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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预审工作的定位及其强化

2015-02-12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预审法治化信息化



论当前预审工作的定位及其强化

杨郁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北京100038)

摘要:在当前系列犯罪、团伙犯罪和流窜犯罪高发的情形下,预审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在信息化和法治化背景下,预审工作应当与其他取证活动、侦查措施同步实施或相互补强,共同完成侦查的诉讼任务。鉴于当前的法律制度、犯罪形势和侦查方式,讯问、证据调查和深挖余罪等各项预审工作在理念、方法上面临挑战,应当通过推进预审信息化建设强化预审工作。

关键词:侦查讯问;预审;法治化;信息化

预审是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调查,以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并做出诉讼程序处理的专门工作。无论是在1997年之前的侦审分别设立体制下,还是在1997年之后的侦审合一体制下,预审工作的重要性都不容置疑和动摇,特别是在当前系列犯罪、团伙犯罪和流窜犯罪高发的情形下,预审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笔者认为,鉴于预审工作的重要性和专业性,应当站在侦查一体化的高度,结合当前法治化、信息化建设工作,厘清当前预审工作的内涵、定位及其任务,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探索各项强化预审专业化的对策。

一、当前预审工作定位应关注的背景因素

(一)侦查程序法治化与预审工作

随着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侦查程序法治化建设进入新的阶段,程序的正当性得到进一步的体现,对预审工作产生了直接和重要影响。一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面建立。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和标准、审前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和程序,以及证据合法性审查时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从观念基础、排除范围、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各个方面对1979年及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严禁以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证据的真正落实”[1]。二是初步确立了讯问规则体系,包括具有维护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约束侦查权力作用的基础性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还有及时移送看守所、限定讯问地点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等技术性规则。三是细化了逮捕的实施条件和程序。在逮捕条件上,明确规定了社会危害性的五种具体情形和三种不需要进行社会危害性审查即可直接予以逮捕的情形,也规定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转为逮捕的条件;在实施程序上,增加了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以及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持续性审查的规定。除上述规定外,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扩大、侦查阶段权利救济和侦查监督的强化等也对预审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上述侦查程序、规则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一方面限制了讯问的具体实施,另一方面对侦查取证方式及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增加了证据审查的工作量,提高了证据审查的标准。对此,侦查人员在阶段性完成收集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后,主要通过阅卷等方式了解案情、获取展开讯问所需信息,在讯问的同时或获取口供之后进行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的预审工作方式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犯罪客观形势与预审工作

犯罪客观形势对预审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一,当前流窜犯罪、团伙犯罪和系列犯罪高发,特别是对社会治安有较大影响的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侵财案件,调查取证难度大,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并将其抓获的比例较低,但是一旦抓获犯罪嫌疑人,往往一人身负多起案件、多种犯罪,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深挖犯罪、扩大战果,因此预审工作中深挖犯罪的任务重大而艰巨。其二,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对常规侦查方式提出了挑战。例如,在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中,讯问工作必须与现场取证工作密切结合,而不能循着取证——抓获——讯问的常规侦查方式展开。在拨打电话窝点,往往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多部电话和电脑、多张银行卡,各个犯罪嫌疑人有各自对应的“诈骗台词脚本”、电话、电脑和账号信息等,如果按照一般方法,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讯问地点再进行讯问,将大大增加核对上述信息的工作量,也容易给犯罪嫌疑人留下推脱抵赖的机会。此外,对于这类犯罪的并不直接参与实施诈骗行为的主犯的罪行,往往需要靠相互印证的口供或其他间接证据加以证实,如何运用证据形成证据链就成为预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三)侦查工作方式与预审工作

当前,信息化时代导致了侦查资源类型结构的转型,侦查基础业务内部结构和总体水平的转型,侦查方式与模式的转型,侦查主体结构的转型,侦查时空格局的转型,侦查组织形式整体结构的转型,引起了一场意义深远的侦查变革[2]。信息化侦查中的并案侦查、情报导侦、关联信息查询和刑侦基础建设整体经营等已成为侦查工作的发展趋势。作为侦查的有机组成部分,预审工作应在采集和拓展讯问所需信息、扩大深挖犯罪的线索来源、加强预审情报分析研判、发布早期预警信息等方面做出调整和回应,以推动侦查信息化的深化发展。在侦查信息化过程中,海量的信息资源及其共享是先决条件。因此,预审工作必须克服传统的就案论案的狭隘侦查观和预审工作本位主义,彻底转变和突破“坐堂问案”的预审工作方式,注重案件信息的全面收集、整理、存储、利用和研判,注重搭建和利用可关联共享的数据平台,将前期侦查工作和讯问密切结合起来,将各类网上查证工作与深挖犯罪结合起来,真正实现预审信息化。

二、当前预审工作的定位

源于侦审分立体制的思维定式,在很多谈及预审工作的论述或场合中,与预审并列的“侦查”一词,往往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为发现和获取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性侦查措施”,并不是与起诉、审判相对应的刑事诉讼阶段,而是传统侦审分立背景下的“查获线索和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前期侦查工作,与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的讯问、做出移送起诉或其他处理的工作环节相对应。这种认识容易造成人为割裂查明并抓获犯罪嫌疑人与深挖犯罪、收集证据的有效性与证据的规范性的相互关系,在突出预审工作重要性的同时,可能弱化侦查活动的整体性,不利于侦查人员侦查意识、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的综合养成。因此,应当明确和强调的是:侦查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与讯问、深挖犯罪和证据审查的预审工作具有同质性,尽管具体的工作方法和内容有所不同,但其性质、任务、目标、法律要求等都是相同的。“预审是一项对侦查中‘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的活动。从立法精神、预审活动的实际需要和实践情况来看,预审与侦查在行为内容上并无太大区别”[3]。因此,应当转变侦审分立的思维定式,淡化前期侦查与预审在工作方法、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从发现证据、获取证据、审查证据和运用证据同为一个整体的角度,从侦查取证活动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有机结合、侦查人员侦查意识和证据意识二者统一的角度,理解预审工作的定位问题,即预审是为发现和获取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专门调查工作,与前期调查取证、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互有交叉、相互补强。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讯问方面,讯问作为取证方式之一,能否有效地实施取决于讯问人员对案情的了解程度和分析犯罪嫌疑人性格、心理状态的准确程度。在强调预审与前期侦查工作环节上分立和工作流程上先后衔接的工作方式中,阅卷是主要的准备工作内容。“阅卷是审讯人员了解、掌握案件情况最基本、最有效的途径,也是讯问人员的一个基本功。如果主审没有参加案件的侦破,那么他首先接触的是案件材料,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阅卷是必不可少的一道工作。审讯人员在阅卷过程中了解案件整体情况,案件的审讯方案、突破口的选择亦在阅卷过程中逐渐形成”[4]。但是,在当前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中,特别是电信诈骗犯罪等特殊案件的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往往只有嫌疑线索或异常轨迹信息,没有相对完整或规范的案卷材料可供查阅。即便在有完整、规范案卷材料的案件中,一些案卷中未能体现的细节,或者需要结合具体环境才能更好理解的案卷记载事项,往往很有价值。因此,应当将预审与前期侦查工作紧密结合,而不宜过于强调预审与前期侦查在工作环节上的分立和工作流程上的先后衔接,否则易造成讯问准备不充分、讯问策略针对性弱等问题。

其次,在传统侦查工作深挖犯罪方面,前期侦查中的案件串并主要是为了发现破案线索、查获犯罪嫌疑人,预审中的深挖犯罪主要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涉案物品或作案手段等在原有串并的基础上进一步寻找隐藏的同类案件,二者有相对明确的分界。但是,在信息化侦查中,案件串并已经发展为案前串并、案中串并和案后串并,利用各类公安信息资源可以以案找案、以人找案、以物找案、以移动轨迹找案、以痕迹找案,串并依据大大增加,串并范围大大扩展,同时各类痕迹物证的正查、反查和活动轨迹信息、通信信息、视频信息等的对撞分析、交叉拓展也极大地提高了串并的效率。这些信息化串并的工作方式既可能存在于前期侦查工作中,也可能存在于深挖犯罪工作中,从而将旨在发现破案线索的前期侦查工作与旨在根据供述和涉案物品、犯罪手段深挖犯罪的预审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二者不再是相对分立、先后衔接的关系,常常需要同步或往复实施。

再次,在证据审查和规范化方面,发现、固定、提取、分析和应用证据的侦查活动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自侦查人员赶赴现场或接触犯罪嫌疑线索就已产生。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的侦查意识和证据意识、诉讼意识是交织在一起的,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展开整个侦查工作。那种认为侦查破案和预审办案工作风格和所需技能不同,因此很难在同一个侦查人员身上兼顾的观点,实际上是未能准确把握侦查属性的体现。侦查是一项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认识活动,需要主动积极展开,讲求技巧和策略,但更是一项法律活动,必须符合程序性和诉讼性的要求。一方面,流窜犯罪、系列犯罪、智能化犯罪增多的犯罪形势对调查取证的及时性、有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日益完善、警察出庭作证和法庭言词质证程序逐渐强化的诉讼法治化发展对侦查活动的规范性提出了更严格的审查标准。在前期侦查的基础上通过事后的预审工作核实、审查、补充、完善证据材料,很难真正发挥保障侦查质量的作用,即便能够有效实现证据审查和规范化处理的任务,也容易纵容前期侦查工作的不规范。

综上所述,虽然信息化和法治化背景下的预审工作在任务目标上与前期侦查略有不同,但不宜过于强调二者在工作环节和流程上的差异,预审工作应当与其他取证活动和侦查措施同步实施或相互补强,共同完成侦查的诉讼任务。

三、当前预审工作的强化

无论是在改革开放之初还是在当前法治化、信息化背景下,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任务都包括讯问、深挖余罪和证据审查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犯罪形势和侦查方式等的变化,讯问、证据调查和深挖余罪的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和要求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

(一)讯问的强化

在法治化方面,刑事诉讼法为预防非法讯问,特别是刑讯逼供的行为和为保障庭审举证的顺利实施,通过及时移送看守所、限定讯问地点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等规则对讯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做出了限制,同时,扩大了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辩护权,体现了对讯问程序的重视和讯问价值取向的转变。“面对当前的形势,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中将别无选择,只能运用合法的、高智能性的策略方法来促使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因此,加强对讯问策略方法的研究,提高侦查人员运用审讯方法和技巧能力,并通过改进审讯方法,提高审讯效率,是应对新形势审讯的必然之路”[5]。

在信息化方面,围绕讯问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在讯问之前,除阅卷外,充分利用各种公安信息资源和社会网络资源等广泛收集和获取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的相关信息;同时借助各类公安信息资源对个人信息、前科情况和同类案件等进行检索、比对,为确定讯问方案、选择突破口等提供依据。其二,在讯问过程中重视获取和分析犯罪嫌疑人陈述内容、副语言(如语音、语调、语速等)、表情、肢体动作等透露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与案件情况、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对照,在获得陈述的同时扩大案件线索。其三,结合案情、案件材料和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表现,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案件性质及犯罪特点等进行整理、分析,为深挖犯罪和发布预警创造条件。

(二)深挖犯罪的强化

基于法治化的要求,仅有口供或以口供为主要来源的从供到证的侦查方式已经不合时宜,预审工作需要通过信息化工作方式扩大深挖犯罪的线索来源。因此,信息化既是预审工作的客观发展趋势,也是侦查法治化的应对之策。

一方面,应当根据犯罪客观形势确定深挖犯罪的重点案件和重点人员。根据实践经验,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案件的系列性、流窜性、团伙性特点突出,是应当深挖的重点案件;有犯罪前科、职业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高危人员等是应当深挖的重点人员。另一方面,要充分借助各级各类信息资源库中的信息深挖犯罪,具体包括通信信息、生物痕迹信息、视频监控信息、银行卡等金融信息、GPS轨迹信息、各类警综平台中的案件信息、公开的互联网信息以及各类社会行业信息等。针对发现和确定的犯罪嫌疑人,通过查身份、查前科、查个体特征、查活动轨迹和查携带物品等途径发现关联案件;针对发现的犯罪案件,通过查涉案人、物、痕迹进行案件串并或分析圈定高危人员,借助网上查证和落地侦查相结合的方法发现关联案件或深挖其他犯罪同伙。

(三)证据审查的强化

当前预审工作在证据审查方面面临新的挑战。其一,在诉讼程序上,办案时限日益明确且透明。其二,在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法将排除合理怀疑引入刑事证明标准,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证据确实、充分”的细化,无疑对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和证据审查的预审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其三,在证据形式上,证据种类越来越多,审查范围和方法相应增加,特别是新型证据形式如电子证据、视频信息等,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法规不全、经验不多,审查难度较大。对此,预审工作应当在技术层面加强对各类证据的形式、内容、法律规范及审查方法的分析和研究,提高证据审查的能力,同时在硬件建设方面针对当前各类警综平台数据实时性不强、数据统计功能不足和案卷流程管理不精确等问题,搭建专业化的预审办案信息平台,在实时、精确监控办案流程的同时,接驳各类警综平台或相关公安信息资源,便捷抽取所需信息。例如,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研发的“预审大队办案管理系统”与省公安厅警综系统对接,提供种类齐全的统计分析和案件超期预警等创新功能,并对案件流程进行精确化管理,既减轻了民警人工操作的负担,又满足了民警具体的办案需求,为预审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持[6]。

参考文献:

[1]陈瑞华,黄永,褚福民.法律程序改革的突破与限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65.

[2]陈刚.信息化侦查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9.

[3]云山城.侦审合一后的预审工作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5).

[4]毕惜茜.审讯原理与技巧[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104.

[5]毕惜茜.审讯原理与技巧[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26.

[6]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加快预审专业电子办案平台建设提升预审工作规范化科技化水平[Z].深圳:全国预审工作新机制研讨会,2014.

责任编辑:贾永生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基本科研经费支持青年教师项目“信息社会中的侦查转型”(项目编号:2014JKF01051)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杨郁娟,女,云南保山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刑事侦查学。

收稿日期:2015-01-10

文章编号:1009-3192(2015)02-0019-04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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