监督的能力,保证诉讼质量。

1.提升出庭公诉的能力

依照直接言词原则,侦查机关收集的各种证据都必须经过当庭质证,关键的证人、鉴定人要出庭作证,而伴随庭审的实质化,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也随之增强,面对庭审情况的复杂性与多变性,公诉人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提升出庭公诉的能力。一是注意卷宗审查方式。公诉人对卷宗的熟悉程度决定其对案件的了解情况,在阅卷过程中,要及时对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尤其是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要保证每个被告人的证据间相互印证,同时要及时制作阅卷笔录,将自己对卷内材料的直观感受进行记录,为庭审情况做预期估判。二是注重出庭预案的制作。控辩双方对抗性增强,意味着庭审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庭审预案,举证、质证提纲,公诉意见等的制作对提高出庭能力,保证庭审效果至关重要。三是在当庭质证的能力方面,庭审中要注意交叉询问的技巧,在举证、质证中,公诉人要高度重视辩护方的质证意见,及时归纳总结,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全面、客观地展示案件全貌。

2.提升诉讼监督的能力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责,履行好此项职责,公诉部门必须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监督机制,加强对侦查活动与审判活动的监督,及时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况,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同时,需要对纠正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侦诉联系,保证案件质量。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不仅要对庭审情况进行监督,做好庭审记录,还要对判决情况从事实认定到定罪量刑进行及时全面监督。

综上所述,公诉工作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庭审实质化与审前程序诉讼化的内涵,走出以审判标准来衡量一切刑事诉讼活动的误区,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其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从工作原则、证明体系、制度建设、诉讼能力等方面,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公诉工作模式,使公诉部门在审前程序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庭审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顾永忠.试论庭审中心主义[J].法律适用,2014(12).

[2]朱木之.浅论庭审中心主义语境下公诉工作[J].法制博览,2015(3).

[3]樊崇义,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J].中州学刊,2015(1).

[4]王祺国.以审判为中心构建“诉前会议”制度[N].检察日报,2015-04-29(3).

责任编辑 叶利荣E-mail:yelirong@126.com

How the Public Prosecution Work Adapts to the Reform

of Litigation System Centered on Trial

Wang Jun’e

(CaseManagementOffice,People’sProcuratorateofJingzhouCity,GonganCounty,Gongan434305)

Abstract:“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a Number of Major Issues” clearly pointed out,to promote the trial as the center of the litigation system reform.The public prosecution department as the intermediate link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on the one hand,it should be clear that the essence of litigation system reform centered on trial;on the other hand,it also should be clear that the real influence of litigation system reform on public prosecution in the audit evidence standard,the supervision function of performance,confrontation and the defense,improve the litigation ability and the quality of the case,build the litigation work mode centered on the trial,to ensure that “litigation out,sentence got”.

Key words:public prosecution;trial as the center;reform of litigation system;the system of proof;working mode;litigation ability

作者简介:张佩(1984—),女,湖北荆州人,检察员,硕士,主要从事刑事实务案例分析及其法理研究。

基金项目:湖北省检察院应用研究课题(HJ2015A04)

收稿日期:2015-06-20

文献标识码:分类号:D925.2A

文章编号:1673-1395 (2015)10-00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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