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原因研究与犯罪学基础理论发展述评
2015-02-12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天津300191
王 焱(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天津300191)
中国犯罪原因研究与犯罪学基础理论发展述评
王 焱
(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天津300191)
摘要:犯罪原因研究是中国犯罪学的发端,推动着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发展。上世纪80、90年代是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的繁荣发展期,提出许多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观点,为中国犯罪学奠定了基础。进入21世纪以后,这种发展态势变得缓慢,犯罪原因研究遇到了一些困境,一些基本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也造成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发展陷入停滞。中国犯罪学界反思了犯罪原因研究的问题,在一些基础理论上逐步深化,各种交叉学科的运用也使犯罪原因研究多元化。未来中国的犯罪原因研究还需要注重因果关系的研究。
关键词:犯罪原因;犯罪学;基础理论;解释力;因果关系
在犯罪学的理论体系中,犯罪原因研究无疑占有重要地位。一种犯罪学理论的提出,往往是从犯罪原因研究开始。一种犯罪原因研究的学说,如经济条件说、家庭环境说、交往学习论等等,都成为一种犯罪学理论的基础,并成为理论特色,对某一方面的犯罪原因具有相当的解释力。中国犯罪学者提出的犯罪原因理论主要有:犯罪源流论、犯罪原因作用场、需要失控说、社会控制失调说、主要矛盾决定论、犯罪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论、综合动因论、多种消极因素综合论等等。这些都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中重要的基础理论,并直接带来中国犯罪学前20年的繁荣。所以,犯罪原因研究对于犯罪学基础理论是一种核心动力,犯罪原因研究的不断深入推动着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发展。
一、1980年代与1990年代的犯罪原因研究
中国的犯罪学重新兴起于改革开放以后,在1980年代中国的犯罪学研究重新起步。这一时期的中国犯罪原因研究重点在于梳理基本概念,提出基本观点,达成学术共识。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90年代末,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虽然有些散乱,但也取得了很大成绩。这与我国犯罪学研究刚刚起步有很大关系。从这20年的研究成果来看,取得以下研究进展,并在学术界形成了一定的共识。总结这一时期犯罪原因研究,发现以下基本特点。
(一)对犯罪原因的概念进行了梳理
通过研究与讨论,摆脱了过去笼统的犯罪原因的概念,将犯罪原因的界定准确化、精细化。将犯罪产生的根源、犯罪原因、犯罪情境、犯罪诱因等概念进行了一一梳理和区分。将犯罪原因研究界定在犯罪发生的基本原因和直接原因上,将犯罪产生的根源、犯罪情境等概念内涵剥离出犯罪原因的概念。1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王牧对犯罪原因基本范畴的研究。他将犯罪原因分为犯罪基本原因、犯罪直接原因、犯罪条件、犯罪诱因。犯罪基本原因一般是指与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有直接联系的产生犯罪的原因。这在不同的社会里,它的内容是不同的,例如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等。犯罪直接原因一般是指与人们生活有直接联系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社会环境方面产生犯罪的原因。它是犯罪产生的更近层次的原因,直接决定犯罪的产生。一个社会里近期内犯罪动态的变化,一般是与犯罪直接原因联系更大一些。犯罪条件指使犯罪产生成为可能的环境和影响等各种因素。它对犯罪的产生的影响力性质与犯罪原因不同,原因是决定性的,而条件是可能性的。除此之外,犯罪条件对犯罪产生的影响几乎与犯罪直接原因没有大的差别。从预防和控制近期犯罪发生来看,解决犯罪直接原因和条件问题有着直接和迅速的效果,而且可操作性也大。犯罪诱因是指与作出实施犯罪决定有关的外部影响或直接挑起的因素。它们可能是挑拨、劝说、唆使、刺激等行为,也可能是各种其他的事件,甚至也包括进行犯罪的方便和可能的一些条件。实际上,从犯罪诱因的性质上看,它是具有某些特殊性的实施犯罪的条件,所以有时还叫作犯罪助因。这些论述已经从犯罪原因分析等同于犯罪根源分析,也就是犯罪产生于阶级斗争的分析中跳了出来,摆脱哲学意义上的探讨,进入了犯罪原因的科学性研究。参见王牧:《犯罪原因论概述──兼论犯罪学的基本范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年第4期。这使犯罪原因研究更加科学化和精细化,使研究更加专注于产生犯罪的各类因素,而不是陷入犯罪产生根源的哲学探讨。这种对基本概念的争论是中国犯罪学重新起步的基石。
(二)从单因素研究转变为多因素研究
单因素研究曾经在犯罪学研究中非常流行,研究者试图找到一个产生犯罪的因素,控制了这个因素就可以减少或消除犯罪。这种犯罪原因的研究方法曾经非常流行,仍然是某些犯罪原因研究的基础。在1980年代开始兴起的中国犯罪学正是从犯罪原因的单因素分析开始起步的。那时的单因素研究也是从较为笼统的方面入手的,如认为人的欲望、精神污染、阶级斗争、工业化等某一方面的因素是造成中国犯罪增加的原因。2参见陈谦信:《单因素·多因素·层次系统——中国犯罪原因研究层次30年之述评》,《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2期。这些研究是中国犯罪学研究起步阶段的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有些简单化,但正是这些单因素研究细化了某个因素的内部分析,同时也从哲学意义上的探讨剥离出来,这为以后犯罪原因研究的科学化奠定了基础。
进入1980年代后期和1990年代,单因素研究逐渐显出了其自身的问题,多因素研究开始兴起。在学术界也形成共识,犯罪并不是由某个单一因素造成的。多因素研究逐渐成为犯罪原因研究的主流,但也要注意不能否定单因素研究的重要意义。单因素研究是犯罪原因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把某个因素产生犯罪的作用机理研究透彻,为完善犯罪原因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时至今日,单因素研究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地位。3有学者认为,即使在今天,很多学者也努力探讨某种因素或者某几种因素引起犯罪行为的具体机制,研究这些因素到底是如何引起犯罪行为的,对犯罪行为的作用到底有多大等。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没有先前的犯罪原因单因素理论,就不可能有后来的犯罪原因多因素理论、犯罪原因层次系统论。但这种偏重具体因素与犯罪行为关系的研究,有可能发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偏向,难以阐明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原因因素在引起犯罪行为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的大小。事实上,无论是个体犯罪现象还是群体犯罪现象,都不存在一个唯一决定性的原因。参见:陈谦信:《单因素·多因素·层次系统——中国犯罪原因研究层次30年之述评》,《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2期。
(三)研究方法从思辨研究开始向实证研究转变
由于传统研究方法的巨大影响力,中国犯罪学研究在起步阶段以思辨研究为主,各种理论上的推导和演绎成为犯罪原因研究的主要方法。随着西方犯罪学特别是实证派犯罪学研究方法的传入,在研究方法上也逐渐认识到了思辨研究的弱点。在犯罪原因研究上,思辨方法更是在因果关系的确定上具有天生的缺陷,因此,实证研究方法在1990年代开始被人们逐渐重视起来。重视研究方法开始于对传统研究方法的批判,在批判中,各种研究方法的优缺点都被暴露出来,也便于学者们在犯罪原因研究中进行选择。有学者指出,回溯中国当代犯罪学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围绕犯罪学与实证研究显示了一条从主张思辨到提出实证研究,从提出实证研究到论证思辨与实证研究的关系,再从部分地接受实证研究到批判实证研究应用状况的轨迹。虽然其中不乏学者们个人的学术立场、思维方式、研究经验甚至是学术情感,但这一轨迹对中国当代犯罪学研究在自主发展的基础上融入世界犯罪学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1参见王志强:《论中国当代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及其科学实证逻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另外,在同一篇文章中还指出,对于西方社会犯罪学的发展,美国学者将其划分为原始、自信和转型三个阶段……,如果可以将我国近年来犯罪学界对研究方法的批判视为犯罪学研究自觉性的表现,那么,在信息全球化时代,中国当代犯罪学研究的自主发展在犯罪学共同体中将不亚于西方社会。因为,中国当代犯罪学研究的自觉周期较西方社会缩短了大约三分之二,具体讲,在西方社会,以研究方法为标志之一的原始阶段和自信阶段的犯罪学研究均持续了一个世纪左右,但在我国现阶段,关于研究方法的自觉批判至今只是三十余年。但笔者认为,单凭中国犯罪学界对研究方法的自觉批判还不足以支持中国犯罪学的自主发展将不亚于西方社会,问题在于这种自觉批判并未真正转化为犯罪学具体问题研究中的理论发展和相关成果积累,更不用说在实际应用层面了。在犯罪原因的研究上也是如此,也只是在近几年才看到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逐渐多了起来,对因果关系以实证研究方法进行检验仍然只是一小部分学者所坚持的。最近十年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发展缓慢也可以作为一种佐证。
(四)介绍国外的犯罪原因研究理论较为丰富
这一时期广泛吸收、借鉴西方犯罪学的研究成果是中国犯罪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形成了研究西方犯罪理论的成果集合。《西方犯罪学》和《西方犯罪学理论》的专著书籍逐渐增多。最具代表性的是《西方犯罪学史》(吴宗宪著,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的出版,较为系统地介绍了西方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历程与具体内容。这一时期,对西方犯罪原因研究的理论观点以介绍、传播、学习、借鉴为主,具体分析、批判和深入研究较少。这使得照抄照搬西方理论的情况不断出现,甚至误导了犯罪防控的实践。有学者指出,对域外尤其是西方犯罪学的理论知识是以西方研究者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为对象、并通过特定对象所建构的,既包含了普遍性,又包含了大量的特殊性、个别性、偶然性,从而不具有普适性。目前我国犯罪学界在对待西方犯罪学理论的态度上过于轻率,将其奉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往往进行无社会背景的分析,停留在解说层面,甚至生硬地照搬或简单地套用,结果谬误迭出。个中原因便是缺乏对西方犯罪学理论知识进行批判性的质疑。2参见王燕飞:《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的实质内涵》,《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有关对引进、学习西方犯罪学理论的评论还可参见王燕飞:《犯罪研究方法论与犯罪学的发展──读<宏微之际: 犯罪研究的视界>的思考》,《青少年犯罪研究》,2005年第2期。
(五)提出了基础性问题为后续研究做了铺垫
在犯罪原因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中国犯罪学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还有许多不够清晰的地方,在基础理论方面还需要不断推进。无论是在犯罪原因还是犯罪现象,或是犯罪对策的研究中,中国犯罪学都还缺乏一些能够牢固地支撑其理论体系的概念和范畴。因此,加强对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与开拓,确立一系列基本概念和范畴,并对这些概念和范畴之间的联系作出分析,是21世纪中国犯罪学界面临的重要任务。直至目前,犯罪原因研究方面的不足仍很明显。总起来说,把犯罪作为具体、特殊问题研究的多,而作为抽象、一般问题研究的少,因而使犯罪学界至今缺乏有说服力的一般原因理论。同时,在确定犯罪原因系统后,对犯罪原因系统各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关系的分析不够深入。1参见康树华:《中国犯罪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文章中还认为,有关犯罪原因的分析,曾是我国犯罪学理论的热点问题。以往争论所取得的进展,至少经历了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进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论证了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着犯罪,原因不应在社会之外寻找,至少,社会内同样存在着犯罪的各种原因;二是不再认为犯罪原因只是单一的,其他致罪因素都不过是条件而已,对犯罪原因可以从多层次多角度进行研究。在研究犯罪原因方面取得进展的第二个阶段表现在:学术界的研究不仅借鉴西方国家犯罪学方面的研究成果,而且注意运用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使研究更加广泛、细致,因而更为深刻。笔者认为这两点总结中第一点是将犯罪原因研究科学化的第一步,即从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入手而不是其他因素,这将犯罪原因研究进行了准确定位。第二点是研究方法的变革,同样是推进犯罪原因研究的科学化。
二、对1980和1990年代犯罪原因研究的评价
1980年代到1990年代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对于犯罪现象本身的认识和犯罪预防和控制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一时期的犯罪原因研究对中国犯罪学的发展具有重大历史性意义。在厘清犯罪原因概念这一核心以后,犯罪学逐渐摆脱了哲学性的、纯理论上的思考。将犯罪的起源、犯罪产生的根源等概念剥离出犯罪原因研究,这使犯罪学理论由哲学走向了科学。这也使以后对犯罪原因中诸多因素的研究是以一种科学的理念、科学的判断标准来推进,也为犯罪学实证研究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特别是宏观上、综合性的犯罪原因研究,对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由此产生一系列关于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这也直接带来了中国犯罪学近20年的繁荣。
在犯罪防控的实践方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也是这一时期犯罪原因研究成果的直接产物。21991年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大又通过此同名决定,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用法律形式确定为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的基本方针。在《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解决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第一次以综合治理为主题向全国发出的正式的法规性质的文件。该文件还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归纳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6个方面,进一步强调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了政法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任务,指出公安机关在综合治理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参见刘惠恕主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附录(二)。还可参见杨若何、周路主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论》,重庆出版社,1994年,第10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成为我国刑事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治理体系在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犯罪原因研究的成果直接应用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上。有学者指出,我国现在社会的最大特点是社会转型,社会转型中最主要的是经济转型,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而市场经济对社会最大的影响是使社会产生激烈的分化,产生了无数分散自由的个体,这与犯罪率的急剧上升有密切的联系。如何对这些分化的社会和个体进行整合、管理和控制,构成了犯罪预防的基础。社会阶层分化、组织分化、利益分化、价值观念分化和价值观念冲突都将使犯罪增加。首先,对分化的社会进行重新整合,催生新的社会整合体系。其次,重塑新的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犯罪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犯罪防控是整个社会治安秩序重建的一部分,进而也是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部分。因此,构建犯罪的防控体系是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犯罪的防控有赖于社会的整体发展。没有社会整体的发展,犯罪的防控就会落空。所以,具体工作中要尽量避免为了短期的目标,不顾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提出一些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目标。而是要分析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以社会发展为基础,来建构犯罪防控体系,使犯罪防控体系有机地融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进程中。1参见宫志刚:《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与犯罪防控体系构建的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此文章的一个核心观点就是从社会发展的诸因素入手预防犯罪,构建新型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这一时期还产生了大量犯罪原因研究的成果。如曹子丹著《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阴家宝著《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王顺安著《中国犯罪原因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等等。还有许多关于犯罪原因研究的论文、调查报告,不一一列举。
三、进入21世纪的犯罪原因研究与犯罪学基础理论发展
中国的犯罪原因研究和犯罪学基础理论在进入21世纪以后,发展相对比较平缓,相比前20年中国犯罪学的繁荣发展,这十几年的发展有些平静甚至停滞。中国犯罪学界开始更加冷静地、更加理性地进行系统性反思,对前20年的理论发展和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反思性研究。犯罪原因研究也在这种反思中缓慢推进。总结起来有如下特点。
(一)多因素理论进一步深化,出现了犯罪原因系统论与层次论
在1990年代的犯罪原因研究中就有学者曾经提出犯罪原因系统论的观点,但并不深入,提出的是犯罪原因体系论、犯罪原因层次论、犯罪内外因统一论,等等。将犯罪原因视为一个整体系统,运用系统论的观点方法来解释犯罪原因与犯罪发生的作用。2种系统论的观点比较普遍,代表性的观点可参见赵维科:《犯罪原因的系统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文中指出,我国法学家对犯罪原因的观点主要有:倾向于认定客观因素是个体犯罪的决定性原因的外因论;倾向于认定犯罪主体——主观因素是个体犯罪决定因素,如“法盲”;大多数认为个体犯罪既有各种主观因素的作用,也有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至于这些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之间的关系如何,有的未作深入探讨,有的探讨了但观点不尽一致。该文作者原则上倾向于认定犯罪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众多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联系,形成了整体系统。即犯罪的原因是一个系统,而不是一个或多个因素的简单集合。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主体内外因素(子系统)所构成,形成多层次各维度的原因结构,因素的相互作用使个体犯罪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犯罪就是各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互为动力作用的结果。这种犯罪原因的体系论、系统论和宏观微观层次论等是前20多年犯罪原因研究思路的延续3关于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犯罪原因体系论、系统论与层次论的主要观点可参见陈谦信:《单因素·多因素·层次系统——中国犯罪原因研究层次30年之述评》,《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2期。,是多因素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与深化,但同时也暴露出原有研究路径的问题。进入21世纪后,还用前20年的研究思路,显然不能为新世纪的犯罪情况给予更多的解释力,因而也受到更多的批评与反思。
有学者就指出,系统论现在在犯罪原因理论中的广为运用,人们多以此为指导构建一个罪因体系,但是由于缺乏系统专业的训练,我们对系统论的引进更多的还停留在观念层面上,“不少罪因体系研究中提及的‘系统论’,仅是‘整体论’原则的运用,而未真正全面掌握系统科学理论的实质内容”。中国的犯罪原因研究力图求大求全,学术研究几乎穷尽了所有相关因素,但并未带来真正的学术研究成果。“貌似客观的平庸化,貌似全面的笼统化,导致的是犯罪原因研究结论的雷同化。大家都在尽可能的周延自己的理论,尽量穷举各种致罪因素,结果最后得出的结论都差不多。翻开各种介绍犯罪原因理论的论著,经常会让人产生似曾相识的感觉。一提犯罪原因就主观客观一大堆,一提青少年犯罪就是社会、家庭、个体三方面因素的互相作用。而一旦具体到罪因体系中某种具体的因素与犯罪的相关程度或因果关系究竟如何,却又都变得语焉不详。犯罪原因理论雷同化的同时犯罪原因的学术争鸣也就日益沉寂。”1对于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的反思与批评参见刘广三、杨厚瑞:《我国犯罪原因研究的现状与困境》,《法学论坛》,2007年第2期。这也是中国的犯罪原因研究从21世纪初以来一直发展缓慢甚至停滞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对犯罪原因的内涵和外延重新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虽然经过了20多年的理论发展,并且在犯罪原因的概念分析上取得了重大进展,摆脱了原有的哲学性思维,但在犯罪原因的内涵与外延上的界定还不是十分清楚,以至于学者们的研究有时因概念含义不同而自说自话,无法在同一层面上形成共识或进行争鸣。为此,对犯罪原因的内涵与外延的探讨又成为21世纪中国犯罪学在理论上反思的一个重要问题。
有学者认为犯罪原因系统是由在不同程度上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因素彼此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各种因素的相互联系既是有机的又是动态的,从而构成一个有序结构,其构成因素呈若干层次和等级。犯罪原因系统可以分为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犯罪条件以及犯罪相关因素四个层次。其中犯罪原因(狭义)主要有两种,即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和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是指与犯罪产生有关的各种因素,它包括诱发犯罪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社会管理和人文自然环境等条件,可从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来分析。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是指犯罪本人本身存在的,促成和影响犯罪结果出现的各种因素。它主要包括犯罪意识因素、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其主要部分是犯罪的意识因素,这种因素的形成来源于客观环境不良因素的影响,是客观环境及不良因素内化的结果。2参见赵维科:《犯罪原因的系统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还有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犯罪原因是指由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决定作用的致罪因素所构成的动态系统。致罪因素是犯罪原因的构成要素;犯罪原因中的致罪因素(犯罪因素)尤其是指决定犯罪形成与变化的关键性因素。犯罪原因包括宏观与微观两个视角、动态与静态的分析,并且具有时空的特征。(1)犯罪原因是指犯罪形成与变化的原因。(2)犯罪原因是由诸多致罪因素所构成的系统。(3)犯罪原因是动态的系统,具有时空的特征。(4)犯罪原因尤其是指决定犯罪形成与变化的关键性因素。(5)犯罪原因有宏观与微观两个不同的视角。(6)犯罪原因有静态与动态两种不同的分析。但是通常意义上的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相对的犯罪原因)是狭义上的犯罪原因,它是指由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决定作用的致罪因素所构成的动态系统,具有直接性、关键性、系统性、动态性等特征。因此,在犯罪原因体系结构中不宜将犯罪根源、犯罪条件纳入,所谓的层次性,是作为犯罪原因体系结构的犯罪因素的不同层次。另一方面,在“内容”的视角上,尽管可以运用不同的标准对构成犯罪原因的犯罪因素进行划分,但是在同一体系的建构中,逻辑标准应当统一。相对而言,犯罪原因的生物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自然环境因素的划分较为明确具体。综上,犯罪原因体系由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有着决定作用的有关生物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自然环境因素等构成,其中社会因素占主导地位。当然,并不是在所有的具体犯罪原因的决定性因素中,生物、心理、社会、自然环境这几个因素均会出现,但是作为抽象的犯罪原因体系的构成要素,它们是应当考虑的几个因素方面。这几个因素各自又是由对犯罪有着决定作用的关键性要素构成。1见张小虎:《犯罪原因的基本蕴意》,《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该文作者指出,犯罪学将原因与结果的联系划定在犯罪原因与犯罪(的形成、发展)之间关系的范畴内,然而在对犯罪原因的具体界定上,犯罪学界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是犯罪因素说。将犯罪原因界定为促成犯罪的因素,也就是说,凡是引起犯罪的因素均是犯罪的原因。二是系统因素说。将犯罪原因界定为各种促成犯罪的因素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易言之,各种引起犯罪的因素的有机整合是犯罪的原因。这一观点目前在我国学界占主导地位。此外,还有的特别强调犯罪原因与犯罪条件的区别。认为犯罪原因即指决定犯罪产生、存在和变化的因素,而犯罪条件是指对犯罪的产生、存在和变化起影响作用的因素。该文作者认为,犯罪原因的内涵主要是引起犯罪的各种致罪因素,而外延不宜过宽,将犯罪根源、犯罪条件排除在犯罪原因以外。犯罪的形成与变化是由诸多犯罪因素所致。从这些因素对犯罪作用的程度来看,有的起决定作用,有的仅为辅助影响,因此犯罪原因体系具有层次性。表述犯罪原因的层次性,是对犯罪原因的纵向(深度)研究,其核心是揭示有关犯罪因素与犯罪之间的相关程度。(笔者认为,这也就是犯罪原因研究的核心,发现犯罪因素与犯罪之间的相关程度,从过去的决定论、影响论到逐渐被接受的概率论,都是在寻求犯罪因素与犯罪之间的某种因果关系和相关程度。)
(三)犯罪原因研究中更加注重与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的交叉研究
在犯罪原因研究中注意到了各种因素的相互联系与因果关系,其中还包括各类因素在因果关系中效用上的差异,各类因素的作用也得到了更为准确的解释。一些经济学、社会学专业的学者加入犯罪原因研究行列,他们将经济发展、贫富差距、城市化等因素作为研究对象,研究这些因素与犯罪之间的相关程度。这不仅丰富了犯罪原因研究的成果,而且还将犯罪原因科学化向前推进。如有学者分析收入差距加大导致犯罪增长的时候,发现贫富差距拉大导致低收入群体就业条件下降进而引起生存状况恶化,最后选择犯罪。2参见陈春良、易君健:《收入差距与刑事犯罪:基于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的经验研究》,世界经济,2009年第1期,第24页。原文是:“本文经验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刑事犯罪率的上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经济转型过程中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就业条件的下降。就业条件的下降导致低收入群体生存条件恶化,从而诱使了更多的人群“理性”的选择了犯罪(Freeman, 1996)。己有的研究表明弱势群体就业条件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因于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王永钦等,2007)。”另外,还有学者认为贫富差距加大与犯罪增加之间存在一定的同步性关系,其相关性是由于贫富差距加大使社会各类资源向富人集中,从而使社会中各类规则和机会更倾向富人,而穷人的机会与资源急剧减少,导致穷人对社会规则缺乏认同,引起社会上犯罪增加。3有关贫富差距加大导致犯罪增加的具体分析可参见陈屹立:《收入不平等、城市化与中国的犯罪率变迁》,《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1期,第117页-第118页。此文中也提到其他相关因素与贫富差距加大共同作用导致犯罪增加的结果。如城市化、国民教育、失业人口等因素都导致了中国正处于一个犯罪高发期的状况。在城市化因素的研究上,有学者指出,城市周边农村的消失使得农民“被城市化”,原有的社会控制体系也随之消失,农村生活的各类社会规范也没有了适用领域,而新的城市控制体系又没有在新扩张的地区建立起来,就使得城郊结合部成为犯罪高发区域,这在许多大城市都有类似情况。4关于城市化与犯罪趋势的相关分析可参见:陈屹立:《收入不平等、城市化与中国的犯罪率变迁》,《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1期。梁亚民、杨晓伟:《中国城市化进程与犯罪率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基于结构突变的协整分析》,《犯罪研究》,2010年第4期。另外,对人口结构,人口流动等相关因素的研究,发现这些因素的变化与中国犯罪持续增加具有一致性与相关性,并据此进行了犯罪趋势的预测。1关于运用人口因素进行犯罪趋势预测的观点可参见:刘建生、曾辉、邹晖:《城市刑事犯罪趋势之定量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陈刚、李树、陈屹立:《人口流动对犯罪率的影响研究》,《中国人口科学》,2009年第4期。 参见王燕飞:《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的实质内涵》,《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四)对犯罪原因研究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讨渐渐清晰
犯罪原因研究的本土化,是在中国经受犯罪高发之转型痛苦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中国在这几十年中不断的经历犯罪高峰,在学术界和实务界急需对中国犯罪持续高发做一个合理的解释,这种理论解释的需求使得中国犯罪学界在犯罪原因研究上出现了本土化。对中国犯罪趋势变化的原因分析成为中国犯罪原因研究本土化的一个开端。(事实上,中国犯罪学的本土化一直在进行,从1980年代就已经在做,只是在进入21世纪以后被提了出来,这也表明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就摆脱了前期大量吸收借鉴西方犯罪学理论的局面,形成了自己的理论特点和理论体系,本土化也就被顺理成章地提了出来。)对待西方犯罪学理论的方式,由原来的学习借鉴西方犯罪学理论,转变为深入中国社会转型发展的实践中,运用西方犯罪学的理论观点,发现中国犯罪高发的深层次原因。西方犯罪学的译著大量出版,由过去较为零散的介绍西方犯罪理论,转变为深入系统地引进西方犯罪学理论。
犯罪学界普遍认为,我国犯罪学作为外来引介的学问和后发展的学科,要得以在本土独立生存并有实质性的发展,至少要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其一是形成独特的视角,对于现实问题做出自己独有的回答;其二是能够不断地“生产”出新的知识;其三是能够针对现实问题提供特有的解决问题的理论方案。我国犯罪学界对于我国犯罪学在国内本土发展的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其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见解众多,但是对于本土发展的实质或关键性的问题却缺乏理性思考和整体性把握。从深层次剖析,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的核心内涵是:正确确定我国犯罪学的研究取向与研究重心,反思域外犯罪学理论知识与创造性本土建构,保持对当下犯罪现实问题的关怀并不断地进行科学解构。2参见王燕飞:《我国犯罪学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理性思考》,《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与本土化相对的是国际化。这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没有本土化也就没有国际化,而不能国际化也无法真正实现本土化。大体上,我国犯罪学国际化的具体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域外犯罪学的一些共识性的学科特性认同或接受,对于一些基本原则予以广泛确认,努力建构与域外犯罪学相同或趋同的犯罪学架构。(2)对西方犯罪学理论的接受、应用,对域外犯罪学概念范畴予以移植并进行学科建构,以及对于国外犯罪学前沿的追踪与学术对话,凸显出我国犯罪学国际化融合的趋向。(3)我国犯罪学对于国际上犯罪现实与事实的关注与反应,以及对于犯罪防范与控制策略上所形成或显示的国际合作或参与的思路与探求。3目前,本土化与国际化的趋势正在不断扩大,犯罪原因研究也正在逐步走向正轨。
四、对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的评价
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犯罪学界在犯罪原因研究方面失去了前20年繁荣发展的局面,有关犯罪原因的基础理论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但并不是说这一时期犯罪原因研究没有任何进展、没有任何价值。相反,这一时期中国犯罪学界对犯罪原因研究的反思和对以往研究成果的批判,使犯罪原因研究能够得到冷静、理性地分析,为下一步的发展夯实基础,使犯罪学界对存在的问题形成共识,找到研究的重点。
客观地说,进入21世纪后,以犯罪原因研究为代表的犯罪学基础理论发展进入调整、充实阶段,逐渐科学化、精细化,稳步前进。随着犯罪原因研究的精细化、科学化,实证研究兴起,中国犯罪原因的发展也不像前20年那样高歌猛进,而是注重理论假设与验证的科学性,注重逻辑上的完整性,每一个观点的提出都力图避免大的逻辑漏洞。中国的犯罪原因研究在本土化和国际化双重趋势作用下,已经逐渐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和特点,现在进入了精细化发展的阶段,需要弥补前期快速发展的理论缺点和漏洞。同时,在某些方面已经出现了理论创新,如“化解阻断模式”、“关系犯罪学”等理论观点的提出,促进了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发展。应该说,这一时期的犯罪原因研究是回归了犯罪学基础理论正常的发展轨道,前20年的高歌猛进在一些基础环节上留下了许多“欠账”,这一时期是在“还账”和修补基础。相信随着时间和经验的积累,中国的犯罪研究将迎来一个新的稳步发展的繁荣期。
从犯罪学的理论体系来看,犯罪原因研究无疑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犯罪学也曾被认为是“犯罪原因学”。这种说法虽然受到过许多批评,但从中也可以发现犯罪原因研究在整个犯罪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性。1参见王牧:《犯罪原因论概述——兼论犯罪学的基本范畴》,《犯罪学论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9月,第36页。可以说,犯罪原因研究的发展就是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发展,当中国犯罪原因研究进展缓慢时,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也自然就没什么起色。当进入21世纪以后,多种学科的理论观点与方法在犯罪原因研究中广泛应用,对犯罪原因研究是一个很大的促进,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其中关键问题是犯罪原因研究旨在发现各类致罪因素与犯罪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各种学科知识的运用并没有对这种因果关系做出更多的解释与分析。这也是犯罪原因研究在理论发展上显得比较缓慢的重要原因。
犯罪学界进行犯罪原因研究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解释犯罪现象,另一方面是为了犯罪防控。犯罪原因研究的成果能否对犯罪防控产生实际作用,是检验其指导力大小的一个标准。这与上一个问题又是紧密联系的。在解释力不强的条件下,理论观点的指导力也就不强。当然指导力还涉及操作性问题,这使得理论观点在解释力较强的前提下,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措施和方法。
犯罪原因研究是推进犯罪学基础理论发展的动力之源。上述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只是提出了当下中国犯罪原因研究中的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重视与解决需要中国犯罪学界共同努力,在新的历史时期开辟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新的发展道路。
作者简介:王焱,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犯罪学。
收稿日期:2015-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