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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一种民主范式的包容、创造与超越

2015-02-12陈兴亮吴庆华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协商公民民主

陈兴亮,吴庆华

(齐齐哈尔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6)

协商民主:一种民主范式的包容、创造与超越

陈兴亮,吴庆华

(齐齐哈尔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6)

20世纪8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范式的包容、创造与超越,深刻影响着当代政治发展。认清协商民主兴起的历史背景,探析把握协商民主的内涵、特征,理清协商民主和国家治理体之间的关系,可以进一步理解和把握协商民主在推动现代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协商民主;国家治理;公民社会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在信息革命的推动下,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各种社会思潮、政治理论交流交融交锋的局面更加纷繁复杂。作为应对西方传统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危机而生长出来的协商民主理论,日渐成为人们对民主模式认识争论中的焦点。“协商民主”这个术语首先被约瑟夫·毕塞特使用,随后这个术语被广泛的应用于面对民主困境、政治发展停滞问题的解释中,成为人们期望改善民主质量的重要的政治途径。

一、协商民主兴起的历史背景

自二战之后,西方社会的政治结构经历了重新的整合与构建,后物质主义的价值观[1]日益凸显;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民族认同逐渐多元化;潜藏的深刻而持久的道德伦理冲突引发的矛盾越来越难以调和;国家、市场和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分化;全球化对于国家作为民主集体行动的主体的弱化;种族文化团体在占有资源不平等方面的冲突。针对西方社会面临的多元文化生活的困境,面对经济政治方面“旧的贫困正被新的贫困所取代”[2],面对民主实践中出现的信任危机,如何赋予人民更多的力量,就摆在了人们的面前。面对代议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商民主作为反思性[3]的一种探索就成为一种必然。

“协商民主理论始于对自由民主规范实践的批评。”[4]同时也是对西方国家所具有的社团民主传统深入挖掘的产物。[5]社团的存在有助于培育互惠的行为规范,促进公民之间的交往和信息交流,为良好的协商奠定了基础。协商民主理论又是在面对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的基础上,有一些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哲学家、未来学家,公开宣称代议制的终结,并认为在现在通讯技术发展成熟的基础上应该改变传统的面对面的通话的性质和功能,应该建立远程民主,使远程民主成为大众传媒、舆论调查、民意代表、利益团体表达的手段,皆以实现“民享、民有、民治”。协商民主从产生到发展到现在已经走过了30多年,从20世纪80年代的初步形成,经历20世纪90年代的大发展,在21世纪的头10年得到了丰富与完善。

二、协商民主的内涵、特征探析

要对“协商民主”进行界定,首先就需要明白“协商”概念。协商包括审议、集聚或通过组织起来进行协商辩论、商议等形式。协商不同于对话、讨论和一般交流。协商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流形式,它强调理性的观点和说服,而不是操纵、强迫和欺骗[6]。我国学者认为协商是决策做出前的政治过程。协商是一种政治过程,其中,参与者拥有自由、公开地表达或倾听来自各方不同意见、理由,通过审慎思考、理性判断,要么改变自己的偏好,要么说服他人,进而做出合理选择。在对“协商”的理解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在对“协商”的基本精神和理念上大家还是都认同的:“协商将会在许多不同的方面促进公正。”[7]协商是民主的,因为它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只是协商更加强调公民之间在身份上的平等关系,在交流对话中的平等关系,在交流中可以共同遵守社会的程序规范,在自由平等理性的对话中,就意见、偏好、辩论达成共识。所以,协商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决策机制,而且在促进公民政治行为、培育公民政治文化,协调不同的行为主体方面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内协商民主研究着还存在一定的争论,陈家刚认为,协商民主指的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权利和理性,在一种由民主宪法规范的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中,通过对话、讨论、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形式。[8]陈朋认为,协商民主意味着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广泛的讨论交流,互相了解各自的主张和观点,据此理性地修正彼此的偏好,并实现偏好转换,尽可能地达成共识、促进决策,而因此达成的共识和促进的决策具有鲜明的合法性。[9]戴激涛则认为,协商民主秉承了直接民主注重国家权力来源于民众参与的合法性的特点,并通过参与性和责任性来增加合法性,通过互惠和公共利益来克服直接民主在实践层面上不宽容的最大弊端。与此同时,协商民主坚持宪政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维护公民权利、强调正当法律程序、认可多数决定的民主政治核心原则,可以看做在自由代议民主政体中融入直接民主因素的一种民主化手段或策略,是基于宪政框架和法律制度之上的一项渐进性民主改革工程。[10]张扬金认为,协商民主,简言之,即为人们在共同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的民主体制,其基本理念是政治的合法性必须来自于公民间自由、平等、真实、公开的协商。从他们关于协商民主的概念中,可以看到其中蕴含的内在逻辑,即协商民主是一种政府形式、一种合作方法、一种决策形式、一种治理形式,尤其是作为治理的协商得到了中国学者的认同。

陈家刚在研究诸多协商民主理论的基础上,总结出协商民主的以下特征:(1)多元性。多元性是协商民主的社会基础,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多元性的社会现实也是协商民主的动力;(2)合法性。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首先出于参与者的意愿,其次是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3)程序性。协商民主尊重程序,并将程序看做决策获得合法性的规范性要求;(4)公开性。在协商民主的理念中,每个人都有权利知道和评判对自身具有约束力的政策或法律;(5)平等性。协商民主需要的平等是具体的、相对复杂的;(6)参与性。协商民主鼓励立法参与和决策的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公共协商,在参与过程中公开自己的偏好和理由,尊重他人的意见;(7)责任性。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是责任性的表现;(8)理性。除了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和协商过程公正,协商过程的实质性特征应该是以理性为基础。[8]P62-65韩冬梅则指出,西方协商民主概念的特征,体现在多元性、包容性、理性、程序性、公共性、共识性[11];陈朋则认为,协商民主的特征体现在参与性、公共性、互惠性、平等性、合法性、包容性(亦称多元性)[12];戴激涛则认为协商民主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平等原则、互惠性原则、责任性原则。

通过对于协商民主内涵和特征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协商民主是一个包含有价值诉求、制度构造、结构因素、观念意识和行为方式等在内的一个系统性概念。协商民主是由多个层次的协商组成,包括国家层面的协商、社会层面的协商、个人之间的协商。协商民主的特征在当下就表现为公平性、公开性、公正性、参与性、理性以及引导性。

三、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协商民主之所以被大家广泛地进行讨论,同现代政治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因为对思考当下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都有着深远的意义。作为一种复兴的民主范式,协商民主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具有超越既有政治模式的意义。协商民主能够促进决策合法化,控制行政权力膨胀,培养公民精神,对于促进社会建设、社会治理,扩大政治参与,推动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构建现代的国家治理体系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价值。

我们“生活在流动的现代社会中”,处在“流动的时代”,面对的是全球化的日益加速,“开放社会”日益透明化,文化多元化向纵深发展。而它们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与国家的分裂与对立。而作为民主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在本质上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主张通过对话实现共识,明确责任,作出得到公民普遍认同的决策。

首先,协商民主与治理追求的价值的契合。治理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过程,它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公民和社会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相对于传统管理模式是政府、公民和社会关系的重大变革,而任何变革的产生都是一定的价值需求推动的,这就是构成治理的价值和追求。而且治理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又体现为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而协商民主的价值追求目标不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协商民主也强调合法性、责任性。

其次,协商民主与治理在制度上具有同构性。治理要实现其价值,就需要制度来保证,而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指人们有意识地设计并创造出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章以及主体之间签订的正式契约等。非正式制度指伦理道德、传统文化、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自发形成并被无意识地接受的行为规范。协商民主本身就含有制度性因素,广泛地存在于现实的生活中,要保证协商民主价值的实现就需要协商民主制度发挥作用,协商民主制度主要是指保证协商民主运行的机制,诸如公民陪审团制度、决策的程序制度、听政制度等。

再次,协商民主与治理在行为上具有重合性。治理行为一般选择合作、协调、自治等方式。而协商民主的行为也体现在对话、参与、平等等方面。而当下的中国协商治理的基础则产生于协商民主与协商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基于中国历史、国情、政情、社情和民情,在长期的人民民主政治实践基础上创造和发展的。[13]它主要的特点是人民主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辩证统一,是我国政治生活准则与协商政治包容性的有机结合,是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的有效结合,是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的有机构成,是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的辩证统一,是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的良性互动。因此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国家现代治理形式就成为可能,特别在促进立法和决策的正当合法性、建构和谐的国家与公民关系、制约行政权力的膨胀、矫正自由民主、培养公民精神等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美]罗纳德·英格尔哈特.发达工业社会的文化转型[M].张秀琴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139.

[2][法]亨利·列斐伏尔.马克思的社会学[M].谢永康,毛林林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2013:140.

[3][英]安东尼·吉登斯.全球时代的民族国家:吉登斯讲演录[M].郭忠华编.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25.

[4][美]詹姆斯·博曼,(美)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陈家刚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中文版序言1.

[5]辛向阳.20世纪西方民主理论论析[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3:347.

[6]陈家刚.协商民主[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335.

[7][美]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M].周艳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259、9-10.

[8]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11、65—65.

[9]陈朋.国家与社会合力互动下的乡村协商民主实践:温岭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24-25.

[10]戴激涛.协商民主研究:宪政主义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43-44.

[11]韩冬梅.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42-53.

[12]陈朋.国家与社会合力互动下的乡村协商民主实践:温岭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25-27.

[13]王浦劬.中国协商治理的基本特点[J].求是杂志,2013,(10):36.

责任编辑:杨松禄

陈兴亮(1986—),男,山东成武人,齐齐哈尔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吴庆华(1970—),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齐齐哈尔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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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811(2015)01-0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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