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藏族习惯法与西藏社区矫正的理念建构
——以藏族刑事习惯法“罚赔”为视角

2015-02-21王亚妮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习惯法犯罪人刑罚

王亚妮

(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 陕西咸阳 712082)

藏族习惯法与西藏社区矫正的理念建构
——以藏族刑事习惯法“罚赔”为视角

王亚妮

(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 陕西咸阳 712082)

藏族习惯法是藏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积淀而成并为本民族所信守的部分观念形态和约定俗成的群众生活模式规范。藏族习惯法长期以事实的状态存在着,并调整着藏族社会的各种关系。虽然其内容与现代法制观念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随着民族地区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推进,藏族习惯法观念蕴涵的积极因素愈发凸显,其强调社会矛盾的彻底解决、社会关系的复合与社区矫正的刑罚理念不谋而合。西藏社区矫正的实行应当充分挖掘藏族习惯法的积极因素,并将发达的刑罚理念融入本土资源,推动习惯法的现代转型,实现西藏社区矫正的理念建构。

习惯法;社区矫正;理念建构

社区矫正又称为社区矫治、社区处遇,即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入社区开展行刑与矫正工作,其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是西方前卫的犯罪矫正制度。社区矫正的理念与人道主义思想、人权观念密不可分。2003年我国选取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随后矫正工作逐步在全国推广。西藏的社区矫正随着全国范围的展开也由试点进入全面推进阶段。西藏位于我国西南边陲,是藏民族聚居区域,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是关键。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基点是建立符合民族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关系发展特点与规律的社会稳定机制,社会稳定机制的重要因素就是缓和社会矛盾,减少和预防犯罪。社区矫正着眼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是西藏社会稳定机制的构成部分,对西藏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构建和谐西藏具有重要意义。

一、西藏社区矫正的发展现状

西藏社区矫正工作以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维护西藏地区社会稳定为基点,突出对非监禁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做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为构建平安西藏、和谐西藏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西藏社区矫正2011年开始试点,2013年全面推开,其中2012

年8月首批试点的拉萨市七县一区累计矫正人数为76人,日喀则江孜县矫正人数为33人。[1]2013年11月全区累计接收矫正人员605人,2014年8月昌都地区累计矫正人员189人,[2]拉萨市在册矫正人员105人。[3]

社区矫正在西藏开展的时间不长,但是工作成效斐然。首先,矫正区域设置适当。西藏社区矫正工作采取以点及面的方式,先在部分地区试点,条件成熟后在全区广泛推行。2009年11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关于在我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请示》(藏司委字[2009]47号),因基础条件限制进展缓慢,2011年试点工作展开,确定拉萨市和日喀则地区江孜县为首批试点单位,拟定拉萨市城关区7个乡镇为试点。①首批矫正试点区域是交通较便利、经济较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人口资源的富足和社区建设的相对完善有利于促进犯罪人与社区人员的双向互动过程,便于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2013年自治区司法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厅四个部门经过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及资料整合联合制定《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藏司字[2013]227),为全区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随即全区逐步将社区矫正广泛推开。其次,矫正工作机制合理。西藏社区矫正以维稳机制为基础与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确定“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维护稳定、帮教结合”的工作方案。组织机构上,2011年自治区司法厅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社区矫正试点的工作。2012年拉萨市司法局先后在全市的38个乡、8个镇、8个办事处试点挂牌成立司法所,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基层司法行政和维稳工作中。2013年10月司法厅申请设立自治区社区矫正局,为司法厅内设机构,并纳入警察序列。工作机制上,自治区、市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一系列矫正工作实施的文件,对矫正工作任务、纪律、职责、制度及其衔接、执行进行明确化,并就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做出细化规定,为社区矫正规范、有序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②最后,矫正业务培训全面。自治区各级司法部门多次举行各种形式的社区矫正轮训,对社区矫正的相关知识进行全面学习与研讨,并深入实地与对口援建的江苏省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交流和现场学习。2013年7月自治区司法厅在日喀则地区江孜县举办了为期3天的首届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现场培训班,实地观摩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公益劳动基地及矫正人员文书档案管理,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西藏社区矫正的现实意义

社区矫正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形势和需要,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西藏地区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其社区矫正工作还处在试点和推行的探索阶段。事实证明,西藏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促进社区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同时,社区矫正对西藏的民主法治建设、刑罚现代化推进及西藏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深刻的价值意蕴。

(一)社区矫正是西藏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重要标志,少数民族地方法治建设是国家整体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路径。地方法治建设的推进为自下而上切入,着眼地方实际,积极实践,勇于创新,中国法治建设应当充分发挥地方法治的积极性和活跃性。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其体现了对罪犯人权的重大改观,使犯罪人更大程度获得人道尊重、人文关怀,这是尊重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的要求。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需求,也符合刑罚执行社会化的国际趋势。统一性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特点和基本要求,也是地方法治建设坚守的基本观念,从法治统一性角度出发,社区矫正制度在西藏势在必行。法治化的核心在于民主政治,以人为本,法治的精神不仅要求对一般人权利的保障,更需要对犯罪人权利进行保障,刑法的本质不应局限于对犯罪者的惩罚,更应当立足于人本质方面的复归、解放和再造。西藏

社区矫正工作应以法治统一为基础,发掘藏族生活习惯、宗教习俗、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地方法治建设的活跃性,注重各种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促进西藏的和谐发展。

(二)社区矫正是西藏刑罚现代化理念的实践体验

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体制改革的指导方向,刑法现代化的核心就是刑罚现代化。刑罚现代化是刑罚在传统的基础上有方向地变迁的过程。[4](P4)刑罚现代化的实质是刑罚结构日趋文明化,具体表现为由复仇走向文明、由身体刑走向自由刑,总体趋向是刑罚日趋轻缓化。社区矫正是现代化刑罚的重要标志,其以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程度为基点,轻罪侧重矫正,将犯罪分子置于社区,不剥夺其人身自由,避免犯罪人的交叉感染和“标签效应”,是刑罚进一步走向文明和科学的典型代表。西藏地方因宗教盛行,习惯法地位突出,习惯法残存的等级制度、轻罪重罚影响了刑事法律的实施。随着刑罚现代化理念的深入,西藏地区的刑罚制度逐步走向现代化。2009年西藏地区着手司法体制改革,2011年试点社区矫正,2013年全区广泛铺开。西藏人口稀少,司法资源缺乏,将犯罪人置于社区既促进罪犯矫正,也可实现刑罚效应。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的产生是社会诸多因素与犯罪分子综合作用的产物,犯罪不仅仅是犯罪分子个人自由意志的结果,还基于一定的社会原因。西藏现代化过程中,社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自然给西藏经济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与影响,会引发一定的社会矛盾。社会造就犯罪,就有责任帮助犯罪分子消除犯罪动机,使他们重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社区矫正将犯罪分子置身于多种良性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使犯罪分子重新在社会关系中找到自己的归宿,通过对犯罪分子施以一定的救助、矫正和改造回归社会,也有利于西藏刑罚理念的现代化转型。

(三)社区矫正是西藏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手段

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助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和中办发[2011]25号、中办发[2011]30号等文件精神,要建立和完善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对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理念在司法领域的生动体现。社区矫正是社会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形势和需要,契合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西藏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突出,如何有效控制犯罪、管理服刑人员是减少再犯率、维护西藏地区社会稳定的关键。管理和矫正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再犯率,关系到民族地区的稳定与发展。社区服刑人员是社区的特殊人群,需要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正确的教育矫正方式。以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达到社会秩序、政治秩序和人心秩序的维系与有机统一,有利于巩固和强化西藏维稳的社会根基。

三、藏族习惯法对社区矫正的可能启发

多年以来,藏族刑事习惯法为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证明,习惯法始终存在于民族地方并实现着其应有的基本功能。藏族习惯法制约着藏族人民的生产生活,必然对社区矫正产生影响。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推进,刑罚社会化理念不断深入,藏族习惯法也不断发展,基于特殊人文和地理环境的藏族刑事习惯法“罚赔”观念,为西藏社区矫正的开展提供了积极思路。

(一)“罚赔”契合了社区矫正中的刑罚现代化观念

藏族习惯法的“赔命价”、“赔血价”、“强奸罚锾”等将“罚赔”作为刑罚内容,目的是给予犯罪人以经济惩罚,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抚慰受害人及其亲属痛苦的心灵,同时避免犯罪人的牢狱之灾,甚至避免了剥夺生命代价。社区矫正是刑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强调的轻缓方向与“罚赔”理念如出一

辙。涂尔干认为,所有犯罪都是直接或间接对强烈而明确的集体意识的触犯。集体意识决定犯罪,刑罚意味着集体意识对犯罪的反抗。藏族习惯法的“罚赔”理念代表当时当地集体意识对犯罪的刑罚观念,其创设的是以财产刑为主的刑罚理念,“罚赔”取代监禁刑与生命刑,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对人权的尊重,彰显刑法的谦抑性,与我国刑罚现代化之路的社区矫正制度殊途同归。

(二)“罚赔”契合了社区矫正价值理念中的恢复观念

“罚赔”作为民族地区解决纠纷的主要模式,并非简单的赔偿钱财,它是在相关当事人共同参与基础上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双方存在协调、商议的过程,有利于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加害人与因其犯罪行为而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经济罚赔后,往往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见“罚赔”强调的重点在于对已破坏的社会关系的重建。原有国家制定法机制之下,侧重强调犯罪行为本身对社会的危害性,往往将自由刑作为对犯罪人的惩罚,甚至包括剥夺生命,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不被关注,甚至不能获得经济上的补偿,被害人权利虚置,不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方式的重大改革,其关注因犯罪而受损的公平正义的恢复;关注受害人、犯罪者和社区之间正常社会关系的恢复,与藏族习惯法“罚赔”不谋而合。

(三)“罚赔”契合了社区矫正价值理念中的社会参与观念

“罚赔”参与调解仪式者除了当事人双方外,还包括生活在同一地方的大量民众,当事人及旁观者经历了一场现场教育,有助于警戒犯罪。“罚赔“后加害人生活在自己熟悉的社区,民众对其行为进行无影监督,这种来自民间的习惯是大众认可的,正如有观点说:人人都是维护习惯法的斗士,这些已经深入民心的规则事实上对犯罪人的行为规范作用远胜于监禁。社区矫正观念认为犯罪尽管是个人的行为,但导致犯罪的原因则不排除是环境与个人互动的结果。因此,社会有责任参与罪犯的教育改造,将犯罪分子放在自己最熟悉的社区,强调的是社区广泛参与矫正,依靠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重获新生。

四、基于藏族习惯法的西藏社区矫正的理念建构

基于以上分析可见,藏族习惯法对构建西藏社区矫正具有重要影响。“罚赔”是西藏地方处理杀人、伤害、强奸、偷盗等案件的习惯规则,规范作用突出,长期任其发展则势必影响到法律的权威。国家法制在推进的过程中有意无意的对民族地方的规则、惯例和习惯法存在冲击,然而在国家法影响微弱或尚未触及的社会边缘地带,习惯法仍大量的存在,它是基于民族伦理道德传统承袭的产物,是迎合民众需求而生,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活法”。[5]应当正确认识和看待藏族习惯法的“罚赔”,以国家法律引导其现代转型,对具有现代价值理念的功能加以吸收和利用。并以此为契机,将其传统化的犯罪控制理念予以发扬光大,以期促进西藏地区社会关系和谐,促进西藏社会稳定与发展。

(一)利用“参与”观念确定矫正主体

藏族习惯法“罚赔”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罚赔”作为刑事习惯法的刑罚方式,其执行力和权威性很关键。“罚赔”的主持者通常为活佛、僧侣或其他宗教上层人士,这源于民众虔诚的宗教信仰,宗教人士事实充当了神圣的代言。习惯法蕴含大量宗教成分,是宗教世俗化的结果,在宗教教徒眼里,神权是至高无上的,他们对宗教的信仰和崇拜程度远远超过了对法律的信仰。“藏族人为达到解脱之目的,视佛教为生命之核心,喇嘛为生活之导师,认为任何典章制度只有依附于佛教才有意义。”[6]由此,宗教人士支持下的“罚赔”执行力具有权威性和实效性。社区矫正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刑罚的顺利执行有赖于人们对刑法的高度信赖和认可,藏族社区里人们认可的是身边的法律,作为法律文化重要内容的“罚赔”制度是根植于藏族民众心理,是藏区聚居区域社会运行的内在机制,参与人员借助宗教影响作用往往起到更好的作用,正如社会人类学创始人马林诺夫斯基所言,“巫术与科学都是满足一定实际需要的文化工具”。

社区矫正是社会化的行刑模式,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等大量社会资源参与基础上运行。社会资源的广泛

参与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特点。西藏的社区矫正处于发展初期,矫正工作人员数量亟须扩充,藏族习惯法“罚赔”源起的“参与人”为西藏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提供了引导。首先,矫正工作人员招录坚守专业化、精英化,从司法行政部门内部选拔具有丰富经验的监狱和劳教工作人员,其中藏族比例达到50%以上,以便于沟通和顺利执行。其次,矫正志愿者选拔应充分开发和利用社区资源,引入社区力量组成矫正志愿者参与矫正,并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吸收警务站人员负责监督工作,吸收一定的社会和宗教人士,开展思想教育,对其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通过志愿者建立良好的信任机制。西藏社区矫正需要借助习惯法的力量及民间规约实现矫正,民间力量应当成为社区矫正的主要资源。

(二)利用“恢复”观念确立矫治手段

藏族习惯法认可恢复性赔偿,恢复观念被藏民族广泛认同。藏族聚居区社会秩序的运营主要依赖于以传统宗教、民族习惯法为主的本土资源。这些本土资源构建的犯罪控制模式为社区矫正提供了动力和基础。“罚赔”为典型的本土产物,其目标在于通过“罚赔”敦促犯罪人认识犯罪的严重后果、认罪悔罪、改过自新,更为重要的是弥补被害人,给予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赔偿,恢复与被害人及其他人的正常社会关系。由此,社区矫正可以参考藏族习惯法的“恢复”理念来探寻合理的“矫治”方案。

首先,教育矫正方面,教育矫治的目标是引导犯罪人全面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罚赔”过程中参与调解的人员多为宗教人士或当地族群权威人士,调解现场有加害人、被害人及双方亲属,此法正如同西方“家庭小组会议”模式,强调家庭成员的参与,唤醒犯罪人的羞耻感和责任感。社区矫正可以将此引入教育矫治。社区矫正人员组织犯罪人与被害人见面,让被害人陈述犯罪造成的伤害、犯罪人聆听犯罪造成的伤害,并邀请双方的家庭成员、朋友及邻近社区人员参加,辅助犯罪人认识犯罪后果,继而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羞耻,在此期间适时进行公共道德和法律常识宣传活动,增强参与大众的法制观念、道德素养,唤醒犯罪人悔罪意识,继而达到思想教育目的。

其次,劳动矫正方面,劳动矫治目标是转化思想、矫正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继而通过劳动弥补犯罪造成的伤害,修复社会关系。“罚赔”通过赔偿实现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补偿,赔偿方式除了现金赔偿,还可以用金银或自己饲养的牛羊偿付,赔偿方式的多样化目的是犯罪人可以尽其所能地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心理安慰,这些赔偿均来源于犯罪人自己劳动所得,社区矫正可以适当的引入此种理念,在劳动矫正项目上设置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的劳动项目,在征得服刑人员与被害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安排服刑人员向被害人提供一定时间的补偿性劳动,以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化解社会矛盾,促成社会关系的恢复。[7](P206)

再次,心理矫正方面,心理矫治是从认知和情感方面着手,矫正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罚赔”事实上是运用精神强制力达到经济上补偿受害人的目的,其注重的不是报复性惩罚而是主张经济利益满足后人性的终极关怀,给予被害人积极生活下去的精神支持,有利于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维护和良好构建,犯罪人也有了赎罪的机会与可能。社区矫正可以引入此种观念,即注重被害人的人文关怀和犯罪人赎罪的心理需求。社区矫正施行前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全面评估,进行心理测评,确定人格类型,心理健康教育阶段关注不同犯罪人的个体需求进行针对性的心理治疗,尽可能减少对犯罪人格的进一步贬低和损害,促进犯罪人健康人格的形成,以便顺利融入社会。

(三)利用“正义”观念确保矫正效果

正义是法的理念,也是刑罚的精神。罗尔斯提出正义是指各不相让的要求之间的某种恰当的平衡,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方式。[8](P6)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赔血价”、“赔歼价”、“赔盗价”的“罚赔”法理念是被藏族民众普遍接受的,其发挥着对被害人的赔偿功能,消解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矛盾,根据现代刑罚理念似乎是“以罚代刑”,但在少数民族刑罚观念中赔偿即是罚则,其有利于补偿被害人并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这是藏族刑事习惯法所确定的规则,也是双方共同协商基础上的利益均衡,双方都默认的规则体系,这种法律文化是根植于藏族

人的内心,是调整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重要依据,是其价值和行为规范体系,也是藏族聚居区社会运行的内在机理和模式,这种被大众认可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方式为社会正义。正义取决于平衡方式的共同构建,任何单一目标都不可能凌驾于其他价值之上。

社区矫正本质上强调犯罪人与被害人,社会生活原状的恢复,强调社会中普遍遵循的准则,只要这些准则能够对社会生活中相互对抗的利益要求确立恰当的平衡,那么这种体制就是正义的。正如休谟所言,正义可能是一种谨慎的,小心提防的美德。藏族刑事习惯法中的“赔罚”观念之所以长期存在,甚至近年来出现大量回潮,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原有观念的余存,另则国家法治发展过程中被害人权益保障缺位,引发部分被害人心生愤懑,招致社会矛盾丛生,现行法治不能满足或是完全平衡某种社会利益分配时,人们就会转而寻求更为合理的解决方式。西藏社区矫正可以借助于本土文化中的“修复正义”理念,确保矫正的贯彻实施并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法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必须考虑到法治与传统的牵绊,法治的关键在于得到普遍的遵从,真正能够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法律,就是那些与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

[注 释]

①西藏自治区相关调查资料初步确定7个试点乡镇为:扎细办事处、当雄县乌玛塘乡、日喀则城南办事处、江孜县江孜镇、乃东县泽当镇、贡嘎县杰德秀镇、那曲县那曲镇。

②西藏自治区及拉萨市司法局资料:《关于我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加强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方案》、《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拉萨市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1]2012年8月西藏自治区司法厅、拉萨市司法局、江孜县司法局统计资料.

[2]昌都地区社区矫正工作进展良好(2014.8.2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xizang.gov.cn/xzshfz/ 79445.jhtml.

[3]2014年8月西藏自治区司法厅、拉萨市司法局统计资料.

[4]郝方昉.刑罚现代化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5]贾登勋,朱宁芳.论国家制定法和藏族习惯法的融合与对接-以法律多元主义为视角[J].甘肃理论学刊,2008(6).

[6]吕秋文.从西藏传统社会权力结构之分析探讨西藏社会落后之原因[J].中国藏学,1992(增刊).

[7]王平,何显兵,郝方昉.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学者建议稿及其说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8][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修订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侯 明]

[校 对 康桂芳]

D927

A

1003-8388(2015)01-0112-06

2014-09-20

王亚妮(1974-),女,陕西商洛人,现为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本文系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基金项目“社区矫正与西藏社会稳定机制研究”(项目号:12BFX001)的阶段性成果。

猜你喜欢

习惯法犯罪人刑罚
习惯法的修辞—辩证观
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刑罚威慑力的刑法学分析
代运为名行诈骗 构成犯罪获刑罚
再谈婚姻的定义:尤以一妻多夫制、继承权及僧伽罗人的习惯法为例
断盐也是一种刑罚
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制度分析
刑罚的证明标准
大数法则视野下的习惯法地位
老年犯罪人社区矫正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