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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文化与执政安全之辩证关系
——从社会秩序的视角谈起

2015-02-12张桂琴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文明道德

张桂琴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文法系,辽宁 大连 116021)

宗教文化与执政安全之辩证关系
——从社会秩序的视角谈起

张桂琴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文法系,辽宁 大连 116021)

执政安全是任何执政党都会面临且必须直接面对的政治考验。社会秩序则是执政安全最为直观的外部考验指征。以宗教文化中的和谐思想辩证地运用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领域来稳定社会秩序,构建起和谐宗教的统一战线,可以增强社会秩序的安定,为维护党的执政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宗教文化;社会秩序;执政安全;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

执政安全是关系到执政党是否能够稳固长久地执掌政权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是任何执政党都会面临且必须直接面对的政治考验。执政安全所受到的考验,既包括来自于执政党内部建设的考验,同时也受到各种外部环境的考验。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是执政安全最为显性、最为直观,也是最为首要的外部考验指征。在改革开放局势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当代中国呈现出思想意识多元变化的趋势。在当前世界政治格局敏感、宗教文化冲突逐渐突显的时代大潮中,社会秩序的稳定随时面临着复杂而又严峻的考验。如何从宗教的层面,在意识形态领域强化我党的执政安全,并不断巩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就成为一个具有时代性挑战性的新课题。

2014年,我国“暴恐案”频频发生:3月发生的昆明火车站流血事件、4月乌鲁木齐火车站暴恐事件、5月新疆菜市场发生的袭击事件、6月喀什地区冲击公安局事件、7月莎车县打砸抢事件,等等,这些事件的背后,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极端宗教主义的影子,严重影响了我国西部地区的稳定局面,对当地的社会秩序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同时也对我党的执政安全产生了一定影响。尽管这些事件并不完全是宗教文化事件,但是宗教文化作为其中一个重要因素,被别有用心者所歪曲利用,当作破坏执政安全与社会秩序的工具,在这些事件中无疑起了一定的发酵作用。

一、以宗教信仰为导向,从政治文明建设的范畴加强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保障执政安全的有效途径

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调适,以适应着相应的社会形态,获得了发展的基础与空间,并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运动规律而普遍的、长期的存在。当代社会,随着政治影响的不断延展,宗教逐渐远离了政治权力领域。但是,在世俗生活领域,宗教却作为一种精神信仰和社会团体,在民间的传播中,对公共社会生活产生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对宗教进行引导与调适,是保障执政安全的有效途径。

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的主要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整个社会、国家的文明水平,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主要标志。政治文明主要包括政治观念、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文明。其中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之一,法治建设的进程彰显着政治文明的进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刚性手段毫无疑问在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百密必有一疏,社会生活中不管法律的适用范围如何的延展,总有鞭长莫及之处,道德与宗教便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力量。“如果说法律主要扮演着对人类行为的外在控制的角色,道德主要起着对人心内在调节的功能,那么宗教在社会中就兼有内外两方面调控的作用。”[1]宗教自其诞生之日起,便架构起合理性的解释力,制定了组织的规约仪式和行为准则,要求信众依照戒律而行,调控与统摄着信众间的繁缛关系,也发挥着引导信众的信仰导向作用。宗教的教规教律对于其信徒来说,是具有绝对的不容质疑的至上性,“一个皈依宗教的信徒,凡事都得按宗教的教义和戒律来行动。任何与之相背离的言行都被视为亵渎与叛变,并常常在违规者的心中引起深重的罪感与忏悔。违背这些戒律,不惟要受到谴责,而且还要受到惩罚,严重的还会被逐出宗门”。[2]于宗教徒而言,宗教信仰具有神圣的敬畏感,因而更加坚定了他们的虔诚性。宗教教规作用的发挥,不仅仅依靠宗教组织强制性的规约,更主要在于信仰者对于宗教的神圣性及其预言性的坚定信仰。

现代社会学家也普遍认可宗教具有社会整合、社会控制与心理调适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政治、社会生活、社会秩序产生较大的影响。宗教信仰作为宗教信徒共同的价值观和世界观,超越了世俗社会阶层、身份的限制,使得信徒自觉自愿地放弃自我愿望而皈依群体目标,形成认识的融合而消解了异体的争端,构成和谐的共同体,维系社会秩序的齐整。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信仰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五大宗教,另外还有一些不成体系的民间宗教和具有宗教性质的民间信仰。这些宗教信仰大多与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与主流意识有着相似之处,在维持与稳定社会秩序,保障执政安全方面成为重要的支持力量。如基督教所倡导的“爱人如己”的教义、伊斯兰教“行善止恶”的律条,佛教的“慈悲”观,在客观上宣扬了公正、平等的思想和遵守法规戒律的行为规范。这与社会主义法制文明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相一致,可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促进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提升社会主义的文明程度。佛教所倡导的“宽忍”、道教所言“贵生”、伊斯兰教所谓“中道”思想,都体现着包容、仁爱、公正等等理念,可以提醒信徒自觉约束自己,减少甚至不去损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尽管宗教信仰与法律道德并不等同,但这样的信仰在谋求合作的过程中逐渐产生行为的规范。这样的规范反过来作用于社会,进而演化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习俗,从而使社会秩序通过人的社会化得以制度化。“宗教不仅是制度的基础,其就是一切制度的代表。一方面当某种制度未成型时,宗教行使着制度的具体的职责;另一方面宗教通过这一功能成为制度产生的基础之一。”[3]宗教正是通过这样的信仰的力量而完成了对信众的精神改造,使之自觉自愿地遵从于宗法的约束与支配,形成有序的社会。这种井然有序的宗教制度化,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相契合。政治文明可以将宗教的“他律”引导转化为公民的自觉“自律”,藉此调节人们的行为,将宗教信仰纳入政治文明的范畴,以利于维持与巩固社会秩序。

习近平同志在多次讲话中都曾指出,当前部分党员存在着“信仰的缺失”。其实,这不仅仅是党员存在的问题,当前的许多民众都存在着“信仰的缺失”。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经济生产快速提升,但是精神信仰却急速滑坡,金钱成为主导的价值观,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社会的秩序,尤其是精神世界的秩序。宗教以特定的神圣的观念将不同身份的民众整合起来,组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以其对超自然的崇拜以及各种精神祭祀的信仰,增加了信众的敬畏感和威慑力,提高他们尊崇规则的自觉性,进而可以增强社会的稳定性。对此特殊信仰加以正确的引导,将其恰如其分地纳入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大潮中,建立起宗教的统一战线,可以增强社会秩序的安定,为维护党的执政安全提供政治保障。

二、以宗教道德为引领,从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域提升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保障执政安全的战略支点

宗教是与其它社会意识形态密切联系而存在的精神文化现象。在宗教发展史中,宗教道德作为宗教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也是宗教的立教之本。宗教道德是宗教权威用宗教方法论证,借助于“神”的思想、观念、道德、伦理、戒律等,构建出的与其教义相吻合的价值体系,并以此来制定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宗教道德是“将社会中形成的道德以及社会的其他一切基础加以神化。”[4]可以说,宗教道德其实是在世俗道德的基础上广泛而普遍地接纳了社会道德的基本内容加以神化而形成的价值体系。这样的价值体系,因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而易于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宗教道德在宗教世界中规范着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约束着宗教信徒的行为规范,保证着宗教体系的和谐圆融。如佛教中的“五戒”、“十善”、“十恶”,强调人与人之间人际关系,对待外物的视若如己,体现了尊重生命、敬畏自然的道德内涵,基本上是道德修养的问题。基督教中“摩西十诫”的后五诫: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证陷害人;不可贪恋别人妻子和财物。这些戒律以宗教契约的形式告诫世人,应该在自己内心世界里面,确立起遵守律法的信念。而遵守律法本身,就是作为道德的担当,是道德的责任。道家提倡的 “济人之急,救人之危”、“善人如水,利人一切” 、“返朴归真”、“清心寡欲”等理念,从维护人伦和谐的关系,教化人要诚实守信、抑恶扬善,行善积德、助人为乐;同时应适当节制个人欲望,不为外物所累,不为欲望所烦,在客观上实现了个人道德修养的完善。

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深水区,在多元文化的冲击下,传统的精神、道德、价值观念受到质疑,甚至在悄悄地嬗变与重组。人与人的危机、人与自然的危机、人与社会的危机、国家与国家的危机层出不穷。人们常常在纷扰喧嚣中迷失了自我,或者在快节奏的生活压力下困惑犹疑,更有甚者被仇恨的怒火冲昏了头脑而铤而走险,带来社会秩序的失衡。当然,这样的失调、紊乱现象是现代多元思潮不平衡发展的历史必然性,这也给传统的思维模式和思想理念带来了挑战与危机。因此,在社会转型期对传统文化的扬弃与创新,正是精神文明建设所承担的历史的当然责任。宗教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信仰,其中所承载的伦理道德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一定的层面上存在着共通性,是架构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强有力的推动因素。当然,宗教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之间也是存在着一定差异的。如何看待和引导这种差异,是处理宗教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只要宗教道德在其精神取向上能够与当代核心价值观保持同向性,能够服务于社会建设的大局,借助于宗教道德中灵悟守心的精神教义和价值信念以及由此而呈现出的个人修养和社会道德,来引导、激励和提升当代社会世俗伦理的健康发展,对于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的稳定,能够起到一定的慰藉作用。

当然,借助于宗教道德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不是完全依赖于宗教。宗教文化中毕竟存在部分唯心主义的、先验主义的偏颇理念。这些偏颇的理念与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是背道而驰的。积极引导宗教文化中的正能量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就是要消解宗教文化中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同时引导和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以达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充分构建,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保障执政安全的实现。正如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基督教全国协会名誉主席丁光训曾经指出的,“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涉及了方方面面,但有一个方面非常重要。这就是各个宗教都有它的伦理道德的内容,这个伦理道德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是一回事,但可以殊途同归。”[5]殊途同归,就是探究宗教文化中的伦理道德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之间的相同相似之处,并且将宗教文化引导入伦理道德的范畴,实现道德修养的提升,完成个人的情操升华,进而推延到社会层面,固化社会秩序,稳定执政安全。

宗教道德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蕴藏的信仰精神和长期积淀的丰富文化内涵,是我们进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资源。从中国历史漫长的发展过程来看,宗教道德为了提高信众的品格,大多自发或者自觉地立足于中华民族的传统,尽力汇通中国固有的哲学思想、思维方式、民间信仰、民族心理,呈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存在异曲同工、和而不同之处。这种道德观念,于浅表层面而言,平等、仁慈、友爱、诚实、宽恕的人道主义观念对于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有积极作用;于深重层次而言,宗教道德所倡导的利他主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谋而合。利他主义行为的实施,使社会个体在主观上获得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满足感,这就能够在个人道德修养提高的同时,又高扬了社会道德情操,提升了社会道德水平。社会总体道德水平的提高,必然造就融洽和谐的社会氛围,可以促使社会安定,巩固执政安全。

三、以宗教生态观为基础,从生态文明建设的层面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保障执政安全的外部支持

生态文明是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第三次生产方式的转变。生态文明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依,人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以获得人类的“诗意地栖居”,求得人与自然的共处共融。可以说,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工业文明与自然相对抗之后的深刻反思,是人类文明形态和文明发展理念的重大进步。

生态文明就其内涵而言包括生态意识文明、生态制度文明、生态行为文明三个层面。其中,生态意识决定着生态制度文明、生态行为文明的走向;生态文明制度和生态文明行为又可以促进生态文明意识的强化。

在各类宗教文化中,自来就存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观念。老子《道德经》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指出人与自然应该相互顺应,人应当都是遵守自然规律的运行法则,才能与外界和谐相处。《圣经》 指出,“上帝把那人安置在伊甸园,叫他耕种,看守园子”,就是强调人有责任像园丁一样保护自然环境,善待自然,而不是无度地向自然索取。这些宗教生态观与党的十七大所提出的“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政策不谋而合。

经济的发展依赖于自然环境,环境的关键在于资源。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因此,将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当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阶段,但我国人均资源占有率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生态整体功能存在下降态势,这些严重地阻碍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资源相对紧缺的形势下,有限的资源集中于部分占据优势地位的个人或集团之中。为了尽可能大的获取资源,原本的需求者或者放弃资源转而他求,或者采用种种潜规则以获取利益,随之产生的就是经济秩序的失衡,导致社会秩序的失衡,进而危及执政安全。正如莫尔特曼所指出说,“文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是社会的正义而不是经济力量的增长,如果没有对自然环境的公平,则不能实现社会正义;同样,如果没有社会正义,则不能实现对自然的公平。”[6]当自然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受到质疑,产生的后果必然是自然与社会的紊乱与失调。所以,从生态文明建设的层面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保障执政安全的重要的外部支持。

树立生态观念、培养生态行为、建设生态文明是我国综合发展的当务之急。借助于宗教文化中的既有生态观念,培养社会主义的生态文明意识,就是当前的一条既简单又便捷的可行之路。恩格斯说:“人们会重新感觉到,而且也认识到自身和自然界的一致,而那种把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肉体对立起来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也就愈不可能存在了。”[7]宗教生态观往往将个人、自然、社会融为一体,作为一个和谐有机的整体进行看待。关爱自然,就是关爱自我。从人性的视角激发其个体内心深处的自觉的参与意识,达到人与人、人与自然、自然与社会的总体和谐,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圣经》中《传道书》说:“因为世人遭遇的,兽也遭遇,所遭遇的都是一样;这个怎样死,那个也怎样死,气息都是一样。”道教有言“天地与我同根,万物与我同体”;《太平经》说:“夫人命乃在天地。欲安者,乃当先安其天地,然后可得长安也。”这些经文都蕴含了人与自然万物平等的思想,强调“天人相应”、“天人合一”,认为人和自然在本质上是相通的,而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产物及其组成部分,应当遵从自然规律或自然法则的支配与制约,以人事应顺于自然规律,达到人与自然的相谐。宗教“把生态平衡的根源最终归结为人类心态的平衡。人类的生存危机,来自于对生态的极大破坏,来自于对其他生物的毁灭性侵害所造成的生态危机。生态危机根源于人们的心态危机和心灵污染。人类如果不放弃自己的极端自私、贪婪、冷酷、残暴等丑恶的心性,及早切除贪、嗔、痴等心灵之癌,那么在毁灭其他生命的同时必将走向自我毁灭。因此,维持生态平衡的根本就在于人心灵深处的革命。”[8]宗教生态观肯定自然和精神的统一,强调人类活动与自然的协调,倡导人与自然的统一、道德理性与自然理性的统一,体现了客观世界主体与客体之间、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之间关系的辩证思考。这样的生态文化观追求的是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有条不紊,无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值得借鉴与推广的。

综括而言,宗教文化是中国传统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宗教文化与时俱进,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蓬勃着鲜活的生命力,发挥着独特精神魅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宗教文化在具有积极正能量影响的同时,也残留着显而易见的消极负能量。因此,对宗教文化进行辩证分析,挖掘、整顿、转化, 开拓、创新、利用宗教中一切积极的、向上的文化因素,促进社会道德的重建,秩序的稳定,使宗教中的和谐理念成为国人的社会意识、价值观念和人文精神的补充,服务于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成为维护秩序稳定、政治文明、执政安全的有力支撑是完全有可能的。历史的发展也证明:宗教文化在各个历史发展时期,对于社会秩序和执政安全起着或推动、或阻碍的双重作用。合理高效的发挥宗教文化中的良性因素,可以实现宗教与政治的双赢,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强化执政安全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喻冰.确立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律、道德、宗教等规范权威[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06):156.

[2]潘显一,冉昌光.宗教与文明[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264.

[3]方钦.经济结构的信仰基础——一个基于历史视角的综述[EB/OL].http://www.pacilution.com/show Artical.asp? Artical ID=1650.

[4](俄)普列汉诺夫.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3卷[M].北京:三联书店, 1962:706.

[5]黄夏年.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重在引导——全国政协副主席丁光训采访录[J].世界宗教研究,1997(03):13.

[6]刘小枫,何光沪.基督教文化评论[M].贵阳:贵州出版社,1994:47.

[7](德)马克思,恩格斯,中央编译局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519.

[8]刘元春,湛莹.佛教当代社会价值论[J].闽南佛学,2003(01):76.

责任编辑:蒲 跃

2014年大连市统战部立项课题《执政安全与宗教文化和谐问题之辨证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张桂琴(1971—),女,河北黄骅人,大连广播电视大学文法系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文学与宗教文化研究。

B92

A

1671-2811(2015)01-007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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