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和道德机制增强党的执政能力
2015-02-12林克进
林克进
(中共大田县委党校,福建 大田 366100)
以法律和道德机制增强党的执政能力
林克进
(中共大田县委党校,福建 大田 366100)
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和刚性的约束机制,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功能;而道德则是民众心中的法律,它通过转化为一种自律行动而推动着我国的法治进程,二者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党建工作需要综合利用法律和道德两种机制,以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效果。具体机制构建包括:创新党建工作模式、界定二者作用边界、发挥各类媒介作用、向社会释放正能量。
党建;法治;德治;辩证关系;模式创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决定》不仅再次强调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重大意义,也为我们提出了把握二者内在关系的时代要求。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和刚性的约束机制,对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道德则是民众心中约定俗成的法律,它通过转化为一种自律行动而推动了我国的法治进程。综合运用法律和道德两种机制,对于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治国理政的必然要求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意义
法治的核心是法律。法律作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正式规范性文件,在管理社会、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人是生活在现实生活中的具有社会性的人,人与人之间最为基本的关系便是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的本质又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所以,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着眼于维护和协调人与人之间的上述关系。然而,法律所具有的刚性和原则性却无法完全适用于规制细微地、灵活的社会关系,相关方面在执法上也面临着诸多困难。这时,具有内隐性的人类道德元素便能发挥法律所无法实现的作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能起到扬长避短、互为补充的作用,是我们党管理社会、治理国家的两种手段的完美结合。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内在逻辑
法治着眼点在于为社会建立秩序规范,并利用法律的严肃性和刚性来保障广大人民的生产、生活秩序,使之有章可循、有规可查,因此,法治具有外显性。而广大人民在生产、生活中所遵守的不仅是法律规范这种正式制度,那些包括习俗、惯例在内的非正式制度仍是他们所要遵守的对象,且在文化基因的传承下不会褪色,形成人们内心的自觉,因此,德治具有内隐性,这就要求建构二者相结合的手段时,应注意它们的内在联系和特征差异。法治应立于外、德治则立于内,二者结合并举、运用相得益彰方能取得倍增的治理效果。
(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作用
一个民族的道德内涵决定着这个民族法律设计的价值取向,这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同样如此。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法治构建起稳定的社会秩序来促进德治的发展,同时,通过德治净化民众的内心来使他们敬畏法律的尊严,二者综合运用,必能取得“1+1>2”的治理效果。这种“宽猛相济”的实施原则,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治国理政的要求,也符合我国传统文化所积淀下来的和睦共生要求。
二、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滋养法治精神
1.法律依赖道德而被认同遵行。一个民族的道德观植根于这个民族的社会文化传统之中,而正是这种文化传统所承载的文化基因,使得这个民族拥有相同的认知体系。在认知体系下结成了喜好与厌恶的主观评价,且这也正是道德滋养法治精神的根本所在。一个国家在法治建设上需要融入到国民性的特质中来,即需要与国民的主流道德观相契合,这样才能促进国民深刻理解现有的法治体系。因此,在建设我国法治体系时需要重视我国主流道德体系的内在特征。
2.法律依赖道德而被正当使用。法律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社会秩序不仅需要立法,还需要正当执法。而作为执法主体的公检法人员,其道德情操将直接影响执法的正当性。最近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内蒙古冤案便是一个典型案例。由此可见,道德观的塑造不仅要融入到对国民法治精神和法律素养(尤其是对法的理解和敬畏)的培育中,还要融入到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
从中可以看出,道德作为突出国民内心修养的体系范畴,将在国民的内心中转换为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的自觉行动,而这将润滑法治体系固有的刚性和强制性机制。
(二)法治体现道德理念
1.道德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来保障底线。与法律的刚性和强制性相比,道德则具有软约束和自律的特点。软约束体现在人们对于他人的道德失范行为,往往只能通过舆论进行监督干预,而舆论本身并不具有刚性约束力。自律与他律相对应,自律借助个体道德观念的内心转换而外化于行,但是否自律和自律的程度却因人而异。这就意味着,若没有法治来助力德治将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来保障道德的底线,可以大大增强国民树立道德观念,自觉尊崇和维护道德规范的信心。
2.以公正执法营造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当前,社会生活中存在不少“道德”缺失现象,如:倒地老人屡屡讹诈好心的搀扶者,“碰瓷”等各种诈骗频繁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形势严峻等等。然而,在人们做出违背道德的行为的概率大大升高的形势下,公众越来越难以判断自身正常行为甚至是善举、义举的后果,例如好心搀扶老人是否会被讹诈,自己交通肇事后救治伤者会不会遇到碰瓷,购买的国产食品药品会不会存在安全问题等等。趋利避害的人类本性使得人们往往选择提高警惕的尺度,以更主动地规避在类似事件中受到侵害,由此必然导致社会互信程度大大降低,严重时可能引发社会信任危机。因此,要通过加强立法不断完善和优化现有法律体系,同时通过严格公正执法来营造好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一方面对于讹诈、碰瓷等道德败坏的行为设计制定更为严厉的法律法规,强化执行和惩戒的力度,给予其更为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加大对慈善救助、见义勇为等善行、义举的宣传和奖励力度,并在制度和法律上给予相应的保护与肯定。
(三)德与法的作用边界
法治与德治之间是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的辩证关系,因此,在强调二者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应重视二者区别。执政党不能一味的突德治,也不能单纯依靠法治,而应注意区分二者的作用和边界。道德对法治具有引领和支撑作用,是法治的基础和来源和导向。但在充分利用道德和法治作用和机制时,要注意将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的柔性、弹性、原理性和潜在性,与法律所具有的刚性、具体性、操作性和外显性等特性加以辨别,对二者综合结合使用时要注意区分使用的目的和使用主体、对象、范围、场合等条件,还要注意把握使用的适当分寸和力度。由此适当区分、设定和控制好二者的边界,使二者保持好适度的张力。以达到相辅相成,相互取长补短、互动整合,共同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升的目的。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我国社会文化传统和发展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切实需要,应强化法治机制构建对依宪执政的维护和支撑作用。
三、德法并重对党执政能力建设的促进作用
厘清了法治与德治之间的辩证关系,有助于进一步分析德法并重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促进作用。具体而言,德法并重可以在以下两个层方面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一)宏观层面
从宏观层面而言,德法并重对党执政能力建设的促进作用可细化为以下两点。
1.德治提升党的思想作风水平
的的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自上任伊始便高举反腐倡廉的旗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这也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随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惩治“四风”的开展,使得我国社会不良风气得到了显著遏制。不难发现,党建工作中之增强党的执政能力仍然需要通过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来完成。
2.加强党的执政效果
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所开创的事业是伟大的,也是充分荆棘的。加强党的执政效果不仅能体现新一届党中央的集体智慧,也是促使我国在发展各项事业中抓住新的机遇所必要的。然而,改革必然会对触及既得利益集团的切身利益,进而将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阻力。为此,通过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将有助于破解当前改革处于深水区的各种变革阻力。
(二)微观层面
1.增强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
近年来,在部分党员干部身上出现了“一言堂”、“人治”的不良习气。受这种不良习气的影响,部门工作推动起来十分困难,且存在着诸多利益小集团。这种具有封建色彩的领导方式,显然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相背离。因此,需要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从广义上来讲,增强法治精神就是增强制度约束意识和契约精神,将日常工作纳入到制度管控下正常的流程中来。
2.重塑党员干部的道德情操
从当下所暴露出的腐败问题可以发现,大多存在着权色交易、官商勾结的影子。之所以会存在这些东西,或许与人性丑恶的一面有关,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在这些官员的内心中缺乏道德的约束,而受到权力所带来的存在感和价值感的刺激,使得自身的社会行为不受控制。因此,在党建工作中还应重塑党员干部的道德情操。
四、德法并重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机制构建
(一)德法并重促进党执政能力建设的机制原理
德法并重对于提升党的执政能力能起到双效和倍增的效果,但德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手段,具有各自不同的作用机制。
德治主要通过自律的柔性机制发挥作用,依靠个体或组织对道德的学习、思考、理解,产生对道德的认可、信仰、自觉和自律。道德对人或组织引导、约束和监督作用的传播传承、贯彻和实现主要是通过社会关系、社会力量、舆论和文化影响力等非强制机制。德治对党的执政能力的促进机制一是通过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政治修养觉悟、思想道德水平,使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努力在党内形成高尚的整体道德水平和文化氛围,从而使党获得广泛的道德认同、景仰和尊崇,不断提升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二是党在治国理政时要将高尚的道德目标贯穿始终,使党的议事决策以及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中,始终遵循着良好道德的逻辑,始终追循着高尚道德的精神,使“党言”和“党行”始终透射出道德的光芒,蕴含着道德的正能量。从而使整个国家社会皆能包围和浸沐于美好道德的鼓舞和温暖中,使那些与之相悖的精神、制度和行为因断绝“给养”而枯萎消失,同时让那些顺应高尚道德的文化(包括精神、制度行为和器物)体系得到充分的滋养而根繁叶茂,茁壮生长、发育。
而法治则主要通过他律的刚性机制发挥作用,依靠个体或组织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理解、认知,从而实现其对法律的知悉、尊崇、自觉遵守维护和敬畏。法治的实现和维护主要是通过国家机器及相应的强制力。一是通过教育宣传,使法治知识、法治意识、法治思想观念得到广泛深入的传播、灌输和理解,使法律法规得到人民的广泛了解及自觉遵守、运用和维护,作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像空气一样密切融合到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社会文化氛围中。对党内,尤其要加强党规党纪党法的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健全和深化认识理解,使党的组织发展、机构建设、议事决策、人事任免等政治和民主生活均得到法制的规范调整、指导和约束。二是通过对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律法体系科学合理的制订和不断完善,使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的重要问题均能得到相应律法的指导和规范,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可循。三是通过促进司法的公开和相对独立以及对执法严格性、公正性的多渠道监督,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二)德法并重促进党执政能力建设机制的具体路径
通过德法并重从严治党,实现党在政治生活中真正立范立信于民,从而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提升党的凝聚力、号召力,树牢和强化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三个代表”的先进形象和领导形象,增强党执政的合法性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度,由此增强党的执政能力。
德治方面,要通过加强党员干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共产主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不断坚定党员干部的共产主义想信念,强化党员干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树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德性,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对照“三严三实”和“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标准来严格要求和衡量自己。要充分广泛深入开展互帮互助、交心谈心、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同时进一步完善自省自查自检和自纠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监督机、群众监督的监督互助机制,充分发挥对道德的自律和相互监督作用。依此路径着力提升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和作风水平,使上述思想和德性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然反映和投射到党治国理政和广大党员干部为人做事的点滴当中,从而使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谋福祉,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不断巩固和提升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以及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这样,人民群众就会自觉拥护和追随党的领导,更加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法治方面,要通过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不断的宣传教育,党规党纪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制订完善,在党内不断完善和整肃党规党纪,从而强化广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对法的敬畏感,在党内形成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的强势地位,树立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执政的牢固信念。对党员干部涉及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坚决从严查处(因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和标准从根本上高于一般群众,故而在查处力度应大于一般群众),从而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和警示作用,保证党员干部自觉远离法纪的红线、底线在决策履职中,更要自觉做到以法纪为据、以法纪为戒,以法纪为界,严格依法执政、行政,为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尊崇和严守法律的典范。要敢于维护法律的地位,誓死捍卫法律威严,以商鞅之“勇”而立信于民、立法于民。
德法并重从严治党路径有两点值得强调:一是在顶层设计上需要完善“宪法——普通法”的法律体系建设,通过树立宪法的权威来净化当前的党员干部队伍。二是,道德约束机制具有内隐性特征,从而需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机制来给予塑造。德法并重从严治党,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路径,对于整个党建工作也具有重要意义,是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探索中国化党建路径的重要方面。
总之,新时期下,我们党的建设要在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下更加科学地开展,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带头守法,做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的模范践行者。领导干部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也是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引领者和示范者。领导干部能否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对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道德氛围至关重要。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推动党员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同时带头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1]黎正第.中国传统德治思想对现代社会管理的启示[J].企业导报,2014(10):177.
[2]马慧颖.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J].活力,2013,(2):33.
[3]顾铮铮.礼法合流——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治”与“法治”的发展和融合[J].江南论坛,2014,(5):40-41.
[4]蒋惠玲.推进“德治、法治、自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J].江南论坛,2014(9):49-50.
[5]王盛旺.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共建和谐社会[J].管理观察,2014(17):9-25.
责任编辑:马弋涵
林克进(1978—),男,中共福建省大田县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讲师。
D26
A
1671-2811(2015)01-0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