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工会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初探

2015-02-12陈姣姣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200002

关键词:工会法治职工

陈姣姣(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 200002)

工会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初探

陈姣姣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 200002)

当前,国家法在形式上不断完善的同时却与社会相疏离,转型社会亦有纳入法治化轨道的迫切需求,亟待将国家法嵌入到社会中,与社会相联结,使法治内化为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和内在需求,通过国家法的社会化达成社会的全面法治化。工会作为社会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积极参与到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连接传动、社会整合、团体规范这三大社会功能,并着重在加强社会法建设、普及法治理念、制度和行为规范、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和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

法治社会;工会;国家法;社会法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首次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各行各业的广大职工是社会生活的参与者、社会关系的实践者。作为工人联合体的工会,是社会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是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吸纳和倚靠的力量,必须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自身独特的功能作用。

一、法治社会建设的内涵

改革开放30余年,我国着力加强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建构起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但立法的完备并不一定会带来秩序。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由于过度依赖公权力自上而下的推动,法律体系在形式上不断完备的同时,也存在着与社会相疏离、不接地气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国家法与社会规则之间存在紧张关系,法律制度在制定实施过程中缺乏信赖和权威,社会成员认知、运用法律的能力有限,经济社会生活中“法律越多而秩序越少”。因此,国家法有深入社会领域、与社会相联结的需要,否则法治建设就缺少根基而难以落地。

同时,转型社会也迫切需求法治建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家庭、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体制内的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构中逐步分离出来。社会逐渐成长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社会软实力不断增强。但同时,市场经济勃兴带来的个体工具主义扩张对公共生活造成挤压,而中国由于没有西方市民社会的长期发展和浸润作为法治现代化的土壤和基础,难以自动实现社会规则和秩序建构。再加上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典型的人情社会,人情、面子、关系等非正式制度往往占据了社会生活的诸领域,这些因素的叠加影响导致了当前转型中的社会生活碎片化,突出表现为公共理性缺失、契约精神匮乏、社会团结机制不足,亟需用法治来弥合社会碎片,在社会领域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程序和规则,确保一切社会行动都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

一言以蔽之,法治社会建设就是在社会建设中注入法治的内核,为社会领域建章立制,使法的理念、制度和行为规范为社会民众广泛认同、信赖和实践,整个社会遵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达成国家法的社会化、社会的全面法治化。法治社会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有完备融贯的法治规则体系。社会领域的“法”是个多元规则体系,除了国家法以外,还包括社团章程、乡规民约、道德习俗、纪律政策、非正式制度等各种民间法和社会自治规则,并实现多元规则之间的契合与融贯,使社会各行业、各领域都有章可循。

二是全社会对法治普遍信仰。法律在社会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并具有最高权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和普遍遵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思维贯穿公权力覆盖之外的私域和社会公共领域,成为调节一切社会行为和社会生活的价值尺度和行动准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认同法的精神、理解法的原则,在思想观念上形成法治意识,在日常行动中自觉践行法治,整个社会遵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

三是社会依法有序运行。各种社会主体在法律提供的框架下实现有序交往,并依据法律形成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各种社会矛盾、社会纠纷都能够在法律的轨道上得到化解,各种社会裂痕都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

四是公权力得到进一步的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处于备位的状态,一些社会能够自我满足的职能转由社会组织承担,政府的职能定位进一步聚焦到提供基本的法治公共产品,包括正式的制度体系,立法、执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公权力机构及运作机制,法制的知识认知。除此以外的政治权力得到必要的限制与约束,“将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

五是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各种各样的非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等日益扮演着公共治理的角色,法治社会更加重视社会主体的权利主张,社会成员理性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渠道得到进一步拓宽和畅通,公民权利和公平正义得到更好地维护和实现。

二、法治社会建设中工会的功能略述

如前所述,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公权力自上而下的推动,更需要各类社会组织、团体等社会力量的参与,一起构成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我国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承担着某些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责,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因此,有必要将工会组织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多元参与主体吸纳进来。总体来说,工会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能够发挥以下三大功能。

一是政社传动的功能。列宁曾经提出工会是无产阶级专政连接劳动群众的“传动装置”,承担着党和政府联系、组织、协调职工群众的任务。工会具有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渠道,可以通过政协、人大等途径参与国家政治和公共事务管理。同时,工会拥有覆盖面广、体量庞大、联系群众广泛的组织网络,有着一般民间组织难以比拟的资源和优势,可以收集、反映工人阶层和职工群体的意见、建议和呼声,发挥着自下而上反映民意、汇聚民智以及自上而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等双向沟通和协调功能。法治社会建设需要把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等社会多元主体发动起来,共同参与,同时也离不开国家公权力自上而下推动。因此,作为传动装置的工会组织,其之于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是社会整合的功能。工会与社会有内在的亲和力,其社会整合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团结的功能。工会能够帮助现代社会中原子化的个体通过“分类”成为“团体的人”,倡导团体成员之间相互协助来共同抵御职业风险及其他生存风险,也防止强势国家对社会生活的过度介入。其二,代表的功能。工会为职工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使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职工的利益诉求能够有条不紊地进入政治系统,影响政府决策;同时,工会对其成员利益的维护使得大量低层次的利益协调、利益整合能够在社会中间层内加以实现,而无需上升到国家层面,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危及政治稳定。正是由于工会组织能够在国家和原子化的工人之间发挥社会中间层的缓冲作用,对于形成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团体规范的功能。工会在历史上一直被比作“学校”,教育职工一直是工会的基本职能之一。置于社会学的视角下来看,工会其实是社会成员获致合理角色、提高参与能力、培养合作精神的社会化场所之一。它不仅能塑造成员适宜的社会价值理念、社会角色意识及操作技能,还可以利用其组织协调活动,来加强其成员对公共权力、法律规则的普遍有效认同,从而推动形成社会自我治理机制。当前,我国不少领域的立法存在缺漏乃至空白,许多社会关系的调整还存在法律缺位,国家法因其滞后性难以迅速应对快速变化的社会生活,需要借助工会组织章程、行业规章、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等自治规则,加强对职工的行为引导和规则约束,进而加强社会自律管理,弥补国家立法的局限。

三、工会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

广大职工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工会组织作为政党联系工人阶层与职工群体的组织化渠道与网络,具有广泛联系、服务、代表职工的特点和优势,是调节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的缓冲器和调节器。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工会组织的参与和作用发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社会法的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依据等方面明确了法治社会治理体系的具体内容,提出“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表明社会不仅仅是法治的对象,也是法治的主体。我们要扭转通常对“法”的片面认识,认识到“法”是一个多元规则体系,除了国家法,还有行业团体规范、社团章程、乡规民约、市民公约等社会法的存在,并着重推进社会层面多元规则体系的建设。目前,我国劳动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如涉及集体协商、企业民主管理等专门性法律还没有出台,这就要求工会组织在加快推动劳动立法的同时,积极参与到相关领域社会法的制定中去,如参与制定和完善行业规章、企业章程、职业规范等社会法,促进社会多元规则体系的完善。

第二,普及法治理念、制度和行为规范。当前,我国在健全立法的同时也出现了过度立法的困境,法律规范爆棚式增长,但社会成员对法的了解、理解、认知有限,繁杂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成为社会成员的法律负荷,其复杂性难使一般公民掌握。因此,工会组织要加大法律普及力度,把法治教育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创建的内容中。通过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对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的宣传。突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培养,将法律的专业化知识通俗化、透明化,增强职工对法律理念和内容的掌握,弥合民众对法律文本的理解鸿沟。更深层次、也更重要的是,要强化对职工的规则意识、契约精神、法治观念、职业伦理、公民道德等的培育,形成自觉遵守和服从规则的守法意识。通过工会这一“大学校”,尽可能让更多的职工在社会生活参与和社会关系实践中成为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公民。

第三,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工会组织作为工人阶级的联合体,必须高举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旗帜。其一,要完善劳动立法,畅通职工权益诉求反映渠道,抓住收入分配、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社会保障等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主动反映职工诉求,依法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完善,从源头上保障职工利益。其二,要依照法律法规监督、维护职工平等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各项劳动经济权益,对违反相关法律、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坚决说“不”,强制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其三,要关爱帮扶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困难群体的生存发展权益,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缓解底层民众的负面情绪和不良心理,促进形成积极正面的社会心态。

第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手段化解社会矛盾。法治社会要求建立健全社会成员利益表达、权益维护、矛盾化解的程序规则。工会作为职工利益表达、权益维护的制度化渠道,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权履职,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其一,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通过组织和代表职工在人大、政协会议上提出议案建议,广泛向社会、专家征集意见,促进涉及职工利益和工会活动的各项立法更加科学、民主,削弱国家立法中的“刚性”、增加“柔性”,从源头上增强法律之“善”。其二,强化工会法律监督检查,积极参与和配合人大执法检查、政府行政监察、政协视察,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对重大劳动违法案件予以曝光和公开谴责,促进严格执法。其三,依法化解劳动争议,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强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建设,推进劳动争议“大调解”制度完善,壮大工会法律人才队伍,提高劳动争议调解的效能和公信力。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2]江必新,王红霞.法治社会论纲[J].中国社会科学,2014(1).

[3]史丕功,任建华.法治社会建设的价值选择及主要路径[J].山东社会科学,2014(9).

[4]喻中.法治社会建设在现阶段的任务[J].新视野,2014(4).

[5]罗贵榕.论群团组织的角色转型—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建构公民社会中的领航作用[J].法制与社会,2006(18).

责任编辑 冯亚非

On the Participation of Trade Unions into Construction of Society Ruled by Law

Chen Jiaojiao
(Shanghai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 Shanghai, 200002)

【Abstract】At present, constitutional law is alienated from society while it has been improved in terms of forms. Social transformation is in urgent need of being brought into legalization. The constitutional law is in urgent need of being melt into society. Combining with society, legalization can be internalized into the conscious action and internal demand of social members, so as to realize comprehensive legalization of society through the socialization of constitutional law. As an organic part of society, trade union shall take an active par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ety ruled by law. It shall develop its functions of link transmission, social integration and group regulation, and shall also play a unique role in the aspects of enhancing social law construction, popularizing law concept, system and regulations, protecting workers' interest according to law, and relieving social contradiction, etc.

society ruled by law; trade union; constitutional law; social law

D920.0

A

1008-8636(2015)04-0030-04

2015-09-22

陈姣姣(1984- ),女,浙江宁波人,上海市总工会研究室主任科员。

猜你喜欢

工会法治职工
以职工之家为抓手 让职工享“家”温暖
数读·工会
职工书画
数读·工会
数读·工会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如何发挥工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作用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最美职工 职工最美》 曲谱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