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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研究

2015-02-13李妙玲辽宁师范大学图书馆辽宁大连116029

图书馆建设 2015年10期
关键词:服务商权利内容

李妙玲 (辽宁师范大学图书馆 辽宁 大连 116029)

岳庆荣 (辽宁师范大学教务处 辽宁 大连 116029)

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研究

李妙玲(辽宁师范大学图书馆 辽宁 大连 116029)

岳庆荣(辽宁师范大学教务处 辽宁 大连 116029)

目前,国外对于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问题的治理主要有两种模式:用户生成内容服务商指导原则所倡导的治理模式与知识共享模式。这两种模式表现出各自的特点和缺陷。用户生成内容服务商指导原则所倡导的治理模式证实了过滤识别技术的重要性并证明其需要人工干预;知识共享模式证明了这种灵活的版权授权方式能在现有版权制度下促进信息共享。然而,用户生成内容服务商指导原则所倡导的治理模式凸显了技术的局限性;两种治理模式都存在执行力问题并且应用范围非常有限。

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侵权治理模式用户生成内容服务商指导原则知识共享

随着互联网应用技术的发展,网络接入成本的下降和接入速度的提升以及上网设备的多功能化和易用化,普通网民创作内容变得轻而易举,从电子公告板(Bulletin Board System,简称BBS)到社交网络服务,从博客到微博,都成为了他们展示才华的舞台。这些出自非专业人士的网络内容,就是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简称UGC)。UGC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给普通网民提供了张扬创意的机会,给网站带来了用户和利润;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包括版权侵权在内的许多问题,一大批UGC网站因此惹上官司,成为被告,轻则赔礼道歉,重则面临巨额罚款。

不可否认,欧美国家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程度要比我国先进不少,这一点体现在UGC行业上就是起步早、发展快,由此而引发的UGC版权侵权问题也较为显著。因此,国外对UGC版权侵权问题的治理也相应地走在了前面。目前关于UGC的版权侵权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多个方面的成果,对UGC版权侵权的总体特征、微博/博客类和视频类UGC的版权侵权问题、版权法与UGC的相互关系(尤其是合理使用制度对UGC的影响)等范畴都有较为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即对UGC的版权侵权问题本身研究较为透彻,但还缺少UGC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的探讨。本文将对UGC服务商指导原则(Principles for User-Generated Content Services,以下简称PUGCS)所倡导的治理模式和知识共享模式进行研究,分析其特点和缺陷,为UGC版权侵权问题的治理总结经验和教训。

1 UGC服务商指导原则所倡导的治理模式

1.1概况

20世纪90年代美国曾掀起网络应该“自治”还是“法治”的大讨论,最终以1998年DMCA(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数字千年法案)的出台而暂告一段[1]。美国国会试图在不过度妨碍网络运行的前提下,通过DMCA规制在线版权侵权行为,最终在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版权权利人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但是DMCA因其效率低下和不具弹性而广受批评,业界人士认为在DMCA框架下,UGC网站面临较高的诉讼风险,且诉讼结果可能是毁灭性的[2]。随着Web2.0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UGC网站的版权侵权问题愈发严重。为了应对技术变革, 互联网规则必须作出适当的调整。2007年,Google、Myspace、Dailymotion、AT&T先后宣布将要采用过滤技术监控侵权信息[3]。同年6月,法国、德国、比利时的几个法院均判决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义务阻止或者过滤侵权内容[2]。同年10月,美国4家UGC网站(MySpace、Veoh、DailyMotion、Soapbox)与5家版权权利人(Disney、CBS、NBC、Fox、Viacom)创建了PUGCS[4]。

1.2特点

PUGCS旨在培育创新、鼓励原创、抵制侵权,试图在UGC版权侵权方面寻求新的解决方案。UGC服务商和版权所有人致力于达成4项共同目标:①清除UGC网站上存在的侵权内容;②鼓励用户上传自己原创及使用获得授权的作品制作的视听内容;③UGC服务中允许合理使用版权内容;④保护用户合法的隐私权。当然,它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过滤软件来阻止用户将未经许可的版权作品上传到网站。

PUGCS把监管版权侵权的重担从版权权利人那里转移到UGC服务商的肩上,对后者设置了严格的义务——为了消除用户上传的涉及版权侵权的音、视频内容,UGC服务商必须采取有效的内容识别技术。首先,版权权利人将“参考材料”(包括可与用户上传内容进行对比的参考数据、如何进行对比的指示、对内容享有合法权利的善意声明)提供给UGC服务商;然后,UGC服务商以此为依据,利用识别技术来过滤用户上传的内容。版权权利人有权决定识别技术如何匹配,如果版权权利人希望屏蔽与其提供的“参考材料”相匹配的内容,则UGC服务商应当在公众获得该内容之前,使用识别技术对其加以屏蔽。目前,市场上涌现出一大批成熟的识别技术。例如,美国VOBILE公司的VDNA技术、日本KDDI公司的Video Content Inspection Engine、美国的Audible Magic、荷兰Philips的音频指纹技术、索尼美国公司旗下Gracenote提供的Music ID技术、韩国Enswers 公司的自动内容识别技术(Automatic Content Recognitiontechnology,简称ACR),等等。

1.3缺陷

尽管PUGCS在平衡三方利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不应忽视这一模式所存在的两大缺陷,即技术缺陷和权威性缺陷,这也导致了该模式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应用。

1.3.1技术缺陷

PUGCS的过滤技术固然能较为准确地辨别侵权内容,但其自动阻断程序剥夺了合理使用对用户的保护。

(1)识别技术无法判断匹配内容是否为合理使用。目前在合理使用和识别技术融合的过程中有三大问题亟待解决。①识别技术无法承担对合理使用的定性分析。DMCA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判定因素之“使用的目的和特征”[5]“版权作品的性质”[5],都是定性的描述;即使第三个因素“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同整个版权作品的比值及内容的实质性”[5]主要运用了定量分析,但这却不是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合理使用的判定是个定性分析的过程,而定性分析恰恰是计算机技术的弱项。②合理使用的判定涉及某版权作品的相关的外部信息,如为了评估第四个因素“这种使用对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程度”[5],那么识别技术就必须考量相关的市场信息,而这类信息并没有包含在版权权利人上传的“参考材料”中。目前的人工智能还无法帮助识别技术来完成分析市场的艰巨任务。③数字作品具有易于分割的特性,对作品片段的片面分析显然有碍于合理使用的判定。

(2)自动阻断程序剥夺了用户的反通知权利。在DMCA框架下,UGC服务商在整个过程中保持中立态度,允许用户根据512g(3)的相关规定发送反通知,如果确认为误删除,则网站应该恢复被删内容[6]。但是UGC服务商引入自动阻断程序后,用户就失去了反通知的权利,更不能强行上传曾经被移除的内容。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而言,这一行为多少有些鲁莽,容易导致用户群的流失,而失去用户对UGC网站而言绝对是毁灭性的打击。

也就是说,PUGCS的识别过滤技术在鉴别合理使用内容上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不仅可能错误地阻断合理使用的内容,而且阻断后缺乏补救措施。针对这一情况,EFF(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电子前沿基金会)提出的合理使用原则(Fair Use Principles)为UGC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判定合理使用阐明了详细的步骤 :①只有UGC的声频、视频轨道和同一部作品完全匹配,并且大于90%的上传内容均来自单个作品时,这个内容才应该被阻断;②UGC服务商在移除内容时,应保留DMCA的通知删除程序,这与PUGCS要求识别技术自动移除内容完全不同;③内容所有者和用户应该进行对话,以解决合理使用的误删除问题[7]。这对PUGCS而言是一种进步和完善,但是它关于90%的比例显然过于宽泛,而且具体落实到执行环节,也绝非易事。

1.3.2权威性缺陷

除了技术上的缺陷以外,PUGCS在权威性方面的缺陷也是一大硬伤。首先,PUGCS不是法律、法规,不具备法律效力。PUGCS要求用户在上传内容时作出不侵权的承诺,这与普通UGC网站的用户协议并无两样,毫无创新,对用户也没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其次,PUGCS也算不上行业规范。从最初参与起草的9家机构来看,无论是UGC网站还是版权权利人方面,都缺少行业巨头的参加。如此一来,PUGCS的影响力就非常有限,更无法发展成行业规范,无法推广它所倡导的治理模式。

2 知识共享模式

2.1概况

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简称CC)模式,是一种全新的网络版权注册及使用机制[8]。CC既是这一机制的名称, 还是管理该机制的企业的名称。2001年,为了对抗现行版权法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以劳伦斯·莱斯格为代表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律教授,专门发起并创建了CC组织, 建立了一套CC协议,提供新的可选择的版权保护方法[8]。只要遵循CC协议的条件,全球读者都可以免费阅读和自由传播其电子版。CC协议是“针对数字作品的开放共享和保护原创者权利的一种新型授权协议”[8]。温晓红认为,CC协议体现了Copyleft(著佐权,即补充辅佐著作权不足的版权授权方式,其特点是利用现有著作权体制来挑战该体制)理念,而“Copyleft思潮应该是今后对知识产品保护的方向”[9]。

CC模式的诞生是为了解决现代知识产权与版权法在

信息共享方面的冲突,是对传统的公有领域理论的改进。传统的版权通常走向两个极端,一端是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另一端则是不保留任何权利( no rights reserved)。CC模式则试图利用两个极端中间广大的灰色地带的弹性,确保创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

2.2特点

CC模式的协议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授权形式及条款组合,作为作者,可以选择以下1~4种权利组合:①署名(Attribution,简写为BY):必须提到原作者;②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简写为NC):不得用于营利性目的;③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简写为ND):不允许修改及在此基础上的再创作;④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简写为SA):允许修改原作品,但必须使用相同的许可方式发布[10]。在最新的CC3.0协议中,主要有6种协议组合:①署名(BY); ②署名(BY)-相同方式共享(SA);③署名(BY)-禁止演绎(ND);④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⑤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相同方式共享(SA);⑥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禁止演绎(ND)[11]。

该模式向版权权利人提供多种自由的版权协议,以供作者在网络上发表内容时选择使用。同时它还提供描述协议的RDF/XML诠释资料,以方便计算机自动处理及定位。目前已经有数以百万计的网站引入并使用CC协议,这其中不乏UGC网站,如This Week in Tech(播客)、Flickr、维基百科、网易LOFTER轻博客等。许多Flickr用户选择在CC协议授权下提供他们的作品,Flickr则按照4种权利的6种组合来组织内容并提供浏览和检索服务。网易LOFTER采用 CC 协议(2.0未本地化版本)来许可和保护用户发布的原创内容(包含图片、文字、音乐、视频);用户发布内容时,默认情况下并不采用CC协议,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6种许可模式中的任意一种来发布内容。CC协议在科学数据共享(如学者版权计划、生物材料转让计划、NeuroCommons计划、HealthCommons计划、GreenXchange计划)、政务(如美国白宫网站、澳大利亚联邦统计局网站等)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CC模式被称为加强版的合理使用[12]。合理使用一般以非营利性使用作为基本前提,鲜有商业目的的“合理使用”。CC协议许可的6种授权许可中的3种允许作品的“商业使用”〔即署名(BY)、署名(BY)-相同方式共享(SA)、署名(BY)-禁止演绎(ND)〕,最大限度地为使用者提供了便利,为使用者争取到更多的使用自由。但CC协议也限制了作品的某些特定使用,如“相同方式共享”授权就要求使用者必须同样使用CC协议来授权其派生作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使用者对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CC模式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网络环境下版权权利与信息共享对立冲突的紧张局面,同时也为版权法特别是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13]。

2.3缺陷

尽管如此,CC模式并非无懈可击。

(1)和PUGCS一样,CC协议也不是法律,而是由公益机构发起的、网络自发采用的一种版权许可合同形式。CC组织在其协议中声明,“CC(组织)不是一家法律事务所,也不提供法律服务,发布本合同范本并不产生一种律师和客户的关系。……CC(组织)对于所提供的信息不负保证责任,也不对因使用该信息而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声明CC(组织)不是本许可的一方,不对作品作相关的任何保证。在法律理论上, CC(组织)不对任何损失负责,包括对与本许可相联系而产生的任何一般、特殊、偶然或衍生的损失”[14]。由此可见,CC组织不会承担这种许可所带来的任何法律责任;同时,CC协议也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力,只能由用户自愿选择。

(2)CC协议的使用范围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当前UGC用户的版权意识非常淡漠,对CC协议的熟悉程度也不容乐观,更别提采用CC协议来发布作品了。同时,采用CC协议来发布作品的主体是个人用户及非营利性的机构用户,类似电影公司的营利性机构是不可能采用这一协议来发布作品的。

(3)其他人在利用CC协议许可的作品时,必须遵循版权人的意愿。假设版权人选择的是以“署名(BY)-相同方式共享(SA)”来进行许可,则使用了该作品的新作品也必须以此形式许可。这种模式不是任何人都能接受的。

3 两种治理模式的经验和教训

PUGCS所倡导的模式以行业指导的形式,在UGC网站中推广其运用过滤技术阻断侵权内容上传的做法;CC模式则为广大版权权利人提供一种灵活简便的许可方式。无论是哪种模式,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UGC版权侵权案件的发生,终极目的都是鼓励创新,促进科学、文化、艺术的快速传播,可谓殊途同归。两种模式都有值得借鉴的经验,也有引以为戒的教训。

3.1经验

(1)PUGCS所倡导的治理模式证实了过滤识别技术的重要性。今时今日的网络,要以有限的人力来监测无限的UGC,绝对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UGC网站也无法承担该项成本。但是UGC网站也不能对UGC版权侵权听之任之。解决之道在于引入过滤识别技术,以较低成本来完成监测的义务。

(2)PUGCS所倡导的治理模式也证明了过滤识别技术还需要人工干预。网站引入了技术,可以过滤并阻断涉嫌侵权的内容,这对保护版权权利人的权益无疑是有益的,也能使网站最大限度地避免诉讼风险;但是过滤识别技术“一刀切”的做法不仅否定了合理使用,也伤害了广大用户,未免有些矫枉过正。实施部分人工干预,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也不会大幅度地增加成本。

(3) CC模式证明了这种灵活的版权授权方式能在现有版权制度下促进信息共享。在著佐权思潮的影响下,一部分反对版权过度保护的人已经行动起来,他们愿意在保留特定权利的条件下,将自己的作品以最低的成本(甚至无成本)、最大限度地提供给他人使用。从短期看,这能使作品在更大范围内更快地传播;从长远看,其也有益于科学、文化、艺术的繁荣。

3.2教训

(1)PUGCS所倡导的治理模式凸显了技术的局限性。单纯引入过滤识别技术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2)两种治理模式都存在执行力问题。两种治理模式都是民间行为,都不是法律制度,不具备法律效力。网站或者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选择这一模式。当事人在执行模式所规定的内容时,完全是出于自愿;执行得力,并无奖赏;执行不力,也不会因此受罚。

(3)两种治理模式的应用范围非常有限。由于受到执行力的限制,这两种治理模式都难以大范围推广。

4 结 论

UGC的版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不容忽视。PUGCS所倡导的治理模式和CC模式对于UGC版权侵权问题的治理都有一定的成效,但也由于各自的缺陷而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在今后构建UGC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模式过程中,应该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1]Barlow J P.The Economy of Ideas[EB/OL].[2013-12-10].http://archive.wired.com/wired/archive/2.03/economy.ideas.html.

[2]张慧霞.美国UGC规则探讨:兼论网络自治与法治的关系[J].电子知识产权,2008(5):37-39.

[3]子聪.福布斯:为防侵权MySpace推版权过滤[EB/OL].[2013-12-10].http://news.ccidnet.com/art/1032/20070515/1080899_1.html.

[4]Principles for User Generated Content Services[EB/OL].[2013-07-24].http://www.ugcprinciples.com/index.html.

[5]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EB/OL].[2013-12-10].http://www.copyright.gov/legislation/dmca.pdf.

[6]汪涌, 邓勇.视频分享服务商的法律主体身份及侵权责任[EB/OL].[2013-12-10].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10022116453.html.

[7]Fair Use Principles for User Generated Video Content[EB/OL].[2013-07-27].https://www.eff.org/pages/fair-use-principlesuser-generated-video-content.

[8]Creative Commons[EB/OL].[2013-07-19].http://creativecommons.org.

[9]温晓红.Copyleft思潮——对网络著作权扩张的反思[J].现代传播, 2009(2):112-115.

[10]许可协议说明[EB/OL].[2013-07-19].http://creativecommons.net.cn/licenses/licenses_exp/.

[11]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文本[EB/OL].[2013-07-19].http://creativecommons.net.cn/licenses/meet-the-licenses/.

[12]晁丽静.知识共享许可机制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07:47.

[13]肖尤丹.网络环境下多元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构:以“Creative Commons”机制与合理使用为视角[J].图书情报知识, 2007, 117(5):10-14.

[14]Considerations for Licensors and Licenses[EB/OL].[2013-12-10].http://wiki.creativecommons.org/Before_Licensing.

李妙玲,女,现工作于辽宁师范大学图书馆,馆员,已发表论文4篇。

岳庆荣,男,现工作于辽宁师范大学教务处,科员,已发表论文3篇。

Research on the Governance Model of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User-Generated Content

There are two solutions to settle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user-generated content in foreign countries at present: model initiated by principles for user-generated content services and creative commons model.Each one show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and defects.It's proved by the former model that content identification technology is vital and also needs human intervention.The latter model demonstrates that the flexible copyright licensing way could promote the information sharing under the present copyright system.However, some disadvantages are exposed, such as technical limitation of the model initiated by principles for user-generated content services, and shortcomings in the execution and the application scope of both of two models.

User-Generated Content(UGC); Governance model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Principles for User-Generated Content Services(PUGCS); Creative Commons

G251

A

2014-08-19 ]

2015-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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