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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2015-02-10刘战伟

关键词:实习生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我国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存在的问题,继而从国家、学校、实习单位三个维度探讨处理办法,旨在理清各方责任,为实习生提供更多人身安全保障。

关键词:实习生 人身伤害事故 法制体系 赔偿责任

随着我国实习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实习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率逐年上升。从法律角度来看,凡是受到不法人身伤害的实习生均应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但实际上,大多数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都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导致这一现状的根源在于,现阶段国内尚未建立一套规范的法制体系,来规范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本文通过对我国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析,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相应对策,以期能够对我国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有所帮助。

1 我国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存在的问题

1.1 立法不完善

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不仅没有响应一些学者的呼吁把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还删除了原来旧条例中第61条第1款:“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的规定,这就完全排除了把实习生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国内现行法律制度并未明确界定实习法律关系的性质,未明确说明实习期间如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何防范人身伤害风险,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如何处理等等。仅教育部、财政部出台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清晰阐释了中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相关细则,但相关条文非常少,一些条例内容宽泛,缺乏针对性。另外,教育部虽然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是针对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阐述过于笼统,未明确阐述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究竟如何处理,并且已成年的实习生是否享有被保护的权利,目前业界始终存在争议。

1.2 对实习单位苛责过重

实习是现行教育体制所规定的一部分学业内容。通常学校负责毕业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在实习期间,如果学生遭遇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除此之外,国内现行法律制度并未对实习单位的组织和管理行为严加约束,也就是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实习单位可以不承担接收实习生的义务。因此,大多数实习单位虽然积极与院校合作,免费接收实习生,但是双方并未签订实习协议,这使得学生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制保障。然而,实习期间学生一旦遭遇人身伤害事故,被推上风口浪尖的往往是实习单位。实习单位不但要承担组织管理失职的责任,还必须针对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不菲的经济赔偿。免费提供实习机会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单就这点来看,实习单位就倍觉冤枉。很多实习单位表示,为实习生无偿提供就业岗位,对他们而言既费力又费神,若再让其承担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未免太过无辜。这样的处理办法极大地挫伤了实习单位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使得校企合作关系难以维系。据此,相关人士围绕重庆市1618名大学生和272家用人单位展开了调研,调研结果显示,仅有34.9%的民营企业支持实习项目。《Team》杂志针对中国企业的一项调查显示,不愿接收实习生的企业已逾70%。其中有63%的企业表示实习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有难度。

鉴于此,从当前国内学生实习情况来看,在缺失强制性法治约束和相关义务不明确的前提下就给实习单位过重的苛责的确有失公允。

1.3 现有的归责原则存在不合理之处

按照国内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对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进行归责和处理。但实际上,学生基于过錯责任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依法索赔时,若举证失败,就要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并且有可能因此败诉。假设学校和实习单位确有过错,但学生举证失败并且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学生来说的确有失公平。在实际生活中,学生在实习期间,因高校、实习单位未履行安全教育、危险教育、危险警示等组织教育责任而受到人身伤害,向法院举证时往往受到重重阻碍,即便向法院求援也要面临许多问题,因此要通过举证得到公正的判决和赔偿绝非易事。

1.4 高校与实习单位责任归属不明晰

目前,国内还未形成一套规范的法制体系来处理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现有相关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法院在接受举证和判决时缺少法律依据,许多案件由法官自由裁量,这是导致同性质的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结果的主要原因。

2 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机制的完善

2.1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规范、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处理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主要依据。国内现行教育制度体系中缺少实习生安全教育管理的内容,笔者建议应该从法制角度出发,构建一套规范的学生实习制度,为实习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依据。但是立法程序非常复杂,而且法律都具有位阶性,每一处的调整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要完善实习生教育管理制度体系就要慎之又慎,切忌走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盲区。

2.1.1 健全我国的学生实习制度 实习制度对各大高校和政府机关来说并不陌生。但是不得不承认,我国实习生管理的立法体系到目前为止依旧是空白,甚至没有一套完整的大学生实习规范。为了填补这一空白,教育部会同财政部正式出台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不可否认,这的确起到了指导作用,但是仅针对中等职业院校,内文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一套适合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的实习生管理制度。同时要对学生实习时与高校、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同做出强制性规定。在三方的实习合同(协议)针对实习场地、实习时间、薪酬待遇、工作环境、休假制度以及校、企、生在实习期间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关键内容必须加以说明。唯有如此,才可以为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判决和处理提供可靠依据。

2.1.2 明确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应该在《侵权责任法》中增加规定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企业和高校提供一个申诉的机会,若二者均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我方无过错,就判定其承担过错所致的责任。这样一来可畅通实习生举证渠道,二来可督促法院积极介入调查,使法官给出公平合理的裁决。从另一方面来分析,这也能督促高校和实习单位倾注更多精力去组织安排实习活动,提高其责任意识,从而降低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概率。

2.2 构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风险分散渠道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面临的是陌生的环境,因而实习过程是有风险的。高校和实习单位应该提前安排实习安全警示教育。在实习期间,一旦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在校方与企业之间责任归属不明晰的情况下,实习生很难得到相应的赔偿。即便理清了双方责任,但对于企业和校方而言,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费也绝非易事。因此,政府也尝试通过社会保障体制来解决这一问题。社会保障体制一是为实习生提供人身伤害保障,二是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可以为校方和企业转嫁赔偿风险。但是由于国内目前的社会保障尚不完善,关于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化解还未形成一套可操作的办法。比如学校责任保险尚不完善,实习生人身伤害风险以及转嫁风险的渠道还处于探索阶段。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我国正在努力构建针对实习生各方所面临风险的风险分散渠道。

2.2.1 充分发挥现有商业保险的作用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为了更好地保护学生的权益,我国立法机构应尽快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可能以強制性的手段约束校方对责任保险的执行行为,全力确保责任保险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应适当提高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额,扩大担保范围,精简事后理赔流程,减少免责事由,使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更加规范化,真正发挥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的效能。

将高校责任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有机结合,形成一整套保险制度,使法定保险与商业保险共同发力,这样才能为学生实习提供更多安全保障。

2.2.2 建立专门针对学生实习的强制性社会保险 在实习期间实习生受到人身侵害后,如果赔偿责任全部由实习单位承担,压力是非常大的。如果是一起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巨额的赔偿费很可能会搞垮一个企业。因此,许多单位都明确表示不接收实习生。那么实习生如何就业?

笔者建议,应综合国家、企业、学生三方的给付能力,建立一套强制性社会保险,保险费由政府、企业和学生按比例分摊。首先,学生是受益的。不仅有更多实习单位可以选择,同时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也有了保障。其次,实习单位享受实习生的劳动成果,就应该承担起实习生的组织管理和教育保障责任。再者,作为政府,对国之教育之重任有管理决策义务,理应在政策制度上为教育提供便利。根据现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可见,提供教育实习的资金和良好的环境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政府所承担的教育实习保险费用恰恰迎合了这一基本的教育保障职能。彻底解除了企业和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后顾之忧,实习单位还是非常愿意接收敢拼敢干的实习生,学生也能得到更多就业机会,实习教育就会快速见到成效。

2.2.3 签订实习合同明确各方在实习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在实习前,签订实习合同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我国大多数学者也都比较认同这一理念。笔者在上文中已提到,建议国家针对实习教育完善实习生管理办法,提倡以强制性手段要求校方、企业和学生签订实习合同,明确实习场地、工作时间、安全事故赔付责任等各项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实习合同所列内容就是合法的,也并不能说明合同双方就不能在此基础上做出除此之外的合理性约定。事实上,这些强制性规定仅仅是提供一套模板,校方、实习企业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另设附加条件,实习合同签与不签,签什么样的实习合同,实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可同日而语。签订实习合同,可以明确实习期间校方和实习单位的权责义务,确保出现意外情况后,可快速确认校方、实习企业和学生的责任,做到有理有据,避免抓瞎。从这点来看,强制性要求签订实习合同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3 结语

综上所述,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机制经过讨论和完善后,已形成了一套基本框架。但是不可否认,其中尚有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分析和定论。根据我们的建议,针对实习生的教育管理,应该以完整的实习生管理法制体系为依据,以校方和实习企业签订实习合同作为基本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侵害后,可参考《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合理划分校企双方的过失责任,同时再辅以一整套实习保险体制来转嫁经济赔偿的风险,解除校方、实习单位的后顾之忧,同时为实习生提供了充足的保障,就可以使本国的学生实习制度渐渐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有了以上保障措施,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就会得到较好的处理,受伤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很好的维护。

参考文献:

[1]刘战伟.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研究[D].中南大学,2011(05).

[2]胡海青,朱家德.产学合作培养人才中企业集体行动困境分析[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1(01).

[3]肖云,吴国举.大学生实习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人才资源开发,2007(12).

[4]马金山.当前大学生实习满意度较低的原因与对策分析[J].文教资料,2008(08).

作者简介:刘战伟(1983-),男,河南滑县人,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组织部科员,研究方向: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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