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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禁革碑刻看清代中后期地方政府的陋规问题
——以广西容县为例

2015-02-14于少波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容县清乾隆衙役

□于少波

(玉林市博物馆 ,广西 玉林 537000)

从禁革碑刻看清代中后期地方政府的陋规问题
——以广西容县为例

□于少波

(玉林市博物馆 ,广西 玉林 537000)

陋规问题在清代社会长期存在,虽久经革除,但却反而愈演愈烈。特别是到清代中后期,由于统治者政策失误等因素的作用,造成地方政府存在的陋规问题越积越多,越积越重,由量到质的变化过程极为明显。容县真武阁公园内现存的四块清代中后期禁革碑刻作为对这一时段地方政府陋规问题的完整记录,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参考研究资料。

陋规;地方政府;容县;碑刻

陋规问题是清代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在地方财政收入方面“中国政府通过地方政府收税,(却)并不让地方上分一杯羹,使得县衙门只能巧立名目,长期以来靠各种陋规开销”,[1]以致于终清一朝,虽久经革除,但陋规问题却始终无法完全解决,反而越革越多,越革越重。

特别是到清代中后期,随着国家政权控制力的减弱以及外来势力日趋严重的逼迫压力,使得国家财政状况日趋恶化,州县政府本来就相对较少的财政经费就显得更加捉襟见肘。为维持政府以及庞大官僚系统的正常运转,中央政府不得不默许地方政府转嫁压力;同时,上行下效,书吏、衙役等下级胥吏乘机而入,巧立名目进行掯索搜敛,不断加重对地方绅民的压榨,以致于随着时间的推移,陋规越积越多,越积越重,而官员的贪腐行为也越来越明目张胆,甚至达到了“毁人家私,掠人财物,辱人妇女,”“逼成命案,恶状不可胜言”[2]的地步,并最终形成了清王朝自身无法革除的巨大疾患。

对于清代中后期陋规问题愈演愈烈并开始产生质变现象的研究,学界较少涉及,目前所看到的资料,多数是从政治、财政经济、司法等方面来总体考量清代的陋规问题。如瞿同祖先生的《清代地方政府》系统地分析了清代地方政府陋规产生的原因以及地方政府中书吏、衙役、长随、幕友四类人群因陋规引发的贪腐行为;[3]周健《陋规与清嘉道之际的地方财政——以嘉庆二十五年清查陋规事件为线索》是以清查陋规一事为线索,观察十八世紀中期以降地方财政体制的演变,展现十九世纪初期地方财政的一般状况;[4]郑小春《清代陋规及其对基层司法和地方民情的影响——从徵州讼费帐单谈起》则是从实证角度通过对徽州讼费帐单的分析与研究,在分析陋规给清代基层司法和地方民情造成了恶劣影响的同时,指出清统治者借助于陋规以对百姓起诉权进行控制的理念是错误的。[5]等等。

而本文则拟通过对广西容县真武阁公园内所存四块清代中后期禁革碑刻的分析与研究,结合史志,试图还原清代中后期这一重要时段陋规问题愈演愈烈并开始产生质变现象的变化过程,同时梳理出一部完整的容县陋规禁革史。

一、四块清代中后期禁革碑刻

在广西容县真武阁公园的石刻碑廊中,现存四块清代中后期的禁革碑刻,分别为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立的《奉两广大人告示永远禁革碑》、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三月二十日所立的《本府温大老爷永禁》、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十二月十日所立的《奉宪禁革碑》以及道光十三年(1883年)七月二十日所立的《奉宪禁革衙役陋规碑》。

四块碑刻中除清乾隆三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立的《奉两广大人告示永远禁革碑》,主要针对粤东地区之外,其余三块碑刻皆为省、府应容县绅民的述求所立。其中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三月二十日所立的《本府温大老爷永禁》和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十二月十日所立的《奉宪禁革碑》为梧州知府应容县绅民所立,而道光十三年(1883年)七月二十日所立的《奉宪禁革衙役陋规碑》则为广西巡抚所立。

(一)《奉两广大人告示永远禁革碑》

清乾隆三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立的《奉两广大人告示永远禁革碑》,主要针对粤东地区。当时,由于粤东各州、府、县上下衙门一方面以政府衙门的名义向行铺租用衙门日常所需用的“灯綵、毡条、绸布、竹木、磁器、棕毡”等物品,多次借用但较少归还,造成所借物品“蔫旧残缺”,无形中加重了行铺的运营成本;而另一方面书吏差役的克扣勒索,“甚至将衙署一切日用柴米、煤炭等亦令行铺承值,名维照价给发,而一经书差之手断不能不短价克扣行铺人等。”粤东官府衙门两个方面的陋弊因素加剧了粤东行铺的成本压力,为保持盈利,行铺又转嫁成本,加价于民,从而造成“粤东各项货物无不昂贵,贻累小民”。官府衙门为革除在行铺工匠供用派买当差方面的陋习,避免粤东各地所形成的物价上涨压力,而立此碑。

(二)《本府温大老爷永禁》

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三月二十日所立的《本府温大老爷永禁》碑,为梧州知府应容县“里民廖应贤、卢延伦、陈弘济、苏彩蕃、谭延昌等”所请而立。碑刻共涉及十七款陋规的革除,内容涉及劳役、赋税、公私采买、衙役问题等。

其中涉及劳役内容的共涉及五项,分别为“1、禁革县官因公赴省赴府回署用夫,应需雇夫之处,即着差雇备□□□,不得出票拨用民夫。其于随从、家人、书役均须自带糇粮,并不许里差索取供应米饭;2、禁革派民修理塘□□□;3、禁革本县解审□□毋得拨用民夫;4、禁革千里□□□拨用民夫逅送;5、禁革衙署土义,更拨用民夫。”

涉及赋税内容的有2项,分别为“1、禁收割过户契价每两三分足邑库,平照例自封投柜,毋得书□揽掯延;2、禁征收钱粮每米一石征正银一两零三分,又加耗银一钱零三厘,共银一两一钱三分三厘;遇闰之年,每米一石征正银一两零六分,又加耗银一钱零六厘,共银一两一钱六分六厘。其于花户完粮一钱以下之小□□□钱一钱以上之户,俱应照例完银,银交与银匠代倾足邑,遵用司颁法马,仍交花户自封提柜,当时给串,毋得书役索延。”

涉及公私采买的共有3项,为“1、禁革采买仓谷短价派买;2、禁革修理衙门□□□,不得票取竹木、板片,派累抑勒;3、禁革容笋官价。”

涉及衙役问题的共有6项,分别为“1、禁革里下帮贴,禁卒仵作工食;2、禁革差查□□□□□收钱三文,毋得多索;3、禁革充当约保给发委牌书役勒索;4、禁革里差勒索□□□饭钱文,并承管书吏掯索;5、禁革差役□□□□坐轿兹扰;6、禁革告收民人先赴吏承挂号收缴勒索。”

另有一项为“禁革迎春票取道童春官春吏。”

(三)《奉宪禁革碑》

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十二月十日所立的《奉宪禁革碑》,为梧州知府应容县绅民廖陈常、乡约杨胜球所请而立。碑刻共涉及六款陋规的革除,内容涉及劳役差派、公私采买、衙役问题等。

其中涉及劳役、公私采买两项合并记入,共有3项。分别为“1、修理县署及捕巡各衙署并仓库、监狱所用一切砖瓦、竹木、石灰、监茨、竹篾等项并人夫匠役,俱照市价现银购买雇用,不得勒派里民供应当差,如违查究;2、城垣如有应行修理之处,所需火砖、石灰、工匠,俱照市价现银购买雇用,不得分派里民修砌;3、遇上宪经临,所需乳猪、鸡鸭、火把等项,均照市价公平买用,不得任听书差发票派累里地,如违查究。所用夫役,照依祥定通饬章程数目雇用民夫。如有不敷,地方官另行给价添雇,不得多派里地,其守候日期亦照章程发给钱米,不得使民枵腹从事。”

涉及衙役问题的共有三项,分别为“1、遇乡试之年,所需謄录书手,在于书吏内选拔;送省不得混派里民,索取银两举充约保头人。严禁书差不得需索里民;2、该县及典史衙门差役原有定额,多收白役例禁森严。嗣后,除额设差役之外,不许滥收白役。其有承票及因事下乡,毋论头役散役俱不许坐轿骑马,并多带白役扰害讹诈等弊;3、儒学衙门额设学书一名、门役两名、齐膳夫共拾名。此外,不许滥收挂名书差,规避差徭。”

(四)《奉宪禁革衙役陋规碑》

道光十三年(1883年)七月二十日所立的《奉宪禁革衙役陋规碑》,为广西巡抚应容县绅民梁凤舞等所请而立。碑刻内容主要涉及衙役陋规的革除,特别是基层司法系统,几乎司法案件审理的每个环节都有涉及。碑刻主要涉及的陋规有“1、该县差役有总头、都总头、都都总头之称,出入乘轿各带白役奉票传人,辄索酒食、鸦片烟供应,并有开票轿脚、饭食、草鞋钱;2、又带案时,先索承票钱;3、临审时,有纸张送案铺堂抽项钱;3、审讯后,有遵依甘结钱;4、勘验时,门子、茶房、书差、仵作人等,皆乘轿索夫驾踯草钱。5、乡人获盗解案,索传纸带讯钱。”

二、革之不尽的公私采买、劳役差派陋规

从清乾隆三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立的《奉两广大人告示永远禁革碑》到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三月二十日所立的《本府温大老爷永禁》碑再到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十二月十日所立的《奉宪禁革碑》,21年间从梧州知府到两广总督共立三块禁革碑刻,其中都有专门关于禁革公私采买、劳役差派陋规的内容,但却始终没有革除,反而出现了越来越重的迹象。

清乾隆三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立的《奉两广大人告示永远禁革碑》,主要是为革除在行铺工匠供用派买当差的陋习,虽然主要针对粤东地区,处于粤西地区的容县只是奉令而立,但就碑刻的内容而言,却同样适用。因为就在此碑之后,仅仅六年,梧州知府又应容县里民的呈请再次设立禁碑,而碑刻内容中同样涉及到公私采买、劳役差派的内容,共有8项,具体包括仓谷派买、衙署、陂塘修理中的材料派买、劳役差派、上级及本县官员迎来送往中的劳役差派、特产官价购买等。禁革内容与乾隆三十八年所立碑刻基本相同。由此可见,乾隆三十八年两广总督勒石禁革的陋规并没有真正被革除。

两次从两广总督再到梧州知府短期内两次的勒石禁革,按照常理,在公私采买、劳役差派方面的陋规似乎应该可以得到革除,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在15年之后关于革除此项陋规的碑文再次出现。

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十二月十日梧州知府在绅民的强烈要求下,再次设立禁革碑刻。碑刻《奉宪禁革碑》中涉及劳役差派、公私采买两项内容合并记入,亦有3项。①碑刻中所记录的这些公私采买、劳役差派陋规与乾隆三十八年、乾隆四十四年碑刻中所记录的内容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清光绪二十三年的《容县志》对这一时期的状况有详细的描述,言“邑中素苦徭役,凡修葺城垣、公署、刑狱,砖瓦、灰石派民供億,而上司过境,勒派民夫多至千数百名,枵腹守候,其苦异常。”[6]

以上是我们在碑刻资料中看到的公私采买、劳役差派方面陋规的革除,但其实,在容县的历史上针对公私采买、劳役差派的陋规革除由来已久。光绪二十三年的《容县志》有云“本县衙门每季各里分纳柴炭,岁底供给茆扇、竹木修盖班房,供水有水夫,养马有马夫,守城、守监、守门头、守大堂、守后衙,皆里民。轮值号日当夫,有月甲司之。雍正年间虽行禁革,州县尚多因循,乾隆五年,增建边界更楼,大峒巡检郭本溥按户加派,民不勘命,波里士民赴院控诉,本溥追赃去职,遂一切革除。”[7]

从县志中可以看出,在容县早在雍正年间就已经对这些公私采买、劳役差派的陋规有过革除,之后乾隆五年由于边界增建更楼,在士民的要求下同样进行了第二次革除。所以总的来说,有清一代,容县在公私采买、劳役差派方面的陋规共经历了从雍正到乾隆五十九年的五次革除,但却始终没有真正清除。

三、三次赋税陋规革除

在容县真武阁碑廊所藏的四块碑刻中,有关赋税陋规革除的碑刻只有一块,为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三月二十日所立的《本府温大老爷永禁》碑,碑刻中涉及的赋税内容共有2项。②两项内容是对乾隆四十四年前在容县存在的非正常化赋税制度所进行的纠正。

容县有关赋税陋规的革除,除在清乾隆四十四年的这一次外还有两次。一次为光绪十七年对蒸油税费征收陋规的禁革。光绪二十三年的《容县志》记载“桂油出产,水招两里较多,山民设厂蒸油不下百家,而县署勒收私规,每岁约数百金,光绪十七年,里绅杨钹昌诉之马抚院,奉批饬出示,永禁勒石城外校场地。”[8]

另一次则为光绪十八年对松排税银征收陋规的革除。县志载“容县素无关卡,县署岁于河干设立船行,稽查船户,收有挂号小费,而于竹木排从不过问,今因松柴畅销,小民编木为排,运赴出境。光绪十四年惠邑宰蒞任其弟管理船行,因创收松排税银,每岁得数百金,十八年春,邑副贡黄金冕等禀请史邑宰批准,永远豁免,小民相庆,乃是年夏间,邑宰某来县接署,恨前令之杜其利源,也因改立名目,藉称盘诘奸细,出示仍旧抽收,邑编修骆景山禀诸郡守,奉宪檄下县查禁,其弊始息。”[9]

容县历史上一共有这三次四项有关赋税陋规的革除,但这三次四项的赋税革除却只是容县多次多项陋规禁革史中的凤毛菱角,可见在地方政府的实际运行中,赋税制度并不是陋规的主要滋生土壤。

四、愈演愈烈的衙役陋规

有关衙役陋规,在容县真武阁公园内的四块碑刻中都有涉及,尤其是在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三月二十日所立的《本府温大老爷永禁》、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十二月十日所立的《奉宪禁革碑》和道光十三年(1883年)七月二十日所立的《奉宪禁革衙役陋规碑》中,涉及内容较多,所占篇幅也较长。

其中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三月二十日所立的《本府温大老爷永禁》碑中涉及衙役问题的共有6项。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十二月十日所立的《奉宪禁革碑》,涉及差役问题的共有三项。而道光十三年(1883年)七月二十日所立的《奉宪禁革衙役陋规碑》则是专为革除衙役陋规而设的,内容涉及五项,几乎贯穿整个司法程序。可见,有关衙役问题的陋规一直是清代陋规中最为稳定的内容,也是当中最为顽固最为严重的部分。

在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三月二十日所立的《本府温大老爷永禁》碑中有关衙役陋规的内容涉及6项之多,当中包括仵作公食、里差勒索、书吏掯索、差役滋扰等。但这些陋规在官吏俸禄微薄,财政收入紧张的清代地方社会,几乎都是寻常可见的行为,而且这些行为通常是在胥吏执行公务时发生的,行为也相对较为隐蔽。

到了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十二月十日所立的《奉宪禁革碑》,碑文中所记录的衙役陋规则开始发展到了贪污渎职的地步,乱用职权伪造公文、为他人谋取私利“挂名书差,规避差徭”,并开始出现雇佣白役“扰害讹诈”的现象。

到了道光十三年(1883年)七月二十日所立的《奉宪禁革衙役陋规碑》,衙役陋规则已经演化为明目张胆的贪腐行为。从报案、递案、带案、到勘验、审案、结案,几乎整个司法程序皆成为了官员贪腐牟利的工具,甚至出现了胥吏“稍不如愿,藉端禀县加差拘拿,声势汹汹,毁人家私,掠人财物,辱人妇女,甚至逼成命案的现象。”腐败行为猖獗且牵涉县官乃至梧州知府,以致于当地民众只能越级上告到广西巡抚衙门。碑刻中广西巡抚对于这种情况亦斥问道“该县衙役妄自称尊,乘轿违禁私带白役,其遇事索诈名色不一而足。岂该管官平日毫无闻见?”可见,贪腐何其严重。

从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三月二十日所立的《本府温大老爷永禁》碑到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十二月十日所立的《奉宪禁革碑》再到道光十三年(1883年)七月二十日所立的《奉宪禁革衙役陋规碑》,3块碑刻共计14项有关衙役陋规的内容向我们清晰的展示了清代中后期衙役陋规的严重程度,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清代中后期衙役陋规日久渐变的完整过程。

五、容县陋规革之不尽、愈演愈烈的原因

容县历史上出现的这种陋规革之不尽、愈演愈烈的情况,并非个例,它只是清代地方社会的一个缩影。对于容县地方政府而言,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大致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制度因素,清代地方政府有限的财政收入以及官吏微薄的薪资待遇。③而另一方面则是在于清政府统治者的政策失误。

对于清代陋规的产生固然有其制度因素在作祟,虽然无法根除,但并不是没有办法缓解。清代前期,康熙帝晚年陋规积弊严重,严重威胁政权稳定,雍正帝当政力推“火耗归公”“养廉银”等措施逐步扭转了局势,这才缔造了乾隆初期的盛世局面。

但到乾隆中后期,乾隆帝奉行“刚柔并济”的策略,在一定程度上默许了部分陋规的形成,到嘉庆帝虽然铲除了和珅等巨贪,查处了漕运腐败案,但并未改变陋规进一步发展趋势,直至道光帝即位。

道光帝即位之后,其本有机会革除弊政,并已诏告天下,但却最终迫于压力,不了了之。这最终使清政府失去了一次绝佳的自我修正机遇。之后,国内国际局势进一步恶化,迫于财政和官僚系统的压力,陋规逐步扩大,最终形成了举国体制下的贪腐行为。对于容县真武阁公园内所存的四块碑刻就完整的反映了乾隆中后期到道光时期,陋规由小变大,逐渐质变的过程。

第三方面,除去制度、统治者层面的因素,容县陋规革之不尽、愈演愈烈的原因还在于国家战争政策的遗累,这是容县陋规发展一个比较特殊的原因。

对于国家战争政策遗累所造成的陋规产生,学界少有人涉及,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在容县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三月二十日所立的《本府温大老爷永禁》碑刻中,所涉的内容除公私采买、劳役差派的内容之外,还涉及到少有的的赋税陋规,其产生的原因在于清乾隆四十一年国家战争行为的后续影响。

县志记载“乾隆四十一年大兵进击云南,军需皆取于正供之外,有铜铁鱼胶驿站诸项皆折纳,因立里长为之营办,容十一里有十一长,□分职任,则库收一柜,收一仓,收一余,为值月,凡有征发,值月派敛,花户输之库,库收与柜,收分班解,石米之税有费至六七金者,云南既平,沿为衙门公费,民不能勘。”[10]基于乾隆四十一年这项因战争而采取的临时赋税政策,虽然在“是年,由巡抚彭鹏始厘革之。”但在容县却并未真正实现,从容县四十四年《本府温大老爷永禁》碑所涉及的赋税内容来看,容县赋税制度正常化一直迟至清乾隆四十四年,三年中战时的临时政策一直在延续。

同样在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十二月十日梧州知府所立的《奉宪禁革碑》中,其所禁革的公私采买、劳役差派等内容亦主要源于国家战争政策的遗累。其主要缘于乾隆五十三年总督孙士毅率师征安南所产生的后遗症。乾隆五十三年总督孙士毅率师征安南“军需供亿,所费不资,米银装械,毁弃关外,令州县分赔,遂致通省皆亏,”[11]给各州县的财政带来了巨大压力,以致于战后数年依然在为其还债,造成陋规的延续和发展。

可见,在国家发布战争等重大决策之后,由于军费等额外费用的增加,往往会使地方政府因累负担,财政面临窘境。为解决自身面临的财政问题,地方政府借助战时的临时政策,拖延因循,以暂时解决规避由此引发的问题,这成为了地方政府陋规产生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六、结论

虽然清代陋规变化的历史非常清楚,但陋规在地方政府中的具体表现如何?清代中后期陋规愈演愈烈并最终转变为大规模贪腐行为,在地方又是如何表现的?容县真武阁公园中所存的禁革碑刻为我们提供了最好的注解。

通过对容县真武阁碑廊内的四块禁革碑刻的分析与研究,让我们清楚地看到了从乾隆三十八年到道光十三年这一关键时期内,容县存在的地方陋规,也让我们看到了在从奉令照碑到请命知府立碑再到不得已请命巡抚立碑的过程中,容县陋规逐步从量变到质变,从简单的官府陋规到大面积贪腐的过程。而同时,容县真武阁碑廊中的碑刻资料与史志的结合,则向我们完整的呈现了一部从雍正年间历经乾隆、道光直到光绪十八年的容县官方禁革史。 ■

Abstract: Objectionable practice is a long-standing problem in Qing Dynasty. Though made repeated attempts to resolve, but to no avail. Especially in Mid-late of Qing Dynasty, owing to policy mistakes of monarch and other factors, more and more objectionable practices occurred. Four inscriptions in the Taoist Zhenwu Temple Park of Rongxian County recorded completely the objectionable practices of local government in the period. They provide sound reference data for our study.

注:

①内容详见本文第5页,清乾隆五十九年《奉宪禁革碑》。

②内容详见本文第4页,清乾隆四十四年《本府温大老爷永禁》碑。

③以上内容,前人著述颇多故不再赘述。详见《清代地方社会》,《清代陋规及其对基层司法和地方民情的影响——从徽州讼费帐单谈起》,《陋规与清嘉道之际的地方财政》,《清代俸禄制度与官场腐败》,《清代耗羡归公前后官场陋规问题之探究》等。

[1]卢汉超.叫街者中国乞丐文化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10,11.

[2]奉宪禁革衙役陋规碑.道光十三年.容县真武阁公园碑廊现存碑刻.

[3]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周健.陋规与清嘉道之际的地方财政─以嘉庆二十五年清查陋规事件为线索[J].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75期.

[5]郑小春.清代陋规及其对基层司法和地方民情的影响一从徵州讼费帐单谈起[J].安徽史学,2009,(2).

[6][7][8][9][10][清]容绍德等修.容县志[M].清光绪23年(1897)刻本:1067,1068,1128-1130.

[11]赵尔巺.清史稿[M].台湾:明文书局,1985,卷359,列传146.

【责任编辑 谢文海】

Objectionable Practice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in Mid-late Qing Dynasty Reflected in the Inscriptions——A case study of Rongxian County, Guangxi

YU Shao-bo
(Curator, Yulin Museum, Yulin, Guangxi 537000)

objectionable practice; local government; Rongxian County; inscription

K24

A

1004-4671(2015)03-0020-06

2014-01-23

于少波(1985~),男,汉族,山西大同人,广西玉林市博物馆保管部副主任,历史学硕士。研究方向:地方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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