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书科技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探析
2015-02-13巢湖学院安徽合肥238000
施 玮(巢湖学院 安徽合肥 238000)
电子书科技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探析
施 玮
(巢湖学院 安徽合肥 238000)
〔摘 要〕近年来,电子书供应商提供一定程度的科技保护措施以避免电子书的著作权遭受侵害,然而科技保护措施一方面保护电子书著作权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却影响公众或用户对于电子书合理使用的权利。文章通过探讨科技保护措施对使用者所造成的限制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关系,试图找出公众与著作权人间较为合宜的权利冲突解决方式。
〔关键词〕电子书 科技保护措施 合理使用 著作权
由于信息科技的发达,人们只要利用计算机在互联网中通过电子书商的搜索引擎,即可搜寻符合自己需求并能立即购买的电子书。虽然电子书不同于传统的实体书,但仍然需要通过买卖行为来取得。传统的实体书本因为有“实体”物权可交付,可以进行物的所有权的移转,反之,电子书本身“无实体”,较难以传统所有物权移转的观念行之,因此,在电子书本身无实体存在的事实状态下,通常会采取授权契约的交易方式,授与用户对于电子书的使用权。
传统的实体书本复制活动需搭配特殊的硬件,而且复制品的质量也有所减损,如果要降低损耗,复制者就必需投入更多的成本在硬件设施上,但经过数字化之后的电子书不需要通过传统的印刷过程便可以快速的流通,电子书本身复制的过程也不会额外增加任何费用,更不会产生减损,任何有操作使用计算机经验的人都可以很简单的加以复制,其复制成本几乎是零,若没有特殊的保护措施对电子书进行权利保护,则会严重危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在发生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在诉前申请法院责令停止侵权行为[1],但是过度的保护却又会造成使用者的困扰,如何兼顾著作权人的权益,并同时达到电子书流通的目的即为文章讨论的核心。
1 科技保护措施之含义
科技保护措施通常可经由接触控制、对特定使用者的控制、健全保护制度以及惯用之检测方法、电子化著作权管理等方式展开,其主要之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藉以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依法承担责任。因此,有学者认为,科技保护措施指著作权利人为控制其著作可否被接触、复制或传输,而以有效的科技方法所采取之保护措施[2]。科技保护措施的运用,必须先通过著作权人于其著作上附加科技保护措施,而由著作之利用人通过软硬件等设备予以解除,使著作原貌得以呈现[3]。随着信息科技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科技保护措施也随之进步,以数字科技加诸于著作物上的保护措施也在不断改进。
2 电子书上常见的科技保护措施
电子书大多是以文档的形式存在于各种载体中,若不施以科技保护措施,就容易遭到非法复制而造成损失。在早期,为了避免被使用者大量复制并非法流通于市面上,曾采用被动式的数字水印技术,将电子书中每一页加上取得授权用户的相关资料,此举虽然让意图恶意散布的使用者在侵权时有所顾忌,但对于熟稔数字编修技术的用户来说,可以轻易将已加入数字水印的内容去除。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商业利益不受侵害,数字版权管理机制应运而生。
数字版权管理机制无非是为了掌握每一个用户对于数字内容可操作的范围,以确保数字内容版权受到完善保护,综合其对于数字内容所施加的管控与功能限制,大多包含以下几个重要的元素:数字内容加密机制、数字内容发行服务器、授权服务器、数字内容阅览器。这四项元素成为“科技保护措施”的必备要素,由电子书的著作权人利用数字版权管理机制进行:对于著作来源与权利归属的确认以及对于著作权的执行[4],其目的在于避免电子书的用户未经授权利用以及散布电子书的行为,从而达到保护著作权的目的。
随着数字科技的发达,所有媒体逐渐转变成数字形式存在,而科技保护措施一直是保护著作财产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在运作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问题,例如各电子书厂商间所制定的制作格式是否兼容转换、所附着的载体设备使用者自行更换兼容设备是否会影响科技保护措施规定,以及用户合法取得电子书后是否能对于其内容进行解密运用等,这些举动都会涉及到与原厂所设计的科技保护措施相冲突的情形。虽然电子书厂商所设计的科技保护措施的用意是减少盗版问题的发生,但过度的保护措施则会引发不公平竞争与合理使用范围被限制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电子书内容提供商以及电子书用户的权益。
3 科技保护措施对于著作利用人的影响
3.1 对于电子书供货商的影响
从电子书供货商的角度看,为了维持营运的成本与获利,仅仅以授权合同来规范利用人对著作使用的范围仍显不足,而以科技保护措施对著作进行保护,以求降低其著作未经同意而使用与散布的风险,利用科技保护措施的主要目的有:
第一,让不法的使用者增加违反著作权法规定复制行为的困难度,藉以杜绝盗版的著作物流通于市面上,而达到引导消费者去购买经过授权的著作物之目的。
第二,藉由科技保护措施技术作为排除市场竞争者的手段。以电子书生产商而论,市面上许多产出电子书的工具、素材与内容基本上不会有太大的差异,而唯一能够作出与其他厂商间有所区隔的就是产出的格式,所以为了维持厂商的竞争优势不断推出与制定新的格式变成一种科技保护措施的手段。
由以上两点来看,通过科技保护措施来保护著作进而达到保障著作权人权益的成效良好,所以许多以数字出版品为主的著作权人与制造商大多会采用。但从另一角度来看,假若著作权人希望其著作广为流通于市面上,而将著作部分授予数字出版业者进行制作或发行,未表明制作或发行后需要在成品施加上科技保护措施,而数字出版业者再发行时为了营利的目的却自行加上科技保护措施,此时由数字出版业者自行所施加的科技保护措施明显会违背著作权人的意愿。实体书作者写作完成后交予制作商进行数字化处理,数字出版业者会因为编排的需要在电子书中增加数字插图与音效等素材,待出版后在电子书加上科技保护措施,如此一来即便原实体书的作者表示大众可以免费引用书中的内容,也不代表任何人得以藉由任何手段破解或规避数字版本电子书上的科技保护措施,故此,施加科技保护措施的手段不仅保护出版商的权益,也间接为著作权人的权益提供了一层保障,但也有可能违反著作权人的真实意愿。
3.2 对于电子书使用者的影响
目前将实体书本数字化后的电子书普遍通过科技保护措施控制电子书内容的利用,虽然效果明显,但对于消费者来说,以前开启一份电子文件只要轻点鼠标就可以阅读到内容,如今却需要经过层层的认证与付费才能取得,想要阅读电子书内容尚需连接到互联网与服务器取得验证最终才得以开启,这一连串的动作造成了使用者不少的困扰。虽然目前无线通信与互联网相当方便,但并不一定每次使用电子书都会有网络,更不要说连接服务器取得验证,难道不能有更简单一点的方法来阅读电子书?
此外,某些必须通过科技保护措施验证才能开启的电子书,为了避免使用者将内容散布给未授权人阅读目的,刻意设计与著作所附着之载体绑定,造成使用者若是遇到设备故障需要移转数据时产生移转上的困难。另外,因科技保护措施造成机器读取不正常或无法读取、使用者合法取得的著作却无法通过服务器验证程序或其他不相关数据无法正常复制、计算机死机等等问题,这些都是以前不曾发生的情形,如今却因为科技保护措施而产生诸多的困扰。
综观这些问题,大部分是因为科技保护措施对于内容保护范围判定太过于敏感,或是对于电子书载体的硬件不兼容所造成。虽然科技保护措施原先的用途是用来保护著作不受到非法的使用,但是实质上已经限制了使用者的权利。以数字出版业者将电子书绑定阅读载体并限制用户不能将电子书档案移转到另一台机器阅读为例,此类型的保护措施若是遇上用户的硬件损坏,更换后即无法开启原先可以使用的电子书,由于硬件本身不容许更换所产生的限制,实则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自由,亦会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
4 电子书科技保护措施的合理使用
在数字加密技术日益进步的当下,著作权人在电子书的内容中加以科技保护措施,对公众的影响有可能超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权利范围,而合理使用则是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手段。在电子书的内容一旦利用科技保护措施加以保护之后,等同于排除任何人对于电子书内容未经授权的利用行为,倘若再加上电子书授权契约的诸多限制规定,则使用人对电子书内容的合理使用空间几乎为零。
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著作由电子书的厂商或著作权人将其内容再次收录于电子数据库中,并且加上科技保护措施将内容变成需要经过授权才能进行存取,使得后来已是公众可以利用的资源又回归到私人的掌握中。科技保护措施的保护程度甚至可以独立脱离于著作权法的规定而存在,在使用者已取得内容的使用权利却无法解开科技保护措施时,该电子书还是一点用处也没有。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可以享受因智慧所产出的利益,对于其财产权保护的时限给予限制乃是希望人们也可以享受到知识的成果,但科技保护措施与反规避条款的立法却让著作权人的个人私益保障更进一步,通过科技保护措施所能取得的个人利益可能更甚于著作权法本身所赋予的权利,使得维护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逐渐受到限制。以电子书平台提供者或著作权人而论,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施加科技保护措施,无可厚非,但若是直接影响或限制了人们对于文化创作上的创新与发展,那么最先受到冲突影响的绝对是公众的利益,当所有限制造成公众已无意愿再对著作进行利用时,私人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为了避免如此矛盾,电子书著作权人应该思考藉由经营模式的改变来获取利润,而非求诸于更多更强大的科技保护措施来确保其个人私益不受侵害。
5 结语
随着互联网与个人通讯装备的发达,电子书俨然成为人们接收知识的新兴媒介,尤其是互联网科技发展后,数字化著作利用的管道更加宽广,虽然著作权人可以因此获得更多经济上的利益,但网络上的非法利用更加泛滥。以合理使用原则与科技保护措施立法而言,科技保护措施除了对付与防范侵权使用者外,也有通过该技术排除现有竞争者的隐含目的,对著作的合理使用也有限制。
科技保护措施固然可以减少盗版,但是也影响正常使用者的使用权利,例如以科技保护措施的名义增加过于繁琐的验证机制造成使用者的困扰时有所闻。当消费者购买经过授权的正版电子书后,反而遇上许多保护措施与硬件不兼容的问题,导致无法正常开启电子书档案,反而是一些非法在外流通遭破解的电子书可以正常的开启,有如此不佳的消费体验,即使有意愿购买正版的使用者下次购买时也会再三思量。
科技保护措施虽可以保护电子书业者私益不受侵害,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正版用户的困扰,有可能会将使用者逐渐推向非法使用的困境。例如,著作权人是否可以因为盗版猖獗,而禁止他人教学或利用科技保护措施禁止用户将电子书备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文章认为著作权人不应以“盗版猖獗”为由,利用科技保护措施侵犯使用者原可依著作权享有的合理使用的权利,也不可以限制用户因原电子书载体损坏而使用兼容载体的权利。因为著作权人主张科技保护措施手段的“目的”在于遏止电子书遭盗版,但其“手段”可能会严重影响使用者的权益,如此一来其“手段”与“目的”两者之间会失衡。
应该指出的是,合理使用应该有限度,必须符合社会公益,对于任何一方过多偏颇,最终受伤的都是出版人抑或利用人,著作权并非仅对著作权人提供保护而不要求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著作的最终目的是能够被广泛的流传与应用。
(来稿时间:2015年2月)
参考文献:
1.何炼红,邓欣欣.类型化视角下中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重构.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139-147
2.章忠信.著作权法制中“科技保护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之探讨.万国法律,2000(113):33-52
3.陈人杰.科技保护措施与著作权保护面面观.知识产权管理,2001(30):18-19
4.章忠信.美国著作权法科技保护措施例外规定之探讨.万国法律,2007(151):44-54
〔分类号〕G250.7
〔作者简介〕施玮(1971-),男,博士,巢湖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近代法律制度、民商法。
On E-book Technology Protection Measures and Fair Use
Shi Wei
( Chaohu University )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popular e-book, e-book suppliers provide 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in order to avoid electronic books suffer from e-boo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but affect the public or users for e-book fair use rights. By exploring the technology protection measures on the users caused b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strictions and fair use, hoping to find more appropriate conflict resolution of the public and copyright rights.
〔Keywords〕E-book Technology protection measures Fair use 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