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浅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其危害
2015-02-13安红
安 红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从法律层面浅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其危害
安红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摘要]家庭暴力已经越来越演变成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与探索解决办法。在我国,对于家庭暴力虽然“有法可依”,但并不完善。家庭暴力已经极大地威胁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破坏了社会的道德体系,侮辱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影响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因此必须对其有一个全面而具体的了解,并给予受害者以更直接有效地帮助,保障家庭的和睦完整,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法律;家庭暴力;成因;危害
由于我国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影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民众的忽视、社会力量缺乏介入渠道以及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而不声张使家庭暴力存在较大的隐蔽性等种种因素让家庭暴力难以控制甚至愈演愈烈。家庭暴力的后果严重,危害极大,除了威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破坏了社会的道德体系外,它还侮辱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也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所以家庭暴力,已经越来越演变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需要更多人的关注与思考解决的办法。在我国,对于家庭暴力虽然“有法可依”,但却并不完善。因此须从个人、社会、法律的角度对家庭暴力有着更全面具体的了解,并能给予受害者更直接有效地帮助,为家庭的和睦完整,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据近年的数据分析,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率逐渐上升。因家庭暴力而起的离婚案件中,男性的暴行而导致诉讼与分居的占大多数,由于家庭暴力而引起的刑事案件也比比皆是。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家庭的范围,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所以家庭暴力理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与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手段伤害和折磨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和性等人生权利的残暴行为。让受侵害者在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伤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在国外,很早就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与立法,并形成了一套理论系统和实践经验。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只仅涵盖在婚姻生活中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生活结束后的暴力行为。除了对肉体的暴力行为,还包括性方面、心理方面、感情方面、语言方面、经济方面的。行为方式除了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由此可见,家庭暴力是各种不同行为所展现的共同特性。
在我国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要“禁止家庭暴力”,在这次修改的《婚姻法》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可是在修改的《婚姻法》中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的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剥夺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是我国唯一对家庭暴力有明确法律效力的界定。可是司法解释中的所列举的规定远不能涵盖家庭暴力的所有方面。特别是其中“其他手段”的规定过于模糊,在家庭暴力只承认了对肉体上的暴力,而并没有对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进行提及与关注。
二、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
要控制家庭暴力就要透过表象分析其深层原因,然后才能对症下药予以治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夫权至上的封建思想和家本位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思想文化因素。中国的封建社会几千年的“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是封建社会的思想余毒,这反映了封建社会男女地位的不平等,也是封建社会的社会观念。到了现代,此类思想余毒仍在部分人的头脑中占有主导地位。丈夫的把打老婆看做天经地义的事,有些妇女在此类思想影响下,将自己依附于丈夫,失去独立人格而成为丈夫的依附品,一旦遭到殴打,只能忍气吞声地自认倒霉。这就为施暴行为的持续产生创造了条件。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家庭整体化观念的根深蒂固。封建的家庭文化强调家庭的整体利益,而对家庭成员的个人权益漠不关心,往往将家庭整体价值置于个人人身、生命安全之上,认为家暴是家务事,因为舆论关心不够,施暴者也没有了心理上的压力,致使家庭暴力一再发生,甚至愈演愈烈。
(二)男女经济收入的不平等,女性在经济收入中往往处于劣势,这是家庭暴力发生的经济因素。在城市,女性的就业机会与收入与男性有一定差距。在农村,由于封建思想更加强烈,受到“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所影响,更多的男性出外打工挣钱,成为了家庭的经济支柱,而女性则留在家中承担家庭杂物。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女性经济地位的下降直接影响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引起婚姻状态的失衡。女性在经济上的非独立性,使其在经济上过于依赖丈夫,在家庭中没有话语权,常常成为被虐待与压迫的对象。经济上的不平等,内在的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近年,发生在下岗妇女中的离婚和家暴的增多就是明证。
(三)法制观念的淡薄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由于几千年来人治的思想已经扎根于民众的心里,人们的法制观念普遍不强,这对家庭暴力的蔓延有很重要的影响。丈夫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事务,一般群众也认为两口子打架是正常的家庭私事。亲朋好友对此类事件也淡而处之,或劝导几句了事。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此类问题也本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态度而息事宁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处理问题缺乏有效的督促和力度。结果使得家庭暴力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会使施暴者更加嚣张,对受害者也变得更加厉的凶残。
(四)对家庭暴力惩处力度的不足是导致家庭暴力蔓延的一个重要外部因素。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惩处主要依靠《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故意杀人、伤害和虐待等条款,但这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许多问题,如法律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措施,只能在受害者收到明确的人身伤害后才能启用,并且缺乏对精神层面上的关注,使得在实际生活中能真正构成上述罪名的家庭暴力极少,多数家暴因达不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标准而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家庭暴力与虐待有本质的区别。现行法律对惩治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也不强。家庭暴力的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而多数受害者由于即使起诉了也得不到保障,反而会受到施暴者更残忍的殴打而选择隐忍。由于思想观念中家庭暴力仍被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执法机关难以介入,使得施暴者有恃无恐。
上述原因之外,个人认为:
1、男性群体因身体条件因素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在家庭问题上更容易通过暴力手段试图解决问题,这也是家暴的受害者多为女性的原因;
2、个别人性格极端,乖张,容易实施家暴;
3、受教育水平过低者在社会上更易处于弱势地位,经济条件、生活条件较之成功者更差,易倾向通过家暴行为发泄对生活的不满;
4、从小家庭不和谐的,更易在长大后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家暴行为的遗传跨代性。
三、家暴暴力带来的危害
家庭暴力后果严重,危害性极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暴行为伤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家暴严重地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二)家暴使社会变得不稳定。如果不及时有效阻止家庭暴力,受害者又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受害人也许会通过极端方式解决问题,如故意杀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极大的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严重破坏了家庭这个社会的组成细胞。在一个家庭中,如果经常发生家庭暴力,势必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当妻子难以忍受其丈夫的暴力时,往往以选择离婚、离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方式摆脱家庭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
(四)家庭暴力导致子女无法健康成长。常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子女常常自卑、恐惧,给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会追随其一生。轻者影响其正常生活,严重的还会产生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的存在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我国对于家庭暴力虽然“有法可依”,但却并不完善。家庭暴力已经对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构成极大危害,我们必须对家庭暴力的含义、类型、特点、问题、危害及应对方法有一个仔细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从个人、社会、法律的角度对家庭暴力有着更全面具体的了解。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文明意识的增强,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其危害已经暴露了出来,对此应当引起我们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美国学者提出:““沉默,放弃,冷漠就是默许和接受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承认和关注反应了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解决的必要性。”因此,面对家庭暴力这样一个具有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全社会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各种途径,来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同时,我们也应该深刻认识到,反对和抵制家庭暴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必须为家庭的和睦完整,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早日实现中国梦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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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云翔.浅议我国男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暴力行为[J].考试周刊,200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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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跃龙.对因民间纠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规则[J].法学,2012,02,15.
[作者简介]安红(1968-),女,陕西延安人,延安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收稿日期]2015-10-23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198(2015)06-0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