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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翻译教育的挑战、问题和建议

2015-02-12林淑熠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译员口译法庭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92(2015)04-0125-04

收稿日期:2015-04-04

作者简介:林淑熠,女,福建三明人,闽江学院外语系讲师,主要从事大学英语及英语口译的教学研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国际政治、经济文化交往日益频繁,移民流动速度加快,涉外案件不断增多。与此同时,我国有限的法庭翻译人员与资源根本无法满足涉外的庭审需要,法庭翻译人员水平良莠不齐,不能保证法庭翻译的质量。

法庭翻译又称司法口译(court interpreting),通常指针对无法理解法庭官方语言或无法使用特定语言的诉讼当事人或证人,为降低庭审的难度、避免不公正的判决所提供的一种翻译服务。法庭译员的职责是对法官、律师和诉讼当事人的所有语言进行交替传译(consecutive interpreting)或是同声传译(simultaneous interpreting),在一些情况下还包括对法律书面文件进行视译(sight translation)。基于法庭言语的特点,法庭翻译体现出很强的即席性、互动性和规约性 [1]。

一、法庭翻译现状

对于法庭翻译,国家早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法系的国家,许多少数民族依然保留着自己的语言,在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法庭经常使用当地方言进行庭审。因此我国《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集或者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这确定了,当诉讼参与人中有外国人时,法庭提供翻译是基本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11条也有关于民事案件中提供法庭翻译的条文。中国加入WTO后,必须遵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即“WTO成员方应当基于其他成员方的公民、企业、组织同本国公民、企业、组织同等的诉讼地位”。外国人在中国应当履行同中国国民一样的义务,同样也应享受相应的权利,其中就包括了享受法庭翻译服务的权利 [2]。

但是,我国除了港澳两地设有双语法庭向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庭翻译服务外,法庭翻译服务并未普及和系统化。法庭翻译报酬低、工作条件差、时间长、强度高,而且中国法庭翻译呈现出如下特点:首先,法庭翻译缺乏统一质量监控体系,国家法庭口译标准缺失,无职业培训和全国通行的执业资格考试;其次,各级法院无系统的法庭口译员任用和选拔机制,法庭译员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经常出现错译、漏译、添译,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最后,或是对法庭口译的重视不够,或是考虑到法庭文件的保密性,口译员只能在开庭前获得资料,由此导致翻译效果不够理想,有时法庭翻译沦为形式,而不能真正帮助当事人进行交流。

二、法庭翻译教育的挑战

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庭翻译服务系统迫在眉睫。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庭翻译教育、培训系统,不仅能够提高庭审效率,确保法律公平公正,保证当事人的权益,还能提升中国国家的大国形象。

目前我国法庭翻译教育面临的挑战如下。

(一)缺乏理论支持

中国的法庭翻译研究相对滞后,相关领域的研究呈现碎片化的态势。各学术期刊上关于法庭翻译的文章数量少,多为理论探讨,缺乏实证性研究,针对中文法庭翻译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笔者认为,推行法庭翻译教育的先行条件是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庭翻译经验和理论,建立基于语言学、翻译学角度的针对中文的法庭翻译理论体系,为法庭翻译提供指导。

(二)法庭翻译教育的复杂性

法庭翻译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对于翻译人员的语言技巧、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都有较高的要求。

1.语言技巧:扎实的双语技能和翻译技能

熟练掌握一门或一门以上外语,是进行翻译的最基本要素。掌握这门外语不仅仅是熟悉字词和语法,还应该了解这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状态、文化背景和宗教信仰,了解语言要素在其文化背景中的意思。在翻译的过程中,法庭译员扮演着文化协调员的角色。由于许多时候法庭口译员是各方的唯一信息来源,译员对于文化习俗的掌握显得十分必要。如澳大利亚男性土著人不能在公开场合说出姐妹的名字,所以当律师问到的时候,他很可能会回答“不知道”,此时就需要法庭译员进行解释。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法庭译员应该先获得许可,才可以进行解释 [3]。另外,会一门外语不代表就掌握了翻译技巧,双语或多语互译技能的培训也十分复杂,包括选择性听译、记忆、逻辑分析、笔记、视译和表达技能。

2.法律专业知识:要知其所以然

对于法律知识的基本掌握,是法庭译员最基本的素质。如果缺乏相应的知识,则会出现曲解、错译,这将给庭审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法庭译员需有基本的法律知识框架,如学习法理学、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如果有兴趣,还可深入钻研某一领域的具体法规。

法律语言的复杂性和法庭翻译的独特要求使其培训难度陡增。“法律语言中大量使用独特的发音和拼写方式,使用长句和复杂句,用词重叠累赘,同义词或近义词并列使用,使用介词短语等特殊句型,多用双重或多重否定式,不用无人称结构等” [4],这都要求法庭译员必须了解法律英语的特性和其相应的用法。如damage是损坏,damages为损害赔偿金;demise是死亡的意思,在法律中的含义是“转让,转赠”;consideration是考虑、体贴的意思,但在法律中的含义是“对价”、“约因”。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

3.职业素质和涵养:机构的守门人和隐形人

法庭翻译区别于其他翻译的最显著特征是其较高的道德标准。法庭译员在庭审中扮演着多重角色,为使法庭译员扮演好这些角色,需要在法庭译员的培训中强调职业素养的培养。法庭译员的每一句翻译都可能对庭审结果产生巨大的影响,这要求法庭译员从始至终严格律己,有高度的责任感,不能错译、漏译、添译,若听不清楚或不理解某一句话,应该及时表示困惑,并且要求重复,而不应随意揣度、敷衍了事。

法庭话语由法官、律师、原告、被告等拥有不同权利的人参与话语组成,而法庭译员作为临时聘用的人员是不同参与人的中间人,他负有传达源语权利的责任,在翻译不同参与人话语的同时也要传递出不同程度的权利。所以这要求作为机构守门人的法庭译员需要对法庭话语做出形式控制,即对法庭对话情况进行控制和对语言进行控制,这意味着对语言进行精准措辞 [5]。

《职业行为标准》(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要求法庭译员最好是“身体上隐形,言辞上沉默”。意思是法庭译员在文化上应该保持中立,不能夹杂个人的观点和立场,同时尽可能地在内容和含义上贴近字面上的意思,而无权对问题或回答进行解释 [6]。如嫌疑人供述:“我就把一包白色粉末放进我的裤袋里了。”在法庭上几乎每个人都清楚嫌疑人所说“白色粉末”就是海洛因(heroin),因为在开庭时,法官就已经明确这是一起“涉嫌藏匿毒品海洛因”的案件。若法庭译员直接将句子翻译成“I put the pack of heroin in the pocket of trousers”,则容易曲解嫌疑人初衷,说明嫌疑人在藏匿“白色粉末”前就已经知道这是违禁品;若将其字面意思直接翻成“white powder”,就有可能暗示嫌疑人在藏匿毒品前并不知情。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庭翻译系统和培训经验

在美国,法庭口译由相关法律严格监管,有严格的全国统一职业资格考试。1978年,美国出台了《法庭口译人员法令》(The Court Interpreters Act),规定美国各级法庭的行政办公室都需出台选拔和任用法庭口译员的标准。1980年联邦法庭口译员资格考试(Federal Court Interpreter Certification Examination,FCICE)正式开考。执业资格考试是由政府进行监管和承办。考试对于双语实际语言运用能力要求极高。当时的测试语言仅为英语和西班牙语,测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由阅读理解、用法、改错、同义词和词语翻译五个部分组成,以选择题为主。口试环节为英西双语视译、英西交替互译、英西单向同声传译,同声传译又细分为法庭独白和证人证词同声传译。口试的环境尽量模仿庭审的真实场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2003年官方公布的测试语言已经达到了14种。同时,“非测试语言口译人员注册制度”的实行方便了此类口译人员获取资格,从事法庭口译工作 [7]。

澳大利亚针对法庭口译颁布了特别法,同时于1978年在全国推行了全面的认证系统。澳大利亚翻译资格认可局(The National Accreditation Authority for Translators and Interpreters,NAATI)成立于1977年,是澳大利亚唯一的翻译专业认证机构,在世界上享有盛誉,隶属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工业管理和移民局。在近30年期间NATTI旨在为不同程度的翻译和口译人员制定行业标准,创立一个全国性的注册和执业上岗证办法的系统。NAATI考试所涉及内容包括科技、生活、医疗、工农业、金融、环境、法律等方面,考试语言达62种,考试内容涉及三方面:语言水平、翻译技能和文化意识。其考试的培训包括三方面:一是基本理论建设,包括口译解读,阐述口译的历史沿革、目标和基本概念;二是基本口译和翻译技巧,包括语言能力、文化知识和影响、交流会话、面试技巧和道德和职业操守;三是电话口译技巧,模拟电话口译场景进行练习。

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庭口译历史可以追溯到1841年。法庭口译员主要分为全职和兼职,其中全职法庭口译员的准入标准是二级传译主任。香港司法行政机构对于法庭口译人员的培训十分重视,除了教育背景和综合招聘考试的要求,还采用“学徒制”的方式提高新译员的时间能力。新录用的译员必须到基层的裁判法院见习,旁听老译员口译工作。除此之外,法庭口译人员还要进行入职培训和在职进修。入职培训为期一个月,主要是了解法庭诉讼程序,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庭用语,熟悉案件类型和词汇,以及进行基本的法庭口译技巧训练 [8]。

四、我国本科院校法庭翻译教育和培训构想

国家要建立统一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试体系,并以此考试体系为导向进行本科生甚至是硕士生的教育,知名政法类院校应首先承担这一重任,加强学科建设,开设相关专业和方向,利用其法学的教学积淀和资源,积极引进人才,特别是实战型和综合型人才。

综合国内外法庭翻译教学经验,针对目前国内大学的现有培训架构,笔者对中国本科类院校法庭口译教育的构想如下。

(一)专业设置、课程结构与教学大纲

就专业设置来讲,目前大多数院校将法庭翻译作为英语专业学生的专业选修课之一,但就长远发展来看,法庭翻译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专业方向,对于实力雄厚的外语学院则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甚至可以设立法庭翻译专业硕士进行招生。这一方面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已经做出了创新的尝试。其英语专业实行五年双专业(英语、法学)学士学位培养模式,德语专业为推荐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法学硕士研究生的示范专业。笔者期待法庭翻译能够成为一个独立专业,便于人才点对点培养。

目前,大多数法庭口译课程是由法律英语教学团队进行授课的,政法学校一般都设有法律英语教研室或研究所。如西南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法律、经贸方向的本科培训和翻译专业硕士培训,设置了法律语言文化与翻译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则设立了法律翻译研究中心、法律英语研究所、法律语言研究所。所以法庭翻译教育应以外语系为培育母体,法律系为辅助,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抽调两个系的骨干老师,并引进综合型人才和实战型人才单独组建法庭口译教研室,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管理方式。

法庭翻译的课程不是简单的口译课,而是专业方向课和英语技能课的结合,因此教学内容应当涵盖口译技能培训和法律专业知识的讲授两方面。

法庭翻译的翻译技巧在本科层次应该注重交替传译和视译的培训,在硕士层次则可进行同声传译的培训。因法庭翻译是一项实践课程,所以教师在授课期间应多引导同学进行无笔记记忆训练、源语言复述、目标语言复述、长话短说和短话长说练习、逻辑架构分析、速记和笔记技巧练习,在分专业领域给学生补充背景知识的同时,教会学生制作个性化的术语表格。在法律英语课程设置方面,学生需在学习英语的听说读写技能之外,从大一开始系统学习法律系的基础课程,如法理学、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等,到大三可以开始根据兴趣攻读不同的领域,如知识产权法、民商法、刑法等。

(二)教学制度

首先,应该实行淘汰制度,通过阶段性考察,筛选能力不足的学生流转到普通英语专业班级学习。其次,要实行选拔流动制度,即外语系学生和法律系学生都可通过选课成为法律翻译方向的学生,但需通过统一的选拔考试。再次,实行模拟学徒制度,即利用寒暑假由导师带领进行实战练习,规定实战小时数,作为学分依据。

(三)实践课程

一些院校在近几年的法学改革中引入了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旁听法庭审判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模拟法庭审判教学法、专业实习教学法等 [9]。这些教学法无不秉承了“实践至上”原则。其中案例教学法和法庭教学法获得了师生的广泛好评,教学效果显著。法庭翻译教学应该避免过多的理论说教,而通过影像资料和真实案例进行教学。建立模拟法庭,特别是建立英语模拟法庭,对于学生所学的语言技能和法学知识是否能在使用非母语语言情况下运用到实践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一般模拟法庭在高年级段设置,可设置一定学分提高学生的参与积极性。模拟法庭还需要配备一定的专业师资,最好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外教和中国教师同时进行培训、指导和答疑解惑。师生在开完模拟法庭会议之后应该留有一到两个课时的时间进行同行(同学)互评、反馈、纠错和经验总结。

学校也应积极为学生搭建桥梁,在社会各层次的法律服务机构设立专业实践基地。每一年联合国在全球的各办事处、欧盟和许多国际非营利组织都设有大量的口译实习生职位,应该鼓励有条件的同学积极申请。这样的实践学习不仅是对于课堂知识的巩固和升华,还是学生们对于法庭翻译译员职业素养和伦理的直观感受。

本科院校法庭口译的法庭翻译教育任重而道远,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本科院校的发展不应该仅限单科外语专业,而应该实现向“英语+法律”特色,以及通用和非通用语种协调发展的转变,真正成为国家法律外语人才的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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