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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的语言立法与语言发展

2015-02-21周炜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藏语文西藏自治区语言文字

周炜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科研业务办公室 北京 100101)

西藏的语言立法与语言发展

周炜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科研业务办公室 北京 100101)

西藏的语言政策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西藏和平解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下,藏语语言立法及语言政策不断完善,使得藏语言文字得到了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本文系统地介绍了50年来西藏语言政策的立法背景、语言政策及所取得的成就。

西藏语言立法;西藏语言政策;发展成就

西藏的语言政策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语言立法是西藏语言立法的基础。西藏的语言立法是检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国家语言政策在西藏自治区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从1951年和平解放到1965年,西藏的语言政策初显端倪。从西藏自治区成立到现在,经过50年的发展,西藏的语言政策围绕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围绕我国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的学习和使用两大主题,完成了一个又一个的飞跃,取得了一个又一个举世瞩目的成就,这是贯彻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范例。

一、西藏语言立法的国家民族语言法规立法背景

从理论上看,中国的民族语言政策基于两个基本的政治基础,一是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二是宪法性法规中有关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的规定。1938年在党的六届六中(扩大)全会上,毛泽东同志在报告中提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强迫他们学习汉文汉语,而且应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民族自己语言文字的文化教育。”1945年,在党的七大报告中,毛泽东同志又强调:“他们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被尊重。”1949年,政协第一届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又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由此,主张和坚持民族平等、语言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的民族语言政策成为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的基础。

新中国建立以后,少数民族的语言政策作为国家民族政策的内核之一在宪法和法规性文件中得

到了全面体现。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并从三个方面保障了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一是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二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政府机构在执行公务时有义务按照地方法规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三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国家有义务提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和民族语的审理以及少数民族文字的司法文书等。

1982年第四部《宪法》中,对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条款做了大量的增补,体现了新的历史时期国家民族政策和民族语言政策的发展。上世纪80年代以后,除了新宪法再次明确规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法律条款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与各民族政治生活有关的法律和条例对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1984年,我国颁布和实施的《区域自治法》完全遵循了《宪法》所规定的尊重原则、保障原则以及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共有7个条款涉及了民族语言。第10条是关于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以及自治机关对少数民族语言的保障责任和义务。第21条是关于自治机关“官方语言”的使用问题。第37条是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课本、教学用语和语言学习问题。第38条是关于民族自治机关肩负的组织和支持民族语书籍出版的义务及责任。第47条是关于司法程序中有关民族语使用的义务及公民的语言权利问题。第49条是关于各民族互相学习对方的语言文字等问题。第53条是关于各民族互相尊重对方语言文字的义务。应该说,上述的7条款都是《宪法》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具体再现,它从语言权利、官方语言的使用、教学语言和语言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发展、司法语言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障和各民族相互尊重语言和相互学习语言等七个方面,集中反映了我国少数民族的语言权益。

2001年我国颁布了新修改的《区域自治法》。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权益方面的修改体现在第37和第47条,其他5条未作修改。同时,有关双语政策的法规得到体现,对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政策的确立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这些双语政策的规定包括第21、第37、第47、第49和第53条。从本质上看,《宪法》为民族语确立了与汉语同等的地位,《区域自治法》又在《宪法》的基础上对民族语的学习、使用和发展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精神不仅适用于少数民族干部和汉族干部,也适用于普通老百姓。当然,普通老百姓也可以完全自愿,[1]同时,它们也符合2000年通过、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称《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语言文字法》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是中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①这部法规有关民族语言政策的规定是通过两个方面来体现的。一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政策: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②二是民族语言政策:“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③

《语言文字法》强调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学习。同时,也强调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共存,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民族语言政策的推动,西藏、新疆和延边朝鲜族、凉山彝族、甘孜藏族自治州都制定了有关语言文字的工作条理和规定。1987年西藏颁布《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1988年颁布《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1993年,青海省颁布了各藏族自治州藏语文

工作条例。云南、四川和甘肃等省所辖的藏族自治州、县也制定颁布了相应的藏语文工作条例和规定。1993年,新疆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4年,新疆下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学习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④。2001年内蒙古颁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奖励办法》⑤,2004年颁布《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二、民主改革前后西藏的语言政策

最早反映西藏语言政策的思想体现在1951年签订的《十七条协议》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的大家庭之内,各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这两段话强调了我国的民族平等和民族语言平等政策,对西藏的藏语文政策和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51年昌都小学成立,1952年拉萨小学成立,到1958年西藏已发展到13所,课程设置均以藏文为主,教学语言都是藏语。此外拉萨还出版了藏文简报。

1959年民主改革后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到1965年,西藏教育初具雏形,藏语文教育形成体系。1965年,西藏民办小学1735所,公办小学82所,在校生接近6万人。普通中学由1所发展到4所。1960年拉萨中学成为完全中学。1975年拉萨市师范高等学校成立和1965年西藏民族学院成立。1964年西藏教材编译室成立,设小学藏语、数学和汉语编写组,初中数、理、化编译组等。1965年,完成民办、公办小学等藏文课本的编译工作。教育用语上,民办小学全部使用藏语,公办小学大部分课程使用藏语。中学以藏语为主,藏汉两种语言兼用。可以说正是西藏现代教育的兴起,使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同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并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条例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使用藏、汉语言文字,并且为不通晓藏、汉语言文字的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准备翻译。”“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和所属各级工作部门,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使用藏、汉语言文字”[2](P418)。很明显,从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开始,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政策已经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并推动了学校的藏语文教育工作。

三、上世纪80年代西藏语言立法及语言政策的形成

1980年中央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召开。同年,中共中央发出《批转<西藏自治区党委关于汉族干部、职工学习藏语文的意见>的通知》,首次从语言政策的高度对在藏汉族干部和职工的藏语文学习作出规定。1984年,第二次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召开。明确要求西藏自治区各种行文、教学用语、文艺创作和演出都要使用藏语文。西藏自治区也多次发出关于机关学习使用藏语文、学校使用藏语文授课、出版发行藏文刊物的指示或通知,这标志着西藏的语言政策已经由初创走向成熟,藏语文进一步得到了发展和广泛的使用。

1987年,西藏自治区颁布实施《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这是西藏自治区第一次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做出的一项关于藏族语言文字立法的决定,也是我国政府首次通过地方自治政府制定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一次创举。《若干规定(试行)》共16条六部分。包括四个核心内容:一是立法的依据和意图。二是关于学校学习藏语文的规定。三是关于藏语文使用方面的若干规定。四是关于语言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任务等。

1988年,西藏自治区颁布《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具体推行新的藏语文政策。该细则有三个鲜明特色:一是目的性强。明确提出实施这一法律的目的是要贯彻执行以藏语文为主,藏、汉语文并用的方针,要使藏族公民努力学好藏语文,同时学习全国通用的汉语文。此外,有关学习和使用藏语文的章、条也都提出了各自明确的目标,章节条款言简意赅。二是针对性强。教育上,针对藏文课程的

设置及教学用语、藏文师资的培养和藏语文教学体系的建立等分别制定了相关规定。使用上,对行文、会议、标记、文化艺术、公检法用语等方面如何使用藏语文也分别进行了规定。两大块内容的针对性都非常强。三是操作性强。各条款尤其是关于藏语文的学习、使用等方面的条款,都有具体实施的步骤、措施、方法和要达到的目标等等。因此,自颁布实施以来,逐步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四、新世纪西藏语言法规的修订与藏语政策的完善

从1951年开始,在西藏的教育和语言的使用上,尽管从法律的层面和实际的工作中都始终强调了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问题,并做出了很大的成效。但另一方面,从西藏和平解放以来,随着藏族和汉族,藏族和其他民族经济往来和文化交流的加深,西藏的语言教育和语言使用已经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双语现象已成为西藏语言生活的真实写照。为此,在1987和1988年的两个语言法规中,西藏始终都在强调要贯彻以藏语文为主,藏、汉语文并用的方针,要求藏族公民要学好藏语文,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汉语文。

2002年5月,这个语言政策在西藏自治区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简称《规定》)中得到全面体现。该《规定》强调了藏语文和汉文、汉语普通话在西藏作为“官方语言”的同等效力;强调了官方重要会议和集会同时使用藏语文和汉语文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官方文件同时使用藏文和汉文,企事业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使用通用的一种或者两种语言文字;强调了司法程序中要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强调了西藏义务阶段藏汉双语作为教学用语用字以及开设藏汉双语课程的问题;强调了标识和社会用字要同时使用藏文和汉文等。

这次修订不仅肯定了藏语文在西藏作为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同时,也明示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国家地位以及在西藏与藏语文的同等地位关系,强调了语言文字法的统一性。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这些语言政策对于坚持语言平等、保障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另一方面,在维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地位的同时,又必须考虑到汉语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整个国家的地位。因此,在西藏除了要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外,还要学习和使用汉语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世界各国政府历来都程度不同地重视语言文字问题,许多国家把国语看作民族主权和尊严的象征,并体现在本国的宪法里。据有关资料显示,全世界现有142部成文宪法中,有79部规定了国语或官方语言。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70多种语言、50多种文字,不同民族、地区间的交流需要有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作为载体,对外进行国际交往也需要有代表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的语言文字,这就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全国通用”地位是历史形成的。它是维系一个国家的文化纽带和精神支柱,是中华民族凝聚力的象征。

因此,新修订的《规定》从第1条到第8条集中强调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文在西藏自治区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统一性问题,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原则等,既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所规定的包括民族语言政策在内的民族政策精神,又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浑然一体。从本质上说,这部西藏自治区地方法律既体现了我国的民族政策、西藏人民的意愿、西藏文化传统的特殊性和客观实际,同时,也符合中华民族文化的统一性,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002年《规定》的颁布,标志着西藏关于民族

语言文字工作第一部法规的正式诞生,确立了藏民族语言文字作为自治区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促进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

2006年年底,西藏自治区根据新的《规定》,对1988年颁布的《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一是将原来的13章归纳为7章,61条缩简为47条,删除了一些现在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条款或内容。二是把第二条总的方针原则中的内容修改为,“自治区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体现了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基本思想。使修订的《实施细则》更加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西藏的实际情况。三是按照学习、使用和发展的顺序,把学习列为第二章、使用列为第三章、发展列为第四章。并按教育部门的意见,将原来的内容修改为“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阶段的藏语文教学体系”,明确了藏语文授课体系在西藏基础教育中的重要性。四是对大型重要会议、群众集会的用字用语,行文用字和社会用字等方面作了修改,使其更符合新《规定》的精神。五是增加了藏语文研究方面的内容,对编译机构、人员编制方面作了符合客观形势的规定。

五、新形势下西藏的语言立法工作及语言政策的新发展

(一)关于起草《西藏自治区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背景和过程

劳动教育是高校教育中长期被忽视的环节,很多高校依旧没有发现劳动教育存在的必要性。劳动中的创造工具、使用工具是把人类和动物区分开来的标志。

2013年年底,西藏自治区藏语委办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藏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中,根据教育部《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全面提高西藏自治区藏语言文字工作水平,大力促进藏语言文字事业科学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藏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其中第10个意见就涉及了加强藏语言文字法制建设的问题。

2013年12月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洛桑江村主席在“全区藏语言文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指出:西藏藏语言文字历史悠久,民族文化底蕴深厚,是民族工作和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的重要内容。中央历来高度重视藏语言文字工作,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历届中央领导同志就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言文字作过重要指示。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十分关心我区的藏语言文字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同志就做好藏语言文字工作做出重要指示。西藏自治区陈全国书记也就学习使用藏语言文字多次做出特殊重要指示。

洛桑江村主席进一步指出,“法制建设是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言文字的重要保障,是推进藏语言文字科学管理的必然要求。”为此,他对未来西藏自治区的藏语文工作提出了两个要求,一要推广普及。大力宣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言文字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普及推广藏语言文字,营造全社会学习藏语言文字的良好环境。二要完善法规。认真结合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抓紧修订《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尽快出台加强我区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办法,建立健全藏语言文字社会用字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确保藏语言文字使用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根据洛桑江村主席重要讲话精神和西藏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自治区政府法制办领导的要求,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正式将起草《西藏自治区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列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2014年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2014年1月9日,为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西藏自治区藏语委办成立了由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甲热·洛桑丹增为组长,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自治区社科院和西藏大学相关人员组成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内设《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和顾问小组,成员包括来自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委、藏语委办、民宗委、教育厅、新闻出版局等机构的藏语文专家和翻译家。

2014年1月26日,西藏自治区藏语委办正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上报了“关于起草《西藏自

治区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请示”,《条例》(草案)起草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做了说明。这次《条例》(草案)的起草,首先是在拉萨等地多次召开藏语言文字专家、学者和教授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进行综合、梳理和论证。在此基础上,从2014那年8月开始,组织了多个高调研组赴北京、内蒙古、四川、青海、甘肃、云南等地开展民族语文立法调研,学习借鉴立法经验。2014年12月,经自治区藏语委办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后,形成草案送审稿,并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审核。

(二)起草《条例》(草案)的历史意义

这次《条例》(草案)的起草,主要是在《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言文字的规定》(简称《规定》)的基础上,对法规体例和主要内容作了比较大的修改。《条例》(草案)体例采用条例形式,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藏语言文字学习、第三章藏语言文字使用、第四章藏语言文字发展、第五章管理和监督和第六章附则六章,共六章42条。从《条例》(草案)的整个内容,体现了一个明确的思路:首先在第一章强调了藏语文作为西藏自治区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问题。然后在第二章对藏语言文字的学习提出了要求,重点对藏汉双语教学模式提出了要求。第三章强调了在西藏自治区对使用好藏语语言文字的要求。在第四章对藏语言文字的发展提出具体的要求,重点突出藏语在现代传媒网络信息上的发展问题。第五章重在突出对藏语文的监管。上述五个章节体现了以藏语文教育为基础,以藏语文的使用为中心,以藏语文的发展为目标,以监督管理为手段的立法思想,环环相扣。

一是与时俱进,适应了国家和西藏社会文化发展的形势。西藏和平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西藏自治区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族语言文字政策,藏语言文字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特别是1987年和1988年先后颁布两个语言法规,2002年修订颁布《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将西藏语言文字政策纳入了法制化轨道。《规定》实施12年来,西藏全区各级藏语文工作部门依法实施藏语言文字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规定》,保障了自治区各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权利,藏语文在西藏区各行各业得到了较为广泛的使用。

西藏80%以上人口居住在农牧区,他们绝大多数只懂藏语,藏语言文字是向广大群众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宣传国家法律法规,传播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工具。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科学和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文化教育传媒事业的突飞猛进,特别是国家之间、地区之间、民族之间的交际日益频繁,现行《规定》一些条款不合时宜、内容不够全面、缺乏可操作性,已经不适应发展变化的形势。

根据新的形势、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起草《条例》(草案)可以真正解决藏语言文字在学习、使用和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十分必要。

二是明确了西藏义务教育阶段教学模式的基调,保障了基础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科学化。西藏的义务教育在教学模式上经历了一个从把“藏语文列为主课,其他课程原则上以使用藏语文教学为主”的教学模式(1987《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试行)》第三条),到2002年“义务教育阶段,以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2002《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第六条)的双语模式,再到《条例》(草案)进一步实行藏汉双语等多语教学模式;学前教育实行藏汉双语模式的阶段。每个阶段都适应了当时的形势和语言政策。第一阶段藏语言文字作为西藏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在新的语言法规中刚刚得以确定,义务教育阶段明确规定以“藏语文教学为主”的教学模式”不仅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同时也是落实1987年新的语言政策的需要,对后来一段时间义务教育阶段藏语文的教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二阶段正好是我国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了《语言文字法》,强调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学习。正是在这样的语言政策背景下,西藏在

2002年的语言政策中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为双语模式,但并没有对双语模式中具体选择哪种类型做明确规定。第三阶段也就是2002年之后,随着基础教育的发展,城市和城镇之间,农村和牧区之间,西藏本土和内地西藏中学之间,在具体的双语模式的选择上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在教学中,具体现在哪种双语模式作为教学用语,要看实际的情况、教学的要求和成效。因此,《条例》(草案)对藏汉双语教学做进一步的规定是完全符合今天的实际,有利于西藏基础教育的发展。

三是明确了藏语具体使用范围,保障了藏语言文字在西藏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广泛使用。语言的发展,学习和使用两个环节是基础,离开任何一个环节这种语言都会出现不可挽救的问题,更谈不上发展。从国外的情况上,要保证一种少数人语言的发展,首先要保证在刑事诉讼和司法程序上、学校教学语言上、新闻出版上以及日常生活的交流上能够正常地使用这种语言。而《条例》(草案)有关语言使用方面的规定,不仅远远超过了这第四个范畴,而且涉及了西藏语言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会议语言、文件语言、信访语言、试卷语言、更为宽泛的传媒和信息语言、公共服务以及社会用语等,对于加大藏语使用范围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力地保证了藏语文的健康发展,维护了藏语言文字在社会各个领域和层面的公平性和同等性等。

四是明确了未来语言管理工作的方向,保障了藏语言文字的科学化、现代化。语言的发展除了要充分地保证它的传统特性以外,更多的还要保证它可以与时俱进,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保持一致,在新词术语的翻译、规范和标准化上跟上时代的步伐,在语言的现代化和信息化上使用社会语言生活变化的需要。新的《条例》(草案)在第四章对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以及新词术语的审定和推广、藏语标准语的制定、藏语文的研究等涉及藏语文未来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上为藏语言文字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五是明确了各级语言职能部门的职责,保障了藏语言文字的监管有序进行。2006年作为一名中国少数民族语言学家和藏学家,笔者参加了国家民委民族研究中心与挪威奥斯路大学人权中心有关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少数民族的语言权益保护研究项目,为期半月访问了挪威奥斯拉大学人权中心、挪威国家民委萨米人与少数人事务局、萨米议会(挪威北部萨米地区)、欧洲理事会(法国斯特拉司堡)、欧洲安全理事会(荷兰海牙),对欧洲少数人的语言权益及语言保护有了一些新的认识。之后笔者又多次在欧洲、美国、加拿大南非等国考察这些国家有关少数人语言立法和保护的情况,总体的认识是,他们的立法时间虽然要早于我国西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法规,但很明显的情况是在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比较缺少有关语言监管和奖惩的条文,所以相关少数人聚居区的政府不能很好地利用这些语言法规对当地少数人语言的学习和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管。

六、50年西藏语言政策的历史成就

近几年,由于工作的原因,笔者有机会到很多国家实地考察和了解欧洲以及北美在少数人语言立法和权益保护方面的情况,并与我国西藏的语言立法和实际的效果进行比较。总的感觉是:

一是中国的少数民族语言立法包括西藏的语言立法,以民族政策为基础,注重与宪法的统一,强调各民族语言的平等。而欧洲少数民族语言立法的理念主要是通过法律条文来强调对少数民族语言的尊重,但缺少民族平等政策作为立法的政策支撑。二是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的立法包括西藏的语言立法,强调民族语与国家通用语的统一性,注重不同语言之间的和谐与平等。三是中国的少数民族语言立法包括西藏的语言立法除了有预期的民族语发展目标外,还关注实际的操着、监督、指导和管理。而欧洲少数人语言的立法以提升民族语与国家通用语相同的法律地位为目的。但实施中却困难重重。像比利时、德国、法国和爱尔兰等国家要想实现民族语与国语的同等地位还要走很长的路。欧洲少数民族语言立法早于中国,取得了多方面成就。但很多国家的宪法和少数民族语言法规缺少具体的民族语保护和发展的预期目标。缺少配套的民族语指导和管理机制,因此,在实施中往往停留在法规的字面上。

总之,从1965年自治区成立到现在,西藏的语言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

西藏和平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党和国家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藏语言文字得到了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一是认真贯彻《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将西藏语言文字政策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二是1985年设立西藏自治区编译局,随后成立了自治区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各地县相继成立了编译局,藏语言文字工作组织体系逐步完善。三是上世纪80年代,在完善小学藏语文教育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在中学、大中专院校开展了藏语文教学,1989年,西藏大学开始实施培养双语教学师资计划,建立藏语言文字教师培训基地,并设立藏语言文学专业,为我区藏语言文字教学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四是近几年藏语言文字又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人民日报》、《西藏日报》藏文版发行量持续增加,藏语言广播影视、文化出版、古籍整理、编译译制工作快速发展,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面加强,藏文软件研发工作取得巨大成就,为西藏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了重大贡献。

其一,1987年以来西藏颁布了三部语言法规。语言法规完善,有效地维护了藏族的语言权益,藏语文得到更加广泛的使用,极大地促进了藏语文的发展。学习、使用和发展藏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得到尊重和保障。藏语言文字学习更加普及、使用更加广泛、发展更加科学的良好局面。

其二,藏语文教育得到加强,藏语教学体系完善。教育行政部门推行以藏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体系,做到了全区所有农牧区和大部分城镇小学实行藏汉语文同步教学,主要课程用藏语文授课;中学阶段同时使用藏语文和汉语文授课,并在内地西藏班开设藏语文课。

其三,制定了有关藏语新词术语翻译、审定和规范以及推广应用的办法,建立了完整的藏语新词术语审定、颁布和管理机制,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进展顺利,更加科学。建立了完整的藏汉双语翻译、出版、新闻和网络系统,藏汉翻译队伍不断壮大。建立了规范的藏语言文字社会用字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党政机关重要文件资料的藏文翻译工作,坚持自治区“两会”等重要会议的材料大多有藏汉两种文本。坚持藏语言文字在新闻媒体、农牧科技、文化出版和交通、邮政、通讯、金融等领域中的广泛使用。

其四,藏语文工作管理机构健全,藏语言文字的法制建设和监督管理不断强化,藏语言文字工作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建立了全国范围内的藏语文教育协作机构,藏汉双语基础教育阶段教材的翻译和出版齐全。藏语言文字的文化遗产保护、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得到加强,藏语言文字工作水平显著提高,藏语文研究取得多方面成果。

这些成绩中国西藏只用了50年的时间,欧洲人乃至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都做不到这一点。

[注 释]

①魏丹.第九届国际法律与语言学术研讨会大会发表论文。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条、第2条、第3条和第4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8条。

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发[2004]64号。

⑤内政发(2001)99号,2001年9月10日颁布实施。

[1]苏金智.语言的声望计划与双文字政策[J].民族语文,1993(3).

[2]西藏自治区概况编写组.西藏自治区概况[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

[责任编辑 陈立明]

[校 对 陈鹏辉]

D922.16;D927

A

1003-8388(2015)05-0001-08

2015-09-15

周炜(1958-),男,湖北石首人,现为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科研业务办公室主任,研究员,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学、藏学、藏族语言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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