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社区公益法律服务的问题与对策
2015-02-12罗光华
罗光华
(广东金融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1)
大学生社区公益法律服务的问题与对策
罗光华
(广东金融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1)
大学生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对于推动中国公益法律服务事业、实现法治社会、促进社区治理和提高大学生自身专业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现时,我国大学生公益法律服务存在重视不够、人力不足、专业素质和能力不强、经费保障欠缺和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应从培育公益观念、改革高校法学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加大政府投入等方面完善大学生社区公益法律服务。
大学生社区;公益;法律服务
中国的公益法律服务事业正在有序发展。大学生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因其服务主体的特殊性、服务内容的专业性、服务形式的多样性成为公益法律服务力量中的一股支流。目前,在一些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城市,大学生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在组织、内容和形式都有一定的发展。大学生社区公益法律服务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提供立法建议;二是进行公益诉讼;三是提供法律援助;四是普及法律知识。大学生社区公益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四种形式来实现的,一是成立高校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二是设立社区法律服务实践基地(社区法律服务室),三是开展公益法律课堂,四是假期在社区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对大学生社区公益法律服务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推动中国公益法律服务事业、实现法治社会、促进社区治理和提升大学生自身专业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大学生社区公益法律服务的意义
(一)大学生社区公益法律服务是中国公益法律服务事业的题中应有之义
“十多年前,‘公益法’这个名词对国人来说还相当陌生。近几年,伴随着一些先行者的积极实践和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公益法律活动已日渐为法律界和普通公众所熟稔”,[1]现今中国的公益法律活动方兴未艾。但总体上看,中国的公益法律服务还处于一个发展的进程中,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尤其是公益法律服务的力量还很薄弱,大学生公益法律服务进社区作为其中重要的力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大学生社区公益法律服务符合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城市社区作为城市的细胞,在建设和谐社会和推进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我们都知道,法律的生命在于信仰。中国要建设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树立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被信仰的基础在于法律被知晓、被接纳和被理解的程度,然而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定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项浩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合作与努力,大学生城市社区公益法律服务正是其中一股非常重要的力量,理应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大学生社区公益法律服务是社区治理的现实需要
在我国和谐社会与和谐社区的建设中,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和谐社区的治理结构应以社区利益相关者即政府、社区组织、非营利组织、居民、辖区单位、志愿者团体等为主体,……充分发挥利益相关者在社区治理中的信息沟通、对话协商、参与决策、监督评估等作用,实现社区自治。”[2]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作为志愿者进入社区服务大学生可为社区提供法律宣传、法律援助、法制教育等方式介入社会最基层的社区法治工作中,有利于提高社区民众的法律素质,形成良好的社区法治氛围,这对于社区治理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大学生社区公益法律服务是增强高校法学专业教育教学实效的重要途径
“法学是一门与社会紧密联系的实践性极强的科学,它需要将法律熟练、准确运作余社会之中,同时它也需要通过对法律的运作来时法律本身更趋于合理”。[3]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是高校法学专业课堂教学的延伸与强化,生动、直接的法律服务实践往往能够达到课堂教学难以达到的效果,因此通过城市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大学生可以直接进入社会更真实的了解社会,并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实际操作能力和法律执业素质,真正实现高校法学专业教育教学的效果。
二、大学生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不够和力量不足
公益法律服务在美国社会是较为常见且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行为和现象。“进行法律援助性质的公益性服务是当今美国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第302条e款明确规定:法学院应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在一些学校,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已经成为学生取得学位的要求之一。”[4],由此可见美国对于大学生公益法律服务的重视程度非同一般。我们国家目前有一些高校设立了不同形式、不同主题的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等等,这些高校公益法律服务和研究类机构既注重公益法律服务与发展的理论研究,也注重大学生公益法律服务的实践活动,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另外,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简称CCCLE)主持的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从2009年9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选拔一定数额的公益法服务志愿者,对他们进行一定时期的培训后把他们安排到全国各地的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专门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其工作涵盖了法律咨询、调解、代理、参与课题调研、向政府部门提交建议、普法宣传、参与机构日常事务等内容。通过参加志愿项目实践,大学生志愿者们普遍感觉法律专业能力和公益事业的责任感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们要看到,总体上社会尤其是还有许多高校对于大学生公益法律服务并不重视,大学生法律志愿服务社区的人数偏少,还没有形成很浓厚的公益法律服务的氛围。
(二)专业素质和能力不高
一是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结构不够完善。大学生法律服务志愿者在法律服务志愿者招募的时候,没有特别限定志愿者的年级,志愿者中也有一些大一、大二的学生,法学专业大一大二的学生所学习的专业课甚少,只涉及了法理学、法制史、宪法一些入门课程,对于民法、合同法、刑法、婚姻家庭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这类更专业的部门法还未开始学习,或者学习了也还没有很好的理解和掌握,更谈不上熟练的运用,这就使得在进行法律服务的时候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上的障碍,在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方面都存在问题。二是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方式不适应现实公益法律服务的要求。目前,虽然有一些采取了新的教育教学方法,如中山大学、武汉大学等学校采取了“诊所式教育”,取得了实效,但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育教学仍然是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模式。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方式是“灌输式”的教学,重视法学理论的讲授和诠释,多是教师按照教材诠释理论,解释法条,讲案说例,即使采取了一些案例教学、讨论试教学,大多数学生还是被动的接受知识,在实务操作上还是很有欠缺。
(三)资金不足
资金问题是制约公益法律服务发展的重要因素,稳定的资金来源对于保障大学生公益法律服务是非常重要的。大学生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取得实效是需要有组织机制,不管是采取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还是公益协会的形式,都必须要资金的支持。例如大学生去参加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学校和服务单位是有一定距离的,需要必要的交通补贴和餐费补贴,这样学生才能更安心的为社区服务;适当的服务奖励对于志愿学生来说是一种肯定也是一种鼓励等等。但目前我国高校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于学校拨款,也有一些来自于社会临时资助,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资金数额不够。
(四)效率不高
一是社区公益服务工作量大,工作繁琐,在实践中社区居民对大学生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的信任度不高,这些都会影响大学生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降低大学生公益法律服务的热情和效率,尤其是时间越长,这些负面表现就会越明显。二是有些高校组织的公益法律服务进社区的活动在招募、组织、培训和服务实践等一些环节没有很好的准备和引导工作,为开展活动而开展活动,事后没有做到有效的总结和反思,使公益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效果。
三、完善大学生城市社区公益法律服务的对策
(一)大力培育公益服务观念
“公益法涉及的不是超验的价值体系而是世俗的经验规则,它关注芸芸众生在日常生活中的面临的不公与苦难,并力图从制度层面上消弭非正义的要素,从社会层面上唤起公众对利益攸关的问题的关注与参与。”[1]观念是行为的先导,要让公益观念深深地融入中国社会,公益法律行为才能真正融入其中,公益法理论才能得到蓬勃发展。只有全社会的公益观念深入人心,高校公益法律服务机构才有可能获得更多的筹集资金的渠道,支撑机构的正常运行;只有全社会的公益意识提高,中国才会出现更多的公益机构和组织,法律院校的学生才会提供更多的公益服务,开拓出大学生公益法律服务的新局面。
(二)推进高校法学专业教学观念和教学方式的改革
法学专业教学观念和教学方式的改革是高校公益法律服务得以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国法律高校或高校法学院系应对原有教学观念的反思和教学方式的改革,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与做法在课程设置、业务训练、实验实践实习教学等方面结合学校和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大胆的尝试和创新,可考虑把公益法律服务时间作为学生的必要学时,把参加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作为取得学位的前提条件之一,建立社区法律诊所,在社区中完成诊所式法律教育,实现公益法律服务实践和法学教育教学的完美结合。具体说来,在学生进行公益法律服务的时候,注意专业能力、业务培训和活动学时等方面的保障:在专业能力上,要求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学生必须已经完成相关核心法学课程的学习,有着基本的业务知识和能力;在业务培训上,要求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学生必须经过基本的培训,使学生掌握一定的执业技巧与方式,能处理各种类型的小案件,从而保证学生在公益法律服务能够向当事人提供较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而非流于形式;在活动学时上,要求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学生必须有充足的时间参加完整的公益法律服务实践,每天、每个星期、每个项目都有标准的服务时间标准,这样能够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既能有效锻炼和培养学生,又能达到社区服务的目的,是一种双赢的状态。
(三)建立和健全高校公益法律服务机构
高校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的建立健全既是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又能推动中国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随着公益法观念的深入人心,我国高等院校尤其是政法院校建立公益法律服务机构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对于设立机构的人员资格、场地、经费等问题国家应出台基本的标准,例如要求在高校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应中有相当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律师,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的学生应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等等。
(四)以政府财政支持为主导,辅以社会力量资金支持
公益服务本身就是政府的责任,为充分发挥高校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在整个社会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补充作用,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必须的。一是建立专项“高校公益法律服务基金”,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高校公益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并根据各校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分配。二是建立激励制度,对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开展卓有成效的院校,应以奖金的方式增加资金分配。三是高等院校应重视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有条件的学校可在教学经费中设立专门的“公益法律服务基金”,支持和鼓励本校公益法律服务实践活动的开展,对取得成绩的学生给予专项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同时,各有关高校也应充分利用高校丰富的社会资源,积极争取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一些执业律师、社区负责人、政府官员等都可以利用现有的资源来推动大学生社区公益法律服务,例如鼓励律师事务所设立“公益法律服务基金”,为学生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机会。
[1]刘东华,杨晓雷.公益法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吴光芸.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下的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J].城市发展研究,2007(01).
[3]王艳慧.关于大学生法律志愿者服务进社区的思考[J].科技信息,2007(13).
[4]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中国法律援助的理论与实践-妇女法律援助发展研讨会论文集[C].2002.
责任编辑:杨松禄
2014年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14G31)阶段性研究成果。
罗光华(1981— ),女,湖北浠水人,法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与法治教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D432
A
1671-2811(2015)01-01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