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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产品的竞争特性及相关市场的界定*

2015-02-23

关键词:替代性反垄断法界定

曾 晶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1620)

互联网产品的竞争特性及相关市场的界定*

曾 晶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1620)

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新特性,导致其竞争关系与传统行业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使得传统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在适用该行业时将面临质疑与挑战,难以准确界定出其相关产品市场的边界。反垄断法应结合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既可以从赢利模式、销售方式、产品性能、集群市场、子市场、以及次级市场等方面来界定,又可以从需求替代性、价格评估方法以及创新市场等方面来完善SSNIP测试法,最终探寻出契合该行业实际情况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

互联网产品或服务 ; 平台模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双边或多边市场 ; SSNIP测试法

在反垄断法上,“任何类型的竞争分析的出发点都是相关市场的界定”,因而“界定相关市场是实施反垄断法的首要步骤,是反垄断执法机关的一项中心工作”,[1]22-23“在整个反垄断法司法过程中,处于最基础、最核心、最关键的地位”。[2]59自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标准石油公司案中率先提出“相关市场”概念起,*对于这一点的详细论述,可参见Standard Oil Co. of New Jersey v. United States., 221 U. S. 1(1911).但美国反托拉斯法正式使用“相关市场”这一专业术语,还是源自于1948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哥伦比亚钢铁公司案的判决,可参见United States v. Columbia Co., 334 U.S. 495(1948).界定相关市场就被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效果分析的关键(前提)环节所确定下来。经过百余年的理论发展与执法实践,世界各国反垄断法虽未就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达成完全共识,但基本分析方法与套路还是趋于一致或相似。例如,将相关市场定义为互相施加竞争约束的同类产品或密切替代产品存在的时空范围,并认为其应包括三重维度:相关产品市场,即竞争约束发生的产品范围;相关地理市场,即存在竞争约束的产品所在的空间范围;相关时间市场,即产品间施加竞争约束的时间范围。又如,运用需求替代性方法来考察产品之间是否能相互替代;或运用SSNIP测试方法来分析产品之间的需求弹性;抑或运用供给替代性方法来计算竞争者、潜在竞争者的供给弹性等。

20世纪90年代后,互联网诞生并获得了迅猛发展。在短短二十余年里,互联网行业已成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有人断言:“21世纪是信息时代,是互联网的时代”。[3]“互联网颠覆了传统的经济模式,引发了经济模式的根本性变革,并逐渐成为当今经济发展的引擎,促进经济增长最主要的驱动力”。[4]但与此同时,互联网行业内的竞争也日益激烈,竞争者尤其是行业巨头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也逐渐凸显,这引起了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高度重视。例如,20世纪末发生在美国且引发举世瞩目的微软反垄断诉讼案;21世纪头十年微软、谷歌、雅虎、英特尔等互联网巨头在欧美地区屡遭反垄断调查与诉讼;2008年发生中国且号称“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的河北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案(简称“百度案”);以及历时近四年经过两审判决且在中国互联网领域诉讼标的额最大的360诉腾讯垄断案等。

纵观这些案件,其所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来准确界定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相关市场,尤其是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由于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具有平台效应、网络效应以及锁定效应等新特征,这对传统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是否能合理地界定其相关产品市场,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譬如,在微软案中,美国法院和被告微软公司就根据需求替代方法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还是扩展到非英特尔匹配的操作系统,存在着严重分歧,而且还掀起了关于应怎样界定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讨论的序幕。美国法院将该案相关产品市场定义为“全球所有与英特尔相匹配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授权许可”,并声称“当今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产品能在最近相当短的时间内有效替代微软的操作系统”。而微软公司则抗辩道,非英特尔匹配的操作系统包括非英特尔匹配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主要是苹果公司Macintosh操作系统,简称为Mac OS)、非个人电脑设施的操作系统(例如掌上电脑和移动网站),以及完全不是操作系统的“中间件”产品,因而美国法院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过于狭窄了。[5]146

又如,在百度案中,对于是根据需求替代性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还是从搜索平台广告供应商的角度出发将其界定为“广告市场”,抑或是根据百度搜索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共识难求。该案法院从信息搜索互联网用户的需求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认为搜索引擎服务与互联网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件服务、以及网络金融服务等在需求上并不具有紧密替代性,因而前者本身应单独构成一个相关产品市场。而百度公司则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是免费提供的,这显然不属于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畴,因此不能根据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供应者及用户需求的替代性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6]39

再如,在360诉腾讯案中,原被告及法院争论的焦点就是,SSNIP测试法是否能用来界定该案相关产品市场,以及据此方法应将其界定为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市场,还是单一即时通讯服务市场。360认为,该案相关产品市场为集成了文字、音频及视频等综合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及其服务市场。腾讯则认为,相关市场上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产品非常多,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亦可实现即时通讯服务功能,360故意采用过窄的标准来划分和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范围,使QQ软件的市场地位被明显高估。而法院的观点是,我们可根据需求者对QQ软件及其服务的功能用途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采用SSNIP测试法来定性分析其用户是否会转向那些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即时通讯软件及其服务,并将这些产品或服务纳入到同一相关产品市场的产品集合。*关于该案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争议的具体内容,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4号《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判决书》第10-15页的论述。

对任何竞争案件来说,明确相关产品市场的范围非常重要,因而审理竞争案件的首要步骤,就是确定相关产品市场。所以,科学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是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必经的第一道“工序”或不可逾越的第一道“坎”,不然必将影响到之后的竞争效果分析与评估,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执法。而我们应当如何来这一目标呢?这要求我们在相关市场概念基本内涵的框架下,充分考虑到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区别于传统行业的新竞争特性,对具体的界定方法和思维惯性进行改变与革新,破解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难以明确界定的现实困境。本文将运用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结合互联网行业的运营模式与特点,试图探寻出其在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中所呈现的竞争新特性,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方法,以期为我国这一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经济特征及运行模式也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经济学界、反垄断法学界的关注与研究。但这些研究通常只关注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在某一方面的竞争特性,而没有从整体上系统全面地分析其所有的竞争特性,更没有探究这些竞争特性将产生什么样的竞争关系,导致其与互联网反垄断实践相脱节。笔者认为,与传统行业产品相比,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具有平台模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竞争新特性,导致其出现多元性、交叉性以及差异性的竞争关系,这意味着其比前者的竞争关系更加复杂、更加激烈,亦更难判明。

(一)平台运行模式:产品竞争关系的多元性

在互联网行业中,以双边市场为特征的平台化商业模式已成为核心商业模式。[7]45这种模式将造成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之间的竞争关系更加多元化,而不像传统行业那样是一一对应的竞争关系。

1、互联网平台的首要特征就是,产品或服务领域没有明确的边界,各种产品或服务彼此介入、相互竞争为常态。对于平台上每一种产品或服务而言,它们不仅要与同类产品或服务竞争,也要同大量与客户需求相邻的替代性产品或服务竞争,因而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往往不是单一的,相反是一套彼此支持、有机组合且密不可分的业务体系。[8]30

2、互联网平台参与者的角色各不相同,存在多组利益相关者,因而其产品或服务面向的不再是同一群体,而是不同的群体。在互联网平台中,即便产品或服务的替代性很强,各参与者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还是会选择接入多个平台,即“多归属性”。[9]102因此,要想准确界定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相关市场,反垄断法就必须突破原有的界定方法,从多归属性这个角度来入手。

3、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边际成本很低,或几乎等于零,而研发设计等固定成本不仅高还具有沉没性,这意味着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越多,其平均成本就越低,利润空间就越大,风险也就越小。[10]677一旦消费者接受某个互联网平台,以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则其往往也会选择该平台之后推出的一系列衍生产品或服务,哪怕这些产品或服务与之前的完全不相干。因此,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往往是导致竞争关系多元化的产品链。[11]38

4、互联网平台用户的需求不尽相同,它们对产品或服务的诉求千差万别,因而互联网平台中产品或服务必须满足多方用户的联合需求,否则若只考虑到某一方用户的需求,就丧失其他方用户,最终也使前者被流失掉。这将导致原本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也存在着竞争性关系,或者说存在不完全替代关系。[12]56

(二)跨边网络效应:产品竞争关系的交叉性

在平台化商业模式的影响下,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具有明显的网络效应,因而不同类型消费者对其产品或服务的需求存在着相互依赖性和互补性,这与同一消费者基于产品功能特征所产生的互补关系不同,前者是不同需求的联合互补,竞争关系呈现出交叉性,而后者则是同种需求的功能互补,竞争关系表现为单一性。[13]1172

互联网行业产生网络效应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系统性,即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互补性与交互性,引发了具有垂直互补性层状结构之间正反馈效应。[14]1355这导致互联网行业具有两个明显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特征:一是新消费者的行为对某种产品或服务原消费者产生了正的外部性溢出,或者说某种产品或服务使用的人越多,就越能吸引更多地人来使用,即直接网络效应。[15]431二是基础产品或服务与辅助产品或服务,由于在技术和作用上存在着互补关系,所形成的虚拟网络及联系而实现的外部性效应,也就是说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效用的高低,取决于互补性产品品种的多少,即间接网络效应。[16]602它与直接网络效用的作用机制不同,后者针对的是同一产品或服务,而前者却是不同的产品或服务。[17]93

在互联网行业中,网络效应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表现为间接网络效应,而这通常又主要是指交叉网络效应。它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同类型用户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的用户数量,即平台任何一边的用户数量都将影响到另一边用户的数量和交易量。[18]157交叉网络效应影响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之间的竞争关系表现为:(1)价格非对称性。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一般会涉及三方或以上交易主体,因而它不能按照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来定价,其不仅要受到价格总量的影响,还要受到不均衡价格结构的影响,造成不同交易主体相互展开竞争。(2)用户群体关系交叉。尽管互联网产品或服务通常存在多个用户群体,甚至是性质千差万别的用户群体,理应不可能存在任何竞争上的关系,但由于平台模式导致任何一个用户群体都必须依附于其他用户群体才能完成交易,这将使各个用户群体之间进行交叉竞争。(3)产品或服务之间具有显著地相互依赖性与互补性。由于必须同时满足多方用户的联合需求,因而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生产商需在原初产品或服务的基础上,不断开发出与之互为依赖和补充的产品或服务,这将使各种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之间的竞争互相交织在一起,形成一个以点带面的立体竞争关系群。[19]50

(三)路径锁定效应:产品竞争关系的差异性

在平台模式与网络效应的共同作用下,互联网产品或服务通常具有高黏着度和体系黏着性,这使得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或服务时,往往呈现出高度的路径依赖,从而最终产生消费者锁定效应。严格来讲,鉴于产品或服务差异造成消费者选择上的偏好,任何产品或服务都具有锁定效应。但是,由于交叉网络效应会导致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具有正反馈、冒尖、注意力经济、赢家通吃等特征,使得消费者要转换已选择的产品或服务时,将在产品标准、技术辨别、转换成本等方面,面临着比转换传统产品或服务更大的障碍和阻力,因而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锁定效应要远远强于传统产品或服务。[20]196

为了能成功锁定消费者,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常常会采用动态定价策略、产品或服务差异化战略、以及其他排他性策略等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1)动态定价。它又可称之为“不对称定价”或“差别定价”,是指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供应商针对不同消费群体,而采取不同的定价方案或策略。[21]37这使得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供应商能通过免费或低价策略,不断吸引并锁定某一消费群体,待该消费者群体聚集到能产生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时,该供应商再向另一消费者群体索要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22]134而且,这两个消费者群体还互相加强和促进,直到该供应商锁定所有消费者,即前者能帮助该供应商锁定后者,后者被锁定则进一步扩大前者的范围。此时,如果其他竞争者要与该供应商竞争,就必须想办法抵消其在竞争上的差异性,即如何破除这种双向锁定效应,否则它无法对该供应商构成任何实质性的竞争压力与约束。[23]541(2)产品或服务差异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收益的高低与消费群体的产品或服务差异化偏好成正比,因而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供应商通常会提供差异化的产品或服务,如为不同消费者提供不同的产品种类、服务质量、信息结构、以及交易模式等,以尽可能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并最终锁定住它们。这意味着其他供应商要与之竞争,就必须采用同样的策略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不然就先天性地在竞争力上存在着差异,丧失了应有的竞争优势。(3)其他排他性策略。这主要包括有拒绝互联互通、实施纵向一体化、缔结战略联盟、采取交叉补贴和扶持、建立消费者资质认证标准等。通过这些排他性策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供应商不仅能成功锁定消费者,还能建构起各种进入壁垒和障碍,成功阻止新进入者或潜在竞争者参与到有效竞争中来。[24]1001

正由于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在竞争关系上的新特性,导致反垄断法已有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在适用该行业时产生了诸多局限性与弊端。因此,反垄断法亟需结合这些特性对其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进行创新,以有效破解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困境。

(一)根据双边或多边市场来界定

互联网平台化商业模式的显著特征是,供应者将为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消费群体提供产品或服务,并实现这些消费群体之间的互动,即所谓的“双边或多边市场”。其基本特征有三:一是存在两个或多个既相互区分又互为需要的群体,一方通过平台来寻找到另一方或多方;二是这些群体之间因相互联系或合作而产生了明显地外部性,如搜索引擎的流量、广告与消费者之间成正比例关系;三是各群体之间的价格结构并不均衡,以至于某个群体为另一个或几个群体所创造的外部性转化为所必须的平台。[25]337在这种相互关联性的影响下,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所面临的竞争约束要比传统单边市场上的产品复杂得多。以微信为例:(1)面临其他与之相类似的即时通讯工具的竞争,如QQ、陌陌、MSN等;(2)在广告领域中,面临单一广告市场上经营者的竞争;(3)在支付消费领域中,面临支付宝、网上银行等方面的竞争;(4)面临其他与之争夺客户注意力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如百度、360、微博等。

由上可知,双边或多边市场与单边市场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而反垄断法不能简单机械地运用后者的界定思维与方法来解决前者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问题,而必须结合前者的竞争属性,充分考虑到每一边的竞争关系以及影响因素来予以界定,否则错误将不可避免。[26]17在单边市场中,反垄断法一般是根据需求替代性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必要时还将考虑到供应替代性。如果产品在需求或供应上替代性强,则应属于同一产品市场,反之则分属不同产品市场。而这种替代性分析主要考察的是产品的价格、用途、特征、以及消费者偏好等方面,但由于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平台模式、网络效应以及锁定效应,将导致我们难以准确评估双边或多边市场需求或供应的替代性,进而影响到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本质上讲,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最终考察的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力,因而我们可以尝试通过考察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供应者的盈利模式、销售方式、以及产品性能等方面来克服上述这一难题:(1)根据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赢利模式来界定,这主要是以是否收费、怎样收费、收费的主体与对象是谁为基础,并据此来区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交易主体与方式,如将其界定为接入市场、广告市场、以及收费市场等三个相互独立的产品市场。如果“赢利模式”之间能相互替代,则意味着存在有效竞争约束,应界定为同一产品市场,而无需再对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基本原理、专业知识以及技术特征等方面进行考察,反之亦然。[27]98(2)根据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模式来界定,这主要是考察与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特性紧密相关的销售模式,能否更有效地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以及更好地体现其选择偏好。如果这一销售模式连接的是不同消费者群体,则属于相同产品市场,反之则是独立的产品市场。(3)互联网是一个技术更新非常快的行业,因而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在品质、性能上的竞争要比价格竞争更为重要,故可根据其性能的改变所引起的需求或供应替代上的变化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如果该性能的提高足以影响到不同消费群体的选择,则可界定为同一相关市场,反之亦然。至于性能提高幅度的多少,一般应以25%为基本标准。[28]394

(二)根据产品或服务的多元性来界定

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往往是多元化的或交叉性的,因而反垄断法要想准确界定其相关产品市场,就应从集群市场、子市场、以及次级市场等方面来进行界定。

1、集群市场界定法

所谓“集群市场”是指尽管产品或服务之间没有替代性,也没有被捆绑在一起销售,但由于供应商采用联合销售模式,或消费者选择联合购买模式,以至于这些产品或服务形成一个固定的组合系列,并以此在有效竞争中构成一个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相区别或隔离的独立市场。它是以多元化产品或服务为基础的,旨在整体上解决该多元化所引起的供应多层次及需求多方面的问题,进而发掘与该市场竞争状况、市场势力以及经营者具体特征相一致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29]117

一般说来,反垄断法运用集群市场界定法来考察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的步骤有二:一是分析并确定多元化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之间是否交易补偿性,这主要应从消费者的选择行为、经营者的定价方案以及其竞争性影响等方面来着手;二是从产品或服务的功能互补性、是否存在共同的技术特征或销售模式等方面来确定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是否构成集群,以及该集群能否形成一个独立相关市场。[30]197-198集群市场界定法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减少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多元化所造成相关产品市场分析的复杂性,从纷繁复杂的各类因素中提炼出一个比较确定的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依托集群产品或服务的整体数据来具体分析单一产品或服务之间的竞争关系与状况,大大提高了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效率与便利性。

2、子市场界定法

所谓“子市场”是指在已经初步界定的相关产品市场中,由于包含着许多在产品特性、使用用途以及价格上均存在差异的产品,再根据产品的性质与用途、产品之间的相互交换性、产品的价格与质量及风格、消费群体对价格变化的敏感度等指标,对这一相关产品市场进行区别与细分,界定出产品范围更小的子相关市场,即“相关市场中的相关市场”。[31]470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于不完全竞争理论,并由市场细分理论得以正式确立,它试图评估出子市场对消费者而言是否具有本质上的特殊性,以至于子市场之间的相互替代性很小,而子市场内部则在需求上具有较高的弹性。

反垄断法采用子市场界定法来评估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时,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消费者或用户对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价格变动的敏感程度,当价格发生变化时,而需求方面的变化也随之有显著地差别,则应界定为相互独立的子市场。(2)从互联网行业惯例本身、产品或服务的特殊属性或用途以及特定化的卖方等方面来划分子市场,如果这些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则应界定出一个范围更窄的独立子市场,反之亦然。(3)从消费者特定的选择偏好来界定,如果存在一群特定的消费者对某些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具有明显的选择偏好,或不同消费者群体之间对产品或服务的认知程度存在显著差别,则就应界定出一个单独的子市场。[32]40

3、次级市场界定法

次级市场是相对于初级市场而言的,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初级产品之后,为了充分实现该产品的使用价值与功能,而继续选择购买与之同时使用的产品或服务所组成的市场,如QQ是初级产品,而QQ游戏、QQ空间等则是次级产品。次级市场的特点有四:(1)次级产品一般是初级产品的互补品,因而前者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为了使后者使用价值得到充分实现;(2)初级产品与次级产品既可以同时购买,也可以分别购买,因而它们既可由一个供应者同时提供,也可由不同供应者分别提供;(3)不论是购买初级产品还是次级产品,均是消费者基于自身需求而做出的自愿选择;(4)具有明显的沉没成本和锁定效应。[33]171-172

次级市场界定法是从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转换成本、对不同消费者群体的锁定效应、消费者对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使用周期及相关信息的了解程度与所产生的成本以及初级产品与次级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别与歧视等方面来展开。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初级产品与次级产品共同构成一个相关产品市场;二是初级产品与次级产品分属不同相关产品市场,而所有次级产品属于同一个相关产品市场;三是初级产品与次级产品各自相互构成独立产品市场,同时所有次级产品又分属于不同相关产品市场。

(三)变革SSNIP测试法的思路与方法

纵观世界各国反垄断法,SSNIP测试法已是当今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最主要的方法,SSNIP标准成为市场界定的同义词。[34]121SSNIP测试法发端于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思想,后经过以强调效率优先的芝加哥学派,以及主张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后芝加哥学派的发展,最终在美国司法部1982年颁布的《横向合并指南》中被首次完整提出来,并在相关产品市场界定实践中日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SSNIP测试法是围绕市场势力概念和需求替代性原理来分析的,它首先假定市场上存在一个垄断经营者,然后该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实施了一个“小而显著且非短暂性的”涨价,这时如果大量消费者因此而转向其他产品或服务,以至于该涨价变得无利可图,则上述这些产品或服务应属于同一产品市场,反之则相互构成独立产品市场。这一过程将不断重复下去,直至消费者不会因该涨价而转向其他替代产品。其基本特征为:(1)价格是关键性因素,或是开展分析的逻辑起点,不论是基准价格还是涨价幅度与期限,均直接影响到SSNIP测试法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准确与否。(2)以定量分析为根本方法,这意味着SSNIP测试法要求用于评估产品替代性的经济数据必须足够精确,否则该替代性分析就难以准确反映消费者的真实行动,从而导致其相关产品市场界定过宽或过窄。(3)垄断利润最大化、需求替代性以及供应替代性是基本原理,其中最为重要是产品之间是否具有需求替代性以及该替代性有多高,应予以重点考察,而另外两个方面则是需求替代性的有效补充。[35]18

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往往具有双边或多边市场属性、动态定价结构(如免费与收费平行)、交叉网络效应以及锁定效应等明显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特征,这将严重影响和制约SSNIP 测试法在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中的适用:(1)SSNIP测试法无法有效评估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价格变化对双边或多边市场上用户选择的影响,尤其是当某一边市场上的用户是免费使用时;(2)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并不是通过价格或产量来进行竞争的,而是通过技术研发、广告投入等方式来争夺市场或用户,但这类成本往往具有持续性和沉没性,这将导致SSNIP测试法无法确定基础价格与上涨幅度;(3)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经济数据要比传统行业更难收集,这使得SSNIP测试法所得出来的结果通常不够准确,容易误导其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因此,SSNIP测试法要想能有效地界定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就必须在思路和方法上进行革新,摒弃其传统固有的思维方式。(1)在SSNIP测试法的基本原理与框架下,引入需求独立性分析、利润来源分析、产品性能分析等方法,以弥补价格波动分析在测试互联网产品或服务需求弹性上的缺陷与不足。(2)充分考虑到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技术创新与研发的特点,引入技术市场与创新市场的分析框架,通过评估其预期收益以及未来所可能带来的竞争优势,着重分析供应者的研究开发活动的重叠性与可替代性,确保SSNIP测试结果更为科学合理。(3)完善SSNIP测试法的价格计算模式,采用多种可替代的辅助计量方法,如平台价格计算法、价格相关度检验法、价格趋同及速度检验法以及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法等,形成互为协调、互为补充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价格计算的方法体系,以便使其评估结果更加量化精确。

面对传统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无法适用于互联网行业的技术瓶颈,以及准确界定该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的现实需求,反垄断法应结合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新特性,对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进行创新,注重从双边或多边市场、产品或服务的多元性或交叉性等方面来分析与考察,同时对SSNIP测试法进行革新,丰富其需求弹性评估方法,完善其价格计算模式,引入技术市场与创新市场概念。如果不顾及这些新特性而强行地生搬硬套,将导致我们对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过宽或过窄,不断产生“玻璃纸谬误”问题,难以有效地反映市场真实的竞争状况或关系,从而影响到反垄断法后续竞争效果的评估与分析。但互联网也是一个不断创新与变化的动态竞争行业,因而对于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来界定其相关产品市场,反垄断法不能墨守成规、拘泥不化,而应根据具体情况或案情来具体分析、与日俱进,在实践中形成一套科学完整且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标准及方法,以促进反垄断执法、司法的顺利进行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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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饶娣清

The Competitive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et Product and Definition of Relevant Market

ZENG Jing

(EconomicLawSchoolof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Shanghai201620,China)

The new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et product or service lead to its competitive relationship has obvious differences with traditional industries. It makes the method of relevant market's definition of traditional industry face challenges and questions and unable to define the relevant product market boundaries accurately when it applied in internet industry. Therefore, the anti-monopoly law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et products or services, not only could be defined in terms of profit model, sales, product performance, cluster-markets, sub-market, as well as the secondary markets, but also from demand substitution, price assessment method and innovative market to improve the SSNIP test method, and finally find out the defining method of relevant product market which fit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the internet industry.

internet product or service; platform model; network effect; lock-in effect; two-sided or multi-sided market; SSNIP test method

2015-01-06

曾晶(1984-),男,湖南邵阳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

DF414

A

1001-5981(2015)03-00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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