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吐蕃时期属民的财产与收入状况
2015-02-21格藏才让
格藏才让
(西藏人民出版社汉编室 西藏拉萨 850000)
试论吐蕃时期属民的财产与收入状况
格藏才让
(西藏人民出版社汉编室 西藏拉萨 850000)
本文通过对敦煌和西域发现的古代文献中关于账簿、借贷、契约等文书的分析,对吐蕃不同阶层属民的财产所得形式及收入来源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吐蕃;财产;收入
一、吐蕃属民的阶层划分与财产的所有权性质
松赞干布时期制定了涉及吐蕃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的许多制度,吐蕃社会结构也趋于稳定,吐蕃属民的阶层分类已经形成。
根据《狩猎伤人赔偿律》规定,吐蕃社会阶层包括“杰”、“臣”、“大藏”、“桂”和“庸”等十三级,但从他们所属的阶级来划分,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层,即“贵族阶层”、“平民阶层”和“奴隶阶层”。这样的社会阶层的形成有一定的历史发展过程而逐渐形成的。
吐蕃属民的三个阶层中,上层是包括王室成员、各大臣(拥有六级告身者)、各级地方官员(yuldpon);中层是东岱军官和军人、平民(vbang);下层是庸(gyung),庸又分奴隶(kheng)、再奴(yang-kheng)和再奴之奴(nying-kheng)三个等级群体。
这样的阶层分化有其历史和制度两个原因。历史原因是在吐蕃的形成过程中,除了王室中坚力量悉补野氏族的成员外,其他一些氏族也参与并为吐蕃的扩展和统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力量是吐蕃成立早期的悉补野氏同父系的洛(lho)氏、俄氏(rngegs)、努氏(snubs)、库氏(khu)四个氏族,及在吐蕃成立过程中追随悉补野氏的娘氏(myang)、韦氏(dbas)、农氏(mnon)、蔡邦氏(tsespong)、穷波氏(kyung-bo)、那囊氏(sna-nam))、琛氏(mchims)、没庐氏(vbro)等,他们是曾经的小邦邦伯和家臣,也有与赞普联姻的外戚,以及吐蕃统一政权后仍保持着半独立状态的吐谷浑、娘布、贡布等小邦,这些属邦受封于吐蕃王室,地位也在吐蕃众臣之上,他们中也有进入吐蕃朝廷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可以说这个阶层基本上把持着吐蕃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命脉,在政治和军事上位高权重,经济上富裕丰盈,处于社会的顶端。
平民阶层是吐蕃社会中的大部分,他们承担着为吐蕃王朝交纳赋税和出使劳役的义务,但有自己的私产,人身也有一定的自由。他们曾经是部落和氏族属民,在吐蕃的统一过程中保留了他们原来拥有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只是交纳赋税的对象从原来
小邦的首领变成吐蕃王朝或新的(也有原来的)领主。在松赞干布制定的政策中,他们的权益也得到了极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他们私产所有权的承认和保护上。奴隶是当时社会的必然产物,他们是伴随权贵阶层形成的附属物,“奴隶”一般是靠为主人出力营生,但吐蕃的“奴隶”与西方社会学中的“奴隶”之概念不同,具有显明的地方和民族特色。[1]吐蕃的奴隶因等级不同而处境各异。根据“kheng”和“yang-kheng”拥有自己的私产,并可以雇佣奴隶这点分析,他们在吐蕃的社会中应该属于平民阶层,但他们是为他人“服务”,所以被划到奴隶阶层中。从严格意义上说,“nying-kheng”才是完全靠出卖劳动生活的奴隶,但吐蕃社会中这个群体占的分量不多,不能代表大多数民众的境况。吐蕃的财产名誉上全部属于赞普,但实际上归属各异,从财产的所有权来分析,可以分为三类:吐蕃王朝(政府)所有、氏族和部落集体所有、王和臣民等属民私人所有三类形式。
吐蕃王朝所有的财产,包括以赞普的名义分给属民的土地和牲畜、在战争中掠获的土地和财产(包括奴隶)、惩罚有罪之人而没收的土地和财产、征收的赋税、与周边交往中获得的馈赠礼物、经贸往来中的收益等,这些财产属于吐蕃王朝政府,由政府支配,有时由赞普行使支配权,如赞普颁诏把一块地或一些东西赠给某位有功之人。
第二类是集体所有财产。这类财产属于氏族或部落所有,如某个部落所有的土地和财产。
第三类是私人所有财产。这类性质的财产包括赞普、大臣和庶民个人拥有的土地、牲畜和奴隶等,如赞普所拥有的卫茹雪钦地方(拉萨一带)的田地、牲畜和奴隶等,库和聂氏所拥有的雅隆索卡地方,桂和努氏所拥有的青昂青城地方,那囊氏所拥有的柴与雄巴地方等,在松赞干布时期分授或由氏族权贵承袭拥有的十八个地方就为私有财产,以及官员和普通庶民拥有的私人土地、领受的封地和官员的俸禄田等。
吐蕃财产的所有权,具体到土地的分配中有六种类型。东嘎·洛桑赤烈先生认为,当时吐蕃的土地,一是属于吐蕃王朝的土地;二是属于吐蕃王室的土地;三是属于赏赐给有功臣民的土地;四是官员的俸禄田;五是氏族部落集体的土地;六是属于庶民私人的土地。[2]同样也有学者认为吐蕃土地的所有权有六种形式:王田、氏田、固定俸禄田、不固定的俸禄田、赏赐田、寺院田等。[3]
吐蕃王朝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者的权益,获得土地者要向吐蕃王朝交纳赋税。托玛斯在《中国新疆发现的藏文文书》中收录了一份吐蕃在小罗布分配土地的文书记载:
“兔年春经商议决定,将小罗布之王田划为五种亩数,按农人人数加以分配,由旺波(地方官)及掌分配田地之管事执行,并(将分配之数)统计唱名登录。有权势者不得多占田土及空地,小块土地亦应按人数分配。不得越界耕种和违犯规定。田块之间应树立堆垛标记。有超越分配之数违制占田及越界耕种者,将其田地如鸟羽递压逐级上交,并交本城官员。若有违制乱行、破坏水源、违抗官员、图谋强夺者,俱照本城旧法规治罪。大农田官论格藏、论赞拉彭等新任职,尚未熟悉,故由节儿依照其他例规,予以宣布。”[4](P130)
小罗布文献记录的情况出现时间晚于噶尔东赞时期,但可以说是吐蕃一以贯之的政策的反映。这份文书是掌管一方军政的官员(节儿)为推行分配田地、统计土地而对属下发布的一道命令,因此并未详细说明分配土地的具体办法,但是从其知道,吐蕃在当地分配土地是按照人口分配(计口授田)的,划定后要设立田界,严禁越界抢占,并有详细的登记,由专门的农田官(zhing-dpon)管理。也就是说,农民得到固定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是受到吐蕃法律保护的。关于田产的这个规定,一是保护了私产的所有权益,能激发经营者的劳动积极性;二是保障和增加了政府的税收来源。
松赞干布时期吐蕃的势力扩展到整个青藏高原的同时,与邻邦间的矛盾不断,战争旷日持久,地贫物寡的吐蕃维持这样的战争需要非常规的措施。其后噶尔东赞实行的措施很明显是为了缓解吐蕃财政之困。当时为了弥补庞大的军事开支,噶尔东赞不仅对属民承担的赋税进行分类征收,并开拓新的税源、完善税制、在吐蕃全境征收税赋。这些措施的实施也与当时吐蕃社会结构的成型、税源的稳定有一定的联系。
二、各阶层属民的财产与收入状况
(一)贵族的财产与收入来源
吐蕃贵族阶层财产来源,可分为如下几点:
1、传统上的贵族如王室成员、邦伯和家臣,他们在吐蕃未统一前已拥有的土地等财产,在吐蕃统一后仍延续其所有权,如各氏族首领在自己所辖区域内的土地、城堡等财产,也叫祖业。祖业继承是贵族延续其地位的主要方式之一。吐蕃统一后一部分贵族是通过继承他们祖辈的财产或地位成了上层阶级,如上述洛氏、俄氏、努氏、库氏四个氏族,及在吐蕃成立时追随悉补野氏的娘氏、韦氏、农氏、蔡邦氏、穷波氏、那囊氏、琛氏、没庐氏等几个贵族,就是属于这一类。他们在吐蕃没有统一前就具有贵族的身份和地位,吐蕃统一后仍然延续了他们贵族的地位,继承了原前家族所有的财富。在祖业的继承者中,以贵族居多。在吐蕃的法律中,贵族如没有谋反王室、不严重违反吐蕃法律的情况,他们的身份地位是得以世袭的,继承祖业也成了顺理成章的现象。
2、吐蕃统一过程中因功劳由赞普作为奖赏赐给下属的土地、牲畜和奴隶等财产,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朗日松赞时期的娘氏、韦氏、农氏所获得的土地、牲畜和奴隶等,这种财产是他们在建立吐蕃统一政权过程中所付出的功劳的回报,但如他们有谋反等严重的罪行,赞普可以没收充公,这种财产没有被赐者永续的权力;另一种是赞普特此颁诏赐给功勋卓著者和地位特殊的小邦的首领,可以由被赐者的家族世世代代永续所有权的财产,如赤松德赞时期赐给达扎路恭的财产和赤德松赞赞普颁诏赐给贡噶布王的财产。在达扎路恭纪功碑上记载,“其(达扎鲁贡家族)所属奴隶、地土牲畜决不由(赞普)没收”[5],和第穆萨(杨忠曾)石刻所记有的“工噶布小王之奴隶、土地、牧场尔后决不减少,亦不摊派官府差税,不科赋税,不征馈遗”,说明赞普赐给他们的财产所有权完全属于他们。这种财产被所有者世代继承,所以成了永续的财产权。由于这两类人拥有丰厚的财产,自然成为吐蕃贵族阶层中的一员。
3、吐蕃朝廷以采邑形式分赐给各氏族首领的土地和生活在此土地上的奴隶等。据《弟吴宗教源流》记载,松赞干布时期吐蕃朝廷赐给贵族的封地有十八处,即:卫茹雪钦为赞普的主管区;乃切宫为赞普的王民区;雅隆索卡为库、聂二氏地;羊卓为冈钦果仁五部地;青昂青城为桂、努二氏地;恰乌驿站为章杰帕阿地;柴与雄巴为那囊氏封地;上下查荣为蔡邦氏封地;上下藏为没庐、琼保氏地;龙雪那波为桂氏、秋仓区;澎域千户为卓、玛二氏地;娘热仲巴翟、弟二氏地;香与列为齐日、列氏之地;大小雍瓦为占噶氏封地;夏格三部为韦氏封地;囊热恰贡为征、恰二氏地;当雪噶姆为恰、势二氏地;多康多钦为八个武士东岱的驻地。这些封地有些与氏族们的传统势力范围重合,但有些没有在原来的势力范围内,最典型的要属吐蕃王室的采邑卫茹雪钦(拉萨河流域),不在他们兴起的故地雅隆地方。这些封地是赞普为保障这些氏族的生活来源而赐的财产,可能是赞普为稳住这些氏族而采取的安抚措施。这些封地的所有权可以世袭,除非贵族有反上作乱之嫌而被王朝没收。
4、作为官员和军人的俸禄。根据《弟吾宗教源流》和《贤者喜宴》的记载分析,吐蕃官位中的“茹”、千户长一般为贵族。官员主要以耕地作为俸禄,尤其是吐蕃统治西域和陇西后耕地作为官员俸禄的情况非常普遍。根据西域和敦煌发现的文献,当时吐蕃有为军官或有功者颁赐“俸禄田”的政策,如吐蕃简牍所载之“军官俸田一突”“副先锋官田一突”等,就是此情况的写照。
5、贵族不仅从吐蕃朝廷受收封赐,还可以通过把自己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如牲畜等租借或放债给平民和奴隶经营,从其收取租借费,以此创造收入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吐蕃统治敦煌和西域时期留下的契约、借契等,说明了当时财产的买卖、转让及借贷等情况,证明了这个现象之普遍存在。
贵族作为一个群体,但其内部也有等级高低不同、财产多寡不均的情况。贵族阶层在吐蕃社会中处于整个社会的顶端,掌控着吐蕃的政治、军事、经济等资源,左右着吐蕃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
(二)平民的财产与收入来源
在吐蕃的社会结构中,应该说平民为大多数,所以他们是吐蕃的主要生产力,在吐蕃的社会经济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平民(vbang)是指拥有独立身份和一定的私有财产的属民。平民的标志有
两个:一是向吐蕃政府交纳赋税,二是向吐蕃政府担负差役。平民一般是从吐蕃政府领受土地等财产,由自己经营并按规定直接向政府交纳赋税;但也可以从贵族或其他平民借租经营另外的土地和牲畜,如此需要向这些人交纳一定的租借税。在“六大决议法”中规定“向王朝交纳赋税”,“权威判决法”中也规定“修建王陵时,如果男子一天不参加,判罚羊一只,如果女子一天不参加,判罚驴一头”[6](P236),就是最明显的劳役义务。
平民拥有一定量的私产,其生活水平相对富裕,还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财力可以雇用奴隶,并且可以把剩余的财产租借给其他平民或奴隶经营以收取租费。吐蕃平民的财产来源与构成,可以分为如下几个类型。
1、祖业。吐蕃的平民阶层是吐蕃社会中的大部分,他们拥有私产,他们的私产是通过自力更生创造出来的,或是祖辈遗留下来的,这些财产完全可以由他们自由支配,除非他们违反王法而被王朝没收或改变所有者。祖业的出现也是吐蕃的社会性质所决定,如上面所述,吐蕃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私有财产,拥有私产表明所有权得到保障,在这样的制度下的社会结构处于稳定状态时,必然会出现祖业的继承和财富的积累现象。因为私产和所有权得到保护,平民可以自力更生地创造、积累财富,还可以继承、转变财产所有权。从吐蕃晚期的账簿、契约等内容,结合“吐蕃大事记”中记载的噶尔东赞时期频繁的征税、料集等事件来分析,噶尔东赞时期平民拥有可观的私产应为事实。根据经济发展规律,私有财产受到保护,必然会产生财富的积累,也必然有财富的继承、转让等行为发生。
2、领受的财产及俸禄。平民从政府领受耕种“王田”(rje-zhing),即领受耕种属于吐蕃王朝所有的土地。“王田税”也是吐蕃王朝的财政来源之一。吐蕃所有的土地、牧场、林园、牲畜、山泽等财产名义上属于吐蕃赞普所有,由政府管理,其中作为基本的生产资料如土地、牧场等由官府直接分给属民耕种,以大小和多少来征收赋税;也有一部分土地是由赞普封赐给忠实于王室的有功贵族和大臣的,他们对这种土地有长期的使用权和转让租用权。[7]划分“王田”与一般田是吐蕃农业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也是吐蕃财政制度中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大事记年”中有关“王田”的记载如下:
及至马年,夏,赞普驻于跋布川。夏季会盟事于卓布尔,由尚赞咄热与论绮力必儿藏热二人如集之。定达布之红册木牍。冬,赞普驻于札马帐。征三茹之王田全部地亩赋税、草税。多思麻之冬季会盟事,由论乞力徐一于“夭”召集之。是为一年。
及至羊年,夏,赞普驻于跋布川。夏季会盟由尚赞咄热与论绮力心儿于“占”之“撒铺”召集之,征集三茹王田之土地赋税、草料赋税。…埃芒夏木达则布征集大藏之王田土地贡赋。……
及至猴年,赞普驻于董之虎园。……征集大藏之王田全部土地贡赋。……[8](P203)
从以上有关“王田”的记载可以看出,“王田”的划分是吐蕃土地制度中的重要一项。关于王田的分配方法,从以下的写卷来分析,可以确定为按劳力人头分配。根据敦煌文书s.9156s.4491号记载,吐蕃在沙州地区实行了计口授田制度,即“突田制”,按每人十亩(dor-gcig)授田[9](P72)。以下在小罗布地方分配“王田”的文献可以为“王田”的分配方法提供非常清楚的说明。
龙年夏,划小罗布(nob-chung)王田为五个庄园(bzhengs-kha),按种田人数多少分配土地。头领(dbang-po)和耕种者人数,根据权力与田作惯例,应登记于(户主)名下,任何人不得拥有地权,或围圈空地,任何一小块田产,都要按人数多少分配,(分定之后)不许荒废田业或破坏田界。此五个庄园的土地都树立界标。有违制占田破坏田界或使田业荒废者,将剥夺其田业,没收其庄稼,并按情节轻重治罪,将各户种田人的人数造成总册,交到边境城堡(mkhar-ris)长官处,凡有阴谋叛乱、破坏水利、反抗官府、图谋侵夺等事,一律按本城旧法律治罪。大尚论格桑和论赞拉本等,属于首先被委任者,已返回;执行者是节儿贝桑与多贝,此事不得间断。[4](P130)
以上文书中记载“不许荒废田业或破坏田界,五个庄园都要树立界标,有违制占田破坏田界或使田业荒废者,将剥夺其田业,没收其庄稼,并按情节轻重治罪。此规定与在吐蕃“六大决议法”中“不在庶民田间驰马”及“没庐氏小法”中的“在田界立碑”[6](P268、270)的规定相似,可以推断当时吐蕃本土也实
行土地分配制,与河陇和西域相差无几。除了“王田”的分配外,吐蕃还有给普通官员、军人赐予俸禄田的做法。吐蕃简牍中可以发现在吐蕃边军中领受土地的现象非常普遍,如在吐蕃简牍中记载“(给)上阿骨藏(rgod-tshang)的小千户长(stong-cung地方官),一突,又三突”;“给下阿骨藏(rgod-tshang)管地人(sa-mkhan)三突”等,又如,“大将军(dmag-pon)论祖热,在仁林(ring-gling)未分到黑麦(ma-chad)地,要求分到阿骨丁(rgod-lding)的王田两突”。[4](P121)
在吐蕃简牍中频繁出现的“nod”字,很多专家认为其意指“颁赐”或“领受”,但从上下语句分析,应该是“分发”,如此分发的对象就是“领受者”。
农区的情况如此,吐蕃牧区同样存在领受牲畜的情况。陈庆英先生在《从敦煌出土的账簿文书看吐蕃王朝的经济制度》中的研究认为:对于藏族本身的牧业部落(以及吐蕃早期征服的苏毗、吐谷浑、西羌游牧部落),草原由部落公有(最后所有权当属吐蕃王朝)当无疑义,因为直至20世纪,藏族游牧部落仍然基本是草原部落公有制。至于作为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牲畜,看来贵族、官员占有一定数量的私有牲畜,但是对于一般牧民,则似乎存在类似于农民领受土地的领受牲畜的制度。由于牧民的牲畜是从官府领受,所以王朝官员历年要对牧民的畜群进行清点,登记牲畜数量的变化,并据此征集税赋。敦煌汉文写卷p3028为吐蕃清点牧民羊群的登记账,比较清楚地反映了这一情况,现将其中完整的两个羊群登记记录摘录如下:
契苯群,猴年七月于山山定奴群共领羊叁百口:一百五十口大母,六十口母羔,六十口羯羔,二十六口两齿羯,三口羖,一口神羯。
从猴年新领后,至鸡年五月九日以前,病死及杂破用并见在总肆百叁拾陆口;鸡年五月十日点得见在:一百二十五口大母,一十三口大羯,八十九口两齿母,六十七口两齿羯,一十四口四齿羯,五口神羯,三口羖,六十七口母羔,五十三口羯羔,羔十只。
柒拾柒口据鸡年点数欠:三十口大母,二十七口大羯,二十口四齿羯。
所欠母羊计羔合征皮三十张,病死皮四十一张充本群冬衣。一十四张勘宝意破。
从鸡年五月十日点后,至狗年四月二日已前点得见在及病死杂破用总伍百贰拾玖口。
……
这份文书清楚地表明,牧民的羊群是从部落领受的,这与农民领受土地的性质是一样的。”[10]
关于领受土地,在西域发现的木简中有:“农田佣奴博玛领受:茹本达萨结之农田一突”;“班丹领种:资悉波(统计员)之田地三突,军官俸田一突,茹本之新垦荒地一突,副先锋官田一突……”;“格来领种:先锋官之农田两突”;“热扎领种信使田一突”等,[11](P40、58、28、32)说明在吐蕃统治的西域领受土地耕种之普遍性。这些木简同时也可以证明上述吐蕃军人和官员俸禄收入的情况。
3、租借。此处引用大英博物馆收藏的Or.8212 (194a)文献来说明在民间经济活动中的租领农田耕种的方式。此文记载:
“狗年春,范向诚在维谷(Hve-gu)农田中三台地(slang-bu)有上一突地,现将此地租给五普多耕种,共同以平分法种稷子。农田的产量不低于以前耕种的(myi-bla,雇工,即以前的佃农),耕种和手使工具由普多自备。所收成稷子,对半平分。保人有萨格来、宋雨多和其他人等盖章作证。土地主人向诚的签字也附上。以后普多从土地收益时,如造成土地主人损失和分配不公,向诚将按照契约提出要求补偿。”[4](P308)
这是一份在新疆发现的地契,比较完整地记录了租借双方的义务和权力,承租者通过租借一份耕地来经营,放租者同样从承租人那儿获得了收入。从此契约文书我们知道当时租借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在民间较普遍。在吐蕃的平民阶层,从王朝、部落或贵族领受土地或牲畜营生,并为所领受的财产交纳赋税,是平民阶层创造财富的主要手段之一,此情况在整个吐蕃的经济制度中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三)奴隶的收入状况
学术界对吐蕃社会的三个阶层——贵族、平民、奴隶的分法观点大致相同。但平民和奴隶的划分标志、奴隶的社会地位、奴隶的生产角色等有不同的观点。吐蕃文献中出现了“vbang”、“bran”、“khol”、“dmang”、“gyog”、“gyung”、“kheng”、“nyingkheng”等称谓,它们基本上都有“奴隶”的意思。[1]但对它们具体指向什么样的人群可为观点纷呈,未
有统一。根据《贤者喜宴》和《弟吴宗教源流》的记载综合分析,吐蕃时期奴隶分为三级,一是庸(gyung),即指平民(vbang)阶层雇佣的“gyung”;二是“yang-kheng”,即“庸”阶层雇佣的“奴隶之奴隶”;三是“yang-kheng”阶层雇佣的“nyingkheng”,[12](P188)即“奴隶之奴隶之奴隶”。“狩猎伤人赔偿律”中把“gyung”划为等级最低的奴隶中,[13](P61)两者出入很大。但从《贤者喜宴》记载的噶尔东赞时期划分“桂”军人与“庸(gyung)”百姓的历史可以推断“庸”是平民的统称,“yang-kheng”和“nyingkheng”才是属于“奴隶”阶层。但吐蕃的奴隶自有它的特点,并不像西方社会学中所说的“如会说话的工具”一样的“奴隶”。
综合各文献中这些词出现的语境,结合吐蕃初期制定的“六六大法”等的内容,可以对吐蕃时期的“奴隶”画出一幅大致轮廓:奴隶“主要在于虽然对主人有人身隶属关系,但不能买卖或杀害;比较自由,有自己的家并少量土地和简单的工具;人身隶属关系作为主要特征,这些人大部分是由被征服的部落、氏族充当的”。[8](P272)
吐蕃时期“奴隶”拥有相对较少的财产,人身的自由也相对可能少一些,但靠自身努力也可以创造一些财富。那么,他们的财产和可支配收入的来源,应包括以下四种。
1、奖赏。陈庆英先生在《从敦煌出土账簿文书看吐蕃王朝的经济制度》中说:
段成式《酉阳骠俎续集》卷七《金刚经鸠异》条记:‘(代宗)永泰初,丰施州烽子暮出,为党项缚入西蕃易马。蕃将令肩骨,贯以皮索,以马数百路蹄配之。经半岁,马息一倍,蕃将赏以羊革数百。’说明吐蕃贵族(蕃将)将从党项买来的奴隶(丰州烽子)用来牧放马群,则丰州烽子当是蕃将的私有奴婢。不过即使对于这样的奴隶性质的物业生产者,还因为马群繁殖迅速而得到奖赏,说明丰州烽子也并非完全没有自己的经济。
以上陈先生的引述表明吐蕃时期私人奴隶都有一定的经济来源,或者可以说有一定的收入,并不是从人身到财产都依附于主人。
上述“段成式《酉阳骠俎续集》卷七《金刚经鸠异》条记”记载了吐蕃贵族(蕃将)将从党项买来的奴隶(丰州烽子)用来牧放马群,因为马群繁殖迅速而得到奖赏的事。丰州烽子当是蕃将的私有奴婢,他获得报酬应该算是额外的收入。奴隶获得奖赏的前提是主人对他的劳动的满意,于此得到奖赏是他们的收入来源之一,也是他们积累“少量财产”的方法之一。
2、劳役费。奴隶为自己的主人支使劳役作为正常的劳动,一般不可能收到劳役费。但有一些奴隶(也许是“yang-kheng”类)从主人或者从所支役的对象收到劳役费,但他们的关系也是“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却这种关系中奴隶的人身自由权与财产支配权比较明显,拥有很大的独立性。在麻札塔克出土的b,i,00104写卷记载:
送呈朱俱波(kha-ga-pan)官邸(bivan):芒若的陈述书。(一般的问候之后)去年听到说人坏话者的诽谤之后,我已乔辞职去塞俄(she-vo)。然后我的……一个孙女出生了,在聂噶(gnyag)也有……我孙儿的生日及……的礼物……因为夫人和家仆(bran)陷于家务纠纷,锻子的钱延迟了,并且……一匹马摔倒……男人跌落。我被这些事情缠住,在涨价之后,又涨价……铜币,且此妇之夫控告我,我失去了……三两(srang)铜币。然后,……控告我。肯定在有了一匹虚弱的马之后,那儿有了一匹骑马,于是我又付了钱。前年在……尚杰热的仆人(vbang),麦鲁的额兹(nga-gzigs),佣金说好是七钱(zho),在朱俱波(kha-ga)和楚(chu)的签字到了那儿之后……在木木(dmu-mu)等待,且从七钱涨至14钱。查封……[4](P222)
上文中前后出现“bran”和“vbang”两个词分指两个人,但很明确两个词意义都指“奴隶”,这两个人都属于私人的“奴隶”。前一位“奴隶”与夫人不知什么原因出现家务纠纷,双方不和,可知这位“奴隶”有一定的地位与人格独立,并由于这位家长被该“奴隶”之夫控告,不得不付三两铜币给对方。后一位用vbang称呼,但明显也是私人的“家奴”,但给他要付佣金即劳务费。上述可知,吐蕃奴隶分三个等级,即“kheng”“yang-kheng”、“nying-kheng”,是根据他们的人身的独立性与财产支配的权力程度来划分的。上文中的两位奴隶,前一位在主人家与夫人发生争议并争取到赔偿三两铜钱,后一位佣
金不断高涨,从七钱涨到十四钱,从他们的经历分析应该属于yang-khang类,据此可以推断他们有独立的人格与财产支配权,通过自己的劳动可以创造一些财富。
3、私产交易。P.T.1094号《鸡年博牛契》如是记载:
鸡年冬季十一月初,论可足卜登与论绮力心热,论悉诺必热于军帐会上,对鲍末奴诉状之批复:
悉董萨部落李玉赉主仆从通颊斯东巴部落千夫长贪论中嘘律扎之奴安鲍迪处,以三两纯银购黄牛一头,毛色与角形为:毛色红而有光泽,犄角直立,脸部有斑纹。今后,鲍迪若谓“自己无权买此牛”或“此牛之主人为他人”,无论发生大小任何口角,均找鲍迪是问。而三两纯银卖牛之官司,无论判出多少银钱,均由其送至买主玉赉家中。万一鲍迪不在或立即追赶(他)也叫不回来,依照文契所述,成为悉董萨部落千夫长论剌腊卜藏之债,由其付息。双方谈妥,如此交易写契。无论何方反悔,或不同意,即将其二两押银立即交与对方。并依法处以(反悔之罪)……审判官。[14](P29)
以上写卷表明,鲍迪萨属于“bran”,但拥有自己的财产,还可以自由买卖。在西域吐蕃写卷中有关奴隶做买卖的契文不少,说明奴隶拥有完全由自己可以支配的私产,他的买卖行为也没有受到任何外在的限制和束缚。
4、领取口粮。以下两个文献是不多见的有关奴隶领取口粮来营生的记载。《吐蕃简版综录》中46号简版记载:
甲尔根之属民(vbang)罗汁野,私下去僧伽孜,夏季六月份的口粮三蕃升青稞。三蕃升面粉不要发给。(原文翻译应该为“甲尔根之属民(vbang)罗汁野,私下去僧伽孜,夏季六月份的口粮中三蕃升青稞和三蕃升面粉不要发给”。[8](P180)
以上简牍中罗汁野肯定为甲尔根的奴隶,他从主人处领取口粮,但一次擅自的行动显然触怒了主人,于是失去了部分口粮。此处根据东嘎先生的《谈古代藏族度量衡的发展和演变》一文,对当时蕃“升”的容量做个估算:以一成人的单手二十一个掬为一合(pul),“七合”相当于一升(蕃升bre),以质量上乘的大米为准,重量一合大约为3量6钱,一升为25量6钱,若我们把青稞和面粉一合估算为3两,一蕃升相当于21两左右。那么这位奴隶被扣的口粮分别为6斤青稞和6斤面粉。对一位奴隶来说这点口粮显然非常重要,他们一个月能领多少口粮却无法做判断。
另有在麻札栽栽塔克发现的文书b,ii,001记载:
呈尚·班热萨勒(gsas-slebs)的请求书。(通常的问候语之后)在路上碰巧接到您的令文,我尽力认真发送……仅有小数到来,并且……乘去 之机,从礼品中留下了大麻给……我深感惭愧,理应受罚。此后,如果……您能否……不予惩罚。我……没……来,总的来说注意到 将发送。借送这些礼品之机慰问您,能否不罚我。我还将去祖玛(pzhu-mar)的军营(作为一个士兵?)。名单上的三位于阗人,一个已到,一个又懒惰,另一个已派去去取他的口粮,已经(将?)回到俄尼达(vo-nidag)。即使他满意地得到了口粮,他仍相当贫困,因为他仅作为一名仆人,或许……(节录)[4](P211)
靠领取口粮作为营生手段的奴隶,是否属于《贤者喜宴》中所指的“nying-khang”和《弟吴宗教源流》中所指的“sum-vbang”[6](P254)(两者都指“奴隶之奴隶之奴隶”)不得而知。但口粮作为这些人的一种收入,对他们来说至关重要,甚至是命根子。根据吐蕃属民等级中的“蛮貊”的解释,①上述写卷中三位奴隶应属于“蛮貊”无疑,这些招募到军中的人只能领取一些口粮生活,而没有私产或依靠自己改变命运的自由。但应该说这种现象只出现在吐蕃偶尔抢掠年轻人充军时,并不是吐蕃在这些统治地区普遍采取的经济和军事政策。[10]
5、僧侣的收入状况
赤松德赞赞普大力发展佛教,加强佛教的地位,桑耶寺落成后西藏第一批出家人“七觉士”出现,僧人作为专门的宗教人士获得吐蕃民众的尊崇和慷慨的供奉。赞普更是规定三户人家承担供养一位出家僧人的规定,称他们为“曲许”即佛法供养户。对于为何三户人家要赡养一名僧人,藏族早期的史书《巴协》记载:
后来益本西旺波启奏赞普道:为使三宝之所依永存而不衰,如果制定这样的法律,即诸王臣民如
不向王宝及僧人供奉食品,致使助缘断绝,当绳之以法,对以后有利。”赞普准其所请,提出七户平民赡养一僧的想法。益希旺波说:“如果从佛法的功德说,和过去赐给一位达官以九百奴户比较,佛法不仅对赞普的身体一政权有益,而且以后对君臣百姓也会有好处,功德无量。若下令赐以七户平民供养一僧,虽然没有不适的,但以后如果国家遇到遇到灾祸或人病畜瘟,或天下敌人出现在这里,或连续发生灾荒等,现在的这些想法就坚持不下去,三宝的所依也不会存在,而且会酿成后代君臣之大祸,这些又会成为许多不好之因。因此,应该决定供给三宝二百户庶民,每三户庶民赡养一个僧人,并将管理这些民户的权力交给僧人,朝廷不应管理属于僧人的民户、土地等,这样才会使僧人的生活来源稳定,对长远有益。”赞普随即按着益希旺波的请求,赐给三宝的僧人和民户。[14](P155-156)
从这段历史记载可以看出,最初赞普为了僧人能专心佛法,不用为生活所虑,有意以七户人家赡养一位僧人,但后来考虑到民众的承受能力,改为三户养一僧。吐蕃时期为了长期修习佛法的僧人在生活上有保障,不让生活的后顾之忧扰其学法,下令属民养僧人,为后来僧人的不断增长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上述二百户庶民人家本是纳税户,但承担了赡养僧人的义务后,免去了他们的税务。僧侣的生活全靠庶民的供养,据东嘎·洛桑赤列在《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中记载:“(赤松德赞时期)为法王和普通僧人的生活来源,国王从属民交纳的税赋中拔出每月七十五克青稞、一年九百克,一年酥油一千一百两,一个月酥油一克二两半,一年一套衣服,一匹马,……”,[15](P35)因为僧侣不参加生产劳动,属民的供养可以说是僧人们的收入来源,其生活完全要靠属民的供养,这也为吐蕃的财政收入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从而导致朗达玛最后灭佛的举动。
总之,吐蕃时期财产与收入的多少与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有相当大的关系,但地位、财产和收入的关系并不是天然固定的,一些人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创造财富,提高生活质量。吐蕃的一度昌盛也与这样的生产和社会环境有很大的关系,因为属民有一定的自由空间可以积累财富,所以,吐蕃的经济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为吐蕃势力的扩张打下了基础。
[注 释]
①“蛮貊”是“在战争中被征服地区的无任何文化和手艺之人,或是吐蕃本土因触犯法律但不及死刑,判处重刑的犯人。”贡确才旦:《浅析吐蕃时期高中低属民阶层差异》[A],载扎西才让主编《藏族文献研究》[C],民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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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恰白次旦平措,诺章吴坚,平措次仁著,陈庆英,格桑益西,何宗英,许德存译.西藏通史——松石宝串[M].拉萨:西藏社科院,中国西藏杂志社,西藏古籍出版社,1996.
[16]东嘎·洛桑赤列.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2.
[责任编辑 索南才让]
[校 对 陈鹏辉]
F129
A
1003-8388(2015)05-0016-08
2015-07-01
格藏才让(1974-),男,藏族,青海循化人,现为西藏人民出版社汉编室副主任、编辑,主要研究方向为藏族经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