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应用型大学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基于皖北和苏南几所大学的调查分析
2015-02-13刘观来刘炎周晓虎安徽科技学院安徽凤阳00南京财经大学江苏南京0046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安徽凤阳00
刘观来刘 炎周晓虎(.安徽科技学院,安徽 凤阳 00;.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0046;.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凤阳 00)
地方性应用型大学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基于皖北和苏南几所大学的调查分析
刘观来1刘 炎2周晓虎3
(1.安徽科技学院,安徽 凤阳 233100;2.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6;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凤阳 233100)
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地方性应用型大学法学教育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实践教学环节不受重视、教学方式单一落后以及课程设计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法学教育质量的提高。为此,文章提出相应对策,旨在促进地方性应用型大学能够更多更好地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以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地方性应用型大学;法学教育;问题;对策
一、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著名的教育家蔡元培先生曾经指出,“观近欧美各国,其文化之所以能够一日千里地进步,‘推原溯因’,法学教育功不可没[1]。”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以下简称法学教育)不仅关乎文化的进步,而且关乎国家与民族的未来。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固然需要自然科学方面的人才,从某一方面说,更加需要社会科学方面的人才,尤其是法律人才。因为,正如民国时期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果国家不实行法治,什么事情,都不上轨道,纵然有自然科学方面的杰出人才,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2]。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对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依法治国能否顺利实现,而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最终取决于法学教育的质量。有鉴于此,我们对皖北和苏南几所地方性应用型大学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进一步提升我国地方性应用型大学法学教育的质量。
二、当前地方性应用型大学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较于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严重滞后
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现象较为严重。用学生自己的话说,叫做“纸上谈兵的多,联系实际的少”。不少学生认为,目前虽然学校安排有模拟法庭(moot court)等实践教学环节,但大都流于形式,只是“走过场”,效果不佳。为此,不少学生希望所在学校能够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践教学力度,改进实践教学方法,做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两条腿走路”,以便培养他们的法律职业技能,便于他们毕业后顺利地开展相关法律实务工作。
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教育界,实践教学环节不受重视,有其主观原因,更有其客观因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力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学教育最为关键的问题,不是法学院应当教什么,而是法学院教授能够教什么[3]。当前,在我国高等院校法学院系的教师中,相当一部分教师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缺乏相关法律实务经验,这必然会影响和制约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因为教学质量的高低归根结底取决于教师水平的高低。
2.教学方式单一,教学效果欠佳
部分教师过分依赖PPT,个别教师“只是充当了PPT放映员的角色”(受访学生语),照本宣科现象较为严重。不少教师未能充分认识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轻视或忽视案例教学。至于在课堂上缺乏与学生的互动,不少受访学生因此希望教师能够改进教学方法,注重案例教学,增加与学生的互动,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减少或消除学生的听课疲劳。
造成这一结果,有其深层次原因。就目前而言,无论是研究型大学还是应用型大学,都普遍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倾向,以科研成果论“英雄”,作为教师职称评定、晋升等方面重要甚至是唯一依据。“我们院长不会认字,只会数数”,在美国大学里发生的这一辛辣讽刺,如今已成为中国高校普遍存在的现实[4]。受自身利益驱动,教师必然会“顾此失彼”,亦即“顾”科研、“失”教学。如果不能有效调动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那么,教学方式的单一与落后也就很难从根本上改变。教师评价机制科学与否,直接决定着教学质量的高低。
3.课程安排不尽合理,课程结构设计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公共课程太多,专业课程太少,公共课程挤占了专业课程的时间,导致他们接受专业教育相对不足。就公共课程而言,他们认为,有些课程该开而未开,如历史等;而有些课程不该开却已开,如大学语文等。至于专业课程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太少,二是结构不很合理——缺乏与司法考试相关的课程即其一例。另外,不少受访学生“抱怨”,大一、大二课程太少,到了大三,课程骤增,课程“扎堆”导致他们学习压力空前加大,严重影响学习效果。为此,不少受访学生建议,有些“于事无补”的公共课程可以删除;与此同时,增设一些专业课程,尤其应当增设与司法考试相关的课程。对于课程安排,他们认为,应当科学合理,千万不能“扎堆”,以免影响他们的学习效果。
对于学生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观点,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者是之,非者非之,不可“照单全收”。例如,对于部分学生建议删除大学语文课程,我们即不敢苟同。在我们看来,大学语文课程,对于一个人的成长与成才,何等重要!“在高校开设大学语文这样的通用基础课程,是培养新型人才、注重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5]”因此,对于大学语文课程,只可改进,不应删除。但是,对于部分学生建议开设历史课程,我们则极为赞成。早在民国时期,高等法学院校即为大一新生开设中国通史课程,且规定为必修课程,以帮助法学专业学生了解中国历史与文化[6]。荣获诺贝尔文学家的我国著名作家莫言曾经坦言,对他一生写作产生深远影响的,不是文学作品,而是历史作品,是范文澜的一套四本《中国通史简编》。历史对于一个人成长与成才的重要性,于此可见一端。
三、解决地方性应用型大学法学教育所存在问题的相应对策
1.注重实践教学环节,以使理论与实践相互贯通、相互促进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单纯依靠“纸上谈兵”,根本无法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闭门造车,出门即难以合辙。因此,在法学教育中,理论知识的传授固然重要,但职业技能的培养同样不可或缺,而职业技能的培养离不开实践环节。从终极意义上说,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应服从和服务于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如果学生只有法学理论知识而无法律职业技能,那么,其毕业以后将很难胜任法律实务。在国外,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极为重视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我国北京大学等高等院校,也将实践教学放在与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位置,专门从校外聘请著名律师等为学生传授相关职业技能[7]。作为地方性应用型大学,其功能定位主要是为地方培养实用性人才,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鉴于此,实践教学环节更不容忽视。我们认为,针对当前地方性应用型大学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亟须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予以改进和提高。
(1)应进一步提升模拟法庭课程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作为地方性应用型大学,应当特别重视模拟法庭教学,因为其在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应高度重视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标准化是关键。这是顺利进行模拟法庭教学,取得预期实践教学效果的物质条件。其次,应提升模拟法庭课程地位,将其单独序列化。在以往的教学实践中,模拟法庭教学从属于诉讼法学课程,没有自己的独立地位。为了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进而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当将模拟法庭教学从诉讼法课程中独立出来,并且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在此基础上,规定模拟法庭课程的学时与学分,单独制定教学大纲,合理确定教学内容等等[8]。再次,应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不应当只是演员,更不应当只是背背台词。学生应当既是演员,又是导演;不仅自导自演,而且参与剧本创作——身兼编剧、导演、演员三种角色。教师只能居于从属地位,起指导作用。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让学生全过程参与,一切让学生亲力亲为,可以充分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他们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从而培养他们的法律职业技能。此即所谓“在游泳中学会游泳”。复次,应当精心选择案件。选择案件,应当注重典型性,并且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如果案件过于简单,则很难达到理想的庭审效果。最后,应进一步提高教师点评的质量。在庭审前和庭审中,教师应当消极无为,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庭审一旦结束,教师则应当积极有为,针对学生在庭审前和庭审中的各种表现予以总结和点评,让学生“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教师在进行总结和点评时,范围不应局限于庭审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而应向前、向后延伸,如对于材料的收集、法律文书的写作等,也应一并予以总结和点评,以期实现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最大化。
(2)选择任课教师时,应充分考虑其从业经历或职业背景
实践教学任务应由具有一定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担任。如果教师没有相关法律实务经验或相关法律实务经验不足,那么,其虽然可以主讲理论课程,但不宜担任实践教学任务。否则,不仅难免被学生讥为“纸上谈兵”,而且将严重影响实践课程的教学效果。有鉴于此,法学院系在选择相关任课教师时,应充分考虑其从业经历或职业背景。在这方面,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法学系做得较好,其实践教学环节长期由一位兼职资深律师的教师负责,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如果法学院系缺乏相关教师,应当采取外聘的办法予以弥补,即应由外聘教师来承担实践课程的教学任务。这样,可以保证实践课程的教学质量。我们应当站在全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高度,本着对学生负责的精神,落实好实践教学环节。
当然,如果条件许可,即使法学院系师资力量雄厚,也可以采取外聘的办法。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即从校外聘请了一些著名律师等为学生传授相关职业技能。法学院系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打造专兼结合的法学专业教学团队,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完成教学任务等等,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9]。法学院系在“引进来”的同时,也应当“走出去”,亦即选派教师尤其是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这样,可以补齐部分教师在法律职业技能方面客观存在的“短板”,有利于法学教育质量的提升。
2.加大专业课程案例研习的比重,以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
在教学方式上,我们走访的几所地方性应用型大学的法学院系,讲授是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教学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情况也大体如此[5]。就法学教育而言,讲授方式当然有其优点,其最大优点在于,有利于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专业知识,避免在知识传授上出现“挂一漏万”的情形。尤其在法典化国家,讲授方式的优点更是明显。例如,德国是法典化国家,其法学教育非常发达,在教学方式上,除了特别重视案例教学以外,讲授方式仍然具有重要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5]。
不过,我们的法学教育,在坚持和改进讲授方式的同时,也应当适当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虽然目前我国不少高等法学院校也采取了案例教学法,但是我国的案例教学其实只是“例证”教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因为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不仅包括学习的内容,即案例;而且包括讲授的方法,即苏格拉底方法(Socratic Method)[10]。苏格拉底方法即是问答教学法,通过师生间的互动,达到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目的。如果只有教师对于案例的分析、讲解,而没有学生的互动,那么,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因为这样的“案例教学”,究其实质,仍然是一种讲授方式,学生所获终将有限,法律思维能力等职业技能的培养更是无从谈起。德儒雅斯培(Karl Jaspers)说:“对话是走向真理与自我的途径。”其实,早在我国战国时期,孟子即十分重视师生间的互动,并由此形成其鲜明的教学风格[11]。对此,不可不察。
在厘清案例教学法科学内涵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对于民法、刑法等一些重要的基础部门法,案例教学法不仅不可或缺,而且应当大量运用。案例教学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有效教学方法,旨在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的相互衔接、相互贯通和相互促进。案例教学法如果运用得当,不仅可以加深学生对于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把握,而且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等职业技能。北京大学法学院从2012年起即分别开设了民法案例研习与刑法案例研习课程,清华大学法学院与中国政法大学也开设了相应课程[5]。对于地方性应用型大学来说,上述经验与做法尤其值得借鉴与效仿,因为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符合地方性应用型大学功能定位与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虽然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有其优点,但缺点也很明显,其最大缺点在于难免以偏概全,覆盖面有限,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不利于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因此,对于案例教学法,我们可以借鉴,但不可照搬。换言之,我们在法学教育实践中,应将讲授与案例研习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两者间的功能互补。这样,效果当更好。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英美重判例,故采问答式。大陆主条理,故取演讲式。吾国固不可步武英美,亦不能仅追随大陆[1]。”取两者之长而弃其短,可以有效提升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从而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3.应进一步完善课程结构,既照顾学生当前需要,更考虑其长远发展
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基础教育质量不高,重应试教育而轻素质教育,其恶果之一即是学生知识面非常狭窄,对于社会与人生缺乏必要的认识。而这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来说,无疑是个致命伤,因为法学是一门涉及面非常广的学科,既涉及人文社会科学,又涉及自然科学,如果不具备相关学科知识,则很难学好法学。美国的法学院之所以只招收大学毕业生,其根本原因在此。在我国,有学者主张,取消大学本科法学,大学只进行通识教育,然后再办三年的大学法学院,招收有志于学习法律的大学毕业生[3];另有学者则认为,将大学法学专业修业年限由现在的四年改为七年[10]或六年[7],前四年或前三年用于对学生进行通识教育,不开设专业课程。总之,对于法学教育来说,通识教育是不可逾越的阶段,专业教育应当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即无法顺利实现专业教育的目标。例如,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其通识教育在高中阶段即已完成[7],尽管如此,德国仍在第一学年为法学专业学生开设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性、人类学、心理学等公共课程,作为专业课程的预备课程,目的在于为学生接受专业教育创造良好条件。早在民国时期,我国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博士设计的法学专业课程表,第一学年也几乎未曾出现专业课程,都是一些与专业课程“痛痒相关”的公共课程[1]。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份课程表的设计明显受到了其他国家尤其是德国的影响。在大一、大二阶段,开设一些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公共课程,以期为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不可或缺的知识基础,目前在我国法学教育界已经取得了共识。我国台湾学者甚至认为,如果法学专业只学习法律,不学习“许许多多其他的东西”,包括“各种社会科学和一些基本的自然科学”,那么,这样的教育只能称得上是“法律教育”,而不是“法学教育”[6]。至于延长法学专业修业年限,因为其涉及到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等诸多复杂因素,因此非短期内所能实现。应当说,这是一种理想主义而非现实主义方案。对于这种理想主义方案,我国法学教育界尚缺乏高度认同。
在法学专业课程结构中,除了公共课程,便是专业课程。专业课程的设计是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因为其关乎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甚至关乎依法治国能否顺利实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其法学院系在设计专业课程时都非常慎重,往往为此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并且经过长期讨论、论证,而课程表一旦编制完成,即保持相对稳定。法学院系对待课程表,像“对待国家法典”一样,如果没有发现根本缺点,决不轻言修改[1]。反观我国,课程表“朝令夕改”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对于教育部规定的十六门核心课程以外的专业课程,各校随意性较大,何者该设、何者不该设,何者该先设、何者该后设,不仅缺乏统一标准,而且缺乏合理依据。我们认为,对于专业课程的设计,法学院系应当慎之又慎。首先,应严格设定相关程序,以确保专业课程设计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其中,不仅专家论证阶段不可或缺,而且法学专业教师和学生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亦应得到满足。其次,专业课程设计应当体现本校特色。专业课程的设计并非“千校一面”。作为地方性应用型大学,与研究型大学相较,其专业课程设计自应有别。即使同为地方性应用型大学,由于办学特色、师资力量等方面的差异,专业课程设计也不可能千篇一律。当然,专业课程的设计应当遵循法学教育的基本规律,而且应当借鉴其他兄弟院系的成功经验。最后,专业课程设计一旦完成,即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可“朝令夕改”。换言之,非有重大事由,且未经法定程序,专业课程设计不得“修订”,以免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四、结语
由于我国古代伟大的教育家、教育思想的奠基人孔子重道德教育、轻技能培养,因此形成我国教育史上“德上艺下”、排斥技能的传统[12],影响至今。我们认为,法学教育既然属于“教育”范畴,当然应当重视道德教育,以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法》第5条、《高等教育法》第4条)。同时,我们也应当充分地认识到,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如果法学教育忽视学生的技能培养,即无法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对于地方性应用型大学来说,在注重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同时,更应注重其职业技能的培养,这是地方性应用型大学功能定位所决定的。
法学教育事业是一项伟大的事业。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根本出路在于改革,而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果连大学改革(其中当然包括法学教育改革——笔者注)都没有法律依据,那么,中国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13]。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必将推动我国法学教育事业不断繁荣发展,从而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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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jor Problems and Their Countermeasures in Legal Education in Local Applied Universities
Liu Guan-lai1,Liu Yan2,Zhou Xiao-hu3
(1.Anhu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y,Fengyang Anhui 233100,China;2.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jing Jiangsu 210046,China;3.Fengyang People's Procuratorate,Fengyang Anhui 233100,China)
Legal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higher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At present,there are some problems which need to be solved urgently in legal education in local applied universities.The above problems include that practical teaching is not valued,teaching method is single,curriculum design is not reasonable and so on.The existence of these problems seriously affect and restrict the improvement of legal education.For this reason,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which are aimed at promoting local applied universities to raise more and higher-quality legal talents to serve the loc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local applied university;legal education;problem;countermeasure
G642.4
A
1672-0547(2015)06-0120-04
2015-10-19
刘观来(1966-),男,安徽潜山人,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法学教育;
刘 炎(1992-),女,安徽青阳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周晓虎(1978-),男,安徽凤阳人,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研究方向:经济法。
安徽省高校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卓越法律人才”(2013zjjh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