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合伙制在风险投资中的运用
2015-02-20何文妍
何文妍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经贸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1)
论有限合伙制在风险投资中的运用
何文妍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经贸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1)
摘要:我国的风险投资制度在整体投资机制中相对较弱,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牵制着风险投资的整体发展。但随着近年来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风险投资行业又出现了新的局面。通过对有限合伙制在完善我国风险投资制度中的优势与劣势进行论述分析,从法律角度阐述了有限合伙制在我国投资制度中的价值。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 风险投资; 融资
一风险投资的本质及意义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又称创业投资,美国对其定义是职业投资者将资本投入到发展迅速的未上市的新兴企业中,并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以高风险换取高回报的投资方式[1]。风险投资的过程中,主要涉及投资者、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三个方面,其中投资机构起着关键作用。
风险投资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产物,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积极效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效融资渠道。风险投资可以快速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当前中国企业融资现状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和缺陷,就是商业银行贷款在企业融资来源中占据主导地位,而高新技术企业虽然在众多领域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但是在金融资本市场却并不受青睐。因为与传统大型企业相比,他们未来的任务是开辟一个具有高风险的潜在市场,在企业运行初期,既缺少足够的抵押资产,又无法找到满足金融机构要求的担保,因此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发展所亟需的资金支持。而风险投资基金可以参与创业,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第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形成和发展,风险投资起到了促进和推动的功能。风险投资行业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双重特性,将风险降到最低,最大程度地获取收益是风险投资机构不断追求的目标。因此,风险投资机构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会对目标企业的发展潜力、技术资源、资金供给、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乃至政策、法律等因素进行详细的综合评估,力求取得最佳的投资效益。当项目经过评估,风险投资基金和企业达成协议后,风险投资机构不仅对目标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还通过自身的优势,协助企业寻求进一步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技术分析、市场预测,对企业的经营战略、形象设计、组织结构调整等高层重大问题上提供决策意见,减少企业的创业风险,使之不断发展壮大,以便其退出时能得到更多投资价值的增值。
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程度主要是由国家的政策、法律、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宏观因素综合决定的,同时也会受到企业自身、供应商、营销中介、顾客、竞争者和公众等众多微观因素的影响[2]。但无论是哪方面的因素,都必须通过风险投资企业才能发生作用。风险投资作为连接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的桥梁,是风险投资行为的枢纽,选择适当的法律组织形态,有利于促进风险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现代企业的不同组织形态,并非简单意义上的资产和实物的组合,而是一种法律框架的构建,其功能在于调整这个组织在创造财富过程中内部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保障经济组织能够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地创造财富。基于风险企业自身的特征,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活动中最为优良的组织形式。
二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的内在联系及其作用
有限合伙(LimitedPartnership)是相对于普通合伙而言的一种组织形态,是指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并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为企业提供发展所需的大部分资金,除重大事项外,并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按其出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并按照其出资额到期获得相应的收益,这是法律基于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公平原则的考虑。普通合伙人即风险投资家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出资很少,一般为1%—2%,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除获得必要的管理费用外,在企业盈利时可获得高额的回报,通常为利润的20%。这种设计促使普通合伙人为了自己和其他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积极地经营企业,使自身获得丰厚的利益回报。
三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价值优势
(一)设立程序相对简便,运营成本较低
在风险投资企业设立和运营方面,和公司型的风险投资基金相比较,有限合伙企业没有公司注册资本的严格约束,只需在设立时,投资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规模按时出资。法律对有限合伙制企业成立的相关规定较为灵活,相关事宜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相应强制性规定较少,而任意性规定较多。因而这种模式更能适应投资人的不同需求,合伙协议的内容方面很多是由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后约定形成的,如出资比例、投资期限、利润分配等。同时不需要办理验资手续,也不需要成立董事会、股东会等监察机构,设立程序比公司型更为简便。
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制度来看,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组织,当风险基金投资盈利并分配投资收益时,仅对合伙人在投资活动中取得的个人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本身并不征收所得税。而公司型的风险投资基金则不同,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与此同时,公司股东在得到股东利润后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产生了重复纳税的问题。而有限合伙避免了重复纳税,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更有利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二)混合责任和经营决策管理权的设置可以满足各方需要
有限合伙中责任承担的二元性设置,可以同时满足投资者和管理者双方的不同需求。作为投资者的有限合伙人,其目的是希望将手中所持有的具有极大发展潜力的企业股份,通过出售盈利,实现资本增值。有限合伙人在投资活动中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所以仅承担有限责任,可将投资风险控制在可预测的范围内。作为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一般是具有丰富的风险投资经验、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风险投资家,主要负责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对企业具有相对较高的控制权,同时也需要承担起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兼具了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征,具备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公司的双重优越性,使得有限合伙人获得了如同有限公司股东一样的有限责任保护,普通合伙人以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保证了合伙企业运作的高效率。
(三)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与风险投资管理相适应
首先,在有限合伙制的法律设计框架下,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一般要占到有限合伙资金的99%,而普通合伙人的资金只占到1%。其次,普通合伙人还肩负着管理风险基金的责任,其报酬除对风险企业的投资所产生的与其他有限合伙人同样性质的投资收益外,还包括管理费和利润提成部分,其中管理费一般是风险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通常是1%到3%;在特定的目标利润实现之前,收益由有限合伙人获得,以确保有限合伙人收回投资;超过目标利润以外的收益,则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按照80%与20%的比例进行分配[3]。一旦投资成功,普通合伙人往往能获得比管理费高得多的收益,这就有效地激励了普通合伙人的投资热情。而有限合伙人在投资成功后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收益,如果失败亦能够预先确定自己有可能损失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形成对有限合伙人的激励。
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体现了比较完善的制约机制,主要表现在出资与责任分担方面的约束。有限合伙人投入99%的资本,而不参与具体的经营,将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交给普通合伙人,以其专业的知识经验和管理能力来保障投资运作的成功。而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加强了他们的责任,削弱了代理问题,使得其利益和责任相匹配,合理有效地兼顾了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与义务,将其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结合,以激励普通合伙人在企业的管理中加倍谨慎细心,从而确保投资的效益。
(四)体现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的有效统一,融人合性与资合性于一体
有限合伙型的风险投资机构,是各合伙人投资资金的集合,体现了投资机构的资合性;同时,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关系中,又体现出了二者之间互相信任的人合性。兼具人合和资合的二元性特征,体现了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和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经营管理者二者之间资金和企业管理能力的有效契合。有限合伙人往往手中具有大量的闲置资金,他们期待这些闲置资金能在流通过程中达到最大程度的增值。风险投资行业的高收益性对有限合伙人具有巨大的吸引力,而有限合伙人往往没有精力或者能力亲自参与投资。而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投资家具有风险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经营管理的才能和相关资料,他们熟练掌握了企业管理中计划、评估、领导等程序的相关知识,懂得对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应对策略,却又缺乏足够的运营资金。有限合伙制的这种组织结构有效地实现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有限合伙制在风险投资中的劣势
(一)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企业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初期的股权投资,在企业发展壮大后,最后进行一次性转让权利并从中获取高额回报的中长期资本增值的投资方式。风险投资本身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因此,在风险投资机构中,顺利完成资本退出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程序。在一些合伙制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如美国的有限合伙制退出机制运作灵活,退出方式有较多的选择,主要有兼并收购、清算、IPO方式退出、纳斯达克二版市场上市等。我国目前风险投资发展最大的障碍在于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一方面,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够活跃,地域分割现象严重,行政干预现象突出;另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对企业上市设置了诸多的门槛,风险投资企业上市也存在诸多困难。
(二)缺乏成熟的风险投资管理人
风险投资活动同时涉及到科技行业和金融行业两大领域,包括投资、审计、评估等多项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对投资管理者的综合能力要求较高。风险投资管理人不仅要懂得投资运作,对相关投资项目要有详尽的了解,否则无法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做出准确判断。同时,风险投资管理人的个人信用和声誉也是重要的选择指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由于风险投资行业发展时间比较晚,还处于摸索阶段,风险投资管理人才严重匮乏。一部分管理人员相应的专业教育程度不高,经验不够丰富,从业经历少,是我国有限合伙制在风险投资领域运用的又一障碍。
(三)合伙人人数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执行和普通合伙一样的人数限制,即有限合伙应由2—50名合伙人组成。但是,风险投资机构一般融资规模较大,若合伙人数限制在50人以内,对于每名合伙人的资金压力就比较大。这会对资金的募集规模产生影响,难以在短期内募集到风险投资机构所需的规模资金,进而影响到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和壮大。
结语
通过上文的比较和分析,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所具有的优势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设立程序相对简便,避免了双重纳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运行成本;2.混合责任和经营决策管理权的设置可以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促进了风险投资机构运作的高效率;3.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与风险投资管理相适应,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道德风险和代理风险;4.体现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的有效统一。同时,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并不是无可挑剔的,在体现上述诸多优势的同时,在实践的运用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有限合伙在美国风险投资行业发展的历史表明,有限合伙的产生和发展是契合了风险投资活动高风险高收益的内在需要,它发挥了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双重优越性,在合伙制的投资机构组织形态中注入了资合的因素,深化了有限责任的优点,弱化了人合组织的弊端,这满足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初期的需要,对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是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因此,在实际运用中应当尽可能使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针对其实践中的劣势,应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健全相应的体系和政策,不断优化我国风险投资的外部发展环境,全面推进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的健康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承惠.风险投资机制研究[N].中国经济时报,2009-09-29.
[2]潘林.有限合伙控制规则的功能、境遇与实现——基于我国的风险投资实践[J].当代法学,2014,(3).
[3]郭文新,苏云,曾勇,等.风险规避、双边道德风险与风险投资的融资结构[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0,(3).
(责任编校:陈婷)
On the Application of Limited Partnership in Risk Investment
HE Wenyan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and Economic Trade,
Guangdong Engineering Polytechnic, Guangzhou Guangdong 510521, China)
Abstract:The risk investment organization in China is relatively weak in the whole investment mechanism, which is mainly because the related law system is not perfect, limiting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of the risk investment industry. Nevertheless, with the continuous revision of the law and regulation in recent years, the risk investment industry presents new situation.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strength and weakness of limited partnership in improving the risk investment system in China, the paper expounds the value of limited partnership in Chinese investment system.
Key Words:limited partnership; risk investment; financing
作者简介:何文妍(1979— ),女,新疆昌吉人,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经贸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经济法学。
收稿日期:2015-06-09
中图分类号:F830.5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681(2015)04-00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