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中共法治思想的传统文化渊源
2015-02-20张娜
张娜
新时期中共法治思想的传统文化渊源
张娜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西安 71006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底蕴丰厚。尽管时过境迁,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思想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依然“藕断丝连”。从崇尚法治到依法治国,德治传统到以德治国,民本思想到以人为本,和谐思想到和谐法治,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治、德治、民本、和谐等思想中的优秀成分,是党领导人民推进法治建设的宝贵资源。党提出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以人为本和和谐法治的思想,就是在全面审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其中的精华。
法治;德治;以人为本;和谐
当代中国的法律,在形式、内容和精神上,与传统中国已大不相同,但是从宏观历史性的角度看,法治理念之间的联系依然是存在着的。对一个民族和国家来说,传统是不可以也不必要中断的,“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律发展无法离开传统的平台”[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的进步思想,是中国独特法治模式的历史条件和文化底蕴。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主动汲取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提出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以人为本和和谐法治的思想,都可以追溯出传统法律文化的源头,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一、崇尚法治---依法治国
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具有进步意义的法治思想。虽然儒家主张人治,但并不意味着儒家完全排斥法治,只是对法律的重视程度,儒家较之法家要略逊一筹。
1、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荀子曾说,“法者,治之端也”。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国家,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如果“释法术而任心治”,则“尧不能正一国”,如果“去规矩而妄意度”,则“奚仲不能成一轮”[2]302。法家尤为推崇法治。管子认为“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才能有效治理国家[3]。慎到认为“治国无其法则乱”,“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4]2,“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4]7,用法律来治理国家是治理好国家的“大道”。同时,选择法律来治理国家的君主才是明主、圣王,“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5]171。
2、君主守法是实行法治的关键。管子指出“有道之君者,善明设法而不以私妨者也。而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私者也”[6]30。并认为“凡私之所起,必生于主”[6]53,君主最容易去做违犯法律谋求私利的事情。他强调法律一旦制定颁布,君主就应该遵守法律。“国之权衡”的法律一出,即便君主也“不能废法而治国,……倍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6]45。只有“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才可实现“大治”[6]45。商鞅主张君主应当“秉权而立,垂法而治”[5]80,君主应该重视法律,制定的法律必须严明,颁布的法令必须执行,“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5]144。在商鞅看来,“明法审令”首先要求君主要守法,“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法之不明,君长乱也”[7]。所以,君主应当遵从法律,身体力行,带头守法。“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5]172。君主应该守法的思想在中国封建等级森严的社会实属难能可贵。
3、刑无等级的法律平等思想。法家主张法律的平等适用。商鞅提出“壹刑”,“壹赏”就是强调赏罚不应该因身份、地位而有所不同。“刑无等级”,“利禄官爵……,无有异施也”[5]126。韩非子进一步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2]50,用公正、公平的法律处罚违法者,不论是智者还是勇者都无话可说,能够心肝情愿地接受惩罚。他还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2]50。法律制定后,任何人犯罪都要加以惩处,任何人有功也都要给予奖赏,即使贵族,违法必罚;即使平民,立功必赏。只有“去私曲,就公法”,才可以实现“民安而国治”的目的[2]50。慎到指出“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4]6,也是强调了法律对官员和普通百姓均应平等适用。
古代“崇尚法治”的思想与新时期党的“依法治国”主张具有很多的共性。古代思想家把法律当作治国不可缺少的手段。党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古代思想家主张统治者守法是法治的关键。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深刻认识到执政党守法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性。在多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都强调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8]553,“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8]555,“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等理念[9]。古代思想家主张“刑无等级”,法律应当平等适用。当前中国共产党“铁腕反腐”的做法,正是“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现实体现。
当然,传统法治思想的立足点在于维护皇权,巩固帝王的统治。依法治国坚持“主权在民”原则,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的正当行使。因此,二者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但不可否认,古代“崇尚法治”思想中存在的一些合理成分,仍然可以为我们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德治传统——以德治国
德治是先秦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孔子和孟子对法治的否定是从反对苛政的立场出发的。他们认为严厉的法律常常会造成统治者不仁、被统治者不义的局面[10]。古代德治的主要内容是反对统治者横征暴敛,严刑峻法,主张兴教化,实行以理服人的王道。
1、为政以德。孔子认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11]8。他将“为政以德”看作是治理国家的核心和关键。为政者具有良好的品德和修养,便拥有了政治人格和权力权威。“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11]122“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11]130。他多次强调为政者的道德修养对普通百姓的示范作用,“子欲善而民善矣”[11]122。为政者是民众的道德楷模,“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11]130。很显然,孔子把统治者的修身、修己看作是治理国家的前提。孟子也认为为政者的道德素质决定治国的兴衰成败。只要君主的思想和行为端正,国家就安宁。“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12]165
2、任人唯贤。孔子认为官员的选拔与任免应以德、才作为标准,任用贤才为政是实现德治的重要因素。“贤,有德;才,有能者”。有德有才的人才能从政。“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11]8。举荐贤才治理国家,才能维护统治秩序,才能国泰安邦。在举荐标准上,孔子主张“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或“学而优”的人[11]63,可以出仕为国效力。孟子认为德才兼备的官员在国家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悦而愿立于其朝矣”[12]70。荀子认为,君主应该选择有德的人为大臣,才能防止大臣“不恤公道通义,朋党比周,以环主图私为务的篡臣”[13]158。他指出法律必须靠人去执行,人才的使用妥当与否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13]144。
3、兴教化。儒家思想家非常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育,通过教化而非惩治的方式使民众自觉遵守社会秩序是德治的重要举措。道德教化能够使人知礼仪,明廉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1]8。孟子主张善教得民心,“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12]283。董仲舒认为治理国家不能仅靠权威,教化很重要,“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14]。贾谊更是将德教提高到了“政之本”的高度,把德教看作是治国富国的一项根本措施。他说:“夫民者,诸侯之本也。教者,政之本也。道者,教之本也。有道,然后教也。有教,然后政治。政治,然后劝民之。民劝之,然后同丰富也。故同丰且富,然后君乐也”[15]。
4、强调德治不废法治。儒家思想家提倡德治,并不意味着摈弃法治。他们强调君主和官员应当以规则而治。儒家思想还强调道德统领法律的重要性,“隆礼至法,则国有常”[11]8。他们认为将道德引入律法,可以遏制当权者专擅杀戮。“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11]128,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1]63,对于不能教化之人,则仍然需要动用法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13]298。
现代国家普遍奉行法治,但是,随着法治的普遍推行,就法自身的局限而言,它的保守倾向与滞后性、僵化性,综合控制与压制功能的膨胀,已经构成法治公正落实的障碍[16]。中国共产党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也认识到了法治的局限性,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17]。可以说,“以德治国”的理念充分吸收了传统德治思想的上述精华。党提出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道德建设是“以德治国”的重心所在。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告诫全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以身作则非常重要”[18]124,“现在,不正之风很突出,要先从领导干部纠正起。群众的眼睛都在盯着他们,他们改了,下面就好办”[18]125。领导干部的道德问题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江泽民同志也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19]。胡锦涛同志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全体党员与领导干部做践行荣辱观的先进模范与表率。习近平同志多次在多个场合强调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领导干部和广大公职人员担负着各级国家机关、经济和文化教育部门的领导职务和日常行政工作,他们道德素养的高低,对全社会起到巨大的示范作用。因此,在官员的选拔和任免上,古人“任人唯贤”的思想仍然具有很强的的借鉴意义,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选任上要注重考察其道德素养。道德水平的提高与道德教育密不可分,借鉴传统道德教化的思想,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法律强调“他律”,道德强调“自律”,传统社会通过道德教化,加强民众的自律,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使人们自觉扶正祛邪、扬善惩恶,这在当今社会培养公民道德素养方面也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德治、法治各有利弊,传统思想中的“德治”并不完全排斥“法治”,“法治”也是在“德治”基础上的“法治”。孟德斯鸠曾说:“治理人类不能用极端的方法”[20]。只讲德治不讲法治,或者只讲法治不讲德治都有极端之嫌。古代德法并举的思想,正是我们“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思想的源头。德法相结合的思想虽然离不开传统德治思想,但决不是对其简单的照搬照抄,而是在充分吸收其精华的基础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深刻总结,是对传统德治思想的伟大创新和超越。
三、民本思想——以人为本
中国传统民本思想起源于氏族社会后期的一种政治道德,以西周对人事、民心的重视为起点,不断肯定人的作用和价值。
1、重民。古代思想家提出“民为邦本”,“民为君本”,充分肯定民众在国家和政治统治中的重要作用。“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是这种关系最集中的表述[21]75。自西周以后,历朝都有“民为邦本”、“民为君本”之说,孟子明确地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12]153。《淮南子•主术训》则更进一步说:“民者,国之本也”。国力的强大在于得民心。孔子指出:“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本”[22]。
2、从民。从民就是顺从民心、民意,是重民思想的延伸之义。民心向背决定国家兴衰,“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23]2。“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12]153。“用国者,得百姓之力者富,得百姓之死者强,得百姓之誉者荣。三得者具,而天下归之。三得者亡,而天下去之。”[13]141古代思想家认为民众力量非常强大,君主的权力亦依从于民众。“君以民存,亦以民亡”[22]。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12]302。荀子提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13]87。
3、富民。古代思想家强调治国之要在于富民,“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23]2。孔子认为要让“民富”则应该“省力役,薄赋敛”,反对横征暴敛。孟子强调要给民以物质生活上的保障:“明君制民之事,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岁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12]16。荀子认为“下富则上富”,反对聚敛穷民。管子提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深刻认识到富民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23]2。
4、爱民。爱民思想提倡要“以百姓心为心”。儒家认为,“天生万物,惟人为贵”[24],在自然界的万物之中,人是最尊贵的,“惟人万物之灵”[21]133。孔子提出“仁者爱人”的思想,统治者应该“节用爱人,使民以时”,实行仁政。孟子全面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仁学思想,将“爱人”具体化为“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的现实政治主张[12]298。墨子提出“兼爱”的主张,并称:“昔之圣王禹汤文武,兼爱天下之百姓,率以尊天事鬼,其利人多,故天福之,使立为天子,天下诸侯皆宾事之”[25]。
尽管传统的民本思想维护的依然是专制制度,但其重视、承认民众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国家的根本是民,重视民生,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具有深刻的人民性和进步性。古代思想想家认识到要维护封建统治、要实现社会的发展,必须给民众以最基本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失去人这个主体,人类社会便无法发展。党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的各种需要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思想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应用,就是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人本法律观最主要的内容就是:“一切法律活动,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法治建设领域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确认和保障人权,以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目标。在法制的每个环节上,贯彻尊重人格、合乎人性、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的原则”[26]。当然,人本法律观中的“人”比“民本”的“民”的内涵和外延要广。民本思想中的“民”是指处于社会下层的百姓、庶民,是相对于“君”和“官”而言的。在封建社会,君主、官僚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主体地位,享有很大的权利,而“民”只享有很少的权利或者根本不享有权利。而人本法律观中的“人”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强调法律应以人为中心,法律的创制以及法律调整机制的设置和运作都应关注人的主体地位,肯定了人的本体价值。专制社会下的法律制度虽然也存在着一些维护民众权益的内容,但从根本上而言只能是维护专制的工具,其不可能是民众利益保护的工具。中国古代的“民本主义”不可能是法律的核心,“民本主义”不可能获得法律的全面支持,这从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主要是刑法就可得到证明。当代中国,“以人为本”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从宪法到各个部门法无不体现着“以人为本”的要求,“以人为本”的思想获得了法律的全面支持。
四、和谐思想——和谐法治
和谐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和鲜明特色,“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之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27]中国传统文化把和谐看作是世界万物的最高准则,讲求天地之间、人与人之间、人自身之间的和谐。对和谐的追求使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表现出浓厚的和谐价值取向。自西周以来,历代的思想家、历朝的法律,都在为实现“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的和谐、安定、平静、有序的社会而探索[28]。从古代思想家对和谐社会的论述看,他们认为一定的法律规则能够促进社会和谐。
1、法尚公平能够促进和谐。儒家主张“以和为贵”,从儒家的“和”中自然衍生出了“中庸”的论说。“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29]。强调对任何事物的认识和处理,要把握全局,保持适度,不偏不倚。这一思想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要求立法和司法中均应体现公正、公平。孔子说“兴礼乐,正刑罚”,他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11]128。如果刑罚不公正,百姓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荀子也主张执法要公平,“赏功罚过”,必须“外不避仇,内不阿亲”。“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13]85如果按照公正的标准去从事司法实践,就能达到和谐的状态。如前所述,法家的“法治”思想中蕴含着“刑无等级”的法律平等思想,法家要求君主赏罚应当适当,“故明君无偷赏,无赦罚。赏偷,则功臣堕其业;赦罚,则奸臣易为非。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2]39。法律公平、赏罚公正才能使民众信服并遵守法律,自然有助于社会的和谐。
2、惩贪治吏有助于促进和谐。历代统治者遵循“明主治吏不治民”的原则,严格治吏,确保官吏的为政清廉。官吏特殊的地位,决定了其是民众敬仰和信奉的对象。官吏清廉,民间风气就会好,社会比较和谐。官员腐败,民间风气必然会被败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就难以实现。官场风气正民间自会风气正,官员腐败会导致社会风气败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就难以实现。古人曰:“国家之败由官邪也”[30]。《周礼》中已有对官吏的要求、惩戒、诛赏、驭使等内容。《夏书》中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墨是官吏贪污的罪名,犯者处以重刑。西周对于接受犯人贿赂的,严惩不怠,“狱获非宝,惟府挛功,报以庶尤”[21]288-289]。战国,李悝所著的《法经》中有对官员“假借不廉”和“受金”行为的惩处规定。自商鞅变法到秦统一,治官之法更加严密,在法律规定上私货公钱“与盗同法”,官匿民田,按“匿田”论罪,“通-钱者,题为城巳”。经过汉代、魏晋南北朝的发展,直至唐代,惩贪之法日益完善。宋元明朝的统治者均在不同程度重视吏治,清朝在《大清律例》规定了比较详细的惩贪内容,是中国古代惩贪之法的集大成者。总之,中国古代惩贪之法是系统的,而且规范详密。有些盛世的出现和惩贪之法的实施、吏治的改善分不开,惩贪治吏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
3、刑罚宽和有利于实现和谐。早在西周时期就有“慎罚”和“恤刑”的思想,“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21]179。“惟刑之恤哉”[21]28。孔子认为实施“仁政”,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儒家的“仁政”思想体现在刑罚上就是要求刑罚宽和。道家的老子也反对刑罚残暴,称“法令滋彰,盗贼多有”[31]280]。他认为刑罚乃国之利器,最好不要轻易动用,“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31]328,重刑并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反而会影响社会和谐。墨家提出“罚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也主张刑法应当宽和适当。这些思想被一些英明的统治者所吸收,汉代的“疑狱奏谳”制度,唐代的会审、死刑复奏制度,明清的秋审、朝审制度都体现了慎罚、恤刑的思想。历史证明,凡是刑罚宽和的朝代,大多是和平盛事,社会和谐。
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是国家建设的总体目标。“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等,无不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重要标志,是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国古代思想家的这一认识,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中,仍然有借鉴意义。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内容。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主体、职能、范围,尤其明确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惩处措施。这与古代“明主治吏不治民”的原则有类似之处,权力主体遵守法律,依照法律办事,民众就会以此为榜样遵纪守法,自然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法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是消解社会不和谐因素以达致和谐的防火墙。对于不和谐因素,可以通过暴力、强迫或者压制的方法来解决。而法治社会则应该重视制度、规范的引导作用,慎重使用暴力、强迫或者压制措施,谨慎适用重刑。中国历史上擅用重刑的朝代,不仅酿成了许多人间悲剧,还致使刑罚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成为激化矛盾、诱发犯罪的重要因素[32]。这足以证明宽和的刑罚有助于社会的和谐。
传统法律的确带有深厚的封建专制主义色彩,但其中也不乏真知灼见。今日的中国是历史中国的一个发展阶段,既区别于历史,又与历史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把历史的东西不加区分地当作国粹大力推崇,或是不加选择地当作糟粕一概否定,都是错误的。中国共产党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认真对待传统法律思想,批判地继承其中的合理成分,使党的法治创新具有浓郁的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血统。
[1] 马小红.珍惜中国法传统[J].北方法学,2007(1):143.
[2] 高华平,王齐洲.韩非子[M].张三夕,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0.
[3] 曹建国,张玖青注说.国语[M].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
[4] 钱熙祚校.慎子[M].北京:中华书局,1978.
[5] 张觉.商君书校注[M].长沙:岳麓书社,2006.
[6] 管子.管子[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
[7]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2006:420.
[8] 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9]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5(01).
[10] 曾宪义,马小红.礼与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37
[11] 孔子.论语[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6.
[12] 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0.
[13] 张觉.荀子校注[M].长沙:岳麓书社,2006.
[14] 董仲舒.春秋繁露[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0:132.
[15] 贾谊.新书[M].阎振益,钟夏,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0:349.
[16]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88-392.
[17] 全国宣传部长会议在京召开[N].光明日报,2001-1-11.
[18]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24.
[19] 从严治党十讲[M].北京:红旗出版社,2000:2.
[20]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85.
[21] 顾迁.尚书[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0.
[22] 鲁同群.礼记[M].南京:凤凰出版社,2011:222.
[23] 管子.管子[M].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2008:2.
[24] 景中.列子[M].北京:中华书局,2007:16.
[25] 墨子.墨子[M].长沙:岳麓书社,2014:23.
[26] 李龙.人本法律观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7.
[27] (英)李约瑟.李约瑟文集[M].陈养正,译.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338.
[28] 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26.
[29] 王文锦.中庸[M].北京:中华书局,2013:19.
[30] 张宗友.左传[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0:32.
[31] 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2] 张娜.刑法规制科研不端行为之我见[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06.
The Traditional Cultural Origin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Rule of Law Thought in the New Period
ZHANG NA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has a long history with rich heritage. Although times have changed, the rule of law thought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still closely connected with 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The essence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such as the rule of law, rule of virtue, people-oriented and harmonious thoughts, is the valuable resourc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The rule of law, rule of virtue, people-oriented and harmonious thoughts put forward by our party fully absorb the essence on the basis of comprehensive examination of China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Rule of Law; Rule of Virtue; People-oriented; Harmony
D909.27
A
1008-472X(2015)03-0062-07
2015-04-03
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法治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13B008);西安市社科基金项目“法治西安建设的驱动力”(15F04)。
张娜(1978-),女,陕西延安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专业讲师,博士。
本文推荐专家:
王国龙,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王耀忠,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