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理念下社会协商的困境与路径研究*
2015-02-21刘海军
刘海军
(华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510641)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首次指出社会协商是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环节,强调在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拓宽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社会协商。协商民主框架下的社会协商初步形成,但是社会协商应该如何界定、如何运行以及运行过程会遭遇哪些阻力,都是必须研究与解决的关键问题。虽然在中共十三大报告中就已提出了“社会协商对话”的概念,但是基于协商民主框架下的社会协商绝不仅仅是“社会协商对话”的翻版,两者的理念、场域与路径具有很大的区别。要全面把握社会协商的内涵、周延与实践,首先必须明确社会协商与协商民主的内在关联,即在协商民主的语境下社会协商概念的界定。其次,还必须在实践层面认清其践行困境。最后,还必须解决如何将协商民主理念渗透到社会协商的问题,即实现由“竞争型”公共决策向“合作型”的社会协商转变。
一、基于协商民主理念下社会协商的界定
社会协商的概念是在协商民主的框架中提出来的,因此,绝不能把协商民主与社会协商看作是两个相互孤立的概念,必须在把握两者内在关联的前提下界定社会协商的基本内涵及其周延。必须明确,基于协商民主理念下的社会协商具有不等同于以往的民主实践与民主参与的独特属性与特征,而社会协商广泛开展下的协商民主也将成为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实践。
(一)协商民主与社会协商的内在关联性思考
“协商民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1]基于对协商民主的这一基本认知,从学理层面与实操层面考虑社会协商与协商民主的关联性表现在:一方面,社会协商是协商民主理念指导下的民主实践形式与民主践行过程。社会协商的基本理念、价值——合作、协商与公共理性——都是来源于协商民主的丰富理论宝库,没有协商民主理论的充分建构,社会协商就会缺乏建构的理论支撑与价值引导,也就无法实现具体化、真实化与实践化;并且社会协商实践只有在协商民主理念的有效指引下,在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框内才能获得运行动力,才能朝着理性、合法的轨道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协商渠道的有效开辟为协商民主理念的实践化创设路径,同时社会协商的广泛开展有利于在实践中培育与践行协商精神和协商理性。协商民主要实现具体化、实践化,就必须在社会界面开辟各类协商渠道,否则,协商民主只会成为一套缺乏实践支撑的空洞理论。而社会协商就很好地承担了这一使命,使协商民主在生活领域的协商渠道得以打通。质言之,社会协商是协商民主理念指引下、框架内的社会协商,而协商民主在社会领域的实践化、路径化就是社会协商。
(二)协商民主理念下社会协商的概念、特征与界面
协商民主理念下的社会协商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协商对话,虽然两者存在很大的重合性,但两者的实践路径与指导理念存在一定的区别:从指导思想来看,社会协商比社会协商对话的理论更为深刻,社会协商包含着社会协商对话所没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念的指导;从实践场域来看,社会协商对话的界面比较笼统、模糊——泛指政治协商以外的协商和对话[2],而社会协商的协商界面更为规范、具体;从协商方式来看,社会协商对话的方式更为狭隘,即其主要协商方式是社会主体间的对话,而社会协商的方式更为多元、灵活,不仅仅有对话形式,也有协商制度、协商组织、协商文化等协商路径的支撑。
具体来说,协商民主理念下的社会协商是指:平等理性的协商主体在平等、协商与包容精神的指导下,发生在基层社会与政府、社会组织与政府以及人民群众与政府的互动之中,并借助“理性的观念对话、平等的事务协商、有效的监督反馈”等基本环节,达成民主决策与社会共识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与践行过程,它对社会公共生活的稳健运行与有序推进发挥着巨大的凝聚与调控作用。
由于社会协商是基于协商民主构建起来的,因此,社会协商具备协商民主的一切基本属性与特征。但是社会协商又是协商民主的具体化与实践化,因此,社会协商又具备自身的属性与特征。首先,从原则与落脚点来看,社会协商以“理性指导、平等沟通”为内在运行原则,并以达成与落实社会性共识为基本落脚点。社会协商首要的前提就是协商主体的意志多元性、身份的平等性与权益表达理性。社会协商的目的不仅仅是异质权益的表达,更是异质权益的融合与社会共识的达成与贯彻。其次,从社会协商发展的横向运行与纵向发展来看,社会协商的运行环节具有多维性,而其历史发展具有承继性。社会协商的多维性表现在它不是单一的线性发展,它的协调运行包含着密切联系、相互影响的四大环节:(1)协商议题的提出与协商场所的创设;(2)协商过程的引导与调控,使社会协商在理性、平等的框架下运行;(3)基于平等讨论、理性互动基础上社会共识的形成;(4)社会协商共识的贯彻、监督与反馈。社会协商的多维性还表现在社会协商与社会环境的互动性与交融性。社会协商的历史承继性是从历史演进逻辑考察社会协商的基本特征,其承继性表现在对中外协商理念、协商精神的合理继承,也表现在对过去公共决策实践的规范化提炼与制度化发展。最后,从社会协商的运行过程内在属性来看,社会协商具有自觉大众性与直接参与性。社会协商在孕育阶段往往带有明显的自发性,参与群体也比较狭隘。但是随着发展阶段的提升,特别是协商民主理念对社会协商的渗透与引导,社会协商主体不断扩大,主体的自觉性也不断提升;在自觉性提升的同时,社会协商的参与性也不断增强,这种参与同西方的代议制民主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直接性的、排除经济干扰的民主参与。
要全面把握社会协商的概念,还必须明确社会协商的界面(或场域)。学者林尚立指出,社会协商不单单是社会领域与国家层面展开的协商,他强调社会协商发生在“公共空间”,而这种“公共空间”在中国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党、政府与基层社会互动所形成的界面,……二是党、政府与各类人民团体互动所形成的界面,……三是党、政府与人民群众互动所形成的界面。”[3]第一个界面的开发有利于推动基层群众自治的孕育和发展;第二个界面的挖掘有力壮大社会力量;第三个界面(例如民主恳谈会等协商模式)则是“人民民主”的实践,也是社会协商的基础。当然,社会协商也包括社会内部的互动,如个体与社会组织之间、社会团体之间等。
二、当代中国社会协商的践行困境研究
基于协商民主理念下的社会协商因其理性、多维性与直接参与性,为我国的民主实践提供了全新的视角。然而,随着日益增长的社会复杂性以及历史上民主参与和实践的不足,当代中国的社会协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公共政治参与意识的淡薄与协商精神的匮乏
有序参与和高度发展的协商精神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升社会协商真实性、实效性,达成理性基础上的社会共识与“公意”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协商有序运行与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参与意识的提升有利于发展社会协商的公共性与人民性,在参与意识的引导下,人们会更多地关注公共领域与公共生活,从而在社会层面孕育良好的社会协商平台;“理性的公共性特征靠的是它的意向听众”[4]23,这意味着要形成具有理性精神的社会协商,“意向听众”是其必要条件。“意向听众”意味着对其他人观点的尊重与倾听,同时也意味着偏好转换实现的可能。詹姆斯·博曼将社会协商定义为:“交换理性的对话性过程,目的是解决那些只有通过人际间的协作与合作才能解决的问题情形。”[4]25他强调理性是社会协商的精神核心,并认为协作是社会协商的有效实现形式,其实这里包含着协商精神对社会协商的促进功能,因为理性观念渗透下的协商意识是协商精神的体现,与此同时,只有依赖协商精神的“濡化”功能才能促使社会协作与偏好转换成为可能。
由于受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阶段与政治社会现状的影响,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特别是有序化的公民参与意识较为淡薄[5]。其具体原因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第一,封建传统的消极影响。当前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意识的淡薄与我国封建时期的政治文化传统是分不开的。在封建君主专制下的旧中国,所谓的“朝廷”拥有绝对权力,“莫谈国事”成为封建时期的社会共识。这种消极的政治行为经过几千年的沉淀,已经演化成一种消极、被动的政治意识,并对当今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第二,缺乏资本主义不断积累的公民意识与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资本主义国家现代化的经验也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6]第三,公民参与制度与参与平台的缺失,并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学者陈家刚指出,协商实践能够培养合格的公民,促进社会“政治凝聚力”的增强[7]。他进一步强调公共协商与正义、合法性和公民美德等价值的实现具有过程的一致性。然而,由于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缺乏长效性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机制,致使公民无法通过长期的政治实践活动培育社会协商所必需的公民美德,如尊重他人利益的表达、理性处理个人偏好等。
(二)“协商性”社会组织良性孕育和规范发展的制度环境的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利益格局与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分化与变革,在此背景下,各类公共性组织迅速建立并发展起来。但是,由于缺乏规范化的制度的供给,社会组织的良性培育、发展及其社会协商功能的发挥面临着巨大困境。
学者姚亮指出,我国在民主化进程中存在着“组织性风险”,包括“发育不足”与“有效性缺失”的风险[8]。通过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的审视,发现其制度环境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法律法规制度角度来看,缺乏基本法与程序法对社会组织明确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定位。第二,从社会监管制度角度来看,当前我国的社会组织缺失层次鲜明、职责明确和灵活互动的监管机制。宏观上,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理念和联动机制,引导与宣传机制、服务与管理机制和反馈与监督机制未能实现良性的互动;微观上,社会组织内部自律机制、社会相关的外部监督机制和国家相关部门的主管机制有待建立与完善。第三,从非正式制度角度来看,当代社会缺乏对社会组织理性的政治文化传统,普通公民缺乏对社会组织的正确的态度与足够的信任,官员与社会精英缺乏对社会组织的良性引导。非正式制度是指能够持续性地对社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产生影响的、非官方的、隐性的非正式规则,包括政治文化传统,社会习惯性倾向,官员、社会精英和主体大众的态度等。第四,除了这些外部制度因素之外,社会组织自身的制度建设也明显不足,包括组织章程缺失、发展规划的模糊、组织成员凝聚机制的匮乏。
(三)社会协商有可能被社会精英与强势力量所控制,导致社会协商的精英化与形式化发展倾向
社会协商强调,针对社会公共事务、公共治理领域以及公共决策问题,利益相关者都可以参与到社会协商活动当中,基于广泛、平等的交流、讨论,阐述观点、回应意见,最终实现个人利益偏见的说服或转变并形成具有高度合法性基础的社会共识。而美国学者塞拉·本哈比指出,作为一种组织模式的民主是建立在如此原则之上的:“协商是建立在道德和政治上平等的公民之间进行的。”[9]
但在实际操作中,社会协商则可能走向精英民主的境况,其原因包括以下几个因素:第一,新时期的“政治日趋复杂,公共事务的领域也逐渐扩展”[10]。普通的公民由于知识、阅历和个人能力的限制,难以承担日趋复杂化、广泛化和专业化的公共政治生活。相反,那些社会精英则能够凭借其渊博的专业知识和杰出的协商能力顺利掌控协商的话语权,并取得较高的影响力。第二,政治资源分配与政治影响力的不平等,导致协商地位的差异化。社会精英与普通公民并非享有同等的政治资源和政治影响力,两者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表现在前者占有更多的教育资源、享有更高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拥有更高程度的社会认同度、信任度等。社会协商被社会精英控制,致使其走向精英主义。
在社会协商过程中,强势力量凭借其强大的社会资源与政治影响力垄断社会协商信息,并进一步掌控协商话语权。强势力量对社会协商进程的控制并非基于“和平”方式的政治说服,而是基于其赤裸裸的政治“威胁力”。“同一力量”在相同的利益驱动下,往往形成所谓的派系“集体利益”与“公共意志”,并在社会协商过程中产生“团体激情”。在“团体激情”的恶性鼓动下,派系成员缺失公共理性与协商包容精神,导致社会公义与社会共识被漠视。因此,在社会协商过程中,如果有大量强势力量存在,必将对社会协商的平等、公正与理性进行造成巨大干扰,社会共识难以达成或直接被抛弃,继而流于形式主义。
三、协商民主理念下社会协商的路径选择
新时期,我国的社会结构与利益格局发生了剧烈的分化,利益主体(包括个人和社会组织)也日益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在此基础上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增多。而社会协商承认并接受多元化利益主体的现实,并强调在理性协作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共识的重要性,因此对协调分歧、化解矛盾具有重大意义。针对目前我国社会协商面临的种种困境,必须进一步深化我国社会协商的实践路径,从而促进协商民主实践的深化。
(一)政治文化层面:培育公民协商精神,提升社会公共理性
高度发达的公民协商精神是社会协商有效推进的思想与精神支柱。学者王绍光在《民主四讲》中就强调了文化与民主的密切联系,并将政治文化定义为公民“对各类政治标的物的特定认知方式、价值判断、态度、情感”[11]。协商精神作为政治文化不可或缺的内容,它影响着公民政治文化的态度与价值偏好。在学者张凤阳等人编著的《政治哲学关键词》一书中就指出协商具有三大社会功效,第一,它有利于“超越多元冲突与权力专断”;第二,它有利于“平衡民主过程与政策结果”;第三,它有利于“彰显个人权益与公民责任”[12]。因此,必须加强政治文化建设,推进公民协商精神的发展。而公民协商精神的提升,可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第一,推动协商民主思想的传播与发展,继而增强公民的有序参与意识[13]。在社会层面可以通过宣传、灌输和教育,提升公民的集体责任感和对社会协商实践的道德认同,使讨论、协商和互动等行为内化为公民的内在伦理规范。第二,国家层面应该提供有序、多元、规范的协商场域和协商平台,定期举行各类社会协商活动(如社会组织内部的民主座谈会、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会以及社会组织与政府进行相关事务磋商),通过不断的社会协商实践来促进多元利益主体的交流,在交流中理解与把握彼此的利益需求与价值立场。
公共理性作为公民政治文化的认知与价值判断因素,是社会协商有序开展和持续推进的内在动力,缺乏公共理性指导下的社会协商是无序的,难以形成社会共识的活动。美国学者瓦德拉斯文指出,协商结果的合法性获得主要依赖于公开审视过的理性对协商过程的指导这一事实之上。这反映了公共理性有利于引导社会协商主体突破自身利益与观点的局限性,并倾听、理解他人的观点,实现自身偏好的转变。因此,公共理性的提升成为促进公民正确政治认知的重要举措,第一,必须借助“公民教育设计形成公民公共理性所必需的解释力”[14];必须在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中增加德育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比重,以提升公民的社会认同感与社会集体责任感。第二,必须通过公开的对话、讨论与协商,促进多元文化主体间的沟通与理解,提升社会团体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彼此认同。
(二)组织生态层面: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学者王立京在《中国公民参与制度化研究》一书中指出,经过组织整合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更为集中的再现,从而更好地对政策产生实质性影响[15]。因此,社会组织是社会协商的“整合性介质”,是社会协商有效发展的重要介质。由于社会组织受到制度环境的包围,因此它的每一步孕育和发展都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法律定位的缺失、社会监管的不足和有效引导的缺位等。这些缺陷对社会组织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造成重大阻碍,继而影响社会协商的有序进行。为完善与创新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为社会组织的发展营造良性的公共舆论环境,增强社会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认同度,改变以往对社会组织的“冷漠”、“敌对”态度。第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将社会组织的发展纳入法治体系。俞可平认为,社会组织法治管理的缺失“极大地影响了民间组织的定位、分类和管理”[16]。因此,必须加强社会组织有效发展的法制建设,出台相关的基本法、程序法和地方性政策法规。第三,推进基层民主制度的建立与健全,为社会组织的建立提供良好的民主环境,为社会组织利益诉求的表达提供有序、畅通的渠道。而基层民主可以弥补国家退场后社会治理的真空境况,即社会自治有助于“培育和提高公民的责任感、约束自己行为自觉性以实现共同自治的重任”[17]。第四,健全和完善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与常态化监管机制,推动“内部自律机制——社会相关的外部监督机制——国家相关部门的主管机制”的“三位一体”协调发展。首先,社会组织内部自律机制的建立依赖于社会组织内部信息的透明化,信息的公开化是实现内部自律的基础。其次,外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则有赖于社会公共舆论、社会大众媒体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监督作用的发挥。最后,国家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主管体系必须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与职责化,避免主管部门的缺位或重复。
(三)制度构建层面:促进社会协商的制度化建设,构建“个人-社会-国家”互动的协商格局
制度建设是一种社会制度得以有效贯彻与良性运行的必要途径与载体,推进社会协商的落实,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协商制度与社会协商规范。由于社会协商的主体层次是多元的,构建在社会协商主体基础上的制度形态也应该是多元的。与此同时,多元制度形态之间必须保持良性的互动,以保证发展的协调性和持续性。社会协商主体主要涉及四个方面:(1)党和政府;(2)社会组织;(3)基层社会;(4)人民群众。因此,社会协商制度的完善依赖于四者自身的发展与良性互动。
第一,立足我国协商民主长远发展的视角,推动社会协商的制度化发展。首先,必须创建社会协商基本制度,对社会协商制度进行明确的政治定位。其次,完善社会协商的法制体系,将社会协商纳入国家法治轨道与社会决策体系。再次,加强社会协商的规范建设,规范其动员程序、运行程序与落实、监督程序。最后,强化党员与基层党组织对社会协商的组织、协调、优化与整合功能。
第二,构建多元、规范的社会组织制度。在巩固现有社会协商组织形态的基础上,着力推进组织形态的多样化、有效性与协同性建设。当前,社会协商的组织形态比较单一,囊括的群体也比较“简单”——多是因为同质的经济利益而联合在一起,而其他形式的组织形态严重匮乏,如多元文化社会背景下社会性文化组织发展薄弱。因此,必须开辟多元化的组织形态,以更好地囊括越来越多元、越来越复杂的社会成员。在推进社会协商组织形态多样化发展的同时,还必须保证社会协商在一定的组织形态中运行的有效性与协同性。社会协商有效性与协同性的实现一方面有赖于理性的引导与协商精神的内化,理性的指导能够促进异质的价值与意志的合理表达与对立的“偏好”的沟通甚至转变,内化的协商精神能够加强社会的凝聚力,把多元、异质的社会主体有效地拉到谈判桌上;另一方面,有赖于良好协商环境的营造与协商基础设施的创设,社会协商组织形态的合理运作不仅仅取决于自身结构的完整性、合理性,更有赖于客观环境的配合,以及两者的动态平衡。因此,协商环境的改造的基准在于社会协商组织形态的发展状况,当社会协商的组织形态的互动范式与发展模式发生变革时,协商环境也应适时加以改造。与此同时,协商基础设施的创设也是必不可少的,协商设施的创设包括社会协商管理人才的培育,大众媒体对社会协商的有效宣传,灵活、多样与自由协商场所的建设。
第三,创建广泛、多层、互动的新型社会协商制度体系。打破“个人-社会-国家”彼此孤立的局面,加强“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个人与国家”的互动与协商,增强国家与社会的合力。国家在整个社会制度构建与创新过程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国家的积极主导……无疑是民主恳谈实践能够成长和发展起来的重要因素”[18]。国家对社会协商的主导作用体现在国家能够有效地构建社会协商的制度体系,同时为社会协商的有效运行提供日益完善的法制保障与舆论导向。缺乏国家参与的社会协商是无法想象的。然而,仅仅依赖国家单方面的参与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的客观推动与个人主观的参与。社会是培育具有协商潜力的社会组织的温床,同时也是孕育社会协商文化与协商精神的平台。因此,在社会层面必须“建设公议体系,培育公民协商”[19]。社会公共领域只有得到有效的民主参与和广泛的公共协商,才能保证公共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基层政治领域只有在协商精神充分渗透的基础上,才能推动基层协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而基层的社会协商“可以为各利益主体提供一个对话、磋商、交流、沟通的平台促成各方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减少非理性表达的风险”[20]。公民作为社会公共领域的主体,在有机联系的公共领域中,公民精神的核心原则就是以公共利益的实现来增进个体利益的满足:一方面,体现了公民是社会生活与公共领域的基本构成要素,根据结构决定功能的理论,当社会个体在公共理性的指导下以有序、合理的形式构成公共生活、参与公共决策时,社会生活才能实现稳定与有序发展。因此,社会个体一方面是社会协商发展的主导型因素,另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协商过程中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辩证关系。随着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在我国的盛行,人们往往把社会协商的焦点放在个体利益的维护与扩大上,在异质化扩大的社会背景下,这导致个体利益对公共利益的侵占与损害。实际上,仅仅围绕于个体利益实现的社会协商并不能很好地解决个体利益的实现问题,这根源于个体利益之间的异质性甚至对立性。相反,对公共利益的协商与整合,能够增进个体利益的满足与个体自由的实现。这是因为公共利益就如卢梭所提倡的“公意”,它是所有个体利益的凝练与整合。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明确指出,“谁拒不服从公意,整个共同体就要强迫他服从公意,这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有了这个条件,才能使政治机器有力地运作起来;……没有这一条件,任何社会约定都将是荒谬的、暴政的”[21]。
四、社会协商构建与发展过程中应规避的问题
社会协商作为协商民主的具体化、生活化的实践路径,不仅仅要解决社会公共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问题,同时也要把握民主决策的适当性与真实性,因此必须规避社会协商过程中的过度性与抽象性倾向。
(一)规避过度性的社会协商,保持社会协商的有限性与动态性
社会协商作为协商民主的具体实践路径,不仅仅要解决社会公共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问题,同时也要把握民主决策的效率问题与有限性问题。首先,过度的社会协商虽然有利于个体利益、立场与偏好的充分表达与传递,但是却给民主的时效性带来威胁。其次,过度的社会协商“不考虑政治系统的承载和负荷能力,将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无限制地动员起来”[22],不利于社会协商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最后,过度协商还将给社会协商的有序性与规范性带来巨大挑战。
质言之,保持社会协商的有限性与动态性是基于以下四点考虑的:第一,社会协商制度体系承载能力自身的有限性;第二,社会协商主体公共理性、协商精神与道德能力的有限性;第三,社会协商外在环境的变迁要求社会协商必须保持动态性;第四,民主的基本属性内在规定了社会协商的有限性、动态性,民主是具体的、历史的与动态发展的,与社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必须保证社会协商时空的有限性。时间上的有限性是指必须保证社会协商的时效性,提升公共决策的效率;空间上的有限性意味着必须保证社会协商量的有限性,量的规定性是指社会协商的参与者必须是协商事务的利益相关者,参与者的量随着利益影响范围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二)规避社会协商的抽象化倾向,落实社会协商的决策与共识
社会协商不是抽象的、虚幻的理论,其唯一进路就是拓宽社会协商场域、贯彻社会协商形成的公共决策。然而,我们当前的社会协商面临着严重的抽象化色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议题的抽象化、宽泛化,未能贴近群众的真实生活与切实利益诉求。因此必须对社会协商的议题进行慎重的思考,一方面,使协商议题生活化,切实关乎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使协商议题通俗化、具体化,让人们群众能够看得明白并且有话可说。第二,在社会协商过程中只有个体观念与自身偏好的表达,却没有观念与偏好的转化,“只商量,不协作;纯协商,无共识”。社会协商绝不能流于形式,它的实施必须是有实效的,要能够解决现实问题。必须加强对群众的公共理性教育,并在社会协商过程中推动建立在公意基础上的社会共识的达成。第三,社会协商的结果被搁置,缺乏落实者。因此在社会协商的后期阶段组建协商结果实践小组,负责协商结果的贯彻实施。第四,协商结果在落实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甚至没有关于最终结果的反馈,使协商无效或者掉入一个死循环当中。因此,在创设社会协商体系与安排社会协商完整的流程系统时,监督系统与反馈系统的设置必不可少。要保证社会协商发展的可持续性与发展的有效性,必须将监督系统与反馈系统融入到社会协商的整个过程当中。第五,社会协商缺乏信息公开程序,决策主体处于一种信息非对称状态。知情权的行使是社会协商能够顺利展开的前提条件,缺乏对决策信息的充分公开必定使社会协商难以实质性发挥社会效能,因此,必须“推进基层事务的公开”,并“设立公开栏,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手段,或者定期召开民主议政日”[23]促进信息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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