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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宣誓制度的现代构建

2015-02-20周艳红

关键词:宪法仪式制度

周艳红,周 义

(长沙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



论宣誓制度的现代构建

周艳红,周 义

(长沙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

人类宣誓制度经历了从对神的敬畏到对人的责任的历史演变。从表面看,宣誓是一种形式或符号,但从其现实功能看,它肩负着职业暗示、约束规范和社会凝聚的功能。当前我国正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协同推进,构建宣誓制度,当务之急是将其纳入立法议程,规范宣誓誓词,进一步明确宣誓的主体和时间,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宣誓制度的社会价值和功能。

宣誓制度;缘起;功能;现代构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在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即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必须公开向宪法进行宣誓。把每年的十二月四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相关行业应当举行庄严隆重的向宪法宣誓的仪式。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进而在政府等公共权力、公共职能机关广泛推行,这说明宣誓制度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同,期望通过这种仪式而新建一种能够培养和强化法治精神的机制。虽然宣誓制度并不是首次出现的新事物,2011年12月1日,司法部第25次部长办公会议就通过了《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可宣誓制度仍然需要深入研究与严肃对待,谨防庄严的仪式异化为应付的形式。宣誓制度尽管历史久远,但学界对其理论探究依然薄弱,在实践中,人们大多意识到宣誓制度外在的表现和价值,对其社会衍生功能认知更少。笔者认为,从更为广泛的社会角度对宣誓制度的现代构建,是不断提高宣誓制度影响力与成效性的重要课题。

一、宣誓制度的缘起追述

所谓宣誓制度即特定身份的人员在公共场合,举行隆重而庄严的宣誓仪式,以发自内心的誓言郑重申明宣誓者的某种意愿和决心的行为与制度。宣誓既表明誓言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尽忠职守,自觉接受民众监督的承诺与决心,又是誓言者对自身所为与不所为的一种庄重承诺方式。作为一种表达意向真实性的古老方式,如今它已成为诸多国家的制度性设计之一,特别是对宪法宣誓制度被不少国家甚至用宪法加以框定,使得宣誓制度成为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宪法宣誓制度在国外早已有之。作为一项国家正式制度,它可以追溯到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在这部宪法中,它首次明确国家公职人员任职时必须举行就职宣誓。此后,很多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新加坡、芬兰、希腊、荷兰、葡萄牙、南非等国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官员任职前要进行忠于宪法的宣誓。宣誓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效仿和改进的文化范式,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法律文件形式明文规定,特别是公职人员就职前的宣誓制度,已成为政府公职人员就职前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程序。有人统计,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和地区中,明确规定有宣誓制度的达97个。

宣誓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最早溯源于人类对当时无法解释的奇特自然现象的畏惧与崇拜,与早期人类的对客观世界的认知能力有关。人类社会早期,人们面对自然界的诸多“怪象”基本束手无策,唯一能做的就是膜拜和屈从,在此情况下,人类最原始的宣誓——诅咒(curse),便应运而生。在早期人类看来,面对自然界或神秘物,咒语一旦念出便会成为独立于发誓者意志的存在物,就能够产生与现实力量同等甚至更为巨大的“杀伤力”或“魔力”。这种通过人们语言和内心信仰发挥特殊功效的原始宣誓形式,“就内容而言就是一种自我诅咒(self-curse)。这种诅咒是附条件的,一旦条件实现,诅咒的内容会不可逆转地在其身上实现。就作用机制而言,自我诅咒可用以担保某一承诺的实现,这就是‘诅咒’。”[1]可见,正是因为人们对超自然神的敬畏与惧怕,衍生出原始的宣誓制度,“人们发誓并不是出于道德原因,而仅仅出于盲目的迷信。”[2]在早期人类社会,人们对超自然力量,即对神宣誓成为各国人们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或习俗。如在古代罗马,“誓言在罗马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他们为着遵守誓言常是不畏一切困难的。”[3]而罗马的宣誓制度既蕴涵有宗教因素,亦有民风习俗因素。在著名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中,以神谕立誓也成为整个法律文本的逻辑主线,如其第249条规定,“倘自然民租牛,而牛为神所击而死,则租牛之人应对神宣誓,免其责任。”[4]《摩奴法典》也规定,“在没有证人的案件中,法官不能彻底了解真理在诉讼两造中哪一造时,可利用宣誓取得认识。”[5]

宣誓制度真正彻底摆脱“神”的阴影并上升到国家正式制度规范层面,是启蒙运动以后的事。伴随资本主义文艺复兴的到来,资产阶级民主理念得到了广泛传播,资产阶级宪政民主理念、自由与人权观念等逐渐深入人心,社会信仰体系也不再相信“神”对人类事务的“普遍干预”,“神”作为一种特殊的裁判力量逐渐失去了魅力并被法律制度层面的宣誓手段所替代,“这些手段以上帝的信念为基础,但上帝已不再卷入世间万事,而是留待将来对伪证者予以干预和惩罚。”[6]随着“神”的光辉被“祛魅”,对民众负责,向公众宣誓,对国家效忠,上升为西方国家政治人物宣誓效忠的国家制度。至此,宣誓制度由原初的对神敬畏转向了对人的责任与使命,并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215年,英王约翰面对公众公开宣誓遵守《自由大宪章》的规定。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也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上任之时必须举行宣誓仪式,并公开宣誓要效忠宪法,对人们负责。德国的这一宣誓制度推行后,被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纳和效仿。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对宣誓制度和仪式作了明文规定,若不举行宣誓仪式,不履行誓言,就不能够执行和信任职务。宣誓制度,特别是政府公职人员的宣誓制度逐渐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中国的宣誓制度源远流长。据《周礼》记载,我国古代的宣誓分为有誓与盟,“前者,依誓礼以结方语之约束,后者,歃牲血而立神誓;盟约之辞,则载之于策,或藏之官府,以供将来之勘证。”[7]古代中国皇帝登基时也常常要举行隆重的宣誓仪式,祭拜天地、祷告祖宗,诏告天下。宣誓也是我国古代作为查明案情的重要方式,如《周礼》中论道,“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并且也都以神谕的形式充满着神秘的色彩。这些都表明,宣誓制度的缘起均与超自然的“神”有关,对“神”的膜拜是人类宣誓制度的最重要根源。由于古代人们的认识能力普遍低下,对神盲目敬畏和顶礼膜拜,“神”始终成为古代宣誓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对象物。

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宣誓制度源于辛亥革命时期。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先生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在就职典礼上就举行了宣誓仪式,庄严而圣神地宣读了誓词,承诺恪守“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图谋民生幸福”的责任和使命。第一次将国家元首置于公仆的位置,向民众宣誓,开创了我国现代政治宣誓制度的先河。此后,宣誓制度以不同形式在我国逐渐推广开来。1997年香港和1999年澳门回归,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时都举行了庄严的宣誓就职仪式,表达了宣誓者对基本法的虔诚,激励了宣誓者的责任和使命感。

二、宣誓制度的功能分析

从表面看,宣誓是一种仪式、形式或符号。但从其现实功能分析,宣誓并非仅仅是一种符号,作为伴随人类成长的重要仪式,宣誓制度在今天无论从其形式、内容还是社会价值上,它均肩负着规范程序,汇聚力量,表达信仰,增进誓者责任感的使命。而且,宣誓制度将随着时代发展而在内涵、形式与功能等方面发生变化。

(一)暗示、渲染与净化功能

在早期的人类宣誓行为中,由于对象是被神化的和难以掌控的自然现象,宣誓的虔诚是至关重要的。这种虔诚就是一种精神力量。然而,宣誓制度说到底是人类的一种仪式行为,这种“仪式行为是不同于生活常态行为的一种超常态行为。也就是说,和日常生活中正常状态的行为相比,仪式行为无论从行为频率到行为目的都具有超越常态的特征。”[8]其本质是宣誓者对宣誓对象的崇拜、尊重、服务、效忠与捍卫等等,是人类对大自然的关系,是人对神的关系,是个体对群体的关系,体现的是一种弱者对强者期望得到庇佑的期盼,这就越发需要渲染,以增强其暗示功能,达到净化宣誓群体的心灵的目的。仪式行为本身其目的也并非具有生活现实的实用价值,而是仅仅表现为某种特定的内在精神价值。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宣誓的神化因素淡化了,文明因素增加了。宣誓行为就是通过宣誓人的誓言和公开承诺,增强宣誓者的使命感、责任心和职业精神,激起宣誓者积极的精神心理暗示,使宣誓人牢记自己履职的誓言,以便在既定的职业生涯中尽职尽责,赢得公众对宣誓人的心理认同。

英国人类学家特纳曾经以“社会冲突理论”为背景,证实了仪式行为的心理暗示功能,他甚至将诸如宣誓等象征性仪式行为视为社会通过对自身的反省来建构秩序的一种手段。特纳把人类的社会关系分为两种,即日常状态和仪式状态,他认为,仪式是人们的一种精神诉求并作用于心灵的状态,仪式过程就是对仪式前和仪式后两个稳定状态的转换过程,他甚至认为,“法律像宗教一样起源于公开仪式,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丧失其生命力。”[9](P23)特纳的研究结果也确证了人类宣誓行为和制度对于特定职业人对增进职业本身的神圣使命感和强烈责任心的价值。事实上,宣誓制度,其最终的目的也就是使宣誓者本人从这种庄严而神圣的仪式中经历一种神圣的人生体验,产生一种积极向上的心理暗示,并将职业精神上升为特定的职业信仰。对职业人的约束仅仅有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远远不够,必须将职业规范和精神转化为职业人的内在信仰。在公众注目下举行庄严的宣誓仪式,通过自我暗示与社会关注,把外在的职业规范、道德操守和法律条文内化为个体的内心需要,变“你应该做”为“我一定做”、“我必须做”并“一定做好”,将之成为内在的精神力量。这对于增强职业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道德观,强化职业服务的意识,最终确立自己的人生价值追求和职业信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强化、规范与约束功能

宣誓首先是要突出和强化某种力量,这种力量来源于宣誓者的信仰对象。宣誓就是要强化宣誓者对信仰对象的尊重与保护,以此来规范和约束宣誓者的思想与行为。所以“宣誓”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约束,从形式上对宣誓人起到警示作用,启动内心的道德良知,运用伦理道德的力量来实现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可见,宣誓制度的约束功能首先是一个内在约束。庞德认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10]我们知道,法律并非是万能的,“在所有的文化里,法律和宗教都共同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9](P13-14)当法律面对社会乱象无能为力时,道德的力量却能弥补法律的不足。宣誓制度的确立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为了唤起宣誓人的道德良知,通过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培育他们遵守社会规范和职业规范的自觉性。日常生活常见的结婚宣誓、证人作证宣誓、入党入团宣誓等等,这些宣誓仪式均是通过伦理道德的力量来调控约束人们的行为。

另一方面,宣誓也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这种外在约束主要是来自宣誓对象的约束,其次来自宣誓者群体的相互监督性约束。前者具有自然约束性,比如“报应理论与报应机制”的强化,后者具有社会约束性。我们知道,宣誓本身就意味着这是一种郑重而庄严的承诺,誓词就是一份向公众提交的保证书。特别是政治宣誓,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向宪法和民众郑重起誓表达承诺和决心,必然会对宣誓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这种压力一方面来自监誓人形式上的监督压力,另一方面也来自广大民众监督的压力,这种无形的社会压力必然使宣誓者体验到宪法的神圣权威和民众的深深期盼,为政府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增加了约束力量。“当宣誓者试图滥用权力的时候,就会产生千万双眼睛在注视着他。这样,思维的定式就是在今后的任职(工作)中要依法行使权力,担起国家的责任,信守庄严的承诺,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因此,“誓词对公务员的心理约束从宣誓那一刻已经开始。”[11]可见,宣誓仪式对誓言者行驶权力和约束权力更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设计宣誓效忠宪法的制度就是各国为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保障人权,实施宪法的重要环节。”[12]

(三)凝聚、调整和优化功能

宣誓是共同信仰的表达与强化,因而还有凝聚社会共识,赢得社会信任,营造和谐社会共同体,调整和优化群体关系的功能。我们知道,人类需要“人际间隙”的社会交互,需要得到共同体的认可,只有通过社会交往和交流,人们才能够建立持续而相互信任的社会关系,延续社会共同体的持续发展。而宣誓制度则是人类社会早期凝聚社会共识,增进社会互信的纽带。实践也证明,宣誓制度对于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维系社会共同体的合法性有着极大的助推功能。孙中山在创立同盟会时,就要求入会者必须当众宣誓,以“集其有志于天下国家之任者,共立信誓”,把宣誓之仪文,凝聚成为“一党心理之结合”,这一宣誓仪式,迅速汇集了革命力量,壮大了革命队伍,为推翻满清王朝,推动社会进步准备了条件。孙中山在就任临时大总统时的宣誓,更是振奋人心,鼓舞了几千年来处于臣民位置的中国人站起来行使公民权的热情。

古老的宣誓制度与人类一起成长,并积淀为相应的宣誓文化,成为了人类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而对后世社会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现代社会,宣誓制度不仅是一种特定的仪式和程序,亦是一种象征,更是人类社会对民主法治和政治文明的确证。孙中山对宣誓制度给予了极大期待,他指出,“今世界文明法治之国,莫不以宣誓为法治之根本手续。”“对于本国之官吏、议员,亦必先行宣誓,乃得受职。”[13]宣誓意味着承诺对公民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对人权的维护。现代社会,只有当民众成为真正的主人并能够自由地选择权力的受托者时,政治信任才能构建,人心才会凝聚,政治秩序才会平稳有序。所以貌似简单的宣誓程序和仪式,“可以形成和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信赖的关系,而这种信赖正是安定的民主制度的基础。”[14]宣誓制度可以构建社会信任体系,为政治秩序的平稳发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心理基础。

三、宣誓制度的现代构建

宣誓制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总是会随着社会进步与时代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以增强自身的现代适应力与影响力。自从它作为制度层面设计实施以后,不论在理论抑或是实践上,它被积极肯定的同时也遭致不少诘难。

从理论看,学界对其提出诘难的依据是,认为它是一种非理性的、随意性很大的制度和行为。贝卡利亚对宣誓制度批判道:“理性宣布: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经验和理性都表明:这种宣誓是何等地徒劳无用。”[15]现代社会崇尚的理性和科学取代了迷信与盲从,相信内心惩戒的人日渐减少,从而动摇了恪守誓言的心理基础。 葛德文也从伦理道德视角对宣誓行为进行攻击:“誓辞明白指出:‘不能只根据你的话就相信你。’当人们在这最庄严的场合习惯地被人蔑视时,却很少有人能够出污泥而不受其染。……这是造成不真诚、搪塞和虚伪的最重要的原因。”“它削弱了道德原则的根本基础。”[16]

从宣誓效果的实践看,宣誓制度也面临诘难。学界争论的焦点有二:一是形式多于内容,如就职宣誓制度,一般是“既定事实”以后的仪式行为,并无实质性内容,无论是否宣誓,就职者都会既成事实上的职位,是一种“事后行为”,只有程序价值,没有多少公信力。况且宣誓制度的价值是需要通过社会的信仰体系来实现,倘若一个国家没有统一的强大信仰,宣誓制度也将徒劳无功。二是宣誓制度不规范,滥用现象严重。一般而言,宣誓一定要凸显其庄严性、神圣性和规模的宏大性,倘若凡事都实行宣誓,势必将宣誓制度平庸化,宣誓效用将会呈边际递减甚至荡然无存。

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宣誓制度在理论界也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相比较于西方普遍存在的宗教情结而言,我国缺乏普遍的宗教信仰的基础,而虔诚性是宣誓制度的有力支撑,缺失了这一前提就无从建立宣誓制度。

但是,宣誓制度的不完善性和待检验性并不能彻底否定宣誓制度的社会功能。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人类行为与文化,它的出现与传承,自然有其内存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不会因为它与科学的某种矛盾而消失,或者受到全面否定。即使在科学发达到足够解释所有自然现象的今天和明天,人们还是愿意相信和皈依于冥冥中超越一切的力量,而这个力量就来自坚定的信仰,究其本质,这种精神力量是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在现实世界的体现。

世界上本来就没有尽善尽美的制度,任何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均会伴随问题的衍生而不断得以改善。宣誓制度作为一种非理性制度,尽管在现代理性盛行的社会里遭致诘难和挑战,但它仍然闪耀着人类历史的光辉,积淀着人类上千年的智慧,并且在现代社会里,它已超越了原初的意蕴,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价值和功能。因此,对待宣誓制度我们的关切点不应聚焦在其存废上,更应聚焦在如何对其完善上。尤其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信仰体系不足的国家,宣誓制度,尤其是政府公职人员宣誓制度显得更为重要。通过宣誓可以进一步增强他们的宗旨意识和政治信仰,进一步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情感,进一步强化政府公职人员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从世界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重要的一条就是建立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就职时向宪法宣誓忠诚制度。从我国的现状来讲,树立法制权威还缺少一种庄严的仪式,使官员体会不到一种法律意识对内心世界的震撼,因此,有必要建立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就职时向宪法宣誓忠诚制度。”[17]

当今世界,就职宣誓制度业已成为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宪法或法律普遍确证并认可的国家制度,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它对于巩固政治合法性,构建社会信任体系,培育人们的职业精神,强化人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传统研究侧重于从法律角度理解和运用宣誓制度,缺乏将宣誓制度的特定的和一般的内涵与功能加以区分。当代社会需要宣誓制度的基本功能再进一步衍生,使其独特价值向社会各领域延伸渗透,积极因素能够在更加宽广的社会领域发挥作用,成为法治社会建设、信用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践行等领域的重要内容与促进力量。

我国宣誓制度其实早已被运用到诸多领域中,如入团宣誓、入党宣誓,诉讼过程中律师或证人的宣誓等等。这些宣誓制度为我们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当前,我国正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协同推进,在这样重要的历史时期,我们迫切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作为社会发展的精神与文化的支撑,也需要重视宣誓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当前,尽管构建中国特色的宣誓制度时机已经成熟,但仍还有不少工作需要完善。

首先,应将宣誓制度纳入立法议程,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当务之急是要推进宣誓制度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将宣誓制度视为我国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以立法程序明确规定宣誓所适用的场合和程序。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确定把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也意味着我国已经考虑从国家层面开始考虑和设计就职宣誓制度。特别是在首个宪法日全国各地举行的公开向宪法宣誓活动,产生了广泛影响。由此启示我们,既然宣誓制度在“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产生了良好影响,那么,这种制度所具有的价值就值得社会其他领域学习借鉴。

其次,必须注重宣誓制度的与时俱进和中国特色。我国今天庄重提出宪法宣誓制度,并不只是形式上学习什么,或者恢复什么。除了宣誓制度本身具有的积极作用值得继承外,更多的内涵是要在整体上系统地建立一种有利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信用社会与文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重要制度与机制。众所周知,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以经济新常态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社会经济结构正在形成,因此,宣誓制度不仅要体现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中国元素,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与相互统一,而且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之中。

第三,进一步明确宣誓的主体和时间。宣誓制度运用得好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否则可能徒劳无益,也就是说宣誓制度虽好但不可滥用。庄严性与神圣性永远是宣誓制度最重要的特征,离开这一特征,便会削弱宣誓所起到的象征作用,这就需要把握好宣誓的主体、时间和场所。一般而言,宣誓的性质不同,其选择宣誓的时间和场所应有所不同,如成人礼宣誓、纪念日宣誓、军人宣誓、就职宣誓等,这些宣誓性质、目的和预期教育价值均不同,其宣誓的主体、场所和时间均应充分酝酿和慎重选择。

第四,规范宣誓誓词。任何宣誓制度,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誓词,宣誓就是承诺,是宣誓者履职的行为总规范,简明而铿锵有力的誓词可以大大增强宣誓的影响力和效果。因此,精心设计誓词是宣誓制度的重要一环。一般而言,誓词应以共性为主,但也适当凸显个性,实现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所谓共性,主要是指誓词要凸显时代精神,所谓个性则要凸显职业精神,只有将两者契合,并将其内容具体化、规范化,才能成为各行业人们普遍认同和立誓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五,加强宣誓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宣誓制度作为一种具有复杂背景与漫长历史的人类现象,是需要深入研究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是将宣誓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对象对待的,没有打开宣誓制度的“黑箱”而深入宣誓制度内部,对其进行微观要素分析与系统结构分析,也就是说,需要更加深入具体地了解宣誓制度的构成要素与构成机理。二是侧重于从法律角度理解和运用宣誓制度,没有对宣誓制度的基本功能进行一般化处理,使其积极因素不能够在更加宽广的社会领域发挥作用。其实,就我国目前来看,法治社会建设、信用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践行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具有巨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三是对宣誓制度缺乏成效评价,这是目前研究中一个亟待加强的领域。一般的研究重在分析提高宣誓制度成效的对策,缺少对宣誓制度进行成效评价的指标设计与评价方法。因此,通过制定相应的指标体系,对于宣誓制度的方式、内容、频率、成本与成效等进行分析,同时探索提高宣誓制度成效的相应途径,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工作。

总之,宣誓制度是一种值得深入研究与大力培养和积极推行的制度机制与文化机制,它对于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和信用社会建设,构建政治文明,提升民族整体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更好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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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 Construction of the Theory of Pledge System

ZHOUYan-hong,ZHOUYi

(SchoolofMarxism,ChangshaUniversityofScience&Technology,Changsha,Hunan410004,China)

Human pledge system has experienced a historical evolution from venerating God to being responsible for people. To all appearances, taking an oath is just a form or symbol, but a view from its function, reveals that it has the functions of occupation indication, binding principles and social cohesion. At present, our nation is entering a new period of comprehensively deepening the reform, in order to jointly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dhereing to the rule of law, legal government and legal society, the urgent task of constructing oath system is to include it in the legislative agenda, standardize juramentum, and further clarify the affiant and time of taking an oath. Only in this way, can the pledge system reflect its social value and function.

pledging system; origin; function; modern construction

2014-12-02

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项目(XJK012QGD003);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2011ndwtB10)阶段性研究成果

周艳红(1967—),女,湖南长沙人,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 周 义(1985—),男,湖南衡阳人,长沙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D925.1

A

1672-934X(2015)02-00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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