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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改革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综述——司改背景下聚焦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独立与职能定位

2015-02-1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105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5年6期
关键词:检察检察机关司法

胡 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105)



未成年人检察改革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综述——司改背景下聚焦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独立与职能定位

胡 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105)

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为进一步深化对未检规律与改革发展问题的研究,推动未成年人保护走向深入,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未成年人检察改革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于11月12日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全国妇联等有关单位的领导,北京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司法、共青团、海淀区委等领导,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湖南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律师代表、社工代表和来自全国部分省级院未检处处长、北京市未检系统的主管检察长和未检处长,以及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会议论文作者共170余人参会研讨。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到会并讲话。

会议围绕“未成年人检察改革的发展路径与实践探索”、“未成年人检察改革与未检职能研究”、“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创新与实践”三个问题展开。通过内容丰富的主题发言、自由讨论和专家点评等环节,研讨会对少年司法,尤其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特殊性和独立性等方面达成多项共识。

一、未成年人检察改革的背景与方向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建立健全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便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经过多年探索努力,已成为综合发挥检察职能的一大亮点。但是,当前未检工作的职能定位、组织体系、制度体系、专业化建设等与中央的要求、社会的发展还有不适应的地方,面临很多问题和困难。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强调,针对未检改革的专门研讨是必要的、及时的,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体系全局出发,增强改革大局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未检发展的研究,加强实践创新和探索,为建设中国特色未检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依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操学诚书记指出,当前探讨未检改革,一是要把未检改革放在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放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考量;二是要把未检改革拉入中国特色少年司法体系下考察;三是未检改革要着眼当前社会环境以及当今青少年成长的特点,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认为,研究未检改革应当立足于三个背景,一是立足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状况,坚持一条基本的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如何从司法环节更好地化解问题、预防犯罪的发生,同时保护未成年受害人,需要努力从体制、机制和少年司法、少年检察不同于成人司法、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上加以探索;二是立足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设专章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在立法给司法提出众多课题情况下,司法实践要更好的贯彻立法原意,把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推向深入;三是立足当前正在推进的司法改革。当前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未成年人检察改革必须纳入到司法改革的整体背景下,进行顶层设计,同时需要冷静地去探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自身的规律、特点和有别于其它检察工作的科学依据。同时,未成年人检察改革可以成为司法改革的窗口,一个很好的改革试验田。北京市政府法治研究中心王菲研究员另辟蹊径,从法史学的角度切入,为当前的少年司法改革和未检改革提供了充满中华传统人文关怀的文化背景。她在发言中指出,中国古代虽没有体系性的少年司法,但传统司法理念对近代少年司法有深远影响。自《周礼》开始,恤幼便是中华文化的重要内容,体现在中国法制度中,“三赦”中一赦幼弱便是明证。再如汉代通过皇帝诏令表达幼小的犯罪者可以不带戒具的规定,《唐律》中则有犯罪时幼小而事发时年长如何处理的司法程序等。在传统基础上,中国近现代少年司法再造中也有自身特点,如汤化龙、沈家本、许世英、梁启超等各自从理论、实践等推动了中国少年司法的发展。如许世英在1911年辛亥革命前草拟的《奉天高等审判庭、幼年审判庭章程》中对少年犯的关押、执行规定非常明确,甚至提出对少年法官薪水的安排。因此,在今天重建中国少年司法、未检改革中这些文化传统应该加以重视和吸收。

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未检改革势在必行,而关于未检改革的方向莫衷一是,统一思想、明确方向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进一步指出,在接下来的改革中,一要加强对未检职权配置的研究和探索,对未检职能配置的科学性、正当性、合理性、可行性作出回答;二要重点加强对未检组织体系建设的研究和实践,结合深化司法责任制、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内设机构整合等检察改革,充分考虑未检特殊性和职能多元特点,进一步健全未检组织体系、加强未检专门机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既促进机构扁平化又促进办案专业化,确保未检工作可持续发展;三要加强对未检特殊机制和制度的研究和落实,进一步贯彻新刑事诉讼法要求,进一步细化办案标准、评价标准、岗位素能标准,促进保护未成年人各项机制、制度得到落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高祥阳副检察长提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向深入推进,未检改革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要兼顾捕诉监防四项综合职能和民事、刑事一体处理的特殊性,另一方面要看到其向社会延伸的责任,不能简单的以案件数量来评价工作成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认为,未检改革的方向应做到四点:一是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独立化。没有独立的机构,就无法谈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化问题。建议高检院设置独立机构,并自上而下逐步解决机构独立的合法性问题。公安、法院工作也应当随之建立,同步推进,但不一定要完全一一对应,机构独立不要强调专而又专,过于追求理想化。二是未成年人检察职能的一体化。未成年人检察职能配置要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为基点。三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化。专门的机构、独特的诉讼程序必须要求专业的队伍。建议国家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专门加强检察官、法官如何办案的培训,解决了如何办案,很多问题就迎刃而解。未来,检察院应当在此方面有所进展,未成年人审判、警务方面也要注意推进空间。四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社会化。需要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律师建议,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未检改革及少年司法改革的视野要从现有不满10万涉罪未成年人延展到中国所有的3亿多未成年人,只有拓宽视野,未检改革才有更好的方向。他进一步指出,在保护范围和工作对象大大延展中,检察机关尤为重要的职责是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当前,检察机关更多在着眼诉讼监督,而在行政执法监督、法律落实监督等方面尚有欠缺。社会对检察机关的了解很模糊,因此检察机关可以借此将未检工作当成将来整个社会了解检察工作的一个窗口来发展,而这就决定了未检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法律监督方面有太多的事情可以去做。如当前有一些地方把闲散青少年名单汇总,但由谁对名单上的青少年开展后续工作,相关的人社、教育、公安、民政等部门各自职责能否跟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有无认真开展各自工作等一系列问题,从法律监督角度来看,都是检察机关未检部门需要着力加强的。总之,在当前司改大背景下,期待未检职能设计视野更开阔,未检机构更强大,未检的法律监督手段更强硬。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秘书长、《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牛凯主编建议:未检机构独立、创新、不断发展,需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理念创新与制度跟进的关系,二是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关系,三是专业化与社会化的关系,四是公检法司相互沟通协同共进的关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余浩副主任建议:在未检改革和今后的工作中,一是加强未检工作专业性研究;二是加强调研总结,将诸如案前的预防、案后帮教等工作上升到理论高度;三是加强宣传力度,宣传未检工作,达到以案释法,形成共赢的局面。

从微观的视角出发,未检改革则需立足国情和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在有益借鉴和深入研究基础上逐步推进。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从协调好国家公诉人和国家监护人二者角色的角度认为,改革中要更加突显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未成年人检察官国家监护人的角色定位,同时职责的配置也要按照国家监护人进行设计。如检察权内部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权利宜整合而不宜拆分,所以要强调未检一体化。此外,司法衔接也要强调一体化,未检部门要注意跟公安、法院的衔接,尤其是检察权拥有法律监督属性,未检要履行这一职责,着力去限制公安机关根深蒂固的严打、追诉倾向。同时还有社会支持一体化,搭建与社会组织、力量的有效沟通平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高维俭教授则认为,应当以人格调查制度为核心,建构未检工作系统机制。一方面以人格调查报告制度为核心构建未检工作机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刑法角度来看,刑事案件事实可分为:人格事实和行为事实,对于成年人案件强调行为事实,但对于未成年人应更强调人格事实。因为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以教育矫治为主,以惩罚威慑为辅,只有查清人格事实才能实现教育矫治的目标。人格调查应该包括生理、心理、社会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这些独特性是少年司法独立于成年司法的根本因素,在此基础上建构未检工作机制才是可行的,教育矫治才有实施的依据。另一方面这一系统机制建构的路径设置是“两卷三书制度”。“两卷”包括人格事实(社会调查)卷和行为事实卷,实践中尤其要注意把社会调查报告做大做强做实。“三书”包括社会调查报告书、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量刑处遇建议书和检察建议书。社会调查报告书应是一份检察文书,而不是证据,但鉴于人格事实是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事实,查清案件主要事实不应交由第三方行使,应该由正式的办案机关(公安、检察院)来行使,未检部门是在人格调查事实基础上制作相关文书,进行审查,最后提交法院进行辩论、裁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岳慧青处长认为,建立少年检察院是建立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随着司法改革走向深入,可以尝试在未检部基础上探索建立少年检察院。未来的少年检察院除了设立未检部外,还将设立儿童福利保障部(具体负责涉案未成年人最低生活保障、生活救济、家庭监护等问题处理)、社会调查部(负责开展涉未刑、民、行政案件的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辅导和戒瘾部(负责心理评估、跟踪心理辅导、网瘾治疗)、教育矫治部(负责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考察帮教)、协调安置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涉案未成年人复学、就业培训等复归社会工作)。人员中,除未检部属于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外,其他五个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政府出资、管理并派驻少年检察院工作,形成集案件办理、社会调查、观护帮教、心理评估、不良行为教育矫治、福利救济保障、社会安置为一体的专业化检察院。

二、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独立性选择

司法改革试点中,有的检察机关整合机构,试行大部制,将原先20余个内设机构整合成6-8个大部,在此情况下,关于未检机构的存废观点不一,引发了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深入、激烈的讨论。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宋英辉教授高屋建瓴地从国家安全战略和少年司法规律两个维度给予未检机构独立性以肯定回答。他认为,第一,从国家安全战略高度看,我国需在短短几十年间完成农村向城镇,农业向工业化的快速转型,这一快速转型依托基层机构的大量流动劳动力,随之便出现大量留守、流动儿童。1根据官方统计,我国有1/3到1/4未成年人在留守和流动状态下成长起来,而他们的家庭结构、教育、心理、健康等各方面状况都存有很大问题。据统计发现,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70%来自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在发达城市高达90%以上.这些大量存在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由于缺乏有效教育监管,已经或正在出现几大问题:一是三股势力(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介入争夺,二是黑恶势力控制利用儿童实施犯罪,三是未成年人被害事件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重要因素。这些问题对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国家安全都是严重的潜在威胁,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必须有专门机构予以妥善应对。第二,从少年司法特有规律来看,一是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控制系统尚在发育中,发生罪错后若干预不当,易形成反社会人格。2国外一项研究发现,一旦发生反社会人格,其将来对社会破坏非常大,统计表明未成年人再犯实施的犯罪占到所有刑事案件50%左右.因此,对罪错未成年人须由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的知识对其进行干预,绝不可机械地用成人刑法惩罚。二是未成年人出问题,原因不只在未成年人,更主要是家庭、学校、社会生活的环境,这些外部信息对未成年人塑造尤为重要。因此,需要专门、专业的力量去统筹安排,其中司法机关有职责联系社会组织、政府部门、专业社会服务机构及人员,为未成年人家庭、成长环境设计实施改良计划。从相反角度来说,由于缺乏专门机构,现在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分管分押和评价体系都存在各种问题,制约着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的有效开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苗生明副检察长指出,未成年人检察改革体现了时代要求,反映了广大未成年人检察官的呼声,也契合了学界推动和中央顶层关注的大好时机,意义重大。未检机构的独立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基础和物质保障,从政治层面看少年司法确实关系到国家安全,从社会层面看少年司法事关社会和谐和家庭幸福,从少年自身来看少年司法事关未成年人自身成长和权益保护。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认为,当前谈未成年人检察改革,必须紧紧结合中国语境,第一个语境是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即社会转型(或现代化)的加速期。这一时期与美国在19世纪末20世纪前半叶十分相似,面临的诸多问题也类似。而美国在跨越这一社会进步阶段中,有一个独特的现象是对儿童权利高度强调。从美国的成功转型经验中可以得出:在进步时代对儿童问题的重视是确保国家社会平稳转型和现代化平稳过渡一个十分重要的手段、载体,因为儿童问题是社会问题的折射,对儿童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消除歧见、争议,凝聚共识去解决未成年人问题背后的社会问题。第二个语境是中国与国外的检察机关,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与国外司法制度的根基不同。中国检察机关在整个未成年人司法中实际上相当于国外少年法院的角色,如国外少年司法的先议权在中国事实上由检察机关享有,因此中国的少年司法不能照抄国外模式,中国的少年司法是以检察权为中心来设计的,未检在整个少年司法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前承公安、后启法院,这一司法语境与国外不同,司法改革中必须考虑。第三个语境是中国的检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而是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我国的少年司法改革,尤其是未检改革可以协调好国家公诉人与国家监护人二者的角色关系,甚至恰恰因为法律监督权的独特配置,将国家监护权赋予检察机关行使与国外排斥检察机关参与少年司法是殊途同归的。

除了刑事司法领域支持未检机构的独立化建设意见,与会的专家从民事检察、比较法角度也发表了相应的意见,为坚实推进未检机构独立化提供了更为全面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指出,从民事司法角度上,涉未民事案件的价值支点应从两个角度认识:一个是社会治理的角度,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上;另一个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维护和权益保障上,比如发展权、生存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宪法权益,要从宪法高度论证。可以说所有的感化、教育和社会调查等等,这一系列的特殊机制和程序乃至体系建构基础都是建立在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保护上,因此需要专门的机构来开展涉未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湖南大学法学院谢佑平教授认为,在未检工作创新和改革中,未检机构应该予以独立,但在机构独立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三层关系:一是处理好未成年人问题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系。未成年人犯罪中,确实会涉及到一些未成年人问题,比如未成年人的生活、成长、教育背景等问题,但这些问题并非都是犯罪问题,由于检察院精力是有限的,未检工作领域是很专业的,夹杂过大的概念可能会使检察机关力不从心。二是处理好未成年人司法与未成年人检察的关系。未成年人司法也是个大概念,包括未成年人检察,但二者不是一个概念。在国外,没有类似中国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也很少有专门的未检部门。但在中国有特殊情况,中国法院是司法机关,检察院至少是准司法机关,而且“准”的程度很高,如附条件不起诉就赋予了检察机关判断权。未成年人检察环节主要有批捕权、起诉权,但没有侦查权,审判权,因此检察院要与前面的公安、后面的法院处理好衔接关系,这一关系需要研究,要技术化、科学化。三是处理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几个内部关系。未检内部捕、诉、监、防一体化,这几个关系涉及司法规律问题。改革后未检处跟检察机关其它处室可能就没有制约关系了,此时权力集中于一人,因此必须要防止权力滥用,要处理好权力集中和制约监督的关系。在如何防错上,建议从加强未检工作公开性、增加捕诉环节司法构架、听取意见、律师介入、预审法官、捕诉理由说明等方面构建相应的机制。解决好了这三层关系,未检的机构独立基础便更有说服力。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史立梅教授从比较法的视角解读了我国未检改革的机构独立性选择,她认为:与西方相比,我国少年司法具有先天的不足,这主要体现在西方少年司法是从福利模式到司法模式的转化,它的少年司法制度从产生开始就有比较好的理念和社会资源支持基础。一方面西方的少年法院等体系是建立在儿童福利原则或者说是国家亲权的理念基础上,这与成年人的传统和司法一开始就是泾渭分明的,所以这样就有他独立的一种理念,就是无罪化,以至于有自己独立的机构,有自己独立的制度,有自己独立的程序。另一方面,这种产生过程使得西方的少年司法一开始就可以从社会资源中获得充分的支持。比如英国的青少年犯罪小组,德国的少年法院法官助理制度,都是从他们的少年福利机构和福利体系中获得社会资源的支持。但是中国少年司法缺乏这样的过程,我国的少年福利体系没有得到过全面的建设,所以很长一段时间附属于成年人的传统的刑事司法,其机构、理念、诉讼目标不独立,甚至被掩盖。以成年人思维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确实出现很多问题,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也相当困难。从根本上来说,少年司法、儿童福利的问题是没有办法区分的。因此,少年司法工作如果想有所突破,机构必须独立、人员必须专业,从国家的宏观战略考虑,若能出台独立的少年法、少年司法程序法等法律,必将是对少年司法工作最强有力的支持。

在未检机构的独立化选择上,来自检察机关内部的实践也切实证明了未检机构独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史卫忠副厅长表示,关于未检专门机构建设,最高检下一步将努力给全国检察机关树立表率。曹建明检察长说:未检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因此,未检干警要坚定信心,振奋精神,继续努力使未检工作再上新台阶;未检部门要与公安、法院、律师、社工携手共进,形成合力,推动未检工作进步;广大专家学者继续对未检工作奔走呼吁,大力支持,共创未检发展良好环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岳慧青处长从实证的角度认为,未成年人综合检察改革从设计思路上可分为三步:第一步科学界定未检部门职能,未检部门履行“捕诉监防”四项职能,其中法律监督职能范围应涵盖人民检察院原内设机构的侦监、公诉、监所、控申、民行部门涉及未成年人诉讼和执行的所有职能。第二步科学测量未检部门工作量、合理核定检察官员额,捕诉监防每一项职能都要细化,原则上应分阶段、分职能以“未成年人”为中心来测量而非传统的案件数量。第三步设立未检专门机构是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发展的组织保障和必然选择。建议在改革中统一检察系统内设机构名称,自上而下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部,下设部长办公室、刑检办案组、民事办案组、行政办案组、控告申诉办案组、刑事执行办案组,特殊情况下,对一些案件量特别少的地区可探索实行未成年人案件的集中管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处杨新娥处长从海淀院“4+1+N”的实践模式出发指出,未检工作的综合性(四项检察职能、一支司法社工队伍、N方政府和社会力量)、社会性(公检法司政法衔接体系和社会联动体系)、一体化(捕诉监防、执行等一体化)和专业化(未检人员自身的专业性以及专业力量的介入和参与)有着不可替代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因此,为了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断满足社会发展和国家进步的需要,必须要坚持走独立的机构、专业的人员这条道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未审庭姬广胜副庭长认为,司法改革中,未检改革遇到的困惑在少年法庭内也存在。一是理念、机构和人员的问题。二是案件管理问题。面对综合审判和专业化精细化审判的矛盾,少年庭的法官可能成为多面手,但更可能什么案子都审不好。三是考核结案的问题。少年法庭案件采取同成年人案件相同的结案标准,很难开展特色工作。此外,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夏红处长、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处糜方强处长、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处栾驭处长、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处王占其处长、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处白立平处长等结合所在省的改革实际,介绍了不同的未检职能设计和机构建设情况,均认为,机构独立对开展未检工作是不可或缺的,希望高检院在下一步未检改革和未检工作中,能既强调顶层设计、方向把握,又重视基层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

三、未成年人检察职能的综合化选择

未检机构的独立化与未检职能的综合化是一体两面,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指出,未成年检察工作集捕诉监防、执行、民行检察等多项职能于一身,不仅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平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苗生明副检察长提到,未检改革中未检部门的职能需要进一步探索、拓展并进而固定下来、制度化。一方面,要具体研究未检刑事范畴捕诉监防等职能的内涵与外延问题,另一方面需要研究探索由刑事范畴拓展到民事、行政诉讼以及非诉讼等领域相关职能问题。

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来看,当前对未检职能拓展的讨论中,关于涉未民事检察是否纳入未检职能,直接关乎本轮改革中未检部门的职能定位、员额配置、队伍建设以及监督职责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对此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认为未成年人检察职能的综合化,必须在准确界定少年司法外延和内涵基础上来看。外延上,传统的观点仅局限于刑事司法,而且重点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这一空间,这个范围显然太狭窄,所以少年司法概念的提出非常有必要,其应当扩展到涵盖刑事、行政、民事、非讼(如公证、人民调解等)等多个外延上。应该把少年司法的大框架建立起来,在这个框架之下一些其他类型的需要法律保护的问题便方便开展。在内涵上,也要更准确界定,不可以想当然地全部纳入,刑事、民事案件均是如此。如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是不是都算未成年人案件范围,如果全部予以纳入,这个范围会不会太广,因为直接和间接的伤害未成年人的情形非常多,如之前我碰到一个案子,是检察院对一个女子提起公诉,起诉其生育婴儿后将其抛弃,整个审判过程并没有涉及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殊性。这样的案子算不算未检案件?再如像民事诉讼当中,以执行难的问题为例,将被执行人上“黑名单”,然后放到债务人子女的学校,或者还在电视屏幕中滚动播放,甚至直接注明是哪一位学生的家长,这样做显然影响到未成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这种案件是不是也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该不该纳入未检职能范围?因此,未检案件的内涵并不是十分清晰的,需要仔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中华教授认为,未成年人审判和检察都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理论性,从未检职能的综合化角度考虑,将民事检察、民事审判纳入是值得研究的一个课题。另外,从法学教育培训的角度,建议探索思考将少年司法设立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学科加以深入研究,可以将其检察制度、司法制度、实体和程序的问题等经过系统的理论梳理,将其独特的价值、理念深入挖掘,用理论上的专业化积极回应司法实践中的职业化。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俞亮副教授则认为,第一,构建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检察支持制度具有必要性。并从民事检察制度发展方向、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国家亲权理念的内涵及弥补我国法定代理人制度不足的角度进行了详细说明。第二,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检察支持具有正当性。由于检察机关具有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属性,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且具有足够的专业素养,其代表被害人参与诉讼是正确选择。在此基础上,俞亮副教授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检察支持制度的若干建议。一是积极履行支持起诉职责,二是扩大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三是允许检察机关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四是对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并发表检察意见。从司法实践探索的角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未检处高景惠处长结合本院近三年来涉未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情况提出,涉未民行检察监督案件由未检机构办理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利于未检机构专业化发展;二是利于特殊优先保护理念真正贯彻落实;三是涉未刑事和民事案件统一办理可以优势互补,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是预防刑事犯罪的重要因素;四是有利于与少年法庭职责衔接,实践中,涉未民事案件占少年综合审判庭案件三分之二以上,因此将民事案件纳入未检业务是对接交流、对应监督的必然选择。

在涉未民事检察的公益诉讼制度中,实务界和理论界也存有不同的看法。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处赵卿副处长以参与办理检察机关推动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为例,发现当前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公益诉讼缺位、检察机关职能定位不清、程序规范缺失、法律监督不力等问题严重制约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障。为此提出建议,第一,突出国家监护,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一是要明确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二是要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权运行的相关规则。第二,厘清监护权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第三,完善监护权案件程序操作细则。第四,拓展法律监督路径。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指出,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问题不可过度解读。民事公益诉讼有其特殊含义,并非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都称之为“公益案件”。如撤销监护权算不算公益案件?检察院虽然行使法律监督权、支持起诉,但这不都是公益案件。因为监护权是典型的私权,它不涉及任何第三人的权益,只是涉及到人身关系。从各国法律来看,检察机关有介入之必要,但是这里检察机关的介入不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而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应该与公益诉讼有所区别,实践中不可滥用公益诉讼的概念。在涉未民事案件中,要仔细分清哪些包括了公益,哪些没有,否则不利于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民事检察监督职权。例如学校体育场塑胶跑道有污染,这个就是典型的涉未公益诉讼,再比如校车安全、教育机关乱收费等问题都是涉未公益诉讼的范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高维俭教授认为,任何诉权的来源都有实体法基础。在监护权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时,其实体权利基础或本权利是以政府监护为兜底的,检察院作为监护权的诉讼主体要慎重考虑,在程序上可先给政府相关部门发检察建议,然后监督支持起诉在逻辑上更合适、更正当。

此外,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系列重要职能,是未检改革中必须着力加强的基础性工作,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实际运作情况也引发了与会学者的关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何挺副教授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未检职能的特有组成部分,是本次刑诉法修改中,篇幅最大、最成体系的未检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用的很不够。问题集中体现在两点:一是附条件不起诉案件适用范围的问题。现有刑诉法规定以刑期和罪名两个标准来限定案件范围,这是办理成年人案件的思维,而非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思维。在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分上,有观点认为优先使用相对不起诉,这也是成年人办案思维的延续,忽视了教育矫治是未成年人案件必要组成部分。二是监督考察的问题。基于国家监护,检察机关要更主动、积极介入,需要给予未成年人更多引导。为此考察方案设计要做到个性化,且应将参与监督考察的主体和各自之间的关系予以明确界定。

四、未成年人检察协作的社会化选择

未成年人工作是一项体系化的综合性工作,除司法力量外,需要来自政府、学校、社会等各方力量的支持和帮助。因此,在推进未检改革过程中,更应该强调与社会力量的协作,统筹各种可利用资源,呼吁并引入多方参与其中,实现未检协作的社会化之路。

从司法机关自身来说,来自公检法的实务部门分享了各自的经验和体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局级巡视员马东法官提出,当前法院系统少年法庭工作发展面临两大状况:一是面临发展瓶颈,二是发展改革面临转折点。少年法庭发展中有一个悖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越多,少年法庭越受重视;教育矫治效果好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降低,少年法庭反而被忽视。当前少年法庭发展的转折点是家事审判改革。如何使少年法庭和家事审判结合,又保持各自相对独立和特色,需要重点研究。为了应对这些状况,最高法提出一些应对策略,如准确把握涉少民事案件的范围,适当扩大刑事案件受理范围,将未成年人的政府收容教养纳入司法领域等。希望法院与检察院加强协作,共同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推动少年司法的发展。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未检处李美霖检察官在发言中指出,未成年人观护帮教是未检工作社会化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观护及机构建设实践存在建设水平差异大、执行标准不统一、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等问题,因此,构建未成年人“复合型”观护机构便具有重要意义。“复合型”观护机构的参与主体应包括政府、司法、教育和社会组织等,其中检察机关在复合型观护机构建设中不当“牵头者”,而应立足监督职能,发挥关键的引导作用,同时要求检察机关未检工作要实现专门化以满足工作要求。天津市红桥区检察院未检科周铁震科长则从“检教对接”角度出发,认为“检教对接”机制是对未检工作机制有力的补充和完善,是适应预防犯罪和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需要。当前,“检教对接”存在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不明确,检察机关缺乏相应配合,沟通不到位等问题。“检教对接”制度的有效运行,必须依赖于一套行之有效的运作模式,需要检察机关立足自身职能,整合各类资源,联合社会各个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机制。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未成年人预审中队刘浩队长介绍,海淀分局专门成立未成年人执法办案中心,集中办理全区所有未成年人案件,包括刑事、行政和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分配专人办理。此外,积极探索边缘未成年人教育和犯罪预防工作,不断对违法的未成年人进行后期的跟进和帮教,召开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训诫会,取得很好的效果。同时,公安机关跟检察院合作,借助检察院的资源,共享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希望公检法互相支持、帮助和鞭策,共同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与会的专家、学者则从理论高度和智力支持角度肯定了社会化协作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举措。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提出,中国的少年司法改革、未检改革需要各个方面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携起手来共同推动。作为学者要发挥自身优势和力量,将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实到行动上。今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在年会上成立了三个专门研究委员会,其中第一个就是未成年司法研究委员会,希望通过国家科研队伍的力量,呼吁上层和全社会来关注未成年人司法,并不断将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推向体系化、理论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认为,法院和检察院都应是少年司法的主力军。目前可能检察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在将来检察院和法院应当建立联合的平台共同开展。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高维俭教授提出,少年司法发展中,离不开来自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和配合。目前,一方面实务上越做越深,尤其是检察院和法院动员的比较好,工作也很扎实。另一方面是专家学者研究不够积极深入。少年法律关系与民事、行政法律关系属性不同,例如监护关系,父母和子女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子女得接受监护人的监护;也不是传统的刑事法律关系,因为少年法律关系强调治病救人,刑事法律关系强调惩治,二者存在一定冲突。因此,在通体谋篇上,学者相对实务工作者做得不够。少年司法要独立建构,如果依旧停留在刑法中怎么用,民法中怎么用,刑诉法中怎么用,那将永远处于依附地位,没有自己的建构体系。中国少年司法要有独立建构,必须有一部少年法。少年案件的处理、行政保护措施、民事的处理是环环相扣的,因此学者研究和立法上都要通体谋篇,促进我国综合的少年法出台。

此外,来自律师界、新闻媒体和社会工作者的代表也从自身角度对未检改革社会化参与的重要性和可行性表达了各自观点。德恒律师事务所王兆峰律师、程晓璐律师在发言中分别指出,推动少年司法的进步,我们的视野不能只局限于少年司法,要搭建少年司法和刑事司法沟通的桥梁。少年司法共同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少年司法要发挥示范引领的作用。律师是推动少年司法进步不可或缺的力量,应当加强少年律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当前,律师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必须加快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探索把握未成年人法律服务的规律和自觉担负一定的教育职责,以律师群体的力量参与、推动中国少年司法的发展。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刘桂明总编认为,推动未检工作、少年司法在中国的发展,第一是强调主体作用,要多种主体参与进来。除了司法机关,政府部门,还有律师,媒体等,此外热心少年司法的社会工作者,大量志愿人员都应该纳入进来。第二是发挥团体作用。团体有的是官方机构,有的是学术机构,另外还有大量的民间团体,要继续加强团体作用。第三是加强个体的研究。如极端个案分析研究,优秀事例研究推广以及个体研究经验分享等。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席小华主任基于五年多来社会工作介入未检工作的实践体验提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是未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是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社会工作支持未检工作体系尚面临诸多困境:一是合法性困境,即社会力量介入法律程序的困境,在社工的法律身份没有被界定之前,面临很多的挑战。二是资源性困境,当前大部分的社会、政府资源流入官办的非政府组织,而其它的非政府组织获取资源很艰难,也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的热情和发展动力。三是专业性困境,服务对象复杂,案件情况复杂,以及目前缺乏成熟的工作体系和评价体系,掣肘颇多。总之,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是未检工作的一个核心环节,事关未检改革的成败,希望予以高度重视,支持其不断发展。

研讨会上,来自领导机关、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代表们畅所欲言,多角度多层次地聚焦研讨主题,形成了诸多共识,成果丰硕,必将有力地推动未成年人检察改革事业创新发展。

作者简介:胡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收稿日期: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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