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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效益及其优化

2015-02-12杨辉解,张旖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效益收益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92(2015)04-0017-07

收稿日期:2015-06-02

作者简介:杨辉解,男,湖南邵阳人,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副主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学;张旖,女,湖南岳阳人,岳阳市云溪区公安分局民警。

当前国内犯罪形势和执法环境不断变化,侦查工作在难度和工作量上面临着严峻挑战,如何在复杂的社会背景下以有限的侦查资源获得最大的侦查效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法律经济学学者认为:“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而这些规则的后果可当作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而且我们认为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类的经济概念是解释社会,尤其是解释理性的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反应行为的基本范畴。” [1]从经济角度分析这段论述不难得出结论,我们周围的法律事务,包括侦查行为在内,都无法摆脱经济规律的支配,都无法回避投入与产出这一经济机制的调控。

本文将侦查机关看作一经济个体,遵循经济学的两个基本假设:经济个体是理性的,经济资源是相对稀缺的。经济个体是理性的,指人们在约束条件下追求预期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即给定效用函数在约定条件下求其最优解;资源的稀缺性,指其被用于某一种用途即意味着它不能同时被用于其他用途 [2]。会计领域的“成本—收益”分析理论为侦查效益的研究提供了基本的研究方法,为识别、量化和比较侦查行为的成本收益提供了系统分析框架,笔者利用该量化方法对侦查收益与成本进行分析,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降低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收益的建议,为在侦查实践中取得较高侦查效益提供理论参考。

一、侦查效益与成本收益分析

(一)效益与侦查效益的概念

1.效益

“效益”一词常见于经济领域,是指有效产出减去实际投入之后的结果,反映的是生产活动中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也有观点将“效益”定义为“一个生产过程以最少的投入总成本生产出既定水平的产出,或一个生产过程可使既定的投入组合可得到的产出水平最大” [3]。

从以上概念中可以看出,要想提高效益可以有两种选择方式:一是通过减少成本的投入来达到既定水平的产出,那么这样产生的效益就会提高,投入的成本或资源越少效益越高。当然这种成本的减少不能影响效益的产出,也就是说不能导致既定产出水平受损。二是在投入的成本总量不变的条件下,通过优化成本投入的组合方式来获取更多的产出。

2.侦查效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效益”这一概念也被广泛地引入和运用到社会生活的各行各业,成为衡量活动价值的一个基本标准。侦查活动同样无法摆脱经济规律的支配,无法回避投入与产出这一经济机制的调节。侦查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当然地也是一种需要支出成本又能产生效益的行为。因此侦查活动的开展同样可以使用经济学的理论指导,由此提出了侦查效益的概念。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侦查收益与侦查成本之差即为侦查效益,即“侦查效益=侦查收益 ①-侦查成本”。但侦查效益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其中涉及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等各种因素,因此这个减法公式并不是简单的数量的相减,而是“量的减少”与“质的削弱”的综合。

结合提高效益的两种方式,可以看出要优化侦查效益同样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侦查收益既定,也就是要达到的侦查目的既定的情况下,减少侦查成本;二是在侦查成本已经达到最小,无法再继续减少投入的情况下,通过对侦查资源的投入方式进行合理配置、科学组合,来提高侦查收益。

(二)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最早源于会计财务分析,它既是一种量入为出的经济理念,也是一种以货币单位为基础对投入与产出进行估算和衡量的方法。目前成本收益被广泛运用于政府决策分析,通过权衡不同决策方案的成本、收益来对各种方案进行评价,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理性的依据和客观有效的标准:收益大于成本时方案可行,净收益高的方法更佳 [4]。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目的就在于实现更大的净收益。

侦查行为毕竟不是纯粹的经济行为,其成本与收益不仅包含经济成分,而且包含社会成分。侦查成本中更重要的是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量化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经济成本,而伦理成本等社会成本则占有相对较小的比重;相反,因为侦查行为本身不能生产和创造物质财富,所以侦查收益中的经济收益只占相当小的比重,而实现正义、预防犯罪、维护稳定这些无法以货币形式表现出的非经济性利益则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一方面,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虽然难以完美解决非货币形式的社会成本与收益的衡量问题,但是它毕竟克服了将成本收益方法引入法学领域之前仅从“质”的角度对侦查行为效果进行定性分析而不能量化的局限,对侦查效益的研究有定量分析总比没定量分析要优越。另一方面,因为侦查成本与收益不仅包含经济利益,而且包含社会利益,所以对侦查效益进行分析时要同时考虑经济利益之间数量上的减少和社会利益之间性质上的削弱两个方面,也就是说对侦查效益既要进行定性分析,又要进行定量分析。

因此,将“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引入侦查效益的研究领域,分析侦查成本和侦查收益对侦查效益的影响,并有针对性地从成本和收益两个方面寻求提高效益的途径,为侦查效益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方法。

二、侦查成本与侦查效益

在“侦查效益”概念的介绍中,我们知道侦查收益与侦查成本之差即为侦查效益,即“侦查效益=侦查收益-侦查成本”。探讨侦查成本与侦查效益的关系,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对侦查成本的构成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降低侦查成本的方法。

(一)侦查成本概念与构成

经济学上“成本—收益”分析理论启示我们,侦查活动也具有其他经济活动的特性,侦查行为也是一种投资行为,需要付出一定的侦查成本。这个侦查成本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查和控制刑事犯罪所支付或可能支付的费用和代价。对侦查成本的理解,要避免绝对化和庸俗化,不能仅仅停留在经济或金钱这一层面,更要深刻理解侦查活动在其他方面的成本。例如侦查措施的运用对社会、公民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错误侦查而导致的政治、经济、伦理上的不利影响,以及由于侦查行为的实施而错过的机会成本。

具体而言,侦查成本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经济成本

经济成本是指侦查机关在开展侦查活动过程中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物质成本,是可以用货币的形式予以计量的各种服务和物品。经济成本是侦查机关维持侦查机构正常运转和开展侦查活动而必须支付的,是侦查机关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条件,是侦查成本中的主要部分。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力成本,例如侦查活动需要的侦查人员、情报人员、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后勤保障人员等;二是物力成本,例如侦查活动所需要的车辆、警械、办公用品等;三是财力成本,例如侦查人员的各种福利、补助、差旅经费等。根据经济学领域的相关理论又可将侦查活动的经济成本分为固定侦查成本和可变侦查成本。固定侦查成本是指一定时期内侦查机关执行侦查和控制犯罪任务所必需的固有成本,它在相对短期的时间内不会随着侦查任务的增多而增多,也不会随着侦查任务的减少而减少,它是由固定侦查要素(如侦查装备、办公场所、侦查人员等)所引起的费用 [5]。

2.误侦成本

误侦成本也称错误成本,是指由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侦查决策失误、侦查程序违法等而付出的不必要代价。它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是错误侦查直接支付的成本,第二层次是由于错误侦查的后果而支付的另一部分成本。

第一层次的误侦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侦查决策失误导致的侦查方向错误,由此导致侦查工作只有投入而没有产出,在侦查机关内部造成侦查效益为零甚至为负效益。例如在摸排过程的最后阶段,由于忽视了一项重要摸排条件而导致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漏网,导致前期工作功亏一篑。另一方面是指侦查工作的程序违法而产生的错误成本。例如侦查人员急功近利,为了尽快破案而采取刑讯逼供的错误手段,这一程序违法的侦查行不仅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诉讼权,而且非法证据被排除,浪费了获取该非法证据所耗费的时间、人力等成本。

第二层次的误侦成本同样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侦查机关在实施了错误的侦查措施之后对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造成了非法的侵害,国家要对遭受侵害的公民给予适当的赔偿,这无疑直接增加了侦查活动的经济成本。二是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公众对于法律的信赖基础,公众不再信任执法机关,对法治的态度逐渐失望、漠然,甚至对党和政府失去信心,不愿参与任何社会管理活动,而这项成本无疑是巨大的。这意味着侦查机关从此在侦查领域很难得到公众的帮助,只能孤军奋战,侦查机关也不得不为了侦破案件而增加侦查成本的投入。

3.机会成本

在面临多方案择一决策时,被舍弃的选项中最有价值的就是本次决策的机会成本,它是在资源有限的环境下提出的观念性的隐形成本,而不是需要直接支付的实际成本。在侦查活动中,当将有限的侦查资源用于某一方面并采取某一措施而不能将其用于其他方面并采取其他措施时,实际上就是损失了可能获得的收益。

(二)侦查成本的影响因素

1.侦查体制对侦查成本的影响

谈论侦查体制不能回避公安体制,我国到底是应该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还是“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公安体制对侦查成本影响深刻。过去很长时间,我国实行的是“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上级公安机关的协调下,主要受同级政府的领导。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出现画地为牢的局面。这样一来,侦控刑事案件特别是跨区域的刑事案件,地区之间相互扯皮推诿,侦查部门就要付出昂贵的侦查成本。这不仅会造成不同侦查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的困难,而且可能滋生地方保护主义。而如果实行“以条为主”的侦查体制,实现上级侦查部门对下级侦查部门在人、财、物等各方面的统一领导,就会形成全国刑侦一盘棋的局面,构建起统一指挥、运转灵活、反应迅速、精干高效的刑事案件侦控系统。

2.侦查主体素质对侦查成本的影响

部分侦查人员素质偏低,或责任心不强,由此导致侦查工作高投入,低产出。按照侦查人员是不是造成损失或导致成本增加的直接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由侦查主体素质导致的侦查成本分为直接成本损失和间接成本损失。

直接成本损失是指由侦查人员素质不高直接导致的成本的增加或收益的损失。例如,侦查部门在采取摸底排队措施时,侦查人员张某负责A小区的排查。由于张某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恰好漏掉了对犯罪嫌疑人藏身的×栋×室的排查,错过了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最好时机,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的损失。虽然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却由于侦查人员的疏忽大意而没有任何收获,并且为了最终发现该犯罪嫌疑人仍需继续付出时间和人力、物力等成本。

间接成本损失是指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非侦查主体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侦查成本的增加或侦查收益的损失,且非侦查主体的行为是由侦查主体引起的。例如,某地公安局部分民警官僚主义盛行,对待群众颐指气使,群众基础极为不好,警民关系不断恶化。在侦破一起重大抢劫案件的过程中,当侦查人员调查走访时,没有人愿意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知情人即使知道也不说,并且故意看公安机关破不了案的笑话。这样在无形之中增加了侦查机关破案的难度,间接地增加了侦查部门的侦查成本。

3.犯罪成本对侦查成本的影响

犯罪行为也是一种投资行为,适用“成本—收益”分析理论。犯罪行为的实施就是犯罪行为人理性选择的结果。犯罪成本是指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付出的代价,既包括实施犯罪行为的生产成本,如需支付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又包括实施犯罪行为的机会成本。该机会成本一般是指时间成本,即从预谋犯罪到犯罪实施结束,在这一过程中犯罪行为人如果放弃或中止犯罪而从事其他合法活动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

在当前条件下我国的犯罪成本还比较低。犯罪者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犯罪收益又往往高出犯罪成本,犯罪行为是有效益可言的。这样犯罪者就敢于铤而走险实施犯罪,刑事案件多发。侦查部门为了破案,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导致侦查成本增大。

4.舆论供给对侦查成本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进步,网络、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导向作用也愈发明显,进而影响侦查成本的投入。这种影响体现在正反两个方面:

一方面,新闻媒体的舆论供给为侦查活动带来了极大便利,降低了侦查成本。最常见的就是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渠道来发布通缉令、悬赏通告等,调动群众关注和参与刑事案件的侦破,为警方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有的犯罪分子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会选择投案自首。新闻媒体的舆论供给不仅能够极大地提高侦查效率,而且还有利于拉近警民关系,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

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的过度渲染也可能对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实施犯罪起鼓励和刺激作用,致使发案率上升,侦查成本增加。典型的案件莫过于2010年先后发生在我国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几起恶性伤害事件。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发生一起残杀幼儿暴力犯罪案件,造成8名儿童死亡,10人受伤,嫌犯郑民生当场被抓获。随后各类新闻媒体对此次恶性事件进行了大量报道,而潜在的犯罪者受到新闻媒体的报道的启发,同样选择了将魔爪伸向小学和幼儿园以此来发泄心中不满,致使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发生6起校园惨案,数十名孩子伤亡。由此可见,新闻媒体的过度报道无疑增加了侦查成本。

(三)降低侦查成本的途径

1.改革侦查体制,完善侦查工作机制

体制不顺,机制不活,严重制约侦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国自1997年6月开始的侦查体制与机制的改革,在建立责任区刑警队,实行侦审一体化,落实侦查工作责任制,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警种各地区密切配合、紧密协作的打击犯罪的整体作战格局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这些措施虽然在具体推行过程中遇到了一定阻力,但事实证明,此次改革有力地降低了侦查成本,提高了侦查效益。

长期以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体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藩篱的影响,限制了各地区各警种在侦破跨区域刑事案件中的配合,无疑增加了侦查成本。因此有必要将“以块为主”转变为“以条为主”,实现侦查部门的上下贯通,全国一盘棋,真正形成一个统一指挥、运转灵活、反应迅速、精干高效的刑事案件侦控系统。

2.加强侦查队伍建设,提高侦查队伍战斗力

加强侦查队伍建设,提高侦查队伍的战斗力,要从软件和硬件两个角度着手,概括为两句话就是“向素质要警力要效益”和“向科技要警力要效益”。

第一,从软件方面来讲,就是向素质要警力要效益。提高侦查主体的素质是提高侦查队伍战斗力的关键。侦查部门必须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侦查主体的素质和水平,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体能战术的训练,改变以往拼体力、拼人力、拼消耗的高投入低产出的局面,努力锻造一支既能克敌制胜又能自我保护的高素质侦查队伍。

第二,从硬件方面来讲,就是向科技要警力要效益。在“科技强警”战略的指导下,科学技术在破案实践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已成为破案率的新的增长点。刑事科学技术借助高科技仪器设备,能够有效地提取和保存证据,揭露和遏制犯罪,在侦破犯罪案件、进行司法鉴定方面发挥着解决纠纷、保障稳定的作用,为提高侦查效率、降低侦查成本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要降低侦查成本就必须贯彻科技强警战略,提高侦查部门科技装备的配备标准,建立完善的现代化作战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破案能力。

3.提高犯罪成本,减少潜在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可能性

犯罪行为也是一种理性投资,犯罪者是在对犯罪行为进行了科学的“成本—收益”分析之后做出实施犯罪这一理性决定的,而潜在犯罪者最终转化为现实犯罪人的原因之一就是犯罪成本小于犯罪收益,利益驱使使然。相反,如果犯罪成本高于犯罪收益,被发现和抓捕的可能性大,抓获之后受到的惩罚严厉,犯罪者理性分析之后很可能放弃犯罪。因此我们要通过各种措施来提高犯罪成本,降低犯罪收益。首先,加强犯罪控制,加大侦查力度,提高破案率,使潜在犯罪者迫于作案后被破案的压力而不敢实施犯罪。其次,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强调“轻刑”政策必须有一定的度,注意增加刑罚的威慑力,使潜在犯罪者意识到惩罚的严厉性而不敢实施犯罪。

三、侦查收益与侦查效益

探讨侦查收益与侦查效益的关系,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对侦查收益的构成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提高侦查收益的方法。

(一)侦查收益的概念及构成

有的学者针对刑罚效益的研究提出了刑罚适用社会效益的概念,即“审判机关具体适用刑罚对于实现刑罚目的所产生的客观结果” [6]。受这一概念的启发,笔者认为侦查活动的侦查效益和侦查收益同样是与侦查目的息息相关的,侦查收益的大小当然与侦查目的的实现程度相关联。所以,侦查效益是侦查机关具体实施侦查活动对于侦查目的的实现所产生的客观结果,而侦查收益则是侦查机关具体实施侦查活动对于侦查目的的实现所产生的积极的客观结果。

侦查效益是侦查机关具体实施侦查活动对于侦查目的的实现所产生的客观结果。这一定义与“侦查效益=侦查收益-侦查成本”公式形式不同,实质却一样。侦查机关具体实施侦查活动所产生的客观结果分为消灭性结果和生产性结果。消灭性结果是指侦查机关为了实施侦查而投入的损耗结果(即侦查成本),生产性结果是指侦查机关实施侦查之后才生产出的积极结果(即侦查收益),所以侦查效益也等于“积极结果+损耗结果”。

侦查收益是指侦查机关具体实施侦查活动对于侦查目的的实现所产生的积极的客观结果。侦查收益的大小与侦查目的的实现程度密切相关,可以说,侦查收益就是这些可以实现并得以实现的侦查目的。侦查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侦查的直接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第二,侦查的间接目的是预防、揭露、惩罚、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第三,侦查的根本目的也就是侦查的终极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包括政治和经济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的稳定,保证文明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侦查收益分为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两大类。

1.经济收益

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不同的层面来对侦查活动的经济收益加以理解。从宏观的角度来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侦查活动属于刑事诉讼的一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承担着保护经济基础的重要任务,通过侦查活动的实施来打击犯罪行为 [7],保障公民权益,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实现其保护经济基础的重要任务,这就是侦查活动在宏观层面上的经济收益。从微观的角度出发,侦查活动的经济收益就在于通过对具体案件的侦办,挽回经济损失,查获赃款赃物,保护合法的经济性利益。但是侦查机关毕竟不等同于社会的生产经营性部门,其本身并不能生产和创造物质性财富,这些经济收益只能是相对的收益,在侦查收益中只占相当小的比重。

2.社会收益

从伦理的或非经济的角度分析,侦查活动获得的收益(即社会收益)却是巨大的。有学者在刑罚效益研究方面提出刑罚收益至少包括正义的实现、威慑效应的产生、公民刑法意识的形成三个部分 [8],也有文献认为“侦查的社会收益表现在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借以防卫社会、实现犯罪预防之价值” [9]。受之启发,结合侦查的三个目的,笔者认为侦查的社会收益主要体现在实现正义、预防犯罪和维护稳定三个方面。

具体而言:第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后,侦查程序启动,通过及时地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再通过审判程序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使有罪之人得到合法惩罚,同时这也是对该特定案件的被害人的心理补偿,满足他们犯罪报应和安抚痛苦的需要,也是对不特定公众的心理安抚,使不特定公众重获社会生活的安全感,实现维护正义的目的。第二,针对犯罪人和潜在的有犯罪倾向者的犯罪预防,这部分收益的取得实际上源自侦查强制措施以及此后可能获得的刑罚的威慑作用。第三,侦查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包括政治和经济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的稳定,保证文明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通过侦查活动的实施,一方面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能够及时打击犯罪,解群众对罪犯的心头之恨,必然能得到舆论和社会公众对侦查机关的肯定和支持,借此激发公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为以后侦查机关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群众和舆论基础。

(二)侦查收益的影响因素

1.侦查体制对侦查收益的影响

公安部门的领导体制影响和制约着公安工作的开展。“条块之争”是公安机关体制改革的重点,条块关系清晰与否直接影响着公安工作的决策与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公安队伍的执行力和战斗力。而在公安队伍内部,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与刑事执法工作之间的界定,部门及岗位设置、职责划分、情报共享、资源配置等制度对侦查工作开展的顺利与否具有重要影响。侦查机关内部的部门设置、职能分工、信息共享建设以及考核机制等也影响着侦查机关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反应速度,制约着侦查队伍的作战水平。

2.侦查主体对侦查收益的影响

侦查主体在整个侦查活动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和中心地位。侦查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着侦查工作的成败,决定着侦查收益的高低和侦查目的的达成效果。一方面,侦查主体是否树立了收益观,直接影响着侦查收益的实现。如果侦查人员从思想上根本没有重视侦查收益,则会对侦查收益的提高具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侦查指挥员和其他侦查人员能否各司其职、尽心尽力也影响着侦查收益的取得。侦查指挥员必须具备大局观念,树立全局意识,统筹整个大侦查格局,避免各部门各自为战、一盘散沙、分散战斗力的情况的产生;而其他侦查人员则要树立自主意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侦查,技术人员则要树立服务意识,为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总之,具有高凝聚力和高协调能力的队伍,必定是一支充满战斗力的队伍;有了战斗力,收获侦查收益则必然是水到渠成的。

3.侦查资源配置对侦查收益的影响

当前我国侦查资源配置的主要问题还是警力配备不能向基层和一线倾斜,而机关人员冗余,造成基层民警疲劳懈怠甚至抱怨,影响战斗力的提高,直接影响侦查收益的提高;不同地区、不同警种以及不同部门之间能否实现资源的共享,特别是信息资源的共享,将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侦查收益;特别是在一些基层侦查部门,做不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能力结构不能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一方面侦查人员能力得不到发挥,另一方面不能根据人员的具体情况科学配置警力,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成本的提高,影响侦查效益;另外,部分侦查机关的决策者缺乏超前意识,在高科技设备的配备和教育培训方面始终被犯罪牵着鼻子走,而不是从长远考虑一次性配置到位满足侦查工作实际的需要。

(三)提高侦查收益的途径

1.改革侦查体制

我国原有的侦查体制已经难以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形势,刑侦体制改革也已经展开。专家学者提出了改革的建议,有的已经付诸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大侦查体制”。

不同的学者对“大侦查体制”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大侦查体制是侦查机关内部,由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侦查部门通力合作的侦查体制;也有人认为大侦查体制是指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同警种通力合作的侦查体制。笔者认为,优化侦查体制,建立完善的“大侦查体制”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不同部门、不同警种之间要通力协作,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模式,不仅是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应包括其他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社会力量的参与。另一方面,各单位、各部门要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通过联网等技术手段进行实时通信,确保信息传递的通畅。这种“大侦查体制”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全警联动,对外改善了警民关系,增强了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对内增强了团队配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同时增强了凝聚力。这种体制的改革,对全警是一种促进,对侦查收益的提高更是效果显著。

2.优化资源配置

降低成本是为了追求侦查效益,而追求侦查效益是为了更好地完成侦查任务、实现侦查目的。效益不仅强调成本的节约,更加关注如何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获得更大的收益。侦查机关要获得侦查行为的最大效益,必须对其拥有的侦查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从而产生侦查资源配置的最佳效益,使侦查成本处于最小水平,侦查收益达到最高水平。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资源配置有两种方式:一是计划配置方式。计划部门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可能,以计划配额、行政命令等方式来管理和分配资源。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种方式可以从整体利益上协调经济的发展,但是计划配置方式排斥选择、没有竞争,市场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从而容易出现资源闲置或浪费的现象。二是市场配置方式。依靠市场运行机制进行资源配置,使资源利用主体与市场发生直接的联系,充分激发资源利用主体这一理性经济人的智慧,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在竞争中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10]。

优化侦查资源的配置实质上就是优化侦查成本的投入方式。侦查成本包括经济成本、误侦成本、机会成本等多项内容,因而侦查成本的优化配置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侦查资源的配置要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符合,根据个案需要合理规划侦查资源的配置。当案情相对简单时投入就应相对较少,而针对那些案情复杂、情节恶劣、影响严重的重大案件,侦查资源的配置就应向其适当倾斜,使侦查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与投入的侦查资源成正比。

其次,侦查资源的配置要与完成侦查任务的客观规律与实际需要相符合,针对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在侦查工作中配置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并能适应侦查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

另外,侦查成本的优化配置还要考虑每一项成本的内部分配问题。如当侦查的经济成本固定时,若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且不知逃跑方向,那么就可以将更多的资源用于现场勘查、收集证据,还原犯罪现场,调查访问推定嫌疑人员逃离方向;如果案发不久,犯罪嫌疑人逃离方向基本明确,那么就需要将更多的资源放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追缉堵截上。

最后,优化资源配置还需要有完善的侦查协调运作机制,协调好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侦查力量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侦查资源优势。

结语

提高和优化侦查效益不仅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基本国情,能够有效地节约侦查成本,防止侦查资源的浪费和流失,而且还能严格监管侦查资源的去向,防止权力人员中饱私囊,使干部队伍保持清正廉明的正气。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是侦查工作的内在要求,它追求的是一种社会层面的效益价值。开展侦查活动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侦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优秀的侦查人员更应该树立正确的效益观,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使侦查工作走上科学高效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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