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何以破解校园暴力之殇——基于规约原则的指向分析
2015-02-12杨伟荣曲阜师范大学曲阜273165
杨伟荣(曲阜师范大学,曲阜 273165)
谈何以破解校园暴力之殇——基于规约原则的指向分析
杨伟荣
(曲阜师范大学,曲阜 273165)
摘要:当前校园暴力事件已经发展到被好事者称之为“新潮”的地步。在频发的校园暴力事件和不断呈现的新生暴力特点面前,各执一面的学校道德教育教化和社会法律法规遏制都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董仲舒提出“更化”之说与当前新常态之谈、当代学者刘述先从汉朝统治者采用的“王霸杂用”、“儒法兼采”中推概出“规约原则”等等。如何汲取前人经验,总结新世特点,敦促学校在深化德育基础上变更教化之法、合理借鉴规约原则,发挥规约遏制暴力行为的强制性和时效性作用,进而找到切实遏制校园暴力频发的方法成为应对分析的重点。
关键词:校园暴力;规约原则;指向分析
近年来,各地陆续发生的多起中小学校园重大暴力事件均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校园暴力再次成为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热点话题。这里之所以用“再次”,是因为校园暴力虽称热点,却早已症结深植,只是未被重视。然短短半年,震惊国人的事件又已数不胜数:5月6日,广东汕尾市海丰县两个彭姓姐妹被七八名学生推至公园管理处墙角,遭到多人连环扇耳光,并被扒衣拍摄。6月24日,江西永新县女初中生打架事件引发热议。7月28日,一段修水县多名女生殴打一名同学的视频在网上曝出……透过网络,校园暴力竟成“新潮”。校园暴力的行为类型各异,严重程度也不同,但从当前媒体报道和学术研讨看,大多是对暴力行为认知和因果关系多样性的关注,人们希望唤起对受害孩子的同情和担忧。在此焦虑的社会氛围中有两种声音,一种是表达对施暴青少年受教育状况的担忧,另一种是希望通过修正法律坚决杜绝校园暴力行为。基于这两种声音,本文最关切的问题是:既然法律修正非旦夕之事,能否在法律强制与德育教化之间寻求破解之道?青少年健康安全问题不比其他社会话题,透析各种缘由予以规约远比滥发情绪感叹和臆想空泛举措更获现实益用。
一、“更化”之道方能解“新化”之难
董仲舒在与汉武帝对话的“天人三策”之第一策中痛陈社会失序局面,于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提出“更化”之说。其原意是:“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以通往“教化行而习俗美也”(《汉书·董仲舒传》)之境界。如今这里“更化”之说取“习俗美也”的最终境界,是否只取“以仁、礼教化行”之法即可?近年来,青少年校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屡教不改”是因为在固有疑难基础上又增添了新的困境,欲解决新变化之疑难,变革教化之新思维是关键,欲变教化之新思维,透析当下之新变化是前提。
(一)行为趋向越来越低龄化
在校园暴力中,最让人担心的地方还在于施暴者年龄的趋小化。如果说之前这类故意伤害经常产生在大学的话,那么现在已蔓延到1姚中秋(秋风).儒法传统与信任重建[J].文化纵横,2011(2).高中、初中甚至是小学了。发生在福建连江县初中女生的“打人”事件,就是留守家庭子女的恶性暴力事件。而云南楚雄某高中发生的情杀事件,就可能导因于3名男生同时喜欢上1名女生。单纯靠校园品德教育根本独力难支。
(二)行为方式越来越极端化
流散在互联网上的血腥暴力的各种照片、视频,情节之严重、手段之残忍无不令人触目惊心:抽着烟下狠手施暴的行凶者、流着血无助痛哭的受害人,不再只是被视作“小打小闹”的围殴,不再只是“放学等着”那样的威胁恐吓,掌掴、扒衣、痛打、猥亵、轮奸……严重的校园暴力行为已经不再局限于青少年道德素质失范或者极端溺爱环境下的责任感缺失,而是实实在在地触犯了法律,有些还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人身安全构成故意伤害罪、猥亵或者强奸、轮奸罪。单纯的道德说教已不能解决校园暴力问题。
(三)行为心理越来越“病态化”
“日子太无聊了,干脆去抢劫逃课学生,殴打胆小同学,既刺激又好玩!”谁能想象这样的言辞竟然是出自风华正茂的“祖国花朵”口中?一群年满18岁的高中学生,每月有五百多元零用钱,还专挑深夜抢劫学生,被警方捉获后,他们竟说这都只是为了“寻求刺激”。安源区通济小学一名四年级女生,长期逼迫同班三名女生跪学校厕所门口达3年之久。面对媒体竟回答:“是呀,是我叫她们跪在厕所旁,挺好玩的。”如此“病态化’的行为心理不禁让人生畏和唏嘘。
(四)行为主体性别不再单一化
女生对男生的暴力、女生对女生的暴力渐趋增长。在女生对女生的暴力中,羞辱性的、夹杂着性侵害的、扒衣摄像以丑化其人格的、或者女生与男生联合起来对被害人施暴的那种恶性暴力所造成的危害更严重。想到女孩,通常联想到清纯、温婉之类的美好字眼,然而不知何时,女孩已经频频以施暴者的形象出现在校园暴力事件之中,其中原因令人深思,由此产生的影响也更趋向深层。
(五)行为辐射渐趋网络化以致行为阴影更具潜伏性
近年来的校园暴力事件中除了行为主体实施行为暴力之外,还有一项“重点”就是施暴者或旁观者将事情经过用手机等工具录制下来,并在网上疯狂传播。正是这一点导致了极具潜伏性和持久性的行为阴影伤害。从孩子的自身感受来看,最明显的影响是“不敢碰触网络”、“不敢接触社会”以及“不敢轻易相信他人”,甚至数年之后相关视频信息都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情节严重的潜伏性阴影伤害甚至会伴随受害人一生。
二、立“焦点论”与“边缘化”之新常态
之所以在一片声讨之中依旧无法突破以上层出不穷的新困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变革一直以来存在的所谓“焦点论”与“边缘1胡欣红.女生教育是不容忽视的大问题[N].中国教育报,2015-03-27(002).化”的旧常态思维。十八大以来,“新常态”一词开始触及中国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层面。青少年健康与安全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重中之重亦要破旧立新,改变思维常态。新常态之“新”意味着不同以往,新常态之“常”意味着相对稳定,只要在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上,“新”之一用无处不可。
然而,凡是学生出了问题,青少年出了问题,社会公众或有关部门人员一贯的声音与建议就是“正确地”说一些“要加强教育”之类的话,却从来不反躬自问:教育出了什么问题?我们自己有什么问题?青少年问题这面镜子,应该能照出教育的问题,但很少有人用这面镜子照一照自己和问题本身。更重要的是“加强德行教育、强化素质教育”之类的话说了一年又一年,青少年健康与安全问题和反映问题的校园暴力事件并没有在案件数量和情节质量上有明显的改观。如今埋怨、批评学校等教育部门“边缘化思想品德教育课”的声音依旧不绝于耳,某些报纸还借以刊登出“校园暴力与边缘化品德课”的文章阐述教育本身的“品德”问题。其实,思想品德教育本来就是学校的常规教育,本来就在进行中,有的内容也已经列入了“思想品德课”,大部分学校也都要考试。无论是教育内容还是教育方式,“强化”的力度都在加大,所以我们应该检讨的应该是这个问题:为什么这些教育对这些青少年不起作用?为什么一边在教育,一边少年暴力事件有增无减?其实,教育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教育要想获得真正的效果,我们对待教育的态度固然很重要,教育所处的整个社会环境合力也很重要。如果教育所处的生态本身就有问题,那么无论是教育本身还是整个社会都有可能是青少年暴力的诱因或姑息者。所以,问题的一再出现,可能不是问题意识与防范力度的问题,可能是意识与力度在“焦点论和边缘化”方向上作用的重心偏差和倚重出现了问题,方向的问题远远要比强度的问题更严重,因为如果方向上出了问题,再强的力度举措都只会使之变得南辕北辙、事与愿违。那么,是不是道德教育就不是“焦点”?品德教育是不是一直都处于“边缘化”的境地?“焦点论与边缘化”的问题该如何辨别与设定?这些问题的答案和标准不可妄言,要根据新时期、新问题、新变化来制定解决的道路和方法。
三、法律不定,德育抢位,规约置顶
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节奏变化太快,校园暴力的新特征、新变化才会层见叠出,缺乏变更教化的思维新常态也导致措施总是跟在问题后面跑,也就无法根本性地起到遏制和预防问题发生的作用。“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的惯性思维让中国人习惯于事后补救的心态“理所必然”,加之长期被颠倒的“焦点”与“边缘”所误导,使得学校、家长、社会一直跟在暴力事件后面补救,然而弥补本身就已经落在了事态发展的后面。根本原因谁都知道是学生思想品质不高,社会道德意识和形态有待提高,但是,校园暴力事件在新时期呈现出的一系列新特点决定了仅靠强化单方面的道德教育是很难有效改善社会和公众道德现状的,而校园暴力事件作为映射青少年健康安全教育问题的“镜子事件”,有效遏制迫在眉睫,否则,长此以往会造成极大的社会不稳和公众不安。因此,摆正“焦点论与边缘化”的问题,使德育在抢位焦点的同时,针对法律现状,将规约原则置顶。
(一)法律是否缺位尚无定论
面对接二连三的校园暴力事件,多名法律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和社会公众询问时坦言,不满14周岁犯罪的零成本,让日益严峻的社会安全环境雪上加霜,我们有必要反思14周岁“刑责门槛”是否合适。此建议来源于6月份江西发生的两起校园暴力事件中那几名初中生在整个过程中的从容淡定和言辞凿凿让人震惊。“我还不满14周岁,打死你也没事!”充满威胁的语言从他们口中说出来,这让众多网友感到愤怒,“太残忍了,对这些都还未成年的孩子们,竟然拿他们没办法!”然而,降低14岁的刑罚门槛在遏制校园暴力事件面前是否真的可行,社会各界人士众口不一:“现在的学校也真没办法,讲道理他们不听,处罚又不允许,打不得骂不得,还不能开除。”对于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有老师在网上如此喊苦。在许多为人母、为人父的社会公众看来,儿童暴力事件法律该管管了。“个人认为中国的法律应该好好修改一下了,不要总是以年龄小就逃避法律的制裁,以前信息不怎么发达,14岁还可以算不懂事的年纪,但现在的小孩普遍早熟,10岁以上应该就要定刑了。”多名网民如此说道。然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洪道德教授却指出,有没有降低刑责年龄的必要性,将门槛降到哪个年龄合适,都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用数据说话。洪道德说,他并不赞同一放了之,把最低刑责年龄一降就完了,这个主张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如此看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应对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已成为一道难题,法律是否像公众所说那样在校园暴力方面缺位也尚无定论。
(二)德育抢位也有“焦点论”与“边缘化”之争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低龄恶性犯罪处罚轻微甚至无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此,不少校园暴力案件在发生后由于嫌疑人不足14岁,当地部门只能以“赔礼道歉”等方式来处罚类似恶性事件的嫌疑人。法律起不到警示、震慑作用,只能通过道德教育来解决。长期研究校园安全问题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少年工作系副教授宋雁慧表示,校园教育对青少年暴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暴力苗头,这是现阶段我国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德育需要考虑的内容1王睿.化解校园暴力,教育亟需补位[N].广州日报,2015-06-30(A12).。
1.边缘化的不是德育内容而是德育方法
以应试教育来说,其追逐目标是升学率,对升学率没有贡献的因素都被压缩到最低限度,本来就是照本宣科的思想品德教育,只有跟考试有关的才得到重视。如此,道德教育的实际效果,大家也就心照不宣了,谁要较真,恐怕会被视为“不懂事”或“会来事”。然而这是从前,随着校园暴力事件的频发和素质教育的开展与普及,“亡羊”之后的“补牢”是必不可少的程序,而且道德教育本来就是学校的常规教育,本来就在进行中,许多内容随着素质教育的开展还列入了“思想品德课”,不只高等院校,各地中学、小学都将其纳入必要考试科目,尤其是随着“品德教育边缘化”的声讨,学校道德教育内容的广度和深度都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进行着,但是相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危害的严重性和社会公众渴望看到解决效果的迫切性而言,学校德育收效甚微、缺乏时效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半年来愈发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就是力证。因此,被边缘化的可能不是德育内容或者力度,如何切实有效的开展学校道德教育,减少类似校园暴力的事件发生才是焦点。
2.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实践方式和传统的德育方法
当前的社会,传统价值观念遭到冲击,西方流行文化普遍侵袭各个层面,社会风气逐渐败坏,人们多陷溺于物欲之中,社会道德日益衰退,其中较为明显的现象有以下几种:自我本位、贪图享乐、自私自利、人性暴戾1胡楚生.弘扬儒家伦理思想的精蕴——迈向二十一世纪的道德观念[J];中国文化研究;1999(3).。这些恰恰是引发上述校园暴力新生特点的根本因素。而忠恕、孝悌、信义、礼让等儒家伦理思想的精华部分作为学校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和应对之策却沿袭了一贯的实践方式和教育方法:各行各业厘定行规守则,说教先行,辅之以奖励惩戒制度以敦促践行。然而“旁门左道”往往是通往名利的捷径,如此奖励制度并不奏效,惩戒制度更是形同虚设,
著名的政治家兼经济学家李国鼎先生就主张:“新伦理的建立,不仅仅要靠教育的鼓吹和奖励,还要靠有效的制裁和惩罚。”传统的说教、奖励惩戒等教育方法显然需要“更化”。当下何为焦点、何为边缘也就非常明显了。
(三)规约置顶才是当务之急
对于如何使学校德育有效实践儒家伦理思想的精华部分,台湾中兴大学胡楚生教授认为:“一方面要从教育的立场,在各级学校中去教导每个学生和民众认清人生价值,肯定道德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斟酌西方伦理学说和实践的做法,配合法律制度和社会礼俗的力量,才能将儒家伦理思想推行的更加理想”2胡楚生.弘扬儒家伦理思想的精蕴——迈向二十一世纪的道德观念[J];中国文化研究;1999(3).。当代著名学者刘述先先生在其道德理想与现实历史、儒家道德与法家规约之间的关系处理分析中提及“规约原则”和“规约道德理想”就给我们以启示:法律制度和社会礼俗皆属规约范畴,切实提高社会道德水平在于学校道德说教与社会规约限制的“两全之发”。
“内在吾人要克服感受的无意义,外在吾人要克服不义行为的倾向,传统‘内圣外王’的理想的实际内容或实行的方术自不能不有极大的变动,但其规约原则的意义则与两千年前并无大变化”3刘述先.生命情调的抉择——儒家伦理哲学的现代意义[M].吉林: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可见,无论是克服内在感受还是约束外在行为,规约原则都必不可少。“孔子的伦理观是重视具体情境的伦理观。此所以孔子着重相机指点,而不注重德目的形式定义。把儒家的伦理标准看作一成不变,或者暧昧模糊是同样的错误,比较理想与事实便知道这种想法之无据。汉朝的统治者便已明白供认其实际为‘王霸杂用’、‘儒法兼采’,儒家与统治之间是一种微妙的辩证关系,既相互依附,又相互制衡。谈儒家的道德理想不可与现实历史的解析混为一谈,哲学者所关心的儒者的规约道德理想究竟是什么性质需要通过经验归纳的推概”4曾振宇.二十世纪儒学研究大系07儒家伦理思想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5.。刘述先先生认为:儒家的伦理观是一种可以根据具体情境发生相应变化的,不具有完全的绝对性,这里有董仲舒“更化”之说的意味。汉朝的“儒法兼采”是范例,实现儒家的道德理想要依靠儒家与治理之间微妙的辩证关系。由此可以得到启示:要实现当下遏制校园暴力频发、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现实理想,就要巧妙利用德育教化与规约原则之间的辩证关系。
不少舆论一直批判施暴者“无视法律底线”的行径,但是,如果他们连什么是法律的底线都不甚清楚的话又当如何?没有起码的规约意识怎么会受法律约束?因此除了道德教育之外,一些必要的类似法律威慑作用的规约原则不会像法律法规那样制定程序复杂、牵涉因素广泛,却仍可以警告学生们哪些事情绝对不可以做,这既是对问题少年的保护,也是对受害学生的保护。
四、新加坡儒家伦理道德教育给我们的借鉴与启示
新加坡与中国一样,随着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都受到西方颓废价值观念的强力冲击,但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在新加坡依旧深入人心、践行力强,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校园暴力频发的环境与现状,我们或许能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新加坡在建国之后专心致力于现代化建设,引进西方科技的同时西方颓废价值观也大量涌入,原有的社会道德和价值观念岌岌可危,吸毒、暴力等问题在新加坡日益突出,公民道德水平下降。新加坡政府发起自上而下的全国文化再生运动,表态:“不惜以任何代价抵御西方歪风的侵袭。”而倡导的中心就是儒家伦理道德教育,新加坡注重法纪和规约制度的建设,坚持德法兼施,其思想道德教育一方面用亲切感人的口号和理念号召大家,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法治和社会规约的方式,规范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1陈东霞.新加坡与韩国儒家伦理道德教育的比较及其启示[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4(5).。例如:新加坡教育部在规约原则上制订新的《处理学生纪律问题的指导原则》中就明确指出了约束学生的各项细则,包括设立纪律委员会、以电脑化方式记录各校违纪问题并作系统化分析、允许授权教师档案记录违纪学生并终身跟随不得删除、警方协助校方对付滋事分子及少年罪犯等等具体措施2高茹.新加坡儒家伦理教育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6.。这使得学校教育与传统道德、社会风俗一样法律化、制度化、规约化。规约内容更为具体,制约性更强,效果也更显著,值得我们借鉴和效仿。
作者简介:杨伟荣,曲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