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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少审”实践价值和功能定位——江苏省徐州市法院少年家事司法实证考察

2015-02-12戚志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221000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5年6期

戚志华 王 韧(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221000)



论“大少审”实践价值和功能定位——江苏省徐州市法院少年家事司法实证考察

戚志华 王 韧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221000)

王韧,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少年家事庭庭长。

摘要:推进大少审工作模式,少年司法和家事司法融为一体,搭建一体两翼工作格局,是当前形势下的客观选择,其既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又有国际通例可循。通过实证考察,分析利弊,大少审模式应当是少年家事司法从业务庭建制到少年家事法院过渡的策略性选择。

关键词:大少审;少年司法;家事司法;实证考察

2013年,徐州中院经过前期试点和全方位论证,市中院党组作出将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合一,搭建起一体两翼总体工作架构,初步实现大少审工作格局。本文对大少审运行以来的司法实践进行考察1“大少审”工作格局如何建构,本文作者从近年来的实践探索观察到,各地法院形成了四种模式: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更名为少年家事庭,受案范围包括原有少年综合审判范围的案件和全部家事案件;新设家事案件审判庭,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合署办公;少年庭名称不变,将全部家事案件明确纳入少年庭受案范围;少年庭名称不变,将部分家事案件纳入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受案范围.,并对大少审的历史功能定位进行分析。

一、徐州法院“大少审”工作实录

何为“大少审”工作格局2参见唐亚南:“最高法:探索构建‘大少审’工作格局”,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21日.,也就是针对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类型过于单一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办公室提出,总结借鉴一些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的先期实践,把涉少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家事案件逐步纳入少年法庭审理之中。

(一)组织机构突破

在此方面,徐州法院在四年内实现了“两步走”的战略目标。第一步:率先统一少年综合庭建制。2010年1月,市中院设立少年庭,当年3月底,全市两级法院全部设立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统一机构设置、统一受案范围、统一工作规则、统一物质装备、统一创新思路、统一工作运筹。在立足审判的基础上,徐州两级法院以前科封存为引领,三分开、涉少巡回审判、合适成年人介入、心理辅导等专业深度探索工作成常规之势,发挥了立法倡导和实践论证功能,构建起一套庭前注重有效预防、庭中注重教育感化、庭后注重延伸帮扶的工作体系。同时积极整合各界力量,设立“徐州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社会工作介入中心”,改变了各自为政情形,将社会工作者纳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渠道,《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对这一特色做法进行报道。着力强化与相关职能单位协作配合,与市妇联、团市委、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的相关部门以联合行文、业务研讨、工作配合等多种方式形成常态互动机制。特色活动风生水起,鼓楼法院学雷锋小分队、泉山法院“春夏秋冬”系列工作和“法雨志愿者服务队”、云龙法院大学生和少年犯“一帮一”工程、贾汪法院“大手拉小手”活动得到社会普遍认可。

第二步:构建少年家事一体两翼格局。2011年3月,贾汪区法院在民一庭内部成立“家事审判合议庭”,2012年5月,正式设立家事审判庭。在此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7月,市中院下发“关于家事案件由少年庭审理的通知”,决定自当年8月起,在全市法院实行家事案件的专业化审理,将家事纠纷的范围确定为离婚纠纷、抚养费纠纷、法定继承纠纷等27种类型划归少年庭审理。当年10月,市中院下发“关于将全市基层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统一更名为少年家事审判庭的通知”,全市基层法院于11月底前全部经过当地编委正式将少年庭更名为少年家事庭,实现了少年家事审判一体两翼的整体布局,借助于家事案件大量案源,形成了少年司法广阔背景。

(二)完善制度设计

少年司法追求对未成年人的罪错预防、纠正和回归社会的全程保护。在长期的涉少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探索积累了大量丰富且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经验和机制。在“大少审”工作格局中,有必要充分借鉴少年司法的成熟经验,建立完善少年家事案件审判规则。

1.非强制性程序修改。一是强调三项理念:(1)突出子女权益协商。在离婚、抚养、分家析产等诉讼中,法官要求当事人必须慎重考虑子女的生活费用、学习、心理健康等利益,以引导家庭成员在充分关注未成年人利益的基础上理性表达诉求。(2)突出调解功能。坚持庭前调解和判前调解,把庭前调解作为少年家事纠纷案件的必经前置程序,最大限度地消解恩怨,尽可能修复受损的亲情。只有确已无法调解的家事纠纷案件才进入正式开庭程序。(3)突出私密关怀。考虑到公开审理不利于当事人对涉及个人隐私、家庭隐私的事实开展充分质证,不利于法院全面掌握案情和探求当事人内心真意,也不利于保障参加庭审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少年家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二是规范四项措施:(1)设立反省期间。在法庭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会给予当事人适度的心理调解周期,促使当事人经过缓冲过程后能够慎重、冷静决择。(2)加强诉讼释明。从申请调查取证、举证、法律条文理解、裁判结果等方面反复释明,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避免当事人纠缠细枝末节,陷入诉讼盲区。(3)依职权取证。鼓励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以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弱、举证能力的不足,使案件处理赢得当事人理解与尊重。(4)合理民意吸纳。既依法办理,又注重情理,充分考虑当地的风土人情,注重吸纳民意,以实现法律与善良风土人情的融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场景修订。一是法庭布局调整。贾汪法院对传统审判法庭布置进行了突破性的改进,法庭不设置传统的审判台和原被告席位,席位上不使用原被告牌子,改为使用表明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标志。法庭内饰以“和”为主基调,着力缓解庭审中的对立情绪。二是合议庭人员构成。少年家事案件的合议庭,均有女性法官参与。全市少年家事法官均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对参加少年家事司法的人民陪审员,也注重从心理咨询师中选择。三是圆桌法庭使用。除了当事人情绪尖锐对立外的案件,一般安排在圆桌法庭审理,以舒缓氛围、化解当事人紧张心理。四是语言交流方式。正如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少数民族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面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的群体和家内纷争这类特殊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运用当事人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不必拘泥于法言法语,积极探索适合与未成年人和家事案件当事人互动的技术规则,建立起在通俗性、情感性、具体化、本土化四维指向基础上具体形成的教育式、治疗式、鼓励式、训斥式四类语言风格

3.职能合理延展。一是庭外调查。借鉴少年刑事司法的庭前调查制度,视具体情况到未成年当事人的学校、当地自治组织了解矛盾纠纷发生的背景、征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二是司法救助。对贫困家庭的未成年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如帮助协调未成年人面临的转学、升学等实际问题。三是适度回访。在结案后,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回访心理郁结严重、后续问题持续存在的未成年当事人,继续提供心理疏导和帮助。四是便服入村。在文书送达、上门回访等入村进户环节上注重细节,法官都是着便服,驾驶地方牌照车辆,尊重少年家事案件当事人保护家庭隐私的心理,避免社会对未成年当事人的不当关注。

4.工作机制完善。2014年7月,经过一年多的司法实践,在试运行的基础上,徐州中院正式下发了“全市法院涉少案件审理指南”和“全市法院家事审判工作规程”,提出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的具体要求。即建立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诉讼监护人机制、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关护机制、家事案件心理疏导干预机制、家事案件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机制、家事案件适当延伸司法服务机制、化解家事矛盾的社会联动机制等制度保障。这既是两类专业审判的专业要求,也是为做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必然要求,更是为将来少年法院破土的实践助力。

(三)审判质效分析

一是案件审理良好效果初显。2014年,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调撤率为49%,而同期全市法院共审理涉少和家事案件约1.4万件,调撤率达68%,远高于全市基层法院家事案件调解率平均水平,案件审理呈现高调解率、高服判率、低改判率的良好态势。实践证明,专业化审判无疑是解决家事纠纷案件审理困难、提升家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质量、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有效途径。二是相互借力明显。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在少年及家事案件并轨审理过程中,开展亲子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系统专业的家庭教育辅导。1陈超:““大少审”是破少审困局之需”,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5日.”在少年司法工作中积累起来的工作经验较顺利的移植于家事案件审判中,如对未成年人关护、救助等。三是工作做法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以贾汪法院为代表的徐州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先后被人民网、《人民法院报》《中国妇女报》《民主与法制》杂志及《江苏法制报》等权威媒体专题报道,相关经验做法得到上级法院的肯定。在全国家事诉讼程序及立法完善研讨会、第11届中德法官交流研讨会上,徐州家事司法工作引起与会专家学者的浓厚兴趣,江苏省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研讨会在贾汪法院召开。徐州法院少年家事工作先后被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宣传部评为“江苏省首届十大法治事件”、徐州市委、市政府授予“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创新实践奖”、省综治委连续多次授予“江苏省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先进集体”等。徐州市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第二批未成年人审判庭试点单位,成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四是影响力得以提升。“别人不了解你的时候,只会用世俗的眼光去看你”1参见“专访周鸿祎:别人不了解你的时候,只会用世俗的眼光去看你”,站长之家网,http://www.chinaz.com/visit/2013/0907/316636. shtml.,少年家事并轨之前,由于对少年法庭工作机制以及少年审判工作对构建稳定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的认知缺乏,总是有些人以案件数量为标准,没有注意到少年法庭需开展教育、保护、帮教和矫正等大量延伸工作。少年家事并轨后,因案件数量日渐上升,类型日趋增多,使得少年家事法庭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得以有效提升,形成了少年司法保护的广阔空间。

二、“大少审”模式的实践价值评估

(一)理论依据

1.专业融合。“少事审判和家事审判合一不仅是理念,也是专业相融。”2唐亚楠:《探索构建“大少审”工作格局——少年司法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经验交流会发言摘要》,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21日第6版.一是两者在理念、策略、方式上有很多互通之处,由于家事纠纷案件与涉少案件存在关联性3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形成的调研报告显示,南京地区未成年罪犯中有58%来自婚姻破裂或父母关系不睦的家庭.、家事纠纷审判与少年审判司法理念同质性4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司法理念共同体现了现代司法中“恢复性司法、柔性司法、联动司法、和谐司法”理念的先进性和现实性,奠定了少年案件和家事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实践的理论基础.,家事纠纷虽然发生在家庭内部,但社会性特征也非常明显。家庭关系无论是回归从前还是重新营建,都需要一定的外部力量协助,如心理学专家参与辅导和调解,妇女组织成员担任陪审员,相关公益组织的后续跟进等。而少年法庭工作在长期审判实践中通过建立“社会一条龙”机制,拥有了广阔的社会资源,可以在家事纠纷中得以充分运用。二是审判方式的相近。家庭纠纷的妥当解决,不局限于个案事实,要在个案之外寻找双方冲突的根源;在未成年人案件处理中,要求法官主动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环境、轨迹等案外因素,可以说在家事审判和未成年人审判中,都需要了解具体个案的矛盾纠纷发生背景、征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2.实践先例。少年案件多发的真正背景在于家庭的分崩离析,为解决少年问题,就必须认识到离婚后双方的人际关系调整、对子女的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的重要性5参见陈爱武:《论家事审判机构之专门化》,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1期.。在国外,不少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均把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监管、未成年人家庭案件作为一个整体事项,设立单独的少年法院或少年家事法院管辖。如日本的家事法院则是由家事部和少年部组成6张晓茹:“日本家事法院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3期.;中国台湾地区于1999年成立台湾高雄少年法院,2012年施行了“少年家事法院组织法”,同年改制为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参见维基百科词条“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http://zh.wikipedia.org/wiki/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美国家事审判专门机构亦源于少年审判机构的发展2参见郑飞飞:“美国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2/id/1557752.shtml。

3.现实需要。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下降3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综合审判改革情况的报告”,全省未成年人犯罪数已经从2007年的8705人降至2013年的3073人。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例从2007年的11.73%下降至2013年的3.73%。以及刑诉法修订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审判程序的拦截,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收案数量呈降低趋势。同时法院整体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有些法院就采取了“案件分流”的措施,少年法庭承担审理大量与职能无关的案件。在有效反映少年法庭工作特点和情况的考核机制尚未建立条件下,采用纯粹数量决定论的认识角度,导致少年庭评先评优和干部使用中,处于边缘化状态,极大地影响和挫伤了少年法庭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大少审模式的构建,由于家事案件数量具备少年法庭审判需求补强功能,对于需要以案件数量来救济一个业务庭存续的节点,不能不说“大少审”格局是解决当前问题的良方。

(二)积极意义

1.实现机制创新。将少年法庭的审判从刑事审判转向综合审判,再至探索构建“大少审”工作格局是一种递进关系,其终极指向为少年法院。例如圆桌审判的理念,就营造了家事审判和未成年人审判中“宽松、融洽、易于和解”的审判氛围,超越了传统审判中“对抗与判定”的基本结构。

2.推行专业化审判。大少审模式充分考虑到专业审判的实践价值和理论基础。少年司法是非常特殊的一类案件,家事审判是当事人情感矛盾最为对立的一类案件,两者皆和社会的细胞“家庭”相关,需要区别于普通诉讼的特别规则,两级法院在少年司法理念上实现了统一。

3.有效整合资源。大少审实现了1+1>2的构想,当两类案件合并审理,既可以整合审判力量,促进不同审判部门间的均衡发展,也可以进一步充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推动其向纵深发展。

4.扩展影响空间。大量家事案件融入少年庭日常业务范围,使少年庭从一个“小庭”慢慢变大,业务辐射面变广,社会关注度逐步提高,自然而然的带动少年司法影响力受众面的扩大。

(三)模式缺陷

1.资源冲突和整合并存。少年家事司法的程序规则当有别于其他类审判,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探索需要立法上的关注,同时也存在一些技术方面的困难,如没有统一的家事案号、少年和家事司法在互补过程中存在的庭内资源冲突等亟待解决。

2.即时和长远认知有待统一。缺乏少年家事案件综合审判的顶层设计,在少年家事案件综合审判过程中,普遍感到缺乏统一的规范性意见,未成年人及家事综合审判的应有机能难以得到充分展示和发挥。同时由于认知和客观所限,家事案件当事人极端行为屡屡出现,为司法安保提出了新问题。

三、“大少审”功能定位

(一)当前必然选择

少年审判领域的改革,有利于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全方位保护。多种模式共存,在新生事物发展初期,有其积极意义,允许其并行发展,可以更为理性观察其优劣常短。在少年法院仍在孕育的情况下,在中国少年法庭近景目标中,大少审模式融资源整合和专业审判为一体,成为破解少年司法面临困境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少年司法的进一步发展和未成年人权益全方位保护。

(二)当为少年法院的替代产品

对于独立的少年法院来说,两类专业案件既能互补又保持相互独立。但对于一个内设部门来说,两类专业案件合一,不可避免带来了争夺庭内人力资源分配的冲突,且无力顾及司法安全隐患,尤其在当前人多案少的大背景下。从长远来看,大少审格局无疑是历史产物,当为少年司法迈向少年法院的过渡、替代策略,最终少年法院必然是“大少审”的终结者。少年司法从专业刑事合议庭到独立建制少年庭,再至大少审工作格局是一种递进关系,其终极指向少年法院。

(三)期待少年法院破土而出

“少年法院是中国少年司法制度走向健全法制化的关键一步,是一种对新的法律框架的追求和对成人司法模式的突破”1徐建:“论我国建设少年法院的条件和必要性”,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4期.。纵观国际社会,很多国家都设立了少年法院(家事法院)2如美国的少年法院、日本的家事法院,参见袁彬:“美国少年法院模式及其借鉴”,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5期 ;张晓茹:《日本家事法院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3期.或者类似专门独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3参见《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纪要》,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3期.,当前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全新视野下,中国的少年法院能否“呼之欲出”,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能否得到系统构建,这既是民众对少年司法实践的一种社会期待,更是社会实践对立法者、司法者是否顺应客观规律的一种智慧考验4陈静芳等:“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少年司法规律探寻”,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3期.。应当说,少年法院作为专门的审判机构既有利于突出少年审判的特点与量刑平衡,又有利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少审”工作格局是在少年法院推进过程中的替代之策,是少年法院的孵化阶段,少年法院制度才是指引我们走出这些现实困境的航标。

少年司法制度三十年的发展为少年法院的创设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和人才,创设少年法院必要的经济基础、社会舆论背景等条件已经产生,然而每一新制度的创设也可以说是一个利益均衡的过程,创设少年法院还有许多路要走。我们坚信,中国少年法院的创设必定会带动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整体发展的质的飞跃,由

作者简介:戚志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收稿日期: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