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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立法主体与立法体制研究

2015-02-13邱丽玲李海华广西大学法学院南宁530004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报 2015年1期

邱丽玲,李海华(广西大学法学院,南宁530004)

东盟国家立法主体与立法体制研究

邱丽玲,李海华
(广西大学法学院,南宁530004)

摘要:以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老挝、越南等东盟国家的宪法为研究对象,通过阐述这些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内容,对这些国家的立法主体和立法体制进行分析。

关键词:立法主体;立法体制;宪法政体

李海华(1987-),女,广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

一、立法主体和立法体制

立法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1]102。实际上,立法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由国家机关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任何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非经国家机关授权或法律规定,不能进行立法活动。本文研究的立法主体,主要指各个东盟国家中宪法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立法体制是基于对法的创制权限划分而形成的政治与法律制度。一般认为,立法体制主要由国家的政体和结构形式所决定,指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称之为立法权限,它既包括同级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在横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包括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在纵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1]107。立法体制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立法体制,受到该国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民族状况等一系列客观因素的决定和影响。

立法机构和立法体制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各国通常都由宪法对立法体制加以规定。本文拟从东盟各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历史传统等角度出发,分析其宪法规定,以期达到介绍东盟各国立法机关和立法体制的目的。

二、菲律宾

菲律宾现行宪法1986年起草,1987年公民投票通过,进而生效。该部宪法明确规定:“菲律宾是一个民主的国家,其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菲律宾采取的是美国式的民主政治制度,为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表明菲律宾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国家。菲律宾宪法第七章第一条规定:行政权给与菲律宾总统,第四条规定总统和副总统均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第十八条规定总统是菲律宾一切武装部队的统帅。这表明菲律宾政体为总统共和制。

从国家管理形式而言,菲律宾实行三权分立,其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院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菲律宾在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的同时,还规定了将人民创制权和公民否决权保留给人民[2]。国会的立法权以宪法规定为限,但并非所有立法权都归国会享有。人民也是立法主体之一。菲律宾是总统制的国家,菲律宾宪法第六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总统拥有一定的立法权,表现在总统拥有法案的否决权。

从国家结构形式而言,菲律宾是单一制国家,但宪法规定菲律宾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立法权,特别是自治区。根据菲律宾宪法第十章第一条的规定:菲律宾的领土和行政区域分为:省、市、自治区和镇、公民会议。立法权由下列议会行使:省级,10人组成;市级,10人组成;自治区,8人组成;村级,6人组成。

三、印度尼西亚

印尼与菲律宾一样,总统由直选产生。其宪法第一条规定了印尼的国家性质:“印度尼西亚是共和体制的单一国家,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并全部由人民协商会议行使。”这说明印尼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国家。其政体为总统共和制,具体体现在印尼宪法第四条第一款“印尼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规定掌握政府的权力”、第五条第一款“总统经国会同意有权制定法律”、第十条“总统掌握陆军、海军、空军的最高权力”。印尼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协商会议。

从国家管理形式角度出发,印尼的立法权归属于人民代表会议、总统、人民协商会议。按宪法规定,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协商会议都是立法机构。人民协商会议五年才召开一次,只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和起草修改宪法。日常的立法工作由人民代表会议承担,故人民代表会议起着国会作用,行使除起草和修改宪法、制定国家大政方针之外的一般立法权。依据印尼宪法第五条“总统经国会同意有权制定法律。总统基于贯彻执行法律的需要有权制定政府命令。”和第二十二条“处在紧急状态中,总统有权制定政府命令,以代替法律”的规定,印尼总统享有立法权。

印尼属于单一制国家结构,印尼的地方政府分为四级行政区:省、县、乡、村。印尼地方政府模式与中央类似,省长是省的行政首长,同时设立省立法机构。地方政府和立法机构一起讨论和决定地区立法与预算。在县和市,行政首长分别是县长和市长,县长与地方立法机构一起决定有关地方政府的规章和预算,省和县政府都被授予自治权[3]。省长既是该省的行政首长,同时又是中央政府在本地区的代表。同样,县长既是该区行政首长,同时又是省长在该区的代表。

四、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是摆脱英国殖民统治以后独立起来的国家,其法律带有浓厚的殖民地色彩,现行的宪法受英国、美国的宪法影响很大。马来西亚联邦实行君主立宪制,由13个州和2个联邦直辖区组成。最高元首和各州苏丹是国家及各州的立宪君主,作为联邦成员单位的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拥有一定的自治权。

马来西亚的立法主体包括:最高元首、统治者会议、联邦立法机关、州立法机关。马来西亚宪法规定最高元首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最高元首在立法方面享有广泛的职权,马来西亚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最高元首拥有法案的批准权和否决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统治者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通过或拒绝法案、通过任何任命、审议国家政权。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联邦的立法权属于议会。议会由最高元首及两院,即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联邦议会是马来西亚最高立法机构,其职权包括: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和法令。”立法机关实行一院制,称立法议会。根据马来西亚宪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州立法机关有权制定该州或其他任何适用的法律。但必须以联邦宪法原则为基础,否则无效。”

五、新加坡

新加坡在1826年成为英国的殖民地,在二战中被日本占领,日本战败之后,新加坡成为英国直辖殖民地。1959年成为自治邦,1963年成为马来西亚的一个州,1965年脱离马来西亚,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新加坡现行的宪法是在独立之后制定的。由于新加坡很长一段时间都是英国的殖民地,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英国宪法的影响,同时,新加坡是从马来西亚联邦独立出来的,很多宪法内容与马来西亚有着密切的联系。

新加坡的政体为议会制共和制,总统与国会共同组成立法机关,采用一院制。国会是最高立法机关之一,根据宪法的规定,主要职权是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其立法范围不受限制。新加坡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加坡的立法机关由总统和国会组成,行使立法权。”第五十八条规定:“除第七编另有规定外,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权力,应以国会通过法案,并由总统加以核准的方式行使。”该条款说明,新加坡总统构成立法体制的一部分,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国会通过的法案经总统签署批准后即成为法律,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六、老挝

1991年颁行第一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规定老挝是社会主义国家:“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社会各民族、各阶层人民服务。”其政体为共和政体、其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制。宪法第四条规定,老挝的政权组织形式称为人民议会制,在组织结构上,老挝采取一院制。

老挝的立法主体包括:最高人民议会、最高议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议会。老挝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议会是老挝的立法机关,有权决定国家的各项基本问题,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活动实行监督。第四十条规定,最高人民议会的职权包括制定、批准和修改宪法;审查批准、修改和废除法律等。老挝设立最高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为最高人民议会的常设机构,是最高人民议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拥有法律解释权、废止地方人民议会决议的权力等。地方各级人民议会是地方国家机构,由地方人民选举产生,行使地方人民权力并对地方人民负责。省、中央直辖市、县、县辖市人民议会拥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权。老挝人民共和国在管理上分为省、中央直辖市、县、省辖市、村和县辖镇。省、中央直辖市、县、省辖市、村和县辖镇均设人民议会。本级地方人民行政委员会由人民议会选举产生,是人民议会的执行机构,并必须向人民议会汇报工作[4]。

七、越南

2001年越共九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越南共产党是该国唯一合法的政党。越南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之一。越南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越南宪法第六条确立了人民议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会是越南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的最高代表,代表全国人民行使立宪和立法权。越南宪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国会的任务和权限包括“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决定制定法律、法令的程序、章程。”“废止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员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各种文件。”国会常务委员会是国会的常务机关。越南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务与权限包括“解释宪法、法律、法令”,“根据国会授权,就有关问题颁行法令。”

地方各级人民议会是地方权力机关,代表本地方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实施。越南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八、结语

权力的设定与划分,一般需要有国家严格的立法,用以规范国家各个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的范围和方式,纵观以上几个东盟国家的宪法,均对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作了一般性原则的规定。同是东盟国家,它们有着类似的地域环境、历史传统,但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的划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无论是单一制国家如越南,还是联邦制国家如马来西亚;抑或资本主义国家如印度尼西亚,或者社会主义国家如越南、老挝,其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均需从横向和纵向上探索。

横向上的划分主要是代议机关、行政机关间权限的划分,特别需要厘清代议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行政机关拥有较为广泛的提案权,在一定程度上这两者得到了平衡与优化。立法权限的纵向划分,主要体现为中央与地方的集权与分权,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均进行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单一制国家,如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国家的权力相对集中,中央的立法权限较高,而地方的立法权限有限。当然,在这些国家中,由于各个地方的自治程度不一样,地方所行使的立法权限也有所区别。在联邦制国家如马来西亚,联邦与各个州均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力,宪法对联邦与各个州的立法权限作了明确的划分。

总而言之,单一制国家与联邦制国家在中央与地方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的划分上,有着较大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分权程度的不一致,究其原因在于国家结构形式存在差异,但无论何种结构形式的国家,在处理横向、纵向上的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的界限上,必须架构出具体的权限范围,并且由宪法明确规定,作出肯定性列举与禁止性列举。

参考文献:

[1]朱力宇,张曙光.立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米良.东盟国家宪政研究[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1:22.

[3]申华林.东盟国家法律概论[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4:176.

[4]米良.东盟国家宪政研究[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1:47.

编辑刘佳

作者简介:邱丽玲(1989-),女,广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

收稿日期:2014-11-25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528(2015)01-1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